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條例草案擬稿第二稿與商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分別


第二稿條例草案改動
1. 第2條
(釋義)
第2條
  • 刪去承認人與社團的定義;毋須就這些詞語界定定義。
  • 世貿成員與巴黎公約國的定義已予修改,以便由規例指定。
  • 加上"官方公報"的定義。
2. 第9條
(註冊商標屬財產權利)
第9(3)條 納入第9(3)條,以清楚訂明公共機構和個人均受條例草案所約束。
3. 第10(1)(c)條
(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
第10(1)(c)條 在"行業"後加上"或業務"的字眼。
4. 第18(5)、(6)條 第19條
(用盡註冊商標所賦予的權利)
用盡註冊商標所賦予的權利的概念,在條例草案中自成一條。
5. 第19條
(比較性的廣告宣傳)
第17(7)條
(註冊商標的侵犯)
把有關比較性的廣告宣傳的條文,編排在不同的條目下。
6. 第24條
(就無理威脅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要求濟助的法律程序)
第24條 增訂第24(6)條,以確保如某商標的註冊擁有人或特許持有人已就侵犯該商標進行訴訟,則被訟一方不得繼續無理威脅的訴訟。
7. 第83(2)條
(針對處長的決定或命令的上訴)
第83(2)條 上訴聆訊現須以公開形式進行。
8. 第86條
(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
第86(3)條賦權訂立規則,以授權處長規定有關方面提供訟費的保證。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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