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食米管制方案



引言

這份資料文件旨在告知各議員有關食米管制方案在一九
九六年六月檢討過後至今的最新推行情況,並回應市民
對近日食米價格上升所表達的關注。

背景

2.食米管制方案(該方案)在一九五五年開始實施。當時,
食米供應是社會大眾極度關注的問題。政府實施該方案
的目的,是為確保本港有穩定和充足的食米供應,以供
市民食用,以及提供食米儲備,以應付緊急情況和食米
短期供應不足的問題。

3. 該方案的法律基礎源自《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
根據該條例,食米被列為儲備商品,其進口和出口均需
有許可證。所有貯存商 (進口商) 和批發商均須向貿易署
署長註冊,並須在資金、財政、本地資本比例、處所,
以及可提供的儲存設施方面符合某些規定。貯存商亦需
按照所獲配額所指明的數量輸入食米。在一九九七年十
二月底,本港共有 50名貯存商,持有的食米配額由 8至
56個單位不等(每單位為 90 公噸)。此外,貯存商亦必須
維持總計足以應付本港人口45天食用的儲備存量(四萬公
噸)。

實施一九九六年檢討的建議

4. 我們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就該方案進行檢討,以期為食
米業提供一個更靈活的機制和引進更多競爭。該次檢討
共提出四項建議,各項建議的實施情況如下:
  1. 為了引進更多競爭,貯存商人數已在一九九六年
    由45名增至50名。

  2. 用以釐定儲備存貨量的基準,已由實際噸數改為
    耗用量日數。結果,貯存商的儲備存貨量,由一
    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已由45 000公噸降至 40 000
    公噸(本港人口45天的耗用量)。這項安排減低了
    貯存商的營運成本。

  3. 貯存商須具備有關經驗方獲政府註冊的原有規定
    ,現已撤銷。此舉不但能消除加入食米業的部分
    障礙,而且為該行業帶來更多競爭。

  4. 自由選擇配額制度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實施。該制
    度容許個別貯存商更改進口食米的數量,由所獲
    配額的90%至150%不等,但進口量設有上限,不
    得超過該段期間食米業總配額的 20%。此舉既可
    讓貯存商,特別是小型貯存商,進口食米時更加
    靈活,亦可刺激同業競爭。
近期食米價格的上升

5. 食米管制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穩定及充足的食米供
應。雖然《儲備商品條例》賦予貿易署署長法定權力,
可釐定食米的最高批發價,不過,除非情況危急,否則
貿易署署長不應行使這項權力。我們相信食米的價格或
批發價與零售價之間的“差價”都應由市場決定。政府
如試圖管制,便會破壞市場機制,最終更會擾亂食米的
供應情況。

6.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十年來,食米價格的增幅大致維
持在低於通脹的水平。在這段期間,只有三年(包括一九
九七年)的食米價格增幅高於同年的通脹率。我們亦注意
到,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期間,以
三種主要食米(即泰國香米、澳洲絲苗和中國絲苗) 來說
,進口商所訂的加權平均售價,調升了17%,而同種類
食米的加權平均零售價則上漲了18%。零售價格的增幅
大致反映出進口價格的增幅,特別是泰米價格的漲幅,
因為這是香港食米的主要來源。我們亦沒有確實證據顯
示在該段期間,零售和進口價格之間的“差價”已告上
升。

未來路向

7. 我們會在一九九八年就著自由選擇配額制度的實施再
檢討食米管制方案,以研究是否需要進一步開放食米業。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