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93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5/98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29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涂謹申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庫務局副局長
謝雲珍女士

庫務局助理局長(收入)
沈鳳君女士

海關助理關長
植華威先生

署理稅務局助理局長
朱鑫源先生

稅務局總評稅主任
陳伯呀先生

律政司政府律師(1)
梁東華先生

律政司政府律師(2)
鍾婉怡女士

列席秘書:

劉國昌先生
總主任(1)6

列席職員: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2

許兆廣先生
高級主任(1)5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677/98-99(01)號文件 -- 由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續議事項

議員審閱由政府當局提供,載列政府當局回應議員在1998年12月 3 日舉行的上次會
議席上提出的質疑的資料文件。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以下各點:

附表2 -- 《應課稅品條例》第2(1)條有關"出口"的定義的修訂

2.曾鈺成議員詢問,在"出口"的定義中使用"任何國家"和"另一國家"的用語,是否指
兩個不同的國家。律政司政府律師(1)的答覆是肯定的。

3.海關助理關長表示,"出口"的定義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泛指所有運出香港的貨
物,因而涵蓋多種情況。而第二部分是指明一種特殊情況(即"轉運"貨物的情況)亦被
包括在"出口"的釋義內。第二部分的提述並不影響第一部分的一般性定義及對第二部
分沒有提及的情況的適用範圍。根據"出口"一詞的現有詮釋,出口往聯合王國、內地
以至台灣的貨物均包括在"出口"定義的第一部分,而並非根據第二部分。

4.署理庫務局副局長補充,政府當局已檢討是否適宜在進行法律適應化修改的工作
時研究擬議的修訂,並認為該等修訂雖可改善有關定義的原文,但不一定須由法律
適應化修改計劃處理。故此,政府當局會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從
條例草案中刪除建議的修訂。

5.助理法律顧問2指出,由於"過境貨物"一詞在同一條例的釋義中,有關"外地"的提
述已由"香港以外的地方"一詞取代,因此,若撤消對"出口"的定義的修訂,在用語上
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署理庫務局副局長澄清,"外地"一詞必須修訂為"香港以外
的地方",以保留"過境貨物"一詞涵蓋中國內地的原意。不過,根據"出口"的定義的
現有詮釋,不論"出口"的定義的擬議修訂是否通過,出口至中國內地的貨品,在任
何情況下均會被界定為出口貨品。對於政府當局撤消擬議修訂的建議,議員並無其
他意見。

    (會後補註: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草擬本於1999年1月11日隨立法會
    CB(1)739/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徵求他們的意見。秘書處並未收到議
    員提出的其他意見。)

附表4 -- 《稅務條例》第8(2)(h)條的修訂

6.主席察悉,若《稅務條例》第8(2)(h)條的擬議適應化修改獲得實施,則由中央人
民政府聘請在香港提供臨時服務的人士,會獲豁免繳交薪俸稅。她詢問,目前是否
有任何人士合資格獲得該項豁免,她並指出,若經修訂的條文不會適用於任何人,
則該條可能無須作出適應化修改,而僅須予以廢除。署理稅務局副局長及署理庫務
局副局長解釋,在收到報稅表前,政府當局不可能確定是否有任何人根據已修訂的
第8(2)(h)條,符合獲得該項稅款豁免的資格,政府當局亦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此
外,由於給予聯合王國政府的稅款豁免為主權移交前的一項長期安排,政府當局認
為應為中央人民政府保留此項安排,因此提出對此條作相應的適應化修改。

附表4 -- 修訂《稅務條例》第39E(5)條中"香港飛機的經營者"的定義

7.律政司政府律師(1)表示,《稅務條例》第39E(5)條提到一項聯合王國法令,即
《1977年飛航( 海外地區 )令》。政府當局已建議就該條進行適應化修改,以確保該
條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一致。律政司政府律師(1)解釋
,就法律適應化修改的目的而言,該等提述可考慮予以廢除或以恰當的提述取代。
當局並不建議廢除有關提述,因為這會影響該條的運作,即納稅人士(包括飛機經營
者)就租賃機器和資本裝置的資本開支可得的免稅額。因此,政府當局已決定採用以
恰當的提述取代的辦法。由於該項聯合王國命令經本地化成為《1995年飛航( 香港 )
令》(《民航(修訂)條例》 (1997年第66章)第11條,現為《民航條例》(第448章)的附
屬法例),因此,政府當局已建議以"《1995年飛航(香港)令》"取代聯合王國命令的
提述。雖然擬議的修訂應可在1995年在該聯合王國命令被《1995年飛航(香港)令》
取代時一併處理,但擬議修訂亦屬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的範圍,即處理一項不應保
留在香港法例的聯合王國命令的適應化修改問題。

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

附表6 --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

8.議員由條例草案附表 6 第10條起繼續逐項審議此條例草案。議員察悉,政府當局
已在資料文件中列明有關理據,解釋為何對《印花稅條例》第V部第38至47條有關
豁免和寬免的條文進行適應化修改。議員對有關修訂並無提出其他問題。

附表7 --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

9.主席詢問,《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有否任何明訂條文,以約束國家,包括香港
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署理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雖然在這方面並無明訂
條文,但公務員在進行官式訪問時須繳付離境稅。

附表8 -- 《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

10.主席詢問該條例對國家有否任何約束力。署理庫務局副局長在答覆時表示,根據
該條例附表2,載著為政府服務,正在執行與隧道範圍有關職務的公職人員的汽車,
獲豁免繳付海底隧道使用稅。

附表9 -- 《儲稅券條例》(第289章)

11.關於"總督"此提述的適應化修改,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採用以下原則:若有關"總
督"的提述在涉及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的情況下出現,會使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一詞,以符合《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的其中一項規定,即行政長官在制定附屬法
例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在其他情況下,會使用"行政長官"一詞。有鑑於此
,政府當局已建議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代替《儲稅券條例》第3(1)條中對"總督"
的提述。

12.黃宏發議員指出,在《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及《1998年法律
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的指導原則的會議席
上,他已對上述原則表示懷疑;考慮到政府內部的實際情況,他並因而懷疑是否適
宜把"總督"的提述修改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主席並詢問,《儲稅券規則》(第
289章附屬法例)的修訂,是否由當時的總督根據《儲稅券條例》(第289章)第3(1)條制
定;若是,在作出修訂前有否徵詢行政局的意見。署理庫務局副局長答允在會議後
提供更多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供的額外資料已於1999年1月27日隨立法會
    CB(1)807/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13.鑑於以上各點,議員答允押後研究此事項,直至《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
案》委員會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法律適
應化修改計劃中採用的一般原則。秘書會注意事態發展,並告知議員有關情況。

附表10 --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14. 議員對該條例的修訂並無特別的意見。

附表11 --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

15.主席詢問,政府擁有的汽車是否須繳付汽車首次登記稅。署理庫務局副局長表示
,根據另一項條例,政府擁有的汽車獲豁免繳付首次登記稅。

附表12 -- 《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

16. 議員對該條例的修訂並無特別的意見。

未來路向

17.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法案委員會基本上已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在政府
當局就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2(1)條的"出口"定義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
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
例草案》委員會就適應化修改"總督"的提述的規限原則作出最後決定後,法案委員
會支持此項條例草案。

18.議員並答允,在《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及《1998年法律適應
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有關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前,法案委員會不會
提出恢復二讀辯論此項條例草案。

    (會後補註:主席已於內務委員會1999年1月15日的會議席上作出口頭報告。)

19. 主席表示,暫時無須安排舉行另一次會議。

II 其他事項

2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