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36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TP/1

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12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張漢忠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袁 武議員
黃宏發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署理運輸局局長
何鑄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運輸局副局長(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運輸署署長
羅范椒芬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2)
鍾沛康先生

首席經濟主任
陳淑瑛小姐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李胡韋珞女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3)
黃慕玲小姐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
李樹銘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1)
利敏貞小姐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國楚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發展)
黃振亞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署任)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通過先前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1)92及CB(1)207號文件)

1997年7月22及23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自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參考
文件。

I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覽表)

3.事務委員會同意在1997年10月17日擧行的下次會議
上,討論下述事項:

  1. 八達通票務系統的運作情況;

  2. 渡輪服務的專營權;及

  3. 現有自動收費系統兼容的問題。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1997年10月17日會議的議
程已作修訂,以便政府當局就若干事項徵詢事務委
員會的意見,包括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及城巴有限公司的加價申請,以
及的士乘客使用過海隧道的附加車費。為了讓事務
委員會有足夠時間進行討論,是次會議將提前至上
午8時開始。原定於1997年10月17日討論的議題,則
會在1997年10月22日擧行的特別會議上討論。)

4.事務委員會又同意把下列事項納入待議事項一覽
表內:

  1. 電子道路收費計劃;
  2. 巴士着火意外;
  3. 行人安全措施;
  4. 馬鞍山鐵路;及
  5. 限制區道路標記的改善工程
5.關於石油氣用作汽車燃料一事,議員得悉他們獲
邀出席環境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9月19日上午9時10
分擧行的會議,討論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事務委
員會將視乎該次討論的結果,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此事。

6.主席告知議員,在行政長官於1997年10月8日發表
《施政報告》後,事務委員會需擧行一次特別會議
,聽取運輸局局長所作的簡報。議員稍後會獲告知
這次會議的詳情。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上述特別會議已訂於1997
年10月14日(星期二)上午11時30分擧行。)

IV.的士發牌制度

(臨立會CB(1)214(01)及CB(1)186號文件)

7.政府當局的代表在會議上提交一份有關 " 的士牌價
" 的參考文件。

(會後補註:該文件已於會後隨臨立會CB(1)234號文
件送交議員參閱。)

8.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應主席所請,向
議員講述參考文件的各項要點。她表示,當局進行
這項的士發牌制度檢討,是由於市民關注到的士牌
價在1996年和1997年年初急升的情況。為此,交通
諮詢委員會在1997年3月重新召開的士政策檢討工作
小組(下稱 " 工作小組 " ),以進行這項檢討。根據工
作小組的檢討結果,沒有證據顯示的士牌價上升對
的士服務造成不良影響。不過,工作小組認為,由
於現行的士發牌制度給予個人永久持有的士牌照和
經營的士服務的權利,因而營造了一個分散和個人
化的行業,如此有礙當局對的士業進行有效監察。
為加強政府當局對的士業的監察,並為促進的士服
務的競爭奠下基礎,工作小組發表的諮詢文件提出
6個方案,以解決的士牌照問題。

9.運輸局副局長(運輸服務)補充,諮詢文件開列的各
個方案並非詳盡無遺,而工作小組亦未提出其對此
事的意見。政府當局會因應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審
慎評估每一方案所帶來的影響,然後才就此事作出
決定。

10.一位議員認為把的士服務質素與發牌制度扯上關
係並不恰當。依她之見,有關檢討應把重點放在如
何改善的士服務,而非發牌制度。她又提醒與會者
,的士發牌制度如有任何轉變,均可能對現有的士
牌照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11.運輸署署長表示,由於的士服務質素在很大程度
上取決於個別的士司機的操守和行為,以目前的士
業分散經營的情況下,政府當局實難以監察和改善
的士服務。她表示,現時的士牌照的數目約為18 000
個,其中約有13 000個由的士司機本人持有。鑑於現
有的士牌照屬永久性質,當局即使不滿意牌照持有
人的服務表現,亦不能對他們採取甚麼行動。在這
情況下,如的士服務由私人公司或公共機構等組織
提供,政府當局便可發出訂有指明條款的新牌照,
藉以規管其運作。當局如認為有此需要,更可暫時
吊銷或撤銷其服務牌照。上述做法的最終目的是訂
立適當的監管架構,以提高的士服務質素。一如巴
士公司的情況,政府當局發出訂有固定期限的的士
牌照,便可先檢討經營者的服務表現,才決定是否
為其牌照續期。當局希望此擧可在整體上改善由個
別經營者提供的的士服務。

12.運輸署署長表示,政府當局明白對的士發牌制度
所作的任何改變,均不應影響現有的士牌照持有人
的權利。當局會考慮立法機關及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務求在兩方面求取平衡,那就是一方面保留現有
的士牌照持有人的權利,另一方面訂立監管架構,
以監察和改善的士服務。關於是次檢討對的士牌價
所構成的影響,她表示難以在現階段作出評估。發
出短期牌照不一定會影響牌價。由於現有的士牌照
並無訂定任何期限,因此業內人士對這些牌照的需
求可能更加殷切。

13.運輸署署長表示,當局多年來實施了連串改善措
施,藉以提高的士服務的質素,例如印發的士車費
收據。工作小組亦接獲其他有關改善的士服務的建
議,包括訂立獎勵計劃,由的士司機及的士車主供
款以設立基金,表現持續良好的司機在某段指定時
間後,可獲得一筆獎金。政府當局會繼續尋求其他
方法,以提高的士服務質素。

14.一位議員不同意的士牌價上升對的士收費並無直
接影響。他表示,政府當局應逐步增加的士牌照數
目,以期促進競爭、滿足乘客的交通需要,以及打
擊投機活動。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
應時表示,在考慮有否需要發出更多的士牌照時,
政府當局會顧及各項因素,包括市民對的士服務的
需求、的士業的經營狀況,以及此擧對交通造成的
連帶影響。雖然當局關注的士牌價上升的問題,但
這並非考慮應否增發的士牌照的一項相關因素。根
據數項的士業調查所得,市民輪候的士所需的平均
時間逐漸縮短。當局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在1994年
9月至1997年5月期間一共發出了410個新的士牌照。
政府當局將密切監察和檢討有關情況,以配合本港
的交通需要。

15.運輸署署長解釋,的士牌照市場一向發揮兩種不
同的作用。長久以來,的士牌照在買賣過程中,既
是經營的士服務所需的牌照,也是一種投資工具。
政府當局會同時監察的士牌照在投資市場和交通市
場的情況,而運輸署的監察焦點在於後者,以確保
本港有足夠的的士服務,應付市民的交通需要。

16.關於的士牌照市場在投資方面的問題,首席經濟
主任表示,的士牌價上升可歸咎於新的士牌照供應
量有限。雖然如此,的士牌照作為一種投資工具,
亦深受投資者歡迎,原因是的士牌照屬永久性質,
絕不會有實質損耗,而且轉讓容易,手續費用低廉
,並可進行按揭,發揮融資的槓桿作用。雖然為投
資目的而買賣的士牌照,並非政府當局原先希望看
見的情況,但當局也不應對這種市場的自然發展插
手干預。她表示,一向以來,的士牌價的走勢與利
率的變動息息相關。在貸款成本下降時,的士牌照
的投資活動便會增加,牌價也會因而上升。鑑於的
士牌價受市場波動影響,政府不會採取行政措施,
刻意壓抑投資市場。一位議員不同意的士牌照演變
成為一種投資工具,是市場的自然發展。她認為,
若當局一開始便發出訂有時限的的士牌照,這種情
況是可以避免的。

17.議員詢問的士牌價與的士收費的關係。運輸署助
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一向以來,的士牌價
的走勢與的士收費和車租的轉變沒有直接關係。的
士收費增幅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燃料價格、保養
費用及折舊等。因此,的士牌價上升,對的士收費
並無直接影響。至於的士車租,則純屬供求問題。
在目前的經營環境下,考慮到市民對的士服務的需
求,的士車租的升幅僅屬溫和。事實上,的士收費
上次在1997年4月調整後,的士車租也維持不變。

18.一位議員表示或有需要採取行政措施,以糾正市
場上不合常規的現象,並提高的士服務質素。因此
,他認為現時諮詢公眾的各個方案,可詳加研究。

19.事務委員會認為,政府當局在檢討的士發牌制度
時,亦應評估有關措施對的士司機所造成的影響,
以期保障他們的生計。政府當局察悉事務委員會的
意見。

V.安全帶和兒童束縛設備
(臨立會CB(1)214(02)號文件)

20.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應主席所請,向議員
講述參考文件的各項要點。他表示,自1995年以來
,英國、歐洲、澳洲、新西蘭及美國均已為安全帶
和兒童束縛設備訂立了新標準。上述各地採用新標
準後,束縛設備的效用得以提高,除更易使用外,
亦減低了錯誤使用的機會,從而令司機和乘客獲得
更大保障。運輸署已對有關的新設計標準詳加研究
,認為這些設計標準適用於本港。在這情況下,當
局認為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在推出市場前,無須另
行接受測試。

21.要在香港辦理新產品登記,使產品可在本港使用
,車輛製造商須在產品上附加品質標記,顯示符合
認可標準的規格編號、標記或符號。政府當局會定
期研究海外當局制訂和採納的其他設計標準。至於
這方面的發展步伐,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表示
難作定論,因為有關計劃須視乎海外當局進行研究
的進展而定。

22.關於以欺詐方式採用未符認可水準的產品,運輸
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表示,此事屬於本港警方的管
制範圍。

23.有關不同的海外當局採用不同標準此問題,運輸
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表示,雖然各有關產品存在若
干差異,但全都符合最低安全標準。而且,認可產
品亦經海外當局證實能有效保護司機和乘客。一位
議員認為,由於市場不時推出符合改善標準的新產
品,當局亦宜採用最新的標準。

24.在收回產品的安排方面,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
務)表示,產品出現毛病,通常與製造過程關係較大
,較少關乎產品的設計標準。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3)補充,政府當局與車輛進口商保持密切聯繫。一
旦從海外市場收到產品有故障的報告,車輛進口商
會馬上與運輸署聯絡,商討從市場收回產品的詳細
安排。

VI.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的專營權
(臨立會CB(1)206(01)號文件)

25.有關在《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中加入一項仲裁條
文,容許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下稱 " 九巴 " )
在未能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時要求仲裁一事,運輸
局首席助理局長(1)表示,政府當局在與九巴磋商專
營權續期事宜的過程中,答允研究多項問題,其中
包括應否在《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中訂定仲裁權利
,以及該項權利的範圍為何。運輸局副局長(運輸服
務)表示,雖然有關檢討並無特定的完成時間,但政
府當局會盡快進行檢討工作。目前的構思是把該項
檢討與公共交通服務加價機制的整體檢討一併進行

26.鑑於現時所有專利巴士公司均以非獨營方式營辦
巴士路線,一位議員詢問可否放寬目前對居民巴士
服務的限制,批准在這方面增設服務。運輸署助理
署長(巴士發展)答稱,雖然有關規定讓政府當局可
按情況所需,開放巴士服務市場,但當局無意准許
居民巴士提供沿途上落客服務。她表示,居民巴士
主要在交通繁忙時間往來屋邨,以補充專利巴士經
營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在研究設立新的居民巴士服
務時,方便乘客只是多項考慮因素之一。其他須考
慮的因素包括專利巴士經營機構的現有服務和表現
、路線重叠的百分率、對現有專利巴士經營機構在
財政上構成的影響,以及對道路交通造成的影響。
政府當局會經常檢討巴士路線網的覆蓋範圍,以應
付乘客的交通需要。

27.運輸署署長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根據新專營權
,政府當局將於專營權生效第4年後進行中期檢討,
以評估九巴的服務表現。此外,九巴獲批的路線均
屬非獨營性質。若該公司的服務表現未符理想,當
局可考慮邀請其他經營機構承辦巴士服務,以取代
原先由九巴提供的服務。

28.至於經營虧損的路線,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發展)
表示,根據新專營權,九巴須繼續營辦運輸署認為
有需要保留的虧損路線,以照顧乘客的交通需要。
在考慮取消巴士路線的申請時,政府當局會審慎研
究此擧對乘客的影響。倘政府當局確信市場上並無
其他乘客負擔得來的交通服務,足以吸納由此產生
的額外需求,當局將不會批准有關申請。

29.議員察悉,新專營權的利潤管制計劃撤銷後,當
局在審核九巴於新專營權批出後首次提出的加價申
請時,將會以發展基金的貸方結餘來抵銷加價的壓
力。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1)表示,計算發展基金的
截算日期為1997年8月31日,與上一個專營權的屆滿
日期相同,而該基金的結餘則正在計算中。

30.一位議員問及釐定 " 合理回報 " 的準則為何。運輸
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處理巴士加價申請
時,會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包括運作成本與收入、
服務表現及市民的接受程度。

31.一位議員得悉九巴一間名為龍運巴士有限公司的
附屬公司,已獲批新專營權,營辦12條來往新機場
的巴士路線。他詢問該兩間巴士公司之間的財政安
排為何。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1)回答時表示,兩間
公司須各有獨立帳戶,並受本身的專營權規限,故
此兩者並無直接關係。

32.鑑於九巴荔枝角車廠位於美孚新邨附近,而該處
居民經常投訴車廠造成環境滋擾,一位議員促請政
府當局加快在西九龍填海區物色用地,興建新車廠
以取代現有車廠。政府當局察悉這位議員的要求。

VII.其他事項

33.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