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0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TP/1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2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張漢忠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程介南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署署長
羅范椒芬女士

運輸局副局長
鄒耀南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慕玲小姐

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陸汝均先生

參與議程第V及VII項的討論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鍾沛康先生

參與議程第V及VI項的討論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李胡韋珞女士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盧世雄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聯俊達有限公司

主席
盧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546及CB(1)624號文件 ─ 1997年10月17日
及10月22日兩次會議的紀要)

1997年10月17日及10月22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
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地下鐵路公司向臨時立法會全體議員發出了
《地鐵公司機場鐵路工程每季進度報告》(截至1997年9
月30日)。

III.1998年1月9日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臨立會CB(1)626號文件 ─ 待議事項一覽表)

3.議員同意在1998年1月9日擧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下
列事項:

  1. 酒後駕駛法例檢討;

  2. 新界的士許可營業地區;

  3. 香港電車公司加價申請;及

  4. 馬鞍山鐵路與東鐵尖沙咀支線。
4. 議員察悉,下次會議的議程可能會加入一項議題,討
論市區的士加價申請,但仍有待政府當局確定。鑑於議
程項目眾多,而且為了讓議員有足夠時間進行商議,事
務委員會同意延長原定的會議時限。

(會後補註:在政府當局要求下,並經主席同意,1998年
1月9日會議的議程已加入市區的士加價申請這項議題。
鑑於議程項目眾多,原定的會議時限已予延長。該次會
議將由上午8時30分開始,至上午11時40分結束。)

5. 議員同意,申訴專員最近就現行的士發牌制度發表報
告一事應列為待議事項。與此同時,秘書處應索取有關
報告,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秘書處尚未接獲整份報告,但該報告的摘
要已於1997年12月17日隨臨立會CB(1)681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IV.調整《道路交通條例》(附屬法例)、《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所訂各項費用及收費的建議


(臨立會CB(1)625(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
件)

6.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參考文
件各項要點。

7.關於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
發出“任何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複本”的費用增幅較高
的問題,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就這個項目進行
的計算成本工作顯示,如要收回全部成本,收費額應
定為126元。為了減輕按全部成本增加收費所造成的影
響,有關費用會分期遞增。當局預計在明年調整收費
後,將可達到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標。

8. 一位議員詢問為個別項目計算成本的工作每隔多久
進行一次,運輸局局長回答時表示,何時進行計算成
本工作,視乎有否任何新增開支項目而定。在進行另
一次計算成本工作之前的過渡期間,當局每年會按照
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調整收費額,從而盡量減
低在計算成本工作完成後所訂的一次過增幅。

9. 對於鎖上、移走和存放在私家路上違例停泊的車輛
所需費用大幅增加,部分議員深表關注。一位議員指
出,由於管理公司會連續收取該 3 項費用,因此,鎖
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總額由390元增至990元,
會遠高於在公用道路上違例泊車的 320 元定額罰款。
此外,鑑於各間管理公司計算成本的方法有異,該位
議員質疑為使這些公司收回全部成本而把上述費用定
於建議水平的理據何在。

10.運輸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現行規定,私家路管
理公司無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考慮到就私家路上
違例泊車收取的費用,款額自1989年7月至今未有作出
任何調整,再把多年來的累積通脹率計算在內,當局
認為建議的費用增幅實屬適當。此外,不少私人屋苑
的違例泊車情況嚴重,尤以馬場附近的屋苑為然,因
為有些汽車司機可能認為因在私家路上違例泊車而須
繳付的有關費用,較定額罰款通知書規定繳付的 320
元還要廉宜。事實上,這會助長私家路上違例泊車的
情況,對附近一帶居民構成不便。因此,當局建議各
項新收費額,以便管理公司可以應付成本上升的問題
,並打擊違例泊車情況。

11.關於釐定建議收費額的基礎,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表示,當局是根據運輸署對香港物業管理公司提交的
詳細成本計算資料所作的評估,在收回成本的基礎上
釐定收費額。至於香港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資料的可
靠程度,運輸局局長表示,政府雖然可以直接向個別
管理公司搜集有關數據,但認為此擧不合乎成本效益
。鑑於有關的收費額與定額罰款通知書規定的罰款額
相若,並考慮到管理公司在對付私家路上違例泊車情
況時所遇到的困難,政府當局認為建議的增幅可以接
受。此外,駕車人士如在公用道路及政府停車場違例
泊車,政府在移走及存放其車輛時,亦會徵收相若的
費用。

12. 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回應主席的問題
時表示,私家路擁有人獲賦權收取《道路交通(私家路
上泊車)規例》(第374章)附表內指明的費用。在一般情
況下,管理公司會負責執行所需的行動。

13.一位議員表示,現時部分管理公司收取的費用較上
述附表所訂者為高。他詢問當局會採取甚麼補救措施
,杜絕這類不當行為。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
照)回應時表示,車主並無責任繳付任何較附表所訂者
為高的費用。政府當局會提醒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嚴格
按照附表收取費用。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答應在會後
提供更多資料,列出這類不當行為的刑罰。

(會後補註:所需資料已隨臨立會CB(1)749號文件送交
議員參閱。)

14. 一位議員進一步詢問當局有否就管理公司可在甚麼
情況下移走或鎖上違例停泊的車輛(例如有關車輛已違
例停泊若干小時)擬訂指引,以及會否告知公眾有關詳
情,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回答時表示,當局未有擬訂
這類詳細指引。一般來說,如車輛阻礙其他道路使用
者,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移走該車。至於披露收
費資料,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 (管理及牌照)表示,管
理公司應張貼有關通告,告知公眾各項收費。

15.一位議員認為,存放在私家路上違例停泊的車輛的
每日收費為320元,未必足以制止長時間泊車的情況,
尤其是該項收費較停車場一天的泊車費還要廉宜。運
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政府律師提供的
法律意見,有關費用不應帶有任何罰款成分,因為這
是由法院決定的事。在這情況下,建議收費額純粹在
收回成本的基礎上釐定。

16.議員詢問建議就私家路上違例泊車收取的費用,款
額是否與政府就公用道路上違例泊車徵收的費用相若
。政府當局答稱,兩項收費基本上是一致的。在議員
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提供更多資料,開列鎖上、移
走及存放在公用道路上違例停泊的車輛所需的費用。

(會後補註:所需資料已隨臨立會CB(1)749號文件送交
議員參閱。)

17.經討論後,一位議員堅決認為就私家路上違例泊車
所收費用的建議款額過高。主席表示,有關的立法建
議須通過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議員稍後
可決定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研究有關建議。關
於這點,議員得悉該項建議將於1998年1月提交臨時立
法會審議。

V.大嶼山的士加價

(臨立會CB(1)625(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
件)

18.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應主席所請告知
議員,交通諮詢委員會建議大嶼山的士由1998年3月起
加價,平均加幅為 9.1%。政府當局考慮是次加價申請
時,已顧及多項因素,包括的士服務的經營成本與收
入、市民的接受程度,以及有需要在的士與其他公共
交通工具之間維持一個合理的收費差距。

19.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解釋大嶼山的士
服務的經營環境自上次加價後出現的種種轉變。這些
轉變已導致大嶼山的士的淨收入下降,因而有必要提
出加價建議。她表示,青嶼幹線通車,加上新巴士路
線相應開辦,已令大嶼山的士乘客數目減少,以致的
士收入受到影響。在惡劣天氣下,遊覽大嶼山的旅客
人數下降,而當局又在1997年年中增發的士牌照,一
再影響了大嶼山的士的收入。她表示,建議的車費增
幅可改善大嶼山的士服務營辦商的財政狀況,使他們
的收入以實質計算時達到與以往相若的水平。目前,
大嶼山的士乘客大多是遊客,公眾假期的每日乘客量
約為2 500人次,平日則為900人次左右。

20.一位議員問及大嶼山的士日後的需求,運輸署助理
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回答時表示,隨著赤鱲角新機
場啟用及東涌新市鎮進一步發展,的士服務需求會逐
步上升,預計的士司機可因而受惠。在的士服務需求
增加的情況下,的士車主可把其的士分兩更出租,從
而提高車租收入。

VI.重整油蔴地小輪港內航線
(臨立會CB(1)625(03)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
文件)

21.一位議員詢問現時位於佐敦道及九龍城的碼頭拆卸
後,當局會否興建適合的公眾碼頭或登岸梯級以作取
代。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政府當
局會設法為一切必需項目提供適合的代替設施。然而
,她會在會後提供更多資料。

22.一位議員指出,在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油蔴地小輪”)提出碼頭發展計劃時,有一項原
則已納入考慮範圍,就是油蔴地小輪的專營服務會由
發展碼頭物業所得的利潤補貼。因此,油蔴地小輪的
碼頭發展計劃延期,將會對該公司的服務改善計劃構
成一定的影響。他又詢問,上述原則會否因取消虧損
航線的建議而有所改變。

23.運輸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向支持重整
渡輪航線,把虧損嚴重而非必要的渡輪航線從現有專
營航線網絡中刪除。因此,取消虧損航線的建議不但
符合政府政策,而且不會抵觸油蔴地小輪碼頭發展計
劃的既定原則。

24.至於碼頭發展計劃延期的原因,運輸局副局長表示
,政府當局現正與油蔴地小輪磋商該公司須補予政府
的地價、新專營權的條款及碼頭發展計劃細則的三邊
協議。儘管有關工作續有進展,而各有關方面亦正在
審閱法律文件的擬本,但政府仍需一段長時間,才可
與油蔴地小輪就該項計劃的補地價問題達成協議。雖
然如此,碼頭發展計劃預計會在油蔴地小輪的專營權
期滿前落實。

25.關於油蔴地小輪有否員工會受到取消渡輪服務的建
議影響,運輸署助理署長 (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在
受影響的 120 名員工中,有些將會自然退休,其餘則
會調任該公司內其他職位空缺。

26.一位議員認為,與專利巴士及鐵路服務營辦機構比
較,渡輪服務營辦機構得不到政府同樣程度的支持。
他表示,為了維持渡輪服務的運作及提高這項服務的
競爭力,政府應率先探討有何方法可加強渡輪服務在
商業上的經營條件。在這方面,他建議政府考慮把住
宅和商業土地用途納入碼頭發展之中,並准許渡輪服
務專營機構藉發展碼頭物業補貼其渡輪服務。

27.運輸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的水上運輸政策旨在
維持必要的渡輪航線,以應付乘客的交通需要。至於
非必要及補充性質的渡輪服務,政府當局認為由市場
力量決定這些航線的前景會較為恰當,以便維持一個
有利於競爭的理想經營環境。他又表示,考慮到油蔴
地小輪提出的碼頭發展計劃與政府的政策相符,而且
有助維持必要的港外線渡輪服務,政府當局原則上已
接納該計劃。至於政府向油蔴地小輪提供的協助,運
輸署署長表示,政府自1997年起已承擔渡輪碼頭結構
的維修保養責任,設法減輕油蔴地小輪的財政負擔。

28.一位議員擔心建議取消虧損航線可能會導致非法營
辦的渡輪服務出現,以應付有關需求。運輸局副局長
澄清,政府的用意並非取消所有虧損航線。提出取消
航線的建議,是有鑑於乘客量不斷下降,而又有其他
方便的陸上交通工具可供選擇。除考慮乘客的實際需
要外,政府當局亦會仔細研究以領牌服務的方式招標
承辦部分航線,並由市場力量決定這些航線的前景,
在商業上是否切實可行。在今次重整航線工作中,政
府當局建議招標承辦中環至荃灣(經青衣)的渡輪服務。

29.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應一位議員時
表示,現時渡輪運送危險品是由另一牌照規管,而不
會受取消渡輪服務的建議影響。

30.為鼓勵更多乘客使用渡輪服務,一位議員促請政府
當局檢討現時港內船隻的速度限制。他表示,基於法
例規定,渡輪公司不能抽調速度較高的船隻,提供更
快捷的渡輪服務。主席亦表示,速度限制是決定渡輪
服務是否吸引的要素,從而對水上運輸政策構成影響
。因此,她要求政府當局為事務委員會擬備有關水上
運輸政策的文件時處理這個問題。

31.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表示,高速船隻在內港航行時產
生巨大浪花的情況一直備受關注。為盡量減輕浪花四
濺的問題,海事處正研究是否需要擴大內港的速度限
制區。此外,土木工程署正檢討海堤的設計,務求盡
量減少船隻航行時產生浪花的影響。鑑於有關研究需
時進行,當局不可能待研究完成後才就水上運輸的未
來發展作出決定。事實上,需要作出速度限制的水域
只限於內港,渡輪公司仍可使用高速船隻。這些船隻
可以只在外港才高速航行,以縮短整個航程的時間。

32.經討論後,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在接獲政府當局就
水上運輸整體政策擬備的文件後跟進此事。

保利小輪有限公司非法營辦渡輪服務

33.在一位議員要求下,事務委員會同意討論保利小輪
有限公司非法營辦來往南丫島榕樹灣及北角村與中環
的渡輪服務一事。

34.議員深切關注非法營辦渡輪服務的問題,因為這不
但侵犯了渡輪服務專營機構的權利,而且亦反映出監
管渡輪服務的機制存在漏洞。他們詢問政府當局採取
了甚麼行動糾正上述問題,包括有關船隻被指超載和
超速的問題,因為這會對乘客的安全構成威脅。

35. 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解釋,保利小輪有限公司獲發牌
營辦來往北角村與中環的渡輪服務,但據悉該公司一直
在中環、北角村與榕樹灣之間營辦一項非法渡輪服務。
政府當局已向該公司發出警告信,要求其停辦該項非法
渡輪服務和嚴格遵守服務詳情表的規定。與此同時,海
事處正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對付船隻超載的問題。海
事處表示,在最近對船隻進行的巡查中已不再發現該問
題。

36.議員又詢問榕樹灣與北角村之間的非法渡輪服務是否
已完全終止,運輸署署長答稱,保利小輪有限公司目前
正為該兩個地點提供一項免費穿梭渡輪服務。由於有關
船隻領有由海事處發出在香港水域航行的正式牌照,因
此,若符合法定安全規定,營辦該項服務不算抵觸有關
條例。

37.議員得悉政府當局的回應後,對現行法例存在漏洞深
表關注,並詢問有關的經營機構有否為乘客購買保險,
使其獲得充分的保障。他們又詢問經營機構有否違反牌
照所訂服務詳情表內的規定,以及在甚麼情況下可撤銷
牌照。運輸署署長表示,根據現行規定,政府當局可對
營辦非法渡輪服務者採取行動,但若要這樣做,必須確
定使用該服務的人需要付款。另一方面,海事處亦可針
對船隻超載和超速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她向議員保證
,政府當局正積極跟進有關個案。然而,鑑於當局可能
會對有關公司採取法律行動,目前實不宜在公開場合討
論該個案的詳情。

38.關於領牌渡輪服務的監管事宜,運輸署助理署長(渡
輪及輔助客運)表示,持牌人須按照服務詳情表營辦渡
輪服務。在這方面,運輸署署長獲賦權管制渡輪服務
的收費、班次、船隻類型及所使用的碼頭,管制形式
與綠色專線小巴的管制形式相同。若證實持牌人違反
服務詳情表內的規定,例如濫收費用,而這種情況在
發出警告後仍未見改善,該持牌人的牌照在經過連串
規定的程序後可予撤銷。

39. 在領牌渡輪服務營辦機構的殷選準則方面,運輸署
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政府當局在決定是否
發牌時,不會只着重建議的收費水平。考慮因素亦會包
括投標者的財政狀況和建議服務的水準(包括船隻類型、
服務班次和投標者的業內經驗)。在適當的情況下,當局
會同時考慮投標者的服務往績。

40.一位議員察覺到,保利小輪有限公司營辦非法渡輪服
務,已促使油蔴地小輪抽調高速渡輪行走來往榕樹灣與
中環的航線。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研究過該航線是否確
實需要如此高質素的渡輪服務。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
輔助客運)表示,油蔴地小輪最初是應該公司乘客聯絡小
組的要求提供飛翔船服務,而非完全因為保利小輪有限
公司非法經營有關航線而作出這項安排。運輸署署長回
應主席時表示,運輸署及油蔴地小輪均會定期監察渡輪
服務的需求,並會進行乘客調查,以掌握需求轉變的最
新情況和了解乘客的期望。就載客量而言,油蔴地小輪
一直能夠應付繁忙時間內的乘客需求。為滿足乘客對渡
輪速度和舒適程度日益提高的要求,該公司亦會考慮抽
調更多高速船隻,接載來往南丫島的乘客。

41.議員普遍認為在繁忙時間營辦非法渡輪服務,對油蔴
地小輪並不公平。他們促請政府當局盡快填補有關法例
的漏洞。

VII.其他事項

(臨立會CB(1)643號文件 ─ 聯俊達有限公司所擬有關八
達通推行概況的參考文件;及政府當局就《1997年九廣
鐵路公司(修訂)附例》、《1997年西北鐵路(修訂)附例》
及《1997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擬備的參考文件)

八達通的推行概況及有關的立法建議

42.在1997年10月22日會議上,議員要求日後繼續獲悉推
行八達通的進展。聯俊達有限公司已應議員所請,就此
事提供了參考文件。政府當局亦擬備了參考文件,講述
與推行八達通有關的各項立法建議。

43.一位議員要求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盡早把八達通的使用
範圍擴展至該公司其他巴士路線,尤以前往地下鐵路或
九廣鐵路車站的路線為然。

44.雖然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10月22日的會議上,已討論
過向八達通卡的使用者收取50元按金的理由,但部分議
員仍然認為按金款額過高。議員獲悉收取按金的原因之
一是八達通卡的最高負票值為35元,一位議員指出,在
大部分情況下,因墊付尾程車費而出現的負票值會遠低
於35元。即使東涌線投入服務,乘搭該線列車的乘客人
數與其他八達通使用者的人數相比,僅佔一個極小的比
例。該議員建議,與其把按金定於如此高的水平,聯俊
達應在偵察出八達通卡的餘值不夠繳付全程車費時,提
醒乘客為其八達通卡增添票值。

45.聯俊達有限公司主席表示,他在1997年10月22日的會
議上,已解釋過八達通卡的使用者無須繳付任何年費,
而從按金累積所得的利息,會用以彌補部分交易成本,
故此,聯俊達認為收取50元按金實屬恰當。該公司有意
把現時的按金額維持數年不變。關於阻止八達通卡票值
不夠的乘客入閘的建議,他表示建議的系統會為乘客帶
來不便。再者,要發出清楚的信息,讓乘客知悉可否憑
卡上票值乘搭另一車程會有困難,因為在入閘時不能決
定擬乘搭車程的長短。

46.經討論後,主席要求聯俊達留意議員的意見,重新考
慮可否把50元的按金額調低。

47.有關推行八達通所涉及的法例修訂,議員得悉內務委
員會在1997年12月5日的會議上,同意要求政府當局押後
原定於1997年12月17 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的議案,
該議案旨在修訂《九廣鐵路公司附例》、《西北鐵路附
例》及《地下鐵路附例》。運輸局局長向臨時立法會法
律顧問澄清各條附例尚待解決的草擬問題後會作出預告
,表明其擬在1998年1月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
上述附例的議案。

48.議員得悉兩間鐵路公司在八達通系統運作的首數個月
,對違反附例的乘客採取較寬容的態度。一位議員提醒
政府當局進行足夠的宣傳,讓乘客獲悉各條附例的修訂
事項。運輸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除了教導乘客如何使
用這個新聰明卡系統外,兩間鐵路公司在有關附例獲得
通過後,亦會擧辦適當的宣傳運動。此外,兩間公司在
執行有關規定時,將會酌情處理問題。1996年,乘客違
反《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的檢控個案約有2 000宗,其中
數百宗個案與車票有關。

49.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