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1997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附例》
《1997年西北鐵路(修訂)附例》
《1997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


引言

運輸局局長在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預告,打算在十
二 月十七日的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一項動
議,以修訂《九廣鐵路公司附例》、《西北鐵路附例》
和《地下鐵路附例》。在十二月五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
上,內務委員會認為應要求政府押後提出動議,原因是
有關修訂附例的一些法律草擬事項仍未解決。《1997年
九廣鐵路公司(修訂)附例》、《1997年西北鐵路(修訂)附
例》、及 《1997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載於附件A至C 。

背景

2.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與地下
鐵路公司(地鐵公司)聯同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城巴
有限公司和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引入一個新的票
務系統,即八達通系統。這個新票務系統採用無接觸聰
明卡技術,並會取代目前在地下鐵路(地鐵)和東鐵使用
的通用儲值票,以及在輕便鐵路(輕鐵)使用的多程車票
。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通用儲值票便會停止發售
,而輕鐵的多程車票則會停用。

有關附例的修訂項目

3.修訂附例是地鐵公司和九鐵公司分別在本年七月底和
八月初,各自根據有關條例所訂立的。

《1997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附例》

4. 訂立《1997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 附例》的主要目的
,是修訂有關附例,以確保能更有效控制和規管東鐵系
統的載客事宜。主要修訂項目包括:

  1. 改進現有條文,把聰明卡包括在票務系統內;

  2. 把禁止乘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或持不適當車
    票乘搭列車的規定,延伸至使用聰明卡的乘客;
    以及

  3. 改進現有條文,使九鐵公司可以從乘客所持的聰
    明卡扣除車費,以及向觸犯有關附例的聰明卡持
    有人徵收附加費。
《1997年西北鐵路(修訂)附例》

5.同樣,訂立《1997年西北鐵路(修訂)附例》旨在修訂
有關附例,以確保能更有效控制和規管輕鐵系統的載
客事宜。主要修訂項目包括:

  1. 改進現有條文,以便把聰明卡包括在票務系統內;

  2. 把禁止乘客未付車費或使用不適當的車票進入和
    乘搭車輛,以及使用已損壞車票乘搭車輛的規定
    ,延伸至使用聰明卡的乘客;以及

  3. 改進現有條文,使九鐵公司可以從乘客所持的聰
    明卡扣除車費,以及向觸犯有關附例的乘客徵收
    附加費。
《1997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

6.《1997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修訂了“車票發出條
件”的定義,把適用範圍延伸至涵蓋由代表地鐵
公司的其他人所公布的條件。

7. 修訂附例並擴大地鐵公司的權力,規定任何被合理地
懷疑觸犯或企圖觸犯《地下鐵路附例》的人須遵照地鐵
公司人員的要求,向該人員提供個人資料和出示身分證
明,以及將沒有遵照上述要求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或
有誤導性的資料列為罪行。

法定權力

8.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西北鐵路附例》和《地下
鐵路附例》載有多項條文,藉以控制和規管東鐵、輕鐵
和地鐵的繳費系統和載客事宜,並且訂定兩家公司可於
東鐵、輕鐵和地鐵可引入任何乘車用的車票。

9. 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1條和《地下鐵路公司
條例》第25條,九鐵公司和地鐵公司訂立的附例均須經
立法會批准。

10.雖然我們並未在聰明卡票務系統開始運作前提交有關
的修訂附例,但《九廣鐵路公司附例》、《西北鐵路附
例》和《地下鐵路附例》現有的條文已足以讓兩家鐵路
公司對使用八達通卡而觸犯有關附例的乘客提出檢控。
修訂附例讓兩家鐵路公司可以用一個更有效、更直接的
方法作出檢控。

11.兩家鐵路公司在八達通系統運作的最初幾個月,對觸
犯公司附例的乘客採取了較寬大的做法。除了教導乘客
如何使用這個新的聰明卡系統外,兩家公司還藉此機會
監察八達通系統的實施情況,並研究是否有需要增訂條
文。兩家公司檢討過有關情況後,期望修訂附例盡早生
效,以確保新的票務系統能安全而順利地運作。

12.當局已經回覆臨立會法律顧問,解決餘下的法律草擬
事宜。運輸局局長將作出通知,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的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修訂這些附例的動議。

政府總部
運輸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