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5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PL/WS

臨時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9月12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45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主席)
陳財喜議員(副主席)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梁智鴻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鵬飛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馮檢基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趙崇幗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
簡何巧雲女士

議程第IV及V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浪詩女士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梁王珏城女士

議程第VI及VII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趙崇幗女士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署理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黃可兒小姐

議程第VIII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7年7月22日的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153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於1997年9月23日參觀福利服務設施

2.主席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就事務委員會於1997年9月23
日參觀各項福利服務設施所作的各項安排。主席又告知
議員,秘書處即將發出通函,邀請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參
與此項參觀活動。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在1997年10月3日上午10時45分擧行的下次會
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在貧窮綫以下生活的人士;及

  2. 老年退休金。
4.李啟明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分別建議討論以下兩個
項目

  1.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鄰舍層面計劃);及

  2. 兒童與無居港權的母親分隔兩地所引起的社會問題。
議員同意,鑑於舊建市區鄰舍層面試驗計劃檢討小組尚
未完成報告,事務委員會將會在檢討小組提交報告予事
務委員會後,才討論(a)項事宜。至於(b)項,主席請政府
當局先就該議項提供資料文件,然後議員才進一步考慮
是否討論此事項。

5. 議員認為每次會議不應編訂太多議程項目,以便與會
者有足夠時間討論。主席請政府當局在事務委員會擧行
會議日期的一個星期前提供資料文件,以便議員有充分
時間細閱文件內容。何永謙先生表示察悉此項要求。

III. 發放給老人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

6.何永謙先生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
一項有關綜援受助老人的研究。調查所得的初步結果如


  1. 約10%的老人為綜援受助人;

  2. 95%的綜援受助老人依靠綜援作為其主要收入來
    源;及

  3. 大部分的綜援受助老人均把部分金錢用於購買禮
    物和湯料,以及支付社交活動和出外用膳費用等
    等,而綜援計劃並無將上述各項列作基本需要。
7. 何永謙先生解釋,由於綜援為不需受助人供款的計劃
,因此綜援金額僅可訂於照顧受助人基本需要的水平。
然而,政府當局從調查結果得悉,綜援受助老人需要額
外的援助,以應付其心理和社交方面的需要。因此,衛
生福利局已向安老事務委員會建議,應給予額外的援助
,以照顧綜援受助老人在以上各方面的需要。何先生強
調,政府當局始終認為,健全的成年人應靠工作來維持
自己和家人的生計。故此,當局認為,除老人外的其他
綜援受助人不應獲得擬議的額外援助。何先生表示,當
局仍未決定擬議的額外援助的實際數額。

8. 何先生應主席的要求,同意向事務委員會提供一份已
提交安老事務委員會省覽的文件,該文件載述有關綜援
受助老人的研究的初步結果,以及政府當局對未來路向
所作的考慮。

(會後補註:主席要求當局提供的文件,已於1997年9月
24日隨臨立會CB(2)369號文件送交各位議員參閱。)

IV. 成立安老事務委員會
(臨立會CB(2)285(01)號文件)

9.何永謙先生向議員簡述,安老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7月
底成立,負責就制訂全面的安老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
統籌各項安老計劃和服務的策劃工作,以及監察各項有
關政策的推行情況。他指出,安老事務委員會所關注的
事項,包括與老人在護理、住屋、經濟保障、醫療衛生
、心理、就業及康樂等方面的需要有關的事宜。他透露
,安老事務委員會迄今曾研究的事項,包括綜援計劃及
長者咭計劃。

10.何先生在回答劉江華議員的問題時,以教育統籌委員
會 (教統會)為例,說明安老事務委員會和教統會的情況
類似,兩者均獲賦予涵蓋範圍廣泛的職權範圍。

V. 推行老人服務工作小組的建議
(臨立會CB(2)285(02)號文件)

11.黃浪詩女士告知議員,老人服務工作小組(工作小組)
於1993年11月成立,由當時的衛生福利司出任主席,負
責檢討老人服務,並就制訂未來政策和服務發展策略提
供意見。工作小組在1994年8月發表了一份報告,收納超
過70項建議。黃女士表示,政府已接納工作小組提出的
全部建議,並已調撥所需的財政資源,以推行各項建議。

12.黃浪詩女士表示,工作小組報告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全
面,尤其注重老人所需的院舍服務及社區支援服務。在
社區支援服務方面,工作小組所作的建議及當局推行有
關建議的進度如下

  1. 工作小組建議在未來數年增設12支家務助理隊,
    其中9支現已開始提供服務,餘下各支家務助理
    隊將於1998至99年度結束前成立。

  2. 在1994年以前,大部分老人中心均設有會員人數
    限額。這些老人中心獲當局增添人手後,現時已
    不設會員人數限額。

  3. 當局已根據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建議,改善為有需
    要的老人所提供的接送服務,方便老人往返日間
    護理中心。這些護理中心的使用率普遍有所增加。

  4. 工作小組建議試辦義工計劃,鼓勵老人加入義工
    行列。當局已於8間老人服務中心推行有關計劃,
    取得理想成效。
13.在老人院舍服務方面,工作小組所作的建議及當局推
行有關建議的進度如下

  1. 工作小組建議編訂電腦化的中央輪候名單,把各
    類院舍列入名單內,以便更妥善地協調各類院舍
    服務。其後,財務委員會已批准撥款1,200萬元,
    用以設立該電腦化系統,而該份綜合名單可望於
    1997年年底製備。

  2. 工作小組建議應為護理安老院及護養院提供補助
    金,使這些院舍可增聘健康醫護人員,以照顧健
    康狀況日差的住院老人。當局為推行這項建議,
    已於1997至98年度撥款共2,651萬元予有關院舍。

  3. 由於規管老人院舍服務的新法例對人手水平有所
    規定,當局業已為1 190名保健員提供訓練課程,
    使私營安老院能遵守有關的規定。

  4. 工作小組建議應研究香港老人在住宿照顧和社區
    支援服務方面的需要,政府遂於1996年5月委聘德
    勤企業管理顧問進行研究。是項研究即將完成,
    政府當局稍後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研究結果。
14.黃浪詩女士在回答許賢發議員的提問時解釋,要在短
時間內評估或以數字反映電腦化中央輪候名單可如何改
善服務,有技術上的困難。不過,她承諾稍後會提供詳
盡資料,列述有所改善之處。

15.關於老人中心不設會員人數限額一事,譚耀宗議員指
出,由於會員人數大增,許多老人中心均面對實際困難
。他表示,許多老人中心的地方不敷應用,不能為其會
員提供足夠的設施。而且,若干老人中心亟需進行翻新
工程,有些甚至沒有空調設備。他亦聽聞有些中心抱怨
政府給予的資助不足。何永謙先生在回應時表示,政府
當局會繼續監察老人中心的服務水平,並在有足夠資源
可供運用的範圍內,力求改善服務。

16.許賢發議員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的文件第6(b)段,並
質疑老人服務發展基金(該基金)只有2億元,是否足以支
付興建 6 間安老院所需的土地和興建費用。他詢問,若
該基金接獲更多申請,政府會否增加給予基金的撥款。
梁王珏城女士在回應時透露,由於申請基金的非政府機
構將會承擔所需的部分費用,因此為興建6間不同用途的
安老院而申請的資助,估計只會動用基金約1.5億元。

17. 至於政府當局何以在1997年年底前只會批准一宗申請
,梁王珏城女士解釋,當局接獲的6宗申請全部均與興建
護理安老院的事宜有關,其規劃、撥地及興建過程平均
需時57個月方可完成。梁王珏城女士亦告知議員,政府
當局已加強宣傳該基金,以鼓勵更多機構發展較多元化
的老人服務,而非單單闢建護理安老院。

18.梁王珏城女士在回應許賢發議員的詢問時透露,在超
過400間私營安老院中,只有約 160間已根據經濟資助計
劃申請資助,以推行改善措施,符合《安老院規例》所
訂的安全和結構規定。她表示,究其原因,可能由於私
營安老院的經營者需承擔改善措施所需的 4 成費用,因
此,如私營安老院已達到法定的安全水平,經營者自然
不太熱衷於申請經濟資助。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邀請
私營安老院申請資助及盡可能改善其服務,藉以鼓勵現
時所有私營安老院提高其服務水平。她欣悉獲批准的申
請數目持續穩定增加。梁王珏城女士指出,政府當局已
訂下目標,到1999年10月底,私營安老院必須領有牌照
方可營業。

19.有關政府當局將會如何收緊對私營安老院安全水平的
監管,劉江華議員要求取得這方面的具體資料。他亦詢
問,未能符合法定安全規定的私營安老院一旦停止運作
,政府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收容原居於這些安老
院的老人。何永謙先生在回應時指出,衛生福利局局長
於較早時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已就一位議員提出有
關此事的質詢作覆。他解釋謂,現有的私營安老院如要
完全符合各項發牌規定,的確面對很多實際困難。不過
,何先生向與會者保證,社會福利署 (社署)會盡一切辦
法,協助並鼓勵私營安老院申請所需的資源及作出適當
的改善措施。他透露除經濟資助計劃外,衛生福利局亦
曾探討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協助私營安老院改善服務
。當局建議的其他方法,將會提交安老事務委員會討論。

20.譚耀宗議員同意,私營安老院在設法符合各項發牌規
定時面對許多實際困難。擧例說,部分私營安老院所處
的樓宇,由於結構所限,根本不適宜開設安老院。他建
議政府應研究可否利用公共屋邨大廈地下的空位,將其
改建為安老院。

21.楊耀忠議員質疑,政府直接津貼私營安老院的做法是
否恰當。他認為政府向私營安老院提供貸款反而更為適
合。黃浪詩女士在回應時解釋,工作小組比較贊成採用
津貼私營安老院的方法,因為此擧涉及的行政費用較少
。此外,她指出,改善私營安老院服務的所需費用,只
有6成由政府資助,其餘4成則由有關經營者承擔。

22.陳婉嫻議員詢問工作小組與安老事務委員會兩者的關
係。何永謙先生在回答時解釋,工作小組在 1994年發表
報告書後便解散。目前,安老事務委員會是唯一包括官
方及非官方代表的一個就安老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的組
織。何先生解釋,衛生福利局轄下的老人服務組專責協
調老人衛生和福利服務,而安老事務委員會則從宏觀角
度了解老人各方面的需要和興趣,因此亦涉及衛生福利
局以外的其他決策局。

23.梁王珏城女士同意陳婉嫻議員的意見,認為老人外展
服務非常重要,並解釋政府當局已推行以下計劃

  1. 過去兩年,以試辦性質在10間老人服務中心推行
    兩項志願工作者計劃和 8 項長者義工計劃。由於
    上述計劃成績卓越,社署將會致力繼續予以推行
    ;及

  2. 當局自1996年10月起推行一項為期兩年的長者社
    區網絡計劃,現已有13 000名貧困老人參與這項
    計劃,其中五千多名老人被指定為急需優先照顧
    的老人。另有四千多名義工參與這項計劃,為老
    人提供外展服務。
何永謙先生補充,在上文第12(a)段所提及的家務助理隊
,亦可照顧老人在護理方面的需要。

24.對於政府當局在回答時表示上文所述的服務屬正式的
老人外展服務,陳財喜議員表示不滿。許賢發議員指出
,老人外展服務最初是由非政府機構發起,並率先以試
辦形式推展服務。雖然政府在兩年前接納這項服務,但
只向其中兩支外展隊提供資助。他詢問政府當局在資助
這項服務方面所訂的未來計劃。陳財喜議員亦詢問政府
當局,鑑於香港的老人自殺率偏高,政府當局將會採取
甚麼相應措施,以解決這個問題。由於已無時間討論此
事,主席請政府當局以書面答覆,提供議員所要求取得
的資料。

(當局建議上文末句修改如下:由於已無時間討論此事,
主席表示將於其後的會議討論此事。)

VI. 家務助理服務
(臨立會CB(2)186(01)及CB(2)285(03)號文件)

25.陳財喜議員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述據他觀察所得,
現行的家務助理服務所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以下建議

  1. 現時,在8號颱風信號懸掛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
    間,若干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膳食送遞服務便會
    暫停,由此而引起的問題須予解決;及

  2. 應提供額外資源,確保貧困的受助人無論何時均
    獲得膳食送遞服務。陳議員更建議,政府當局應
    考慮邀請受助人的鄰居在天氣惡劣期間,協助準
    備膳食或送遞飯菜。政府當局則應向參與服務的
    鄰居發放酬金。
黃可兒小姐在回應時指出,政府向每支家務助理隊提供
特別津貼,而非政府機構可全權酌情運用該筆特別津貼
作為酬金,發放給在星期日、公眾假期及天氣惡劣期間
,為受助人提供膳食送遞服務的鄰居或家務助理員。

26.黃可兒小姐更保證,沒有人會因為膳食送遞服務暫停
而捱餓。她解釋,家務助理員定會在受助人的家中儲存
一些食品,以確保受助人在所有情況下均有食物可供食
用。家務助理員亦經常檢查所儲存食物的食用日期,在
有需要時便予以更換補充。黃小姐表示,家務助理員在
3 號颱風信號懸掛時仍會送遞飯菜。當天文台宣布即將
改懸 8 號颱風信號時,家務助理員便會提早送遞飯菜給
受助人;如有需要,亦會要求受助人的鄰居協助,為受
助人補充糧食。此外,家務助理員亦會致電年老的受助
人,與他們保持聯絡,以確保他們家中有足夠食物可供
食用。她指出,社署正密切監察家務助理服務,並會統
籌這項服務的發展情況。

27.許賢發議員表示,如家務助理員不願意在星期日及公
眾假期工作,便無法提供膳食送遞服務,因為沒有替工
協助家務助理員在假日提供服務。此外,根據政府政策
,在1997-98年度至1998-99年度期間,每年會增加 5支家
務助理隊;他批評這項政策根本不足以應付人口急劇老
化所帶來的服務需求。陳財喜議員亦指出,政府根據在
1991年所作出的預測數字而建議在1998 至99年度或以前
提供 132 支家務助理隊,他懷疑這項預測是否與實況脗
合,又是否足以應付實際需求。兩位議員均要求政府當
局增撥資源以改善這項服務。黃可兒小姐在回應時告知
議員,鑑於家務助理服務需求日增,社署與香港社會服
務聯會(社聯)正聯手進行研究,以重新估計對該項服務
的需求。

28.譚耀宗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進一步推廣由受助人的
鄰居協助準備膳食或送遞飯菜。他相信由鄰居提供這項
服務,當較家務助理員更為理想,因為可以免卻長途跋
涉送遞膳食的時間,讓受助人可享用較熱的飯菜。此外
,受助人與其鄰居多加接觸,彼此或會建立較密切的關
係。政府當局察悉此項要求。

VII. 為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提供的福利服務
(臨立會CB(2)285(04)號文件)

29.黃可兒小姐向議員簡述,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與一般
香港巿民一樣,可享有各項社會福利服務

  1. 由社會福利署(社署)及各非政府機構轄下家庭服務
    中心提供的服務;

  2. 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計劃提供
    的經濟援助。如有關申請個案的情況值得加以考慮
    ,社署署長可豁免綜援計劃的一年居港期規定;

  3. 房屋援助。如新來港人士的情況值得加以考慮,當
    局會在考慮給予他們體恤安置的時候,基於社會因
    素或醫護問題,豁免申請人7年居港期的規定;

  4. 由幼兒中心提供的服務;及

  5. 由社署及各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家庭生活教育活動和
    小組工作服務。
30.黃可兒小姐表示,社署已經加強宣傳,以推廣家庭服
務中心所提供的服務,目的是鼓勵新來港人士向家庭服
務中心求助。此外,各家庭服務中心亦備有上述福利服
務的資料,可供新來港人士索閱。此外,由於若干地區
有較多新來港人士聚居,社署已經調整這些地區內幼兒
中心數目的規劃比率。黃小姐進一步闡釋,社署已經和
各非政府機構緊密合作,在各兒童及青年中心擧辦活動
,務求為新來港定居的兒童提供協助,令他們易於融入
社會。

31.黃可兒小姐補充說,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亦特別為新
來港人士提供多項服務

  1. 諮詢服務。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分別在紅磡火車站
    及入境事務處的尖沙咀辦事處開設旅客服務處;

  2. 由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為新來港人士安排的啟導活
    動;

  3. 為不懂粵語的新來港人士開辦的粵語課程;及

  4. 為新來港人士提供的輔導服務。
32.黃可兒小姐告知與會者,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平均每
月為2 800名新來港人士提供服務。

33.黃小姐進一步向議員講述,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和社
署為加強向新來港人士提供服務而採取下列新措施

  1. 在1996年6月攝製了一套錄影帶,在各政府部門和
    非政府機構的辦事處播放,介紹現有的各種社會福
    利服務。此外,由社署開設的電話熱線諮詢服務,
    亦已加插一段錄音,介紹各項為新來港人士提供的
    福利服務。當局亦已經加強宣傳,推廣家庭服務中
    心和幼兒中心的服務;

  2.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已獲得額外資源,在黃大仙和
    深水埗開設兩間新的中心,為新來港人士提供服務
    ,讓他們易於適應來港後的生活;

  3.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每月均會把新求助者的名單送
    交社署的區總福利主任。各區總福利主任隨後會邀
    請這些新來港人士參與由社署和非政府機構擧辦的
    聯誼活動;

  4. 業已成立地區服務統籌委員會,藉以促進社署、各
    非政府機構和社聯在地區層面的合作,共同協助新
    來港人士;

  5. 社署和各非政府機構自1996年10月開始收集統計資
    料,用以分析新來港人士的需要及了解他們所面對
    的問題;

  6. 香港大學曾就新來港人士的需要進行研究並發表報
    告;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已根據報告內容,加強為
    新來港人士提供的家庭生活教育活動;及

  7. 獲得渣打銀行慈善基金捐贈125萬元,為新來港兒
    童展開一項為期兩年的計劃,名為“你我齊創香
    港家”。
34.陳婉嫻議員察悉,幼兒中心的名額一直供不應求。她
詢問當局有何對策,因為新來港人士會令幼兒中心名額
的需求更形殷切,從而令幼兒中心名額短缺問題變得更
為嚴重。朱楊珀瑜女士在回應時闡釋,政府當局亦關注
幼兒中心名額短缺的問題,並致力透過增加日間托兒所
及日間育嬰園名額的方法,改善幼兒托管服務。各決策
局及各政府部門必須通力合作,方可解決問題。為此,
當局成立了“新來港人士督導委員會”,由民政事務總
署署長擔任主席,針對為新來港人士提供的整體服務,
在中央層面作出評估及提出意見。朱楊珀瑜女士認為,
由於《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已於1997年5月
獲得通過,她相信幼兒中心不足的問題將可獲改善。朱
楊珀瑜女士補充說,在提供更多幼兒中心名額方面,主
要的障礙在於缺乏適合開設幼兒中心的處所。為求能提
供多種不同模式的幼兒托管服務,並同時解決兒童獨留
在家的問題,當局制定《1996 年幼兒中心 (修訂)條例草
案》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訂定向幼兒托管人發出證明
書的安排,並訂定例外的安排,讓有志於提供幼兒托管
服務的機構得以成立互助幼兒小組。

35.陳婉嫻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安排公共屋邨內一些並
無外出工作的女性居民托管幼兒,藉以紓緩幼兒中心名
額短缺的問題。她又重申,政府當局應該探討有何新的
幼兒托管方法可供採用。主席同意陳議員的意見,並要
求政府當局就幼兒中心名額短缺的問題提供資料。主席
亦要求政府當局收集統計數據,以確定新來港人士能成
功透過勞工處覓得工作的比率。黃可兒小姐同意考慮這
項要求。

36.主席在總結時表示,政府當局應該提交資料文件,闡
明政府當局對議員在是次會議席上所提出意見的回應,
並提供議員所要求的資料。

VIII.有關離家出走的青少年及童黨問題的研究結果
(臨立會CB(2)285(05)號文件)

37.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將該議程項目押後至下次會
議席上討論。

38.會議於下午12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