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6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S/1/97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程介南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劉江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懲教署助理署長
彭詢元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長
高國耀先生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李燦楊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2)673號文件)

1997年10月21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政府當局就小組委員會為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
情況而提出的初步建議作出的回應
(臨立會CB(2)601及CB(2)685(01)號文件)

把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地方法院,為地
方法院法官提供額外的判刑工具,並提供所需資
源以加強社會服務令計劃


2.政府當局就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作出回應時表示,政
府已計劃於1998年10月把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範圍擴展
至地方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院,以便提供額外的
判刑工具,協助罪犯獲得更好的自新機會。為實行擴
展社會服務令計劃適用範圍的工作,當局已獲得有關
的撥款,包括增加3個社會工作主任職位的款項。

採納香港城市大學擬備的《評估青少年罪犯自新
計劃成效研究報告》內所載建議,為該等被認為
並非面對道德危險的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短期的
院舍計劃。此擧將有助紓減大欖女懲教所宿位需
求方面的壓力


3.議員察悉根據政府當局所作回覆,上述擬議計劃是
為21歲以下的女性青少年罪犯而設。由於大欖女懲教
所只收容成年罪犯,因此,議員同意該項建議根本不
能紓緩懲教所內過分擠迫的情況。

4.關於當局正在研究,用以紓緩大欖女懲教所承受的
壓力的措施,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會在1997年12月11
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告知議員最新的進展情況。

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探討把海外國家現時採用的
非囚禁式刑罰引入香港是否可行


5.主席就政府當局對海外國家採用的非囚禁式刑罰進
行的研究提出查詢,懲教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由
前保安科領導,成員包括懲教署及前律政署代表的研
究小組,已於1995年進行詳細的研究。研究結果綜述
於臨立會 CB(2)462(01) 號文件附件 B,並已於過往會
議加以討論。政府當局並無打算在現階段展開新的研
究。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鑑於在實行非囚禁式刑罰
時會遇到如該文件所闡釋的問題及掣肘,政府當局認
為應從供應方面着手研究解決方法,亦即如何增加懲
教機構宿位以解決過分擠迫的問題。

6.懲教署助理署長回應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
,海外國家採用的非囚禁式刑罰大多適用於涉及非刑
事元素的案件,例如偽造個案及所謂的“白領”罪行
。周末拘留主要是針對被判短期監禁刑罰,最多只需
入獄數個星期的罪犯。現時,全港只有約10個被判短
期監禁刑罰而正在服刑的囚犯。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
,應作出非囚禁式刑罰還是監禁刑罰的裁決,完全屬
法院的決定。懲教署助理署長補充,懲教署人員過往
曾多次與司法機構人員會面,就有關罪犯判刑的事宜
交換意見。

7.關於囚犯改過自新的問題,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
政府在10年前已開始在此方面提供各種經過改善的服
務,其中包括為即將獲釋的囚犯提供就業輔助及進行
監管釋囚的工作等。他表示因為非刑事罪行被判刑的
囚犯,其再犯並被定罪的比率通常較刑事罪犯為低。

8.杜葉錫恩議員認為在若干情況下,特別是對未成年
罪犯而言,監禁刑罰可能會令犯人更難改過自新,因
為他們會受到獄中的壞分子影響。此外,入獄紀錄亦
會嚴重影響囚犯出獄後的就業機會。杜葉錫恩議員指
出,刑事檢控專員在最近一次會面中曾經表示,他會
爭取採用更多不同種類的非囚禁式刑罰。政府當局應
議員的要求,同意提供有關此方面的資料,以及該等
非囚禁式刑罰是否僅適用於青少年罪犯的資料。

9.杜葉錫恩議員重申其立場,她認為在港非法工作的
非法入境者並非刑事罪犯,故此,以非法工作為理由
判處他們入獄是違反人權的做法。主席表示,由於此
事與政府的出入境政策有關,議員或擬另行向政府當
局提出此方面的意見。就此,懲教署助理署長告知議
員,在懲教機構收容的囚犯總數之中,只有少於 5 %
(即約400人)屬非法入境勞工。

10.胡經昌議員詢問,其他同樣面對懲教機構過分擠迫
問題的國家採取了甚麼措施應付此問題。懲教署助理
署長答稱,此類國家大多以提供新的監獄設施解決有
關問題。他告知議員,泰國、新加坡及菲律賓等國家
所面對的問題比香港嚴重得多。

加快把並非以香港為原居地而願意返回其原居國
家服刑的囚犯移送回國,即香港以外的地方


11.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現正與其他國家進行商議,以便
就移交囚犯的安排訂立協定。議員認為政府應設法加
快移送囚犯回國的程序。

跟進1997年11月6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
(臨立會CB(2)685(02)號文件)

管理層數較多的監獄設施和管理低層監獄設施相比
之下所需要的額外人手


12.關於臨立會CB(2)685(02)號文件所載的資料,廖成
利議員表示多層監獄可能是增加懲教機構宿位的可行
方法,此擧或許有助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情況。
懲教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多層監獄不利於進行有
效的管理及控制。此種設計不但需要較多人手,而且
會帶來運作及保安方面的問題,例如囚犯來往各層之
間及在發生火警時疏散囚犯的問題等。他表示本地及
海外國家的經驗均顯示,為了方便管理,監獄收容的
囚犯不應超逾500人,而且樓高不得超過5層。位於陰
澳的 3 座新監獄(每座可容納400名犯人),便是按照此
標準而設計的。懲教署助理署長補充,樓高 8 層的荔
枝角收押所約於20年前興建,現時用作收容各類成年
男性還押犯的收押中心。該收押所的設計並不符合現
今理想監獄設施的條件。

13.關於監獄職員與囚犯的最理想比例,懲教署助理署
長解釋,此項要求會隨著不同種類懲教機構的需要而
有所不同。擧例而言,為青少年罪犯而設的懲教機構
需要較多空間及資源,俾能在課室的環境下提供職業
訓練。至於收容成年囚犯的監獄,則需要調配較多人
手管理各間工場。懲教署助理署長強調,在研究增加
懲教機構收容額的措施時,當局必須確保獄中的管理
及監控工作維持有效。

接受社會服務令的成年罪犯

14.主席察悉,接受社會服務令的成年罪犯數目的增幅
在過去兩年已放緩。高級社會工作主任表示,法院最
感關注的是,若有關罪犯只被判接受社會服務令而非
拘留性的判決,會否對社會構成危險。在此方面,法
院可能認為在判處成年罪犯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問題上
,有必要採用較處理青少年罪犯個案更嚴格的準則。

15.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察悉,主席建議比較社會服務令
應用於青少年罪犯及成年罪犯身上的情況,並分析社
會服務令在不屬嚴重刑事罪行的個案中的使用情況。

III. 內部討論

要求政府當局作出回應的事宜


16.除上文第8段所載問題外,議員決定要求政府當局
澄清下列事項:

  1. 在根據保安程度把監獄分為高度、中度及低設
    防監獄方面,當局是按照甚麼準則決定囚犯應
    收押在哪一類監獄內;及

  2. 因為在港非法工作而被判刑的內地非法入境者
    ,會被囚禁在屬何種保安程度的監獄內。

小組委員會為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況而提出的
建議


17.議員議決把下列各點納入小組委員會的報告內:

  1. 應把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地方法院,
    並提供所需資源,加強社會服務令計劃;

  2. 自上次於1995年進行研究以來,各種情況可能
    已有所改變,因此,當局應借鑑採用各類非囚
    禁式刑罰的海外國家所得的經驗,就實施該等
    刑罰的可行性進行更全面的檢討;

  3. 如有可能,應考慮擴大現行非囚禁式刑罰的應
    用範圍,特別是有關並非涉及暴力罪行或刑事
    罪行的成年罪犯的判刑問題;及

  4. 加快進行安排,以便把並非以香港為原居地而
    願意返回其原居國家服刑的囚犯移送回國。

18.議員同意不應提出建議,把被控在港非法工作的內
地非法入境者的監禁刑期縮短,以免令人誤會政府已
放寬其出入境政策,因而導致有更多非法入境者湧入
本港。

IV. 下次會議的日期

19.下次會議訂於199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5分擧行。

V. 會議結束

20.會議於下午4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6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