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I 部
會議規程
44. 主席決定為最終決定
臨時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
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分別就臨時立法會及委
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
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45. 臨時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1)臨時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
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如發覺有議員在辯
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
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向臨時立法會
或委員會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議
員不得繼續發言。
(2)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臨時立法會主席
、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
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臨
時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臨時立法會
秘書須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
命令得以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