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9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7/98

《商標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29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馮志堅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女士

署理知識產權署署長
張錦輝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栢偉文先生

署理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宗殷先生

列席秘書 :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1)1

列席職員 :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2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1)6

I 選舉主席

丁午壽議員(在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中,在立法會排名最先的議員)主持主席選舉。他請議員提名主席人選。

2. 吳靄儀議員獲梁劉柔芬議員提名,並獲得單仲偕議員和議。吳靄儀議員接受提名。

3. 由於並無其他提名,席上宣布吳靄儀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隨後接手主持會議。

4. 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選舉副主席。

5. 主席促請議員在初期提出對條例草案的基本關注事項,以便預留充分時間進行討論,以期在1999/2000年度立法會會期結束前完成審議工作。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條例草案的整體介紹

6. 應主席邀請,工商局副局長表示,由1873年開始,香港已為保護商標而提供獨立的註冊制度。《商標條例》(第43章)訂定商標註冊及備存的準則及程序。《商標條例》自1955年制定以來,大體上維持不變。隨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慣例在此段期間不斷演變,政府當局認為必須使香港的商標法現代化。

7.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以電腦輔助,向議員簡介使商標法現代化的背景、當局曾進行的諮詢工作,以及條例草案的目的及主要特色。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解釋,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於1995年簽訂,列明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為確保達到此等標準,現行的《商標條例》須予以現代化。其他普通法體系中商標法的發展,亦推動香港改革其法例。有關改革的理念,是因應國際間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發展,減省繁瑣的手續,使商標更易註冊,令更多標誌可註冊為商標、提高註冊程序的透明度,以及提供更佳的保障。他表示,條例草案亦提及其他事項,例如用盡權利及比較宣傳等。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曾於會議席上提交一套講解資料,該套資料在會後已隨立法會CB(1)177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用盡國際權利

8.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說明"用盡國際權利"的概念時表示,此一概念與平行進口的概念有密切關係。平行進口是指由特許分銷商以外的人士進口正牌貨品。例如,倘若擁有人在印尼市場推出貨品,而隨後印尼有人把該貨品引入香港,問題是該擁有人制止其他人把該貨品引入香港的權利有否用盡,或他是否仍有其他形式的剩餘權利。就商標而言,問題是,假如就某些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推出市場的貨品而使用某註冊商標,而該等貨品是由擁有人或經其同意而在該商標下推出市場的,則該項使用是否侵犯該註冊商標。

比較宣傳

9. 為說明比較宣傳的涵義,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表示,假定一間稱為A公司的電話公司聲稱其電話收費較銷售相同服務的B公司的收費低,倘若A公司列出其較優勝的服務,並請購買者把其價格優勢與B公司比較,則A公司所作的宣傳會被視為比較宣傳。

互聯網領域名稱

10. 單仲偕議員詢問,條例草案有否納入適當的條文,以顧及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署理知識產權署署長察悉單議員有關註冊互聯網領域名稱的關注。他表示,此問題屬於條例草案範圍以外的事項,而條例草案的基本目的是要使香港的商標法現代化。自今年年初以來,國際間在互聯網領域名稱的註冊方面已有所發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正考慮設立國際組織,以行政手段規管互聯網領域名稱的註冊事宜。該構思是,倘若把互聯網領域名稱註冊的目的是要使馳名的商業機構無法註冊,有關的國際組織會以行政手段將有關的註冊否決。由於此一構思只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時討論的初步意念,政府當局認為該條例草案不宜在現階段納入有關事項。

《商標規則》

11. 應主席邀請,署理知識產權署署長扼要解釋條例草案中每部分的主要條文。議員察悉,《商標規則》的草擬工作快將完成,而政府當局稍後會向法案委員會提交該等規則的草擬本,以供考慮。

所須的進一步資料

12. 為方便審閱條例草案,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資料:

  1. 當局曾就條例草案草擬本進行諮詢的機構╱個人名稱;他們關注的主要事項;以及條例草案的條文有否及如何處理這些關注事項;

  2. 現行《商標條例》及該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的比較,以及各項主要更改的原因;

  3. 條例草案第二份草擬本與條例草案各項主要差異的比較;及

  4. 條例草案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的商標法在主要特色方面的比較。

13. 署理知識產權署署長回應梁劉柔芬議員時表示,註冊商標所賦予的權利會局限於某一地方。在香港註冊的商標需要在國內註冊,才可享用國內商標註冊制度所賦予的權利。政府當局察悉議員對國內商標制度及商標法的關注。如有需要,當局亦會在稍後階段提供資料文件。

諮詢

14.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曾於1997及1998年先後兩次就條例草案草擬本諮詢40多間機構,包括主要的商標擁有人、有關界別的使用者、法律專業人員及學術機構。議員同意邀請獲諮詢的機構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議員會在稍後階段決定應否邀請部分機構向法案委員會發表意見。

會議時間表

15. 議員同意,法案委員會未來兩次會議將於下列日期及時間舉行:

  1. 1999年9月13日下午4時30分;及

  2. 1999年9月27日下午4時30分。

III 其他事項
1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