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認可的安全帶和兒童束縛設備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委員就下列建議發表意見:

  1. 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所載
    有關認可安全帶的附表;以及

  2. 修訂上述規例,以授權運輸署署長通過在憲報刊
    登公告,批准符合或高於附表所載的安全帶和設
    備標準的其他類型安全帶(包括兒童束縛設備)。
背景

2.安全帶和兒童束縛設備的標準和規格,載於《道路
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 附表2第I部。由於有
新的設計與標準獲得海外主管當局接納,認為符合安
全標準,因此上述附表有需要予以修訂。

3.現行附表上次在一九九五年年中修訂,有關附表現
載於附件A

修訂附表

4. 自一九九五年以來,英國、歐洲、澳洲、新西蘭和
美國等地已為安全帶和兒童束縛設備制訂了新標準。
這些新標準改善了束縛設備的效用,令使用起來更為
容易,並且減低了使用錯誤的機會,從而使駕車人士
和乘客獲得更大的保障。這些新標準與《道路交通(安
全裝備)規例》所載的現行標準同等或較高,並已為許
多車輛製造商所採用。不過,由於這些新標準與《道
路交通 (安全裝備) 規例》目前所載的標準不符,而不
論產品的標準是否與現行標準同等或較現行標準為高
,運輸署署長目前都沒有權批准任何與現行標準不符
的產品,因此,這些新產品不可以在本港登記和使用
。這情況引致在最近,一些符合歐洲最新標準(歐洲
經濟委員會第R44條規例)供幼童使用的束縛設備,不
可以獲准在本港使用。

5. 因此,《道路交通 (安全裝備) 規例》附表2第I部需
要按照其他國家接納的最新標準,予以修訂。擬議的
修訂附表載於附件B

授權運輸署署長

6. 市場上不時會出現符合經過改善的標準的新產品。
為使公眾可以更快地選用這些產品,而毋須等待當局
依據漫長的程序,對《道路交通 (安全裝備) 規例》的
附表作出修訂,我們現建議對《道路交通 (安全裝備)
規例》作出修訂,授權運輸署署長批准具有等同或高
於附表所載的標準的其他類型產品。運輸署署長會就
批准這類產品,在憲報刊登公告。這項安排如獲得通
過,就會與供電單車駕駛人和乘客使用的認可防護頭
盔獲通過的安排相同。有關認可防護頭盔的標準,載
於上述規例附表1(見附件C)。

諮詢

7.我們在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徵詢交通諮詢委員會(交諮
會)的意見時,交諮會支持上述建議。

徵求意見

8.請委員就上文第4至第6段所載的建議發表意見。

政府總部
運輸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附件A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
附表2
第I部
認可安全帶


有關的安全帶裝置或車輛已由該安全帶或車輛的製造
商以永久標記顯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標準的規格編號
、標記或符號的安全帶:

  1. 道路車輛安全帶裝置英國標準BS 3254,包括第
    1部:1988成人束縛設備規格,以及第2部:19
    91兒童束縛設備規格;

  2. 被動安全帶系統英國標準規格BS AU 183:1989;

  3. 歐洲經濟委員會訂立、日期為1973年5月7日並
    由聯合國公布的歐洲經濟委員會第16條規例(包
    括修訂1在內);

  4. 汽車安全帶裝置澳洲標準2596:1983,包括符
    合澳洲設計規則第4條的修訂標準;

  5. 汽車安全帶裝置新西蘭標準NZS 5401:1982;

  6. 聯邦汽車安全標準(美國)第209號;以及

  7. 日本工業標準JIS D4604:1988。



附件B
建議修訂項目
附表2
第I部
認可安全帶


1. 有關的安全帶裝置或車輛已由該安全帶或車輛的製
造商以永久標記顯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標準的規格編
號、標記或符號的安全帶:

  1. 道路車輛安全帶裝置英國標準BS 3254:1960及
    BS 3254,包括第1部:1988成人束縛設備規格;

    以及BS 3254,包括第2部:1991兒童束縛設備
    規格;

  2. 被動安全帶系統英國標準規格BS AU 160a及 BS
    AU 183:1989; 以及有關兒童束縛系統的BS AU
    157a、BS AU 185、BS AU 186、BS AU 186a、
    BS AU 202及BS AU 202a;


  3. 歐洲經濟委員會就安全帶訂立、日期為1973年5
    月7日並由聯合國公布的歐洲經濟委員會第16條
    規例(包括所有修訂在內);

    以及歐洲經濟委員會第R44條規例,包括有關兒
    童束縛設備的所有修訂在內;


  4. 汽車安全帶裝置澳洲標準E35:1965,E35:1970
    及E35 PT II(包括安全帶收縮器在內),1970,包
    括澳洲設計規則第4、4A、4B及4C 條核准的修
    訂標準;AS 2595:1995及 2596:1983,包括符
    合澳洲設計規則第4條的修訂標準;

    以及有關兒童束縛設備的AS 1754:1995;

  5. 汽車安全帶裝置新西蘭標準NZS 1662:1969及
    NZS 5401 : 1982;

    以及有關兒童束縛設備的NZS 5411;

  6. 有關安全帶的聯邦汽車安全標準(美國)第209號;
    以及有關兒童束縛設備的第213號;以及

  7. 日本工業標準JIS D4604:1969(僅指3點安全帶)及
    D4604:1988。
2. 署長認可類型的安全帶,該安全帶上附有一個署長
決定的標記,顯示該類型安全帶已獲接受為能夠在某
程度上提供防止受傷的保護作用,該保護程度等於或
大於第1段所列明認可類型的安全帶所提供的保護程
度。


註:本文件的修訂項目以斜體字顯示,下面劃線。



附件C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
附表1
認可防護頭盔


1.附有由製造商印上標記的防護頭盔,該標記顯示頭
盔符合以下標準所載的規格:

  1. 英國標準2495;

  2. 日本工業標準JIS T 8133-1970;

  3. 澳洲標準E 33-1968;

  4. 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Z90.1-1966,Z90.1-1970及
    Z90.1-1971;

  5. 比利時標準研究院BENOR NBN 626;

  6. 德國諾曼DIN 4848;

  7. 法國國家標準AFNOR NFS 72-301;

  8. 荷蘭道路車輛國家研究院TNO;

  9. 史尼爾紀念基金會。防護安全帽標準1970;

  10. 美國安全頭盔協會(SHCA)證明書;

  11. 英國標準5361。
2. 署長認可類型的防護頭盔,該頭盔上附有一個署長
決定的標記,顯示該類型頭盔已獲接受為能夠在某程
度上為乘坐電單車的人提供防止受傷的保護作用,該
保護程度等於或大於第 1 段所列明類型的防護頭盔所
提供的保護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