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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F 部
聲明
28. 獲委派官員發表的聲明
(1)獲委派官員如擬在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就任何有 關公共利益的問題發表聲明,須在該次會議開始前 ,知會臨時立法會主席。
(2)議員不得就該聲明進行辯論,但臨時立法會主 席可酌情准許議員向發表聲明的官員提出簡短問題 ,以求澄清該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