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767/98-99(01)

關於議員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舉行的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首次會議上提出的問題
政府作出的回應


問題1

目前有沒有海外研究可以證明,收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對於減少交通意
外和減低牽涉入車禍的危險確有成效?


海外的研究已經證明,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緊至50毫克,與交通意
外的減少,兩者確有直接關係。

根據以設於倫敦的 (酒精研究所) 調查所得,法國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
降至50毫克後,在一九九五年,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數減少了4%。比利時把血液中
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緊至50毫克後,在一九九五年發生的致命交通意外減少
了 10% ,在一九九六年更減少了11%。德國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同樣降低後,
一九九八年在科隆發生涉及喝酒的交通意外,減少了50%。

據美國 (國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 在一九九六年發表的報告,發生車禍的危險,
會隨着司機血液中所含的酒精量上升而倍增。該報告指出,較諸沒有喝酒的司機,
血液中含酒精量介乎20至40毫克的司機因車禍喪生的危險,估計會增加 1.4 倍;含
酒精量介乎50至90毫克的司機,危險會增加11.1倍;介乎100至140毫克的司機,會
增加48倍;含酒精量達150毫克或以上的司機,發生致命車禍的危險更會增加380倍。

一九九零年, 澳洲 (聯邦道路安全局) 發表了一份報告,指出血液中含50毫克酒精的
司機發生車禍的危險,較血液中完全不含酒精的司機高兩倍;如含80毫克酒精,則
高出3.5倍。同一項研究並發現,新南威爾士和昆士蘭兩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
由80毫克收緊為50毫克後,交通意外的死亡人數減少了4%,夜間發生的交通意外則
減少8%。

這些研究證實了以下看法: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80毫克收緊至50毫克,可減
少交通意外的傷亡人數。

問題2

是否有醫學證明,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50毫克可以作為一個分界,去
區分一個人的判斷力是否已受到酒精的影響?


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50毫克,是世界醫學聯會和歐洲委員會所贊同的標準
。一九九五年,當局提出《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以推行酒後駕駛法例,香
港醫學會當時發出一份新聞稿,大力支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法定限度定為每100
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新聞稿見附件A)。該會亦指出研究證實: "酒精影響中樞神
經系統,令人感覺遲鈍,反應緩慢,以及察覺危險的能力受損。司機每100毫升的
血液只要含有50毫克酒精,他們察覺危險的能力就會受到影響;如含量達80毫克,
駕駛能力便顯著降低。為了防止意外發生,曾經喝酒的人即使自以為仍能察覺危險
,我們也應勸諭他不要駕車。"

問題3

在外國,當局向市民宣傳有關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方面有什麼經驗?

在澳洲,( 聯邦道路安全局 )勸諭市民,第一個小時不宜喝超過兩杯標準分量的酒,
其後不宜喝超過一杯標準分量的酒,才能把酒精濃度保持低於50毫克。至於女士,
則每小時不宜喝超過一杯標準分量的酒。所謂標準分量的酒,是指任何含有10克酒
精的酒類。

在英國,( 皇家預防交通意外協會 )告知市民,如果他們進餐後喝下2 1/2品脫的啤酒
,血液中的含酒精量會頗迅速地上升至80毫升。當局沒有界定一品脫啤酒的酒精含
量。

在美國, (全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建議,男士在一小時內喝下三杯酒,女士在一
小時內喝下兩杯酒,血液中的含酒精量便會達到50毫克。上文所指的酒,是一小杯
以蒸餾法製成的酒、一罐啤酒或一杯葡萄酒,而其中的酒精含量均為0.45安士。

由此可見,即使外國的道路安全機構,亦只可以提供粗略的指引,以便市民估計血
液中的含酒精量。但提供上述幾種指引的有關機構,都不約而同地表明所謂指引的
局限性:即評估方法都只提供粗略的指引,因為血液中實際的酒精含量會受到多種
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包括所喝的酒類、喝酒時所吃的東西、司機的體重、性別和新
陳代謝的速度等。

問題4

政府會否考慮提供一些指引,說明在血液中含酒精量不超過50毫克這個建議限
度之下,司機可以喝哪類啤酒/葡萄酒,可以喝多少?


我們已參考海外道路安全管理機關的意見,修改先前建議的指引。鑑於不同酒類的
酒精含量差別很大,而體質不同的人喝酒後受影響的程度亦各異,政府只宜提供一
些粗略的指引。較具體地說,是第一個小時喝一罐半啤酒 ( 每罐容量為350至370毫
升,酒精含量為5%),或兩小杯葡萄酒(每杯容量為100毫升,酒精含量為15%)。不過
,由於這都是作為粗略的指引,過份具體說明反會有誤導之虞。我們會進一步考慮
有關事宜,然後才決定採取何種最適合的宣傳措施。

問題5

過去三年,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事件中,在意外中死亡的司機血液中含酒
精量為何?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 (一月至十月) 期間,共有39名司機在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
外中死亡。這39名死者血液中含酒精量如下:


血液中含酒精量
年份 1至50毫克 50至80毫克 超過80毫克 總計
1996 4 0 9 13
1997 4 3 7 14
1998 1 4 7 12

9 7 23 39

以上數字顯示,這些在車禍中喪生的司機,血液中含酒精量達50至80毫克者佔相當
大的比例。

問題6

自從酒後駕駛法例頒布後,有多少宗個案的司機拒絕應要求提供樣本,當中有
多少人被定罪?


自從上述法例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頒布後,有 119 名司機拒絕接受酒精測試。大部
分拒絕接受測試的司機,是因為知道測試結果會顯示他們曾經喝酒。與同期內當局
要求接受酒精測試的總人數比較,這 119 名司機只佔極少數。被檢控的司機當中,
68人被定罪, 6 人獲裁定無罪,37人正在候審。有關酒精測試結果的詳情,請參閱
附件B

問題7

對於違反有關血液中含酒精量限度的法例規定,外國的刑罰為何?

有關外國對酒後駕駛罪行的刑罰,撮述於附件C

問題8

當局可否制定一個更科學的機制,針對喝酒分量不同 (即血液中含酒精量不同)
的司機,處以輕重不一的懲罰和扣減不同分數?


目前,酒後駕駛的最高刑罰如下:

  1.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5,000元和監禁三年。

  2. 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五年內第二次被
    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和監禁12個月。

  3. 被定罪的司機會因每宗違例駕駛罪行被記10分。

  4. 在五年內第二次或隨後再次犯有關罪行的司機,可能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
    於兩年。

目前,首次因酒後駕駛而被定罪的司機會被記10分。我們認為,這項懲罰已能發揮
適當的阻嚇作用。事實上,法例規定,在五年內第二次因酒後駕駛而被定罪的司機
,會被吊銷駕駛執照最少兩年。

根據現行法例,法庭有權考慮被告所犯的酒後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後果,判處不
同的罰款和監禁刑期。如果按血液中含酒精量超出法定限度的不同幅度,硬性規定
不同級別的刑罰,則會令法官判處適當刑罰的酌情權受到限制。

我們不贊成按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水平,硬性規定不同級別的刑罰,因為這會令市民
以為因血液中含酒精量超出建議法定限度的幅度不同,可接受的程度也各異。這可
能會削弱法定限度本身的阻嚇作用。

問題9

既然美國 (國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 已公布其研究報告,為何美國某些州仍
採用血液中含酒精量較高的限度?

美國有14個州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80毫克,兩個州則沒有訂明限度。至於
為何不同的州採納不同的標準,我們沒有進一步的資料。我們相信,每個州已考慮
轄下居民的需要,以及當地社會對酒後駕駛的看法,然後才作出決定。


運輸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