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提交討論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防止「捏造證據」的措施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防止市民被警務人員誣告的措施,
並說明紀錄及處理刑事罪案報告的程序、處理投訴的程
序,以及投訴證明屬實時對有關警務人員施加的懲罰。

背景

2.警務處處長對於市民被警務人員誣告的問題,非常重
視。警隊的抱負,是保持香港作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
之一。警隊明白到,維持市民的信心對實踐此抱負極為
重要,因此對正直及誠實的品格最為重視。警隊絕不會
姑息以非法手段打擊罪行的警務人員。

預防措施

3.警方認為防止警務人員捏造證據的最佳方法,莫過於
提高警務人員的質素,改善處理證據的程序,以及鞏固
現行的投訴制度。當局現正透過以下方法,力求達到上
述目標 ─

  1. 透過審慎招聘和培訓,提高警務人員的質素。在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所招聘的740名警員便是從約
    10,000名申請人中挑選出來,在所招聘的警員中,
    達到見習督察所需學歷的人數,更由一九八八至
    八九財政年度的18.4%,增至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截至一九九八年一月)的31.7%。這反映出警方前
    綫人員的質素,日益提高;

  2. 透過舉辦訓練課程及講座等不同渠道,提高警務
    人員的專業操守和價值觀。並在警隊的「抱負、
    目標和價值觀」中﹐將「正直誠實」列為八個價
    值觀中的首位。在一九九七年,當局大約舉辦了
    1,600個旨在提高專業操守及價值觀的講座,供警
    隊的紀律及文職人員參加;

  3. 將調查人員的工作包括蒐集證據作呈堂之用,交
    其上級主管密切監督(詳情見第五及六段);

  4. 高度重視警務人員誣告市民的問題,並由警隊管
    理人員向有關警務人員採取刑事/紀律行動;

  5. 加強目前投訴警務人員的制度(詳情見下文第七至
    九段)。投訴警察課的所有調查結果都必須經過投
    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警監會) 嚴格覆核,才會
    獲得通過;以及

  6. 透過每月報告有關警務人員的投訴的趨勢﹐包括
    不法或不當行為,提高單位指揮官的警覺性,以
    便採取必須的預防措施。
4.為進一步加強上述措施,警方已從一九九三年起,逐
步把錄取口供的過程錄影,使錄取口供過程的透明度及
法庭接受認罪證供的機會得以增加。警方目前在選定的
課、總區刑事偵緝總部和偵緝訓練學校共設有11間錄影
會面室,當局計劃於本年內把錄影會面室的數目增至60
間,屆時每間主要分區警署便最少會有一間錄影會面室。

紀錄及處理刑事罪案報告的程序

5. 警隊設有既定的程序,讓警務人員處理刑事罪案報告
時有所依循﹐以防止「捏造證據」的個案。所有有關刑
事罪案的報告,例如非禮、傷人及在公眾場所行為不檢
/打架,均由接獲有關報告的警署或警方部門把案件的初
步資料記錄下來。除了非常輕微的罪行,例如普通毆打
、輕微的危險葯品罪行、街頭聚賭及交通罪行,是由有
關警署的值日官(一般是警署警長) 處理外,其餘案件均
會由負責的調查人員﹐將證人口供和其他證據交其直屬
上司和主管該刑事調查小組的督察審核。如果該案件導
致某人被起訴,負責該案的警務人員會準備每項控罪的
詳細證據,並在案件提交法院聆訊之前,由一名至少屬
督察職級的人員審核。警方如對案件有疑問,例如應該
控以甚麼罪名﹑應檢控哪一方,或應將案件提交哪級法
院審理,便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在正式起訴前,所有
由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審理的案件會由一名政府律師或
以上職級的人士仔細審核,而由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則由法庭檢控主任覆核﹐才會提出起訴。

處理投訴程序

6.投訴警察課會調查所有「捏造證據」的投訴﹐不論該
投訴是由市民提交警隊或在法庭上提出。該課設有一隊
由24名警務人員組成並由一名總督察負責的調查隊,專
責處理較嚴重的投訴。當投訴涉及總督察以上職級的警
務人員時,案件便會交由一名高級警務人員處理。在任
何情形下,調查的負責人一定較受調查的警務人員的職
級最少高出一級。同時,為確保調查公正無私,該課不
會把「捏造證據」的調查工作交給被投訴者工作的警區
負責。

7. 如有警務人員犯錯,投訴警察課會對有關人員進行起
訴或採取內部紀律處分。該課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
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該名警務人員。一般而言,被
控「捏造證據」的個案都會根據普通法的條文控以「妨
礙司法公正」的罪名。這項罪名最高可判處入獄七年和
不設最高限額的罰款。如證據不足以採取刑事行動,便
會考慮採取紀律處分。

8. 在調查工作完成後,投訴警察課會向警監會提交詳細
的調查報告﹐該會專責監察及覆檢對警務人員投訴的調
查工作。警監會是一個獨立及由非警務人員組成的組織
,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來自社會不同層面的非官方人士
。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須經警監會的嚴格審核才會獲
得通過。警監會審閱調查報告時,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
澄清疑點,若對調查結果不滿意﹐更可要求對投訴進行
重新調查。倘若警監會對重新調查的結果仍感不滿,可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個案,並且提出建議。在履行職責
時,警監會可會見證人,包括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
法醫科醫生等專業人士,以便聽取專業意見。同時,透
過觀察員計劃,警監會委員可以事先安排及突擊方式親
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

9.為進一步增加現行投訴警察制度的透明度及公信力,
當局曾就投訴警察課的程序進行獨立檢討,並研究一些
海外國家的投訴警察制度,並根據此兩項研究結果實施
48項改善措施。例如,警監會已成立特別小組監察嚴重
的個案,並會就監察的結果向行政長官提交特別報告。

就法庭的批評所作的跟進行動

10.就法庭在審訊時批評警務人員所錄取或所作的口供﹐
有部份議員表示關注警方對該等批評的跟進行動。法院
如認為警員在宣誓後說謊或作假口供,律政司司長會根
據所得的證據考慮提出起訴。假若證據不足以採取刑事
行動﹐警方會考慮對有關警務人員採取紀律處分。至於
就法院對警務人員蒐集及提交證據的真確性和方式的批
評,警方會立即進行全面調查,以求確定問題之所在。
如有需要,會覆檢及加強有關的程序,並會把所得教訓
透過內部通告,通知所有有關警務人員。

總結

11.警隊管理階層決心使警隊奉行「正直誠實」的守則。
當局設有既定的程序,以確保警務人員以公正無私及專
業的態度進行其工作。同時,所有案件都會由律政司審
核才會呈交法院作公平及獨立的審訊。此外,香港是個
開放的社會,設有多種渠道讓市民投訴,使任何不滿都
可得到適當的處理。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