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議員在1999年6月8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一覽表


I 一般事宜

部分議員認為法律適應化計劃的範圍將不免涉及解釋《基本法》及改變政策,以
便使該等條例的條文符合《基本法》。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檢討法律適應化計劃的
原則,並考慮只在該計劃下處理詞語的技術性修改,以及在進行適應化修改時因
應預期會出現政策改變而建議作出的修訂。

II 附表1第13條(《海底隧道附例》(第203章,附屬法例)附例第4(1)條)
附表2第14條(《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第215章,附屬法例)附例第4(1)條)
附表10第12條(《大老山隧道附例》(第393章,附屬法例)附例第4(1)條)


議員認為在此等條文中有關"官方"的提述應予以適應化修改為"政府",使所有有
關隧道的法例出現一致的情況。政府當局應考慮就該5條有關隧道的法例因政策
改變而建議作出修訂。

III 附表8第62條(《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規例第2(1)條)
附表8第64條(《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規例第41(2)(a)條)


政府當局既打算把"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此一定義的"官方"一詞適應化修改為"國
家",便應就所有條文中包含該定義的提述,以及該等條文在進行適應化修改後的
效力,提供進一步資料。

IV 附表9第2條(《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第17條)

政府當局應就規管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及車輛的現行法例中有關簽發駕駛許可證
、車輛牌照及登記、以及豁免遵守具法律約束力的交通罰則(如紀錄違例駕駛的分
數及取消駕駛資格)等事項提供詳細資料。

V 附表5第3條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4)條

  1. 政府當局應提供理據,闡明當局認為"女皇陛下"的釋義不單指女皇
    本人,因而應予以適應化修改為"國家"的論點;及

  2. 政府當局應詳細具體說明哪種類別的汽車可獲豁免遵守投保第三者
    保險的規定。議員並對豁免範圍可能過分廣闊(以至包括國家駐港
    機構的財產)深表關注。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