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5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臨 時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1997年11月14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主席)
陳財喜議員(副主席)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家祥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羅叔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樂善先生

議程第IV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2)
鄧仲敏小姐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議程第V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2)
鄧仲敏小姐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謝鄧燕玲女士

應邀出席:

議程第III項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莫泰基博士

張超雄博士

劉嘉儀小姐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

社聯轄下社會保障委員會副主席
馮可立先生

社聯轄下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
李建賢先生

社聯轄下社會保障委員會秘書
羅淑君女士

香港工會聯合會

副理事長
梁富華先生

執行秘書
黃國先生

高級秘書
曹群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確認通過1997年9月12日、10月3日及10月21日的
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559號、560號及561號文件)

1997年9月12日、10月3日及10月21日的會議紀要獲確
認通過。

要求即時發放每月 380 元的額外援助金予綜合社會保
障援助(綜援)的受助長者

2.對於行政長官辦公室決定不會在 1998年4月1日前發
放每月 380 元的額外綜援金,陳婉嫻議員表示失望。
此外,行政長官亦已拒絕議員的要求,表示不會與議
員會面以討論此事,陳議員對此感到遺憾。議員察悉
,衛生福利局局長將於 1997 年12月2日與議員擧行會
議,就安老政策與議員交流意見。楊孝華議員認為,
議員可以與衛生福利局局長擧行會議後,再考慮採取
甚麼行動。

3.陳財喜議員建議提出一項議案,對行政長官的決定
表示遺憾。議員不贊成該項建議。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4.議員同意在訂於1997年12月12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
上,討論以下事項 ─

  1. 應屆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的就業問題;

  2. 關於香港綜援老人的調查研究;及

  3. 受資助老人院舍的宿位問題。

III. 老年退休金
(臨立會CB(2)405(01)號、556(01)至(04)號及610(01)至
(02)號文件)

5.陳婉嫻議員指出,即將設立的強制性公積金 ( 強積
金)計劃未能保障以下各類人士 ─
  1. 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長者,為數達80萬至100萬
    人;

  2. 並非在職的人士,包括 60 萬家庭主婦及40萬殘
    疾人士;及

  3. 低收入人士。

6.她指出由於缺乏退休保障計劃,很多在退休後未能
覓得工作或只有微薄積蓄的長者便只有依賴綜援維生
,因而令綜援個案量大增,對政府造成財政負擔。她
認為以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形式提供退休保障,可省卻
政府當局在綜援方面的龐大開支,亦能確保長者可安
享晚年,經濟有所保障。她表示香港工會聯合會 ( 工
聯會 ) 支持雙層退休保障方案,即同時推行老年退休
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

7.陳婉嫻議員更表示,政府當局有責任為社會上亟需
經濟援助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並應未雨綢繆,為正在
老化的人口設立退休保障計劃。她對政府當局僅委派
一位代表參與討論此事感到失望,並質疑當局是否有
誠意聽取議員和代表團體的意見。

8.應主席所請,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保障學會 )的張超
雄博士闡釋強積金計劃有以下不足之處 ─

  1. 供款人在退休時獲得的累算權益太少,以致未能
    提供足夠的退休保障;

  2. 該計劃不能為已退休人士提供即時的退休保障;


  3. 該計劃沒有為並非在職的人士 (如家庭主婦)、低
    收入人士、失業人士、殘疾人士和散工提供退休
    保障。

9.張超雄博士認為,香港的財政狀況穩健,有能力為
香港巿民提供一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他表示保障學
會、工聯會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社聯) 均支持推行一
套全面的退休保障方案,兼備強積金計劃和一項社會
保障計劃。該方案的優點包括 ─

  1. 可為全港人口提供充分的退休保障;

  2. 可向貧困長者即時提供財政援助;

  3. 可減少綜援受助人的人數。因此就長遠而言,亦
    可減輕政府在綜援方面的開支;

  4. 根據雙層退休保障方案,僱員及僱主的供款率均
    維持於5%,因此兩者均無須負擔額外費用;及

  5. 可大大減低老年退休金計劃供款人須承擔的投資
    風險。

10.保障學會的劉嘉儀小姐特別指出,強積金計劃完全
不能惠及約60萬的家庭主婦。她指出目前約有80萬低
收入的在職婦女,即使他們連續工作47年,但在退休
時獲得的回報水平亦不及現時的綜援金額水平。劉小
姐表示,鑑於婦女的工齡一般只有27年,根據強積金
計劃,在職婦女在退休時所獲得的回報,只相等於其
退休時薪金的兩成。

11.社聯的馮可立先生提交一份文件,載述有關香港人
教育程度的統計資料。該份文件顯示,在年齡介乎40
歲至64歲的人士當中 ─
  1. 有18萬人從未接受教育;

  2. 有70萬人只完成小學教育;及

  3. 約有25萬人完成初中教育。

12.馮先生指出,這批為數達 115 萬的人士,由於其教
育背景和年齡所限,能夠覓得工作或覓得高薪工作的
機會,可說是微乎其微。由於他們根本沒有能力根據
強積金計劃積存多點供款,因此日後的累算權益水平
亦不足以為他們提供充分的退休保障。一項調查顯示
,年齡介乎55歲至 59歲人士的入息中位數為 8,000 元
,而年齡介乎60歲至64歲人士的入息中位數則為
5,900元。

13.工聯會的梁富華先生補充說,工聯會自1992年起一
直提倡一套兼備老年退休金計劃和強積金計劃的雙層
退休保障方案,在香港推行全民的退休保障計劃。

14.楊孝華議員同意,單靠強積金計劃不足以為港人提
供充分的退休保障,但他對保障學會提議的“三方供
款計劃”的可行性有所保留。他建議政府不要採用供
款方式,反而應利用財政儲備的每年盈餘來設立一個
信託基金,以資助基本的社會保障計劃。

15.保障學會的莫泰基博士指出,政府若堅持現行策略
,以綜援計劃彌補強積金計劃的不足之處,則從長遠
來說,政府須承擔沉重的經濟負擔。他表示當人口老
化問題達到高峰時,政府在綜援方面的開支將會相等
於向老年退休金計劃作出10 %的供款。然而,若政府
根據三方供款方法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則政府只須
向該計劃作出2%的供款,這個供款率甚至可在未來50
年維持不變。此外,很多國家如中國和北歐各國,均
已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他認為港人的平均壽命越來
越長,實在有需要盡快在本港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
社聯的李建賢先生補充說,現行的綜援金額並不足夠
。他指出國際勞工組織已訂明,退休金金額不應少於
當地男性工人平均月薪的40 %至45 %,但現行的綜援
金額卻遠較這個數額為低。

16.梁富華先生在回應陳財喜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工聯
會對公積金應交由中央抑或私人機構管理並無強烈意
見。然而,莫泰基博士表示,保障學會不贊成推行強
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但支持以類似土地基金的運作
模式推行中央公積金制度。他又請議員參閱保障學會
提交的意見書附錄 1,該文詳述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
度的缺點。

17.杜葉錫恩議員詢問,根據雙層退休保障方案,是否
不論個人薪金多寡,人人都可以獲得退休金。莫泰基
博士答稱,保障學會所提出的建議如下 ─

  1. 曾向該計劃供款的人士可取回其累算權益;及

  2. 至於那些沒有向該計劃供款的人士,如果他們
    可以證明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平均資產值不足20
    萬元,亦可獲發退休金。

18.梁富華先生亦闡釋工聯會的建議包括以下各項 ─

  1. 供款期不足10年的人士須申報資產,供有關方
    面考慮其是否符合資格領取退休金;

  2. 如供款期介乎11年至15年,則供款人可以領取
    的退休金比例為29%;及

  3. 如供款期超過40年,則供款人可以領取的退休
    金比例為35%。

梁先生解釋,工聯會所提建議的理據是,退休金受益
人可取得的回報,應與其供款額成正比。

19.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作出回應時解
釋,政府當局曾研究各個方案,認為強積金計劃最適
合本港情況,然後才決定採納這個計劃。他指出綜援
計劃是為陷入經濟困境的人即時提供援助。此外,政
府當局亦不會重新考慮老年退休金計劃,因為政府曾
發表諮詢文件提出有關建議,而在1994年進行的諮詢
工作已清楚顯示,社會人士並非確實希望推行政府在
諮詢文件中所構思的老年退休金計劃。不過,他答允
將議員的意見轉告政府當局,以供考慮。

20.各代表團體曾指出強積金計劃根本不能為長者、家
庭主婦和殘疾人士提供退休保障,並指出如政府不為
上述人士提供退休保障,他們便會對社會構成財政負
擔。議員普遍認為政府當局沒有就上述各點作出回應
。張超雄博士補充說,近期由傳媒進行的一項調查已
明確顯示,有7成至8成受訪者贊成推行老年退休金計
劃,只有 6 % 的受訪者選擇強積金計劃。蔡素玉議員
亦支持雙層退休保障方案,並促請政府當局研究各項
建議。

21.莫泰基博士認為,政府當局在1994年就老年退休金
計劃進行諮詢時把民意歪曲,並建議事務委員會或臨
時立法會成立一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重新研究該等
意見。莫博士更主動提出,保障學會可以提供技術支
援,協助進行分析工作。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在
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在進行諮詢時並無歪曲民意,
並指出當局當年是以開誠布公的態度審閱有關老年退
休金計劃的意見書,整個過程都是公開進行的。

22.主席在總結討論內容時表示,由於業已達成共識,
認為政府當局應進一步研究老年退休金的問題,因此
事務委員會將會跟進此事項。應主席的要求,教育統
籌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向政府當局轉達議員及代表團
體的意見,並會回覆事務委員會,當局會否重新考慮
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

IV. 為資助非政府福利機構而制訂的新撥款形式
(臨立會CB(2)556(05)及CB(2)610(03)號文件)

23.社會福利署署長向議員闡述政府當局檢討社會福利
津貼制度的結果。他向議員簡述是次檢討的背景,並
向議員解釋政府當局的建議,其中包括訂定《津貼及
服務協議》,以及根據一套服務質素標準,制訂服務
表現監察制度。《津貼及服務協議》會列明擬提供的
福利服務和必須達到的服務表現標準 ( 即服務質素、
服務表現和基本的服務規定 )。然後,社會福利署 (社
署 ) 和非政府機構均會進行服務表現評估,以確定服
務單位達到各項標準的程度。根據建議,每個服務單
位會首先進行初步的自我評估,然後再由社署的服務
表現事務組進行外間評估。假如服務單位被評定為不
符合所需標準,則有關單位必須改善其服務。

24.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當局會為非政府機構的員工
提供培訓,以協助他們推行該項檢討的建議。培訓項
目包括認識檢討津貼制度的結果及有關處理轉變的培
訓等。

25.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由於“單位資助撥款方案”
只取得極少支持,當局業已依據中點職員薪酬成本,
建議推行固定津貼撥款方案。新訂撥款方案將會適用
於約 150 間非政府機構。根據建議的撥款方案,每個
服務單位所得的津貼撥款額將定為依據認可職員編制
所得出的中點職員薪酬成本,但會扣減 2 % 以反映社
會福利界正常的流失率/空缺率。另外會再加上6.1%
作為平均公積金供款。政府會按照公務員薪酬每年的
調整幅度,相應調整職員薪酬撥款。這項職員薪酬撥
款額一經落實,受資助機構便可全權管理和自由運用
。然而,政府不會再有撥款用於薪點遞增所涉及的開
支,也不會補足虧損之數。非政府機構可以把尚未開
銷的撥款累積作為儲備,但累積所得的儲備不得超過
該機構依據固定津貼撥款方案獲得的全年資助額的
20%。

26.社會福利署署長再進一步闡釋各項過渡安排。如機
構的現有職員薪酬成本低於中點職員薪酬成本,在過
渡期的第一年和第二年,該機構會按實際的職員薪酬
成本獲得資助,但以中點職員薪酬成本為上限。在第
一或第二年,當這些機構達到中點職員薪酬成本的上
限時,便會按中點職員薪酬成本資助,但由第三年起
,則一概以中點職員薪酬成本資助。至於那些現時的
職員薪酬成本高於中點職員薪酬成本的機構,當局會
按他們實際的職員薪酬成本或預先釐定的每年撥款上
限資助,兩者以款額較低者為準。在過渡期的第一至
第五年,當這些機構達到中點職員薪酬成本時,便會
按中點職員薪酬成本資助,但由第六年起,則一概以
中點職員薪酬成本資助。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新的
服務單位會按其實際職員薪酬成本( 以中點為上限 )獲
得資助。資助額會逐年平均調整,由第三年起按照中
點職員薪酬成本獲得資助。

27.社會福利署署長強調,非政府機構可以自由選擇加
入新的津貼制度,但決定加入新制度後不得還原到舊
制度。機構可在任何一年加入新制度,而資助額會是
中點職員薪酬成本或加入新制度當年的撥款上限。此
外,機構可自由決定職員編制,以及自行決定聘請兼
職/臨時職員等事宜,但必須符合《津貼及服務協議
》有關基本職員編制的規定。機構亦可自由選擇與公
務員薪級表完全脫鈎或部分脫鈎。除此以外,加入新
津貼制度的機構可在職員薪酬和其他費用項目之間自
由調撥款項,包括調撥往其他受資助服務單位。另一
方面,如機構擬把職位提升至首長級薪級表的水平或
擬提高薪級表,則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必須訂定清晰的
服務表現指標,再交由其董事局審核。同時,非政府
機構給予屬下員工的薪酬福利條件,不能比相若的公
務員職系的薪酬福利條件優厚。由資助撥款累積所得
的盈餘,只可用於由該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受資助服務
單位。

28.社會福利署署長指出,政府會繼續全數資助獲認可
的租金和差餉開支。他解釋謂,根據新的津貼撥款方
案,非政府機構在加入新制度時便清楚知道獲得的津
貼撥款額,同時又可全權決定如何調撥款項及聘請員
工。新的撥款方案有助於提高非政府機構在資源管理
方面的問責性。社會福利署署長又表示,新訂服務表
現監察制度的優點,在於該制度側重服務表現而非着
重對投入資源的管制。

29.社會福利署署長告知議員,當局曾經廣泛徵詢社會
福利界對擬議新撥款方案的意見。當局曾經為各員工
工會/協會的代表、非政府機構的董事局及關注福利
服務前景大聯盟擧行簡介會。此外,當局又正在進行
一項問卷調查,收集社會福利界對各項建議的意見。
他強調,政府當局不會強行實施新建議,並歡迎各界
提出任何建議。

30.由於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11月26日的特別會議席
上再詳細討論擬議的津貼撥款制度,議員同意有關此
事項的討論到此為止。

V.子女與並無居港權的母親分隔兩地所引起的社會
問題

(臨立會CB(2)556(06)號文件)

31.杜葉錫恩議員關注子女與並無居港權的母親分隔兩
地的家庭所面對的問題。她得悉這類家庭的父親只有
兩種選擇,一是出外工作以致無法照顧子女,二是辭
去工作在家照顧子女,然後倚靠綜援維生。杜葉錫恩
議員認為,獨留兒童在家固然十分危險,但這類家庭
的父親辭去工作倚靠綜援維生亦並非上策,因為這樣
會為社會大眾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她表示,在某些
情況下,由於為人父親者年事已高或身患重病,以致
無力照顧子女,這樣便會迫使母親以合法或不合法的
方式來港,以便照顧一家大小。如果他們是合法來港
定居的人士,便很可能會倚靠綜援維生。杜葉錫恩議
員在總結時表示,這類家人分離的家庭會衍生以下問
題 ─

  1. 兒童經常被留在家中,乏人照顧。對兒童來說,
    在無成年人照顧的情況下留在家中,實在非常
    危險;

  2. 由於綜援受助家庭兒童的生活水平比不上同輩朋
    友,因此他們在學校會覺得自己低人一等;及

  3. 這類依賴綜援的家庭為政府帶來財政負擔。

32.有關這類家人分離的家庭,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闡
述香港為這些家庭的兒童和家長所提供的設施和支援
服務。他表示現時為這些兒童所提供的支援服務包括
幼兒中心,以及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小學學童課餘託
管計劃。此外,家務指導員會指導料理家務的技巧,
而家庭服務中心亦會為有關的家庭提供基本輔導和臨
床心理診治服務,並處理可能出現的個別問題。

33.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家庭及兒童福利 )表示,社署
會提供全面支援服務,協助這類家人分離的家庭克服
日常生活、心理或其他適應問題。在社署正在處理的
個案當中,涉及子女與並無居港權的母親分隔兩地的
個案共有409宗。這些個案可分為以下各類 ─

  1. 個案中的兒童在內地出生並於稍後獲發單程通行
    證來香港定居,但其母親卻仍未獲發通行證;及

  2. 個案中的母親在香港誕下子女後,在居留期限屆
    滿時須返回內地。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家庭及兒童福利 )指出,此事所
涉及的問題頗為複雜,因為部分問題關乎入境政策及
與居留權有關的安排。

34.杜葉錫恩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聯絡內地的有關當
局,以期達成協議,凡婦女獲發單程通行證來港,則
其子女亦應獲發單程通行證一同來港。如母親經由非
法途徑或以雙程通行證來港,並在本港誕下子女,則
政府應規定該名母親須與其子女一同返回內地。只有
當母親及其子女均獲發單程通行證時,這類母親才可
來港定居。她認為家庭成員分隔多年的情況實在不能
接受,並關注這類家人分離的家庭所引起的社會問題
。她促請政府當局盡快修正相關的政策。

35.主席詢問衛生福利局會否主動聯絡保安局或內地的
有關當局,討論如何解決有關問題。衛生福利局副局
長(3)在回應時答允將議員的意見轉告保安局,以供考
慮。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家庭及兒童福利 )補充說,
社署和入境事務處同樣關注這些問題。社署會與入境
事務處聯絡,向該處提供專業評估,以便該處考慮以
恩恤理由為個別個案作出特別安排,批准部分持雙程
通行證來港的婦女在通行證期限屆滿後,仍可在港逗
留一段較長時間。不過,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
兒童福利)強調,入境事務處有權就此等事宜作最後決
定。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家庭及兒童福利) 應主席所
請,同意提供有關以恩恤理由獲批准延長居港期限的
申請個案的數字。

36.馮檢基議員指出,官方數字顯示,根據《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內地有66 000名兒童
符合資格來港。這批兒童將於未來數年陸續獲准來港
,但其母親卻很可能沒法同時獲批到港定居。他詢問
當局會採取甚麼具體措施,協助該批為數達 66 000名
合資格來港定居的兒童。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認為,
不應假設這批兒童全部都需要社會福利援助。然而,
馮檢基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當明白,家人分離的家
庭會衍生很多問題,青少年問題便是其一。他要求政
府當局在處理此問題時採取防患於未然的策略,並應
聯絡內地的有關當局,共同商討對策,以避免有更多
兒童因其母親並無居港權而被迫與母親分隔兩地。

37.主席詢問,這類家人分離的家庭申請福利援助的個
案數字,是否有上升的趨勢。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
庭及兒童福利)答稱,她需要查證該點是否屬實。馮檢
基議員指出,在領取綜援的單親家庭當中,父兼母職
的單親家庭所佔的比率,業已由個位數字上升至25 %
。他認為,因母親並無居港權而令家人分離的家庭數
目增加,因而令父兼母職並須申領綜援的個案比率亦
相應增加。

38.杜葉錫恩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此問題上的表現不
負責任。她指出,消防處不僅負責滅火工作,同時負
責執行防火措施;同一道理,政府亦應針對問題的根
源尋求治本辦法。主席表示同意,並要求衛生福利局
主動與保安局聯絡,向保安局提供詳細資料,闡述家
人分離的家庭所衍生的各種問題。

39.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