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3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12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江華議員
簡福飴議員

缺席委員: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3
黃碧兒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范偉明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黃達甫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韓立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台灣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簽證
(臨立會CB(2)1174(01)號文件)

保安局副局長 3 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提
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香港實
施一套開放的簽證制度,超過 170 個國家和地區的國
民可免簽證訪港,只有40個國家/地區的國民須於訪
港前申請簽證。而且,所有管制站均可以在30分鐘輪
候時間內,為 92% 旅客辦妥出入境手續。為了使經常
訪港的旅客在前來香港時更加方便,當局在1998年 1
月推行旅遊通行證試驗計劃。根據該計劃,旅遊通行
證持有人可在本港居民櫃位辦理出入境手續,每次來
港的逗留時間更可長達兩個月。政府當局打算在1998
年 3 月底開始接受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的申請,
並會發出約2 000個有效期為3年的商務旅遊證。旅遊
證持有人將可免簽證進入包括香港在內的5個地區。

2.關於台灣旅客的簽證規則,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
政府當局已對台灣旅客入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境許
可證")的簽發制度採取多項改善措施。該等措施包括
把入境許可證持有人在港逗留的期限由7天增至14天
;豁免遵守須有本地諮詢人的規定;延長入境許可證
的有效期;把入境許可證的種類由7種減至3種及把處
理和簽發入境許可證的工作電腦化,從而簡化申請程
序;以及在各出入境管制站裝設電腦化的光學辨認字
體閱讀機。為進一步改善有關制度,入境事務處亦已
在1998年 1 月開始簽發預先印上入境及逗留條件的多
次有效入境許可證。保安局副局長 3 補充,政府當局
現正積極考慮推出更多改善措施。當局會和特許航空
公司代理合作研究有何方法,縮短現時在簽發多次有
效入境許可證方面所需的時間。當局亦正考慮為台灣
旅客提供快速簽發多次有效入境許可證的服務,其中
包括簽發一種有效期為 3 年,每次來港均可逗留30天
的新入境許可證。新入境許可證的持有人可使用出入
境管制站的本港居民櫃位。當局亦正考慮把多次有效
入境許可證的有效期延長至3或5年。政府當局會鼓勵
台灣旅客更多使用有效期為 3 年的多次有效入境許可
證。最後,她指出政府當局現正研究可否利用最新的
電訊和資訊科技,以電子方法簽發包括台灣旅客入境
許可證在內的旅遊許可證。

3.楊孝華議員詢問,為使訪港台灣旅客享有更方便的
入境安排,政府當局有否考慮利用電子方法處理直接
由台灣遞交的入境許可證申請。保安局副局長 3 答稱
,政府當局現正研究利用電子方法簽發旅遊許可證是
否可行。由入境事務處和資訊科技署人員組成的小組
,將於短期內前往澳洲就此類系統進行考察。考察小
組匯報其考察結果後,當局便會深入研究有關建議及
擬定具體的計劃。

4.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當局在1997年共簽發了約57萬個有效期為 1 年及約
19萬7 000個有效期為 3 年的多次有效入境許可證,連
同在過往數年簽發而仍然有效的入境許可證,現時共
有約100至200萬個仍然通用的有效入境許可證。楊孝
華議員認為,儘管政府當局已推行多項改善措施,為
訪港台灣居民提供更方便的旅遊安排,但結果卻令人
未盡滿意,因為基本問題在於旅客必須申請旅遊許可
證。鑑於有效入境許可證的總數僅佔台灣人口的10%
,加上台灣居民是訪港旅客中人數最多的組別之一,
他促請政府當局重新認真研究旅遊許可證的需要,以
便吸引更多台灣旅客來港。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根
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國其他地區的人
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在此情況下,
台灣旅客必須按照入境許可證制度辦理申請批准的手
續,才可進入香港。她表示,政府當局會繼續尋求可
行的方法,簡化處理入境簽證申請的程序。

5.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楊孝華議員進一步提出的
查詢時表示,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可免簽證來港
,非葡國公民護照的持有人如持有澳門身份證不少於
兩年,且在港逗留不超過 7 天,亦無需申請簽證。楊
孝華議員指出,對於在香港過境前往另一國家或從另
一國家經香港回國的內地居民,當局實施的入境管制
較那些經本港前往內地的台灣居民所需遵守的規定寬
鬆。為了向台灣居民提供更方便的旅遊安排,藉以推
動本地的旅遊業,楊孝華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簡化
該等已獲得前往內地的入境許可證,並且在香港過境
前往內地的台灣居民所需遵守的入境規定。

6.對於胡經昌議員提出的問題,保安局副局長 3 回應
時表示,自1998年 1 月實施旅遊通行證試驗計劃以來
,當局共接獲逾 500 份根據該計劃簽發旅遊通行證的
申請。在該等申請中,當局已簽發約 200 個旅遊通行
證,餘下的申請則尚在處理中。保安局副局長 3 指出
,由於該計劃的對象是經常來港的旅客,故該計劃的
宣傳工作主要由香港政府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以
及香港旅遊協會和貿易發展局的海外辦事處在外地進
行。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只有持有效護照及無需申
請簽證或入境許可證便可來港,而且經常訪港的旅客
,才可申請旅遊通行證。故此,台灣旅客並不符合參
加該計劃的資格,因為他們須申請許可證才能進入香
港。

7.簡福飴議員對因為商務理由來港的內地居民獲得的
入境安排表示關注。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根據
現行安排,本身屬政府官員或國營或合資經營企業僱
員的內地居民如須前往駐香港附屬公司工作,可向國
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
。此外,以私人身份來港從事商務訪問或活動的內地
居民可向有關的內地公安機關申請通行證,以及經國
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一次、兩次或
多次有效的進入許可標籤。如他們並非因為商務理由
而需要前來香港,則可向有關的內地公安機關申請通
行證。簡福飴議員認為現行安排並不足夠。為方便議
員跟進此事,在主席的建議下,政府當局同意提供參
考文件,闡述其訂有何種措施,為該等因商務理由來
港的內地居民提供更方便的旅遊安排。如有相關資料
,當局亦會同時提供每年接獲的此類入境許可證申請
數目,以及把該數字與台灣居民提出的申請數目作一
比較。

(會後補註:保安局局長其後提供的參考文件,已於
1998年3月31日隨臨立會 CB(2)1362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

8.主席認為各出入境管制站的永久性居民櫃位數目,
並不足以應付數量龐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需求。她
指出,永久性居民往往須排隊輪候及使用本港居民櫃
位,因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她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增
加永久性居民櫃位的數目,從而縮短辦理出入境手續
的時間。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獲准無條件在港
逗留或須遵守若干逗留條件的人士,以及旅遊通行證
和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的持有人皆可使用本港居
民櫃位,因此,政府當局須考慮在不同時期使用櫃位
的人數,在各出入境管制站靈活分配永久性居民櫃位
及本港居民櫃位的數目。

II. 警務人員揑造證據的問題及有關事宜
(臨立會CB(2)1017(04)及CB(2)1174(02)號文件)

9.保安局副局長 1 表示,參考文件的目的是進一步澄
清處理有關" 揑造證據 "的投訴個案的機制,特別是尚
在審理中的個案,以回應議員在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
席上提出的關注事項。保安局副局長 1 指出,投訴警
察課不會只因為某一有關" 揑造證據 "的投訴個案屬尚
在審理中的個案,而自動中止該個案的調查工作。相
反,投訴警察課會謹慎處理此類投訴個案。投訴警察
課在進行包括接見獨立證人的初步調查後,便會決定
有關的投訴個案是否屬於尚在審理中的個案。即使是
尚在審理中的投訴個案,只要該個案符合參考文件第
9 段所列的條件,調查工作仍會繼續進行。投訴警察
課在作出有關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保安局副
局長 1 進一步表示,如法院就某一個案作出批評,警
方亦會覆檢該個案,研究有否任何證據可證明該項
" 揑造證據 "的指控,如有需要,更會進行全面的審查
。部分議員對警方在處理雙方均堅稱咎在對方的個案
時,如何決定應檢控哪一方表示關注。保安局副局長
1 就此表示,只有極輕微罪案的報告會由始至終均由
一般屬警署警長職級的值日官處理。否則,所有罪案
報告皆由刑事調查小組負責處理,並由負責調查有關
個案的刑事調查小組的主管督察覆核支持提出每項控
罪的證據。在處理罪案報告時,警方會考慮其掌握的
所有證據,包括涉案各方的供詞、獨立證人的供詞、
醫學證據及環境證據等。如有任何疑問,警方會徵詢
律政司的意見。對於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個案,警方
會逐一進行覆檢,以查究有否處理失當的情況,以及
是否有個別警務人員須對此負責。在裁判署被裁定罪
名不成立的個案,將由主管提出有關檢控的警署的警
司負責進行覆檢。在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被裁定
罪名不成立的個案,則由有關總區總部的高級警司(刑
事)負責覆檢。他補充,在決定是否對某人提出刑事起
訴時,每一檢控步驟均由經驗豐富及曾接受足夠訓練
的警務人員負責。他向議員保證,現行機制可保障公
眾人士,使他們免被錯誤起訴。

10.保安局副局長 1 回應劉江華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政
府當局同意增加使用錄影設施,把會見疑犯的過程錄
影下來,將會提高錄取口供過程的透明度及增加認罪
證供獲得接納的機會。因此,政府當局已加快實行設
立共60間錄影會面室的計劃,以便向警方提供錄影設
施,使每間主要分區警署在1998年年底或之前均最少
設有一間錄影會面室。政府當局會研究在可提供所需
資源的情況下,進一步增加使用錄影會面室的可行性。

11.劉江華議員詢問目前有何渠道,讓公眾人士在發生
"揑造證據"事件後立即提出投訴。保安局副局長1答稱
,公眾人士可在每間警署取得有關投訴警察制度的單
張。警署值日官在接獲投訴後,會將有關個案轉交投
訴警察課調查。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補充,投訴警
察課受理各類投訴個案。為方便公眾人士提出投訴,
投訴警察課設有24小時的投訴熱線。此外,每間警署
均有張貼介紹投訴程序的海報,當局已在海報內向市
民大眾強調,投訴人將獲告知投訴警察課已採取何種
行動,以及投訴警察課擬備的報告會呈交投訴警方獨
立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警監會")審核。

12.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杜葉錫恩議員時強
調,警監會會嚴格審核投訴警察課所作調查的結果。
警監會如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有任何不同意之處
,便會和投訴警察課討論有關的個案。警監會通過投
訴警察課所作調查的最終結論後,投訴人便會獲告知
有關的調查結果。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表示,
投訴警察課目前就處理投訴個案而採取的程序符合刑
事審判制度。被控人如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有關 " 揑造
證據 " 的投訴,該課便會研究有關個案的案情及查閱
該個案的檔案。如有需要,投訴警察課亦會會見獨立
證人。如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工作但並未發現任何和
" 揑造證據 "有關的證據,該案便會提交法庭審理。在
進行法律程序期間,控辯雙方均有機會提出其證據。
被控人是否有罪,將由法庭裁定。被控人如被裁定有
罪,當局便相信法庭認為警方並無" 揑造證據 "。在此
情況下,投訴警察課將不會作進一步的調查,警監會
亦會隨之通過調查報告。然而,投訴警察課如發現任
何和" 揑造證據 "有關的證據,該課便會介入有關的投
訴個案,對投訴人提出的檢控便會中止,當局隨之會
對涉案警務人員展開調查。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補
充,警監會不會自動通過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警
監會在收到投訴警察課呈交的報告後,會嚴格審閱有
關個案的詳情,並就該會未能信納之處提出質疑。在
1996年,警監會曾對投訴警察課所作調查提出 414 項
疑問,1994及1995年的相關數字則分別為280及442項
。在1996年,有48項調查結果其後獲得修改,1994及
1995年的相關數字則分別為24及35項。保安局副局長
1 強調,即使在進行法庭審訊前的較早階段,倘投訴
警察課發現有證據顯示警方曾作出不當行為,且足以
支持該課干預檢控過程,投訴警察課亦會尋求法律意
見及中止有關的檢控行動。

13.杜葉錫恩議員認為,一如參考文件附件A所示,在
1997年接獲的122宗有關"揑造證據"的指控中,未有任
何一宗證明屬實。因此,她對警方為處理有關"揑造證
據"的個案而採取的機制是否有效感到關注。保安局副
局長1回應時指出,在過往3年接獲的"揑造證據"指控
中,有10宗證明屬實/未經擧報但證明屬實/無法完
全證實。在該等個案中,有 5 宗因為投訴警察課所作
調查的結果而在審訊前被撤回,其餘 5 宗則在審訊結
束後由投訴警察課進行調查。

14.儘管部分有關"揑造證據"的個案證明屬實,但只有
少數警務人員被定罪/施以紀律處分,主席對此表示
關注。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以一真實個案為例
,解釋其中的困難之處。他表示,某人被控襲擊警務
人員,該被控人其後提出" 揑造證據 "的指控。投訴警
察課對該投訴展開調查,並發現投訴人對有關事件經
過的描述獲獨立證人的供詞支持。投訴警察課尋求律
政司的法律意見後,警方終止對投訴人提出的檢控。
當投訴警察課進一步要求投訴人指證有關的警務人員
時,該名投訴人卻拒絕作證並撤回投訴。儘管該項投
訴被撤回,投訴警察課仍繼續進行調查,並於其後證
明該項" 揑造證據 "的指控屬實。結果,警隊對有關的
警務人員採取紀律處分,並積極謀求將其調離警隊。
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補充,在投訴人被法庭裁
定無罪的個案中,當事人往往不願意就有關投訴再作
追究。因此,該等投訴個案相當可能被列為 " 投訴撤
回 " 的類別。然而,即使投訴人已撤回有關投訴,警
隊仍會盡可能就其接獲的每宗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
個案進行調查。他強調,警隊絕不會姑息以非法手段
打擊罪行的警務人員。

15.簡福飴議員對於在所接獲的"揑造證據"指控的總數
中,被定罪/施以紀律處分的警務人員只佔一小部分
仍感關注。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檢討處理有關 " 揑造
證據"的個案的現行機制。保安局副局長1重申,警隊
不會容忍"揑造證據"的行為。警隊管理當局認為提高
警務人員的質素,是防止發生"揑造證據"事件的最好
方法。警隊會不時研究改善處理證據程序的方法。

16.保安局副局長 1 回應簡福飴議員進一步提出的詢問
時表示,投訴警察課在有關投訴個案的法庭程序結束
後,會考慮法庭的審理結果或法庭程序引致的事項,
對投訴個案進行覆檢,研究是否有需要重新展開調查
。然而,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指出,投訴警察
課難以推翻法庭就有罪或無罪的問題所作的裁決,因
為法庭已聽取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如在稍後獲得更
多可支持有關個案的證據,該個案便會轉交上訴法院
作出裁決。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補充,警隊非常重
視有關"揑造證據"的個案。警隊認為對付" 揑造證據 "
問題的最好方法,是防止發生該類事件。因此,警方
已實施各項預防措施,例如提高警務人員的質素、向
他們灌輸高水平的專業操守觀念和價值觀,以及採用
一套行之已久及甚具成效的處理證據程序。倘發現有
"揑造證據"的情況,警隊便會撤回對投訴人提出的檢
控。最重要的是,所有個案均會提交法庭作出公平及
獨立的審訊。

17.杜葉錫恩議員詢問在1996年接獲的369宗有關"揑造
證據"的指控中,有多少宗個案曾經過警監會審核。警
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答稱,所有投訴個案的調查
結果均由警監會審核及通過。為協助警監會執行其工
作,警監會秘書處會審閱所有個案的資料,然後將其
建議提交警監會成員考慮。保安局副局長 1 補充,不
論警監會秘書處作出甚麼建議,警監會成員均會擧行
會議及討論個案。警監會成員為履行其職責,亦可會
見有關的證人。

18.主席就當局對尚在審理中而有關"揑造證據"的指控
所作的調查提出查詢,尤其是法庭正在審理的個案。
保安局副局長 1 解釋,一旦警方決定對投訴人提出檢
控,有關的投訴個案便會被列為尚在審理中的個案。
此擧是為了確保投訴人及有關的法庭個案能獲得公平
及客觀的對待。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表示,當
局從未就任何正由法庭審理的個案進行調查,原因是
投訴警察課將尚在審理中的投訴個案提交法庭審理前
均會對其作出調查。投訴警察課如發現可支持 " 揑造
證據 " 指控的證據,則會在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中止
對投訴人提出的檢控,以便進一步作出調查。然而,
投訴警察課如未能發現可證明" 揑造證據 "指控屬實的
證據,警方將繼續進行對投訴人提出的檢控行動。他
指出即使在審訊期間,法庭如對警務人員收集和提交
證據的誠實程度及方式有所懷疑,亦可中止有關的法
庭程序,並要求警方重新研究有關的案情。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長 E 補充,投訴警察課嚴格遵守處理尚在審
理中的投訴個案的程序。他指出,在10宗證明屬實/
未經擧報但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實的" 揑造證據 "指
控中,有5項檢控基於對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作出調
查的結果而被撤回。

19.為提高公眾人士對警方處理有關"揑造證據"的指控
的信心,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議員提出的以下意見:

  1. 為反映事態的嚴重程度,當局在無足夠證據對
    涉及"揑造證據"指控的警務人員採取刑事法律
    行動的情況下,亦應對其採取嚴厲的紀律處分;

  2. 鑑於投訴警察課就有關"揑造證據"的指控進行的
    某些調查工作,是基於法庭作出的批評而進行的
    ,當顯示有"揑造證據"的行為時,警隊應更積極
    進行即時及全面的研究,以確定問題所在;及

  3. 確保投訴警察課將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的
    調查結果呈交警監會通過時,會特別提請警監
    會注意該等個案。

20.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1. 警隊高度重視警務人員誣告無辜市民的問題,且
    絕不會姑息此種違犯行為。警隊必須確保對干犯
    "揑造證據"的違紀行為的警務人員採取紀律處分
    行動時,必須有充分證據支持,因為此等行動可
    受到司法審核的挑戰。不過,警隊管理當局決心
    杜絕"揑造證據"事件;

  2. 當局會對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的個案進行覆檢,
    以便研究可否進一步加強有關的程序,或是否可
    汲取任何教訓。對於法庭曾就警務人員收集和提
    交證據的方式作出批評的個案,負責有關個案的
    單位亦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及

  3. 警監會亦非常重視警務人員"揑造證據"的問題。
    警監會已成立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嚴重的個案。
    當局會向警監會反映議員對此事的意見。


III. 會議結束

21.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15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