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C 部
事項編排


18. 各類事項的次序

   (1)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 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2條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舉行的會議除外︰

         (a)進行宣誓。

         (b)致悼辭及其他禮節性演辭。

         (c)臨時立法會主席宣讀各項文告及作出各項宣布。

         (d)提交呈請書。

         (e)將文件、委員會報告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
(於1997年9月10日修正)

         (f)向政府提出質詢及由政府作答。

         (g)由獲委派官員發表聲明。

         (h)作出個人解釋。

         (i)處理政府的法案及其他議案。

         (j)處理議員提出的法案及其他議案。

         (k)處理本議事規則第16(4)條(臨時立法會休 會待續議案)規定的事宜。

         (於1997年6月21日修正)

   (2)本條第(1)款(a)、(b)、(c)、(d)、(e)、 (g)及(h)段所述事項,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 ,但除(a)及(c)段所述事項外,其餘事項均須先 獲臨時立法會主席許可,方可進行。



19. 臨時立法會議程

   (1)臨時立法會議程由臨時立法會主席決定,並須有 中、英文本。每次會議所有經事先作出預告的事項, 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規定的 次序,列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

   (2)擬向政府提出的質詢,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 26(1)及(2)條(質詢的提出及答覆)的規定,列於 臨時立法會議程內。

   (3)在臨時立法會議程內,官員負責的法案及擬動議 的議案,須列於議員負責的法案及擬動議的議案之前 。

   (4)本條不適用於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 席 會議)或第12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舉行的 會議。 (於1997年6月21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