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提交討論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防止「揑造證據」的措施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在過往三年有關投訴警方揑造證
據個案的調查結果,解釋「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
個案的處理原則及程序,以及詳述案件中涉案雙方皆
堅稱咎在對方時的處理程序。

背景

2.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的會議上,我們提交一份文
件,詳列有關防止無辜市民被警務人員誣告的措施,供
議員審議。經過討論後,議員要求進一步解釋處理這類
投訴的機制,特別是涉及「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個
案。本文件旨在對上次提交的文件作出補充,在下文各
段提供更多資料,包括「揑造證據」個案的統計數字和
「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個案的處理程序,以便議員
更深入討論此事。

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

3.投訴警察課在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七年分
別接到 325、398和296宗有關「揑造證據」的指控,截
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中共有 322,369 及
122宗指控的調查結果獲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
會)通過。在這813宗指控中﹐有約60%(即486宗)指控﹐
被列為「投訴撤回」或「無法追究」。扣除這兩個類別
之後,這段期間投訴警察課共全面調查了327宗有關「揑
造證據」的指控,其中265宗被發現是「虛假不確」的,
而有50宗則被列為「證據不足」。此外,有10宗指控被
列為「證明屬實/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實
」,餘下兩宗指控的有關警務人員則證實並無過錯。

4.調查結束後,有五名警務人員被刑事起訴,三人被裁
定「作出導致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名成立,
其中兩人被判監兩年,另一人則被判監18個月,緩刑兩
年。同時,有22名警務人員接受了各種紀律處分,句括
受到「譴責」,「警告」或「勸戒」並記入服務記錄,
或「勸戒」而沒有記入服務記錄。有關詳情,請參閱附
件A。

處理「撤回」及「無法追究」的投訴個案的程序

5.當局設有既定的程序,規管投訴的撤回。調查人員須
向投訴人查明撤回投訴的原因。假如調查人員認為擬撤
回的投訴可能證明屬實,便會向投訴人表明,雖然投訴
撤回,調查工作仍會繼續進行。至於列作「無法追究」
的投訴,是當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未能確定被投訴者
的身分,又或未能取得投訴人合作( 例如投訴人拒絕錄
取供詞 )的情況下,才會把個案作這樣分類。「撤回」
及「無法追究」的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與其他投訴一
樣,均須經由警監會詳細審核才會獲得通過。

處理「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個案的程序

6.「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是對警務人員作出的投訴
,而其內容與一宗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有關連。一般來
說,大部分「揑造證據」的投訴都屬於「有案尚在審理
中」的類別。

7.投訴警察課不會只因投訴屬於「有案尚在審理中」的
類別,便自動中止其調查。換句話說,即使投訴屬於「
有案尚在審理中」的類別,亦不一定表示在有關案件於
法院審結前,投訴警察課不會對其進行任何調查。當局
已清楚訂立程序,讓投訴警察課在處理「有案尚在審理
中」的投訴時有所依循。訂立有關程序的目的,是要保
証投訴及與其有關的審訊得到公平及客觀的處理,以及
投訴人在案件中作為答辯人的應有權利不會因向投訴警
察課投訴而受損。

8.在接到可能屬於「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後,投訴
警察課會向投訴人收集有關該投訴的基本事實,包括時
間、日期、地點、指控的性質和所涉人員的身分( 如知
道的話 )。鑑於投訴人可能會披露一些對他日後在法院
作辯時可能非常重要的資料,因此,警方會建議投訴人
就有關事宜尋求法律意見。警方會給予投訴人一份以中
英文書寫的「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人須知」(載於附
件B),並向其詳細解釋有關程序。

9.投訴警察課在進行包括視察案發現場及接見獨立証人
等的初步調查後,便會決定有關投訴是否屬於「有案尚
在審理中」的類別。即使這是一個「有案尚在審理中」
的投訴﹐在下列情況下調查仍會繼續進行 -

  1. 投訴不涉及會影響法院權力的事項;

  2. 投訴的性質嚴重,而且有足夠證據或其他充分理
    由支持投訴很可能證明屬實;

  3. 有足夠證據顯示警方行為不檢,以致有充分理由
    干預檢控行動;

  4. 投訴人明確地要求調查他的投訴,以及表明不要
    把該投訴列作「有案尚在審理中」的類別處理。
    例如,當作出投訴並瞭解「有案尚在審理中」的
    處理程序後,投訴人決定提供一份詳盡的口供,
    讓投訴警察課進行調查;或當警方決定將投訴列
    為「有案尚在審理中」的類別時,投訴人提出反
    對;

  5. 不暫停調查投訴對維護司法公正有利;或

  6. 調查可局部進行,以便保存證據。
投訴警察課在作出有關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10. 當發現指控投訴人的證據有可疑或不足以証明有關
指控時,在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警方會將指控撤銷。
在這情形下,投訴警察課會繼續調查,以決定有否足夠
證據証明該「揑造證據」的指控。

11. 如有關投訴不能符合上文第九段所述的條件,調查
便會暫停。假若投訴警察課決定暫停調查,便會通知投
訴人和被投訴人。訴訟審結後,該課會覆檢有關投訴,
研究是否有需要再次展開調查。倘若該課認為法庭的審
理結果或因訴訟引致的事情實際上已可為投訴作出結論
,無須再作調查,便會將最後報告提交警監會覆核和通
過。否則,便會按正常程序對該投訴進行調查。

涉案雙方互指咎在對方的罪案報告

12. 部分議員對警方就那些雙方堅稱咎在對方的案件,
如何決定應檢控哪一方表示關注。在處理罪案報告時,
警方會考慮所有已掌握的證據,按每宗案件的情況進行
研究。除考慮涉案人的供詞外,警方也會考慮獨立證人
的供詞和其他證據,包括科學證據、醫學證據及環境證
據。如有疑問,例如應檢控哪一方及起訴甚麼罪名,警
方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然後才提出刑事檢控。此外,
所有提交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審理的案件,都會由
政府律師或以上職級人員審查,而所有裁判法院案件亦
會由法庭檢控主任覆核,然後才進行檢控。

總結

13. 警隊管理層對於「揑造證據」的個案,非常重視。
為防止此類個案發生,警方有既定的程序規管有關記錄
和處理罪案報告(包括處理證據)。同時,我們擁有一個
具有制衡的投訴警察制度。此外,我們透過不同途徑,
向警務人員灌輸高水平的價值觀和專業操守,當中特別
強調正直及誠實的品格。更重要是,我們必須緊記所有
案件均會在法院得到公平及獨立的審理。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