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1)713/98-99(01)號文件

政府就關治平先生所提交
有關《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的立場書
作出的回應


下文是政府就關先生的立場書提出的回應。

第1段

關先生認為,既然80毫克的限度已證實行之有效,把限度進一步收緊至50毫克
,不但沒有必要,而且於理不合。


自從當局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80毫克之後,本港的夜
間交通意外數目一直穩步下降。不過,司機體內含酒精量超過上述限度的個案數目
仍然偏高 -- 在過去三年,每兩名遭警方發現曾經喝酒的司機當中,便有一名體內含
酒精量超過80毫克的限度。事實上,在一九九七年,每十名在交通意外中喪生的司
機當中,有三名曾經喝酒。此外,在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中,共有 6 名未曾喝
酒的司機,19名乘客和13名行人喪生。從這些統計數字看來,目前情況尚有改善的
餘地。政府認為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緊至50毫克,可有助於減少
交通意外和傷亡人數(請參考第6段)。

第2段

關先生認為,收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會抹煞或削弱把限度定為80毫克可
能達到的效果。


收緊血液中含酒精量限度的建議,會有兩方面的效用。第一,可以令司機格外留神
,避免在駕車前喝得過量。第二,假如收緊上述限度,更多人(約15%)會有可能被檢
控,因而可加強阻嚇作用。

第3段

關先生認為,海外多個國家仍然沿用80毫克這個限度,本港實無理由把限度改
為50毫克。


我們提出的建議,符合國際趨勢。世界醫學聯會和歐洲委員會都建議把限度定為50
毫克。多個歐洲和亞洲國家已進一步收緊上述限度,例如法國、德國、比利時和奧
地利,都已把限度由80毫克改為50毫克。英國在一九九八年七月發表的一本交通事
務白皮書內指出,酒後駕駛仍然是造成致命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並承諾檢討是否
有需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鑑於這是國際趨勢,本港
遲早也要考慮是否應收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其實,要研究的問題是,目前是
否實行上述建議的適當時候。

第4段

關先生認為,目前的選擇是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80毫克或50毫克,而
不是50毫克或者零。


我們同意這一點。政府沒有打算完全禁止司機喝酒。

第5段

關先生認為,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緊為50毫克的實際效用,
仍然有待確定。


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緊為50毫克,以及交通意外下降,兩者的相互關
係早已為海外研究證實。根據以倫敦為基地的酒精研究所調查所得,法國把血液中
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後,在一九九五年,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數減
少了4%。比利時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50毫克後,在一九九五年發生的致命
交通意外減少了10%,在一九九六年更減少了11%。德國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同
樣降低後,一九九八年在科隆發生涉及喝酒的交通意外,減少了50%。我們知道,
假如本港採納了上述建議,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收緊為50毫克,那麼,在過去
三年,因酒後駕駛而被拘控的司機,理應會增加15%。

第6段

關先生認為,修改有關法例的建議,實際上會把刑事責任加諸所有在駕車前曾
喝酒的司機身上。


要考慮的問題是,把哪一個標準用作法律上認可的標準才對。50毫克和80毫克的限
度,海外的國家都有採用。收緊上述限度的理據,是基於下列考慮因素而提出的:

  1. 政府無意禁止司機喝酒。建議收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用意是促請司機
    既為自己着想,又為保障其他守法的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假如他們曾
    喝下的酒精分量超過法定限度,便鼓勵他們不要駕車。

  2. 收緊上述限度符合國際趨勢。這做法的理據亦為大量的海外科學研究及調查
    所確立。

  3. 我們曾慎重考慮,收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後,會否令曾喝酒的受影響人
    士遇到不必要的困難?我們的結論是不會有這種情況。本港的公共交通網絡
    四通八達,曾喝酒超過法定限度的司機沒有理由難以找到其他交通工具代步。

第7段

關先生認為,在駕車前曾喝酒但並未喝得過量的司機如牽涉入交通意外,可能
須為沒有喝酒的司機所犯的錯誤或鹵莽行為負上責任。


警方和法院在決定採取某一項行動前,肯定會考慮所有情況和因素。

第8段

關先生認為,把限度定為80毫克以外的另一選擇,是禁止司機喝酒。


政府沒有打算禁止司機喝酒。


運輸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