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件

臨時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會議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成立的

監護委員會的主席薪酬、非官方成員酬金及證人津貼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委員有關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章)而成立的監護委員會的主席薪酬、非官方成員
酬金及證人津貼的建議金額。政府會在財務委員會一
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會議上,請該委員會批准有
關建議。

背景

2.《1997年精神健康 (修訂) 條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二十七日制定,目的是使《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的條文更加完備,可為精神紊亂人士、弱智人士和他
們的照顧者提供更妥善的法律保障。其中一項主要改
善,是訂明設立一個獨立的監護委員會,為年滿18歲
的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 ( 在經修訂後的《精神健康條
例》內統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執行監護方面的
新條文。

3.根據經修訂後的《精神健康條例》第59J(2)及(3)條的
規定,監護委員會將由一名主席和不少於九名非官方
成員組成,他們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監護委員會主
席須具備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法律經驗,而在獲委任
的非官方成員當中:

  1. 最少三人必須是大律師或律師;

  2. 最少三人必須具有評定或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
    力人士的經驗,例如註冊醫生、社會工作者或
    心理學家;以及

  3. 最少三人必須具備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
    處的經驗(上文(a)及(b)項所述人士除外),例如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家長。

4.監護委員會將設有秘書處,共有職員四名。全部職
員均非公務員,他們的聘用條件將由監護委員會決定
,但不能比職位相若的公務員的一般聘用條件更優厚
。監護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見附件I

5. 監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和權力如下:

  1. 考慮委任監護人的申請並作出決定;

  2. 發出監護令;

  3. 覆核監護令;

  4. 就監護令的性質和範圍,向監護人作出指示。

6.在委任監護人時,監護委員會須確信該人士具備所
需能力,包括有能力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監
護人可獲授權進行下列事項 ─

  1. 規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2. 規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治療、職業、教
    育或訓練目的而在指定時間到指定的地方;

  3. 規定可讓任何註冊醫生、認可社會工作者或監
    護令指明的其他人接觸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4. 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送往指定的地方,並
    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的武力;

  5. 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接受醫療或牙
    科治療;及/或

  6.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供養或其他利益而
    代其持有、收取或支付監護委員會所指明的每
    月款項。

7.對於申請監護和覆核監護令的個案,監護委員會在
作出決定前,會研究醫療報告和有關方面(例如申請人
和社會福利署)遞交的其他文件,另外也會為這類個案
進行聆訊,並可能會傳召證人,而參與法律程序的人
士,可由律師代表出席。

建議

監護委員會主席


8.主席會主持聆訊,並引導監護委員會成員決定有關
申請的理由是否充分,又或是否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或
證供。主席須確保監護委員會秘書處可妥善運作,尤
以執行法定職責和規定為然,此外,亦須令社會人士
更深入認識監護委員會的工作以及經修訂的《精神健
康條例》內有關監護的新條文。由於這些工作既繁複
又費時,因此須由具豐富法律經驗、責任感強、有領
導才能和人際關係良好的人士擔任。

9.我們建議,主席的薪酬應等同於政府首長級薪級第
3 點,詳情見附件 II。在考慮主席的職級時,我們曾
參考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審裁處)的情況。審裁處目
前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 ( 基本薪金相等於首長級薪級
第3點)擔任主席,主要職責是覆檢精神病人在精神病
院羈留的期間,以及覆檢監護令及監管和治療令;這
些命令是就刑事法律程序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發出的。

監護委員會成員

10.監護委員會的非官方成員須在聆訊進行前審閱有關
文件,並因應需要,會晤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以
及在聆訊期間聽取證供和申述。鑑於這些職責與審裁
處的非官方成員相若,我們建議採用與審裁處相同的
酬金額,並把律師與註冊醫生列入同一類別。建議的
酬金額詳見附件III

證人

11.監護委員會可傳召證人出席該委員會的聆訊。由於
有可能被傳召的證人,與審裁處的證人屬同一類別,
我們建議採用相同的津貼額,詳情見附件IV

未來的工作

12.如獲財務委員會批准,我們會着手招聘主席和委任
成員,我們的目的是讓監護委員會可盡早在一九九八
年年中開始運作。

徵詢意見

13. 請委員省覽本文件的內容。



却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


OLA-6398.DOC



附件II


監護委員會主席的建議薪酬

支薪點/薪級

基本薪金政府首長級薪級第3點
(127,900 - 131,700元 - 135,500元)
現金津貼基本薪金的40.93%
(代替房屋福利、旅費津貼及教育津貼)
約滿酬金在圓滿完成合約後發放,金額相等於基本
薪金的25%

另加醫療、牙科護理和僱員賠償保險



附件III


監護委員會非官方成員的建議酬金


非官方成員酬金水平
大律師/律師/註冊醫生 每日3,000元或
每半日1,500元
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 每日2,000元或
每半日1,000元
其他 每日800元或
每半日400元



附件IV


監護委員會傳召的證人的建議津貼額


證人津貼額
專業或專家證人每日200元或
每半日100元

其他每日90元或每半日45元





OLA-639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