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51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8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4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18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馬逢國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3
高德律先生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衛生)6
劉中健先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行政及策劃)
陳漢儀醫生

衛生署首席醫生(3)
鍾偉雄醫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政府律師
許行嘉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主席歡迎鄧兆棠議員加入法案委員會。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政府當局對8份意見書的回應
(立法會CB(2)660/98-99(01)號文件)

2.議員扼要討論該份文件。主席隨後邀請政府當局的代表加入討論。議員同意與政府
當局就文件各項內容逐一進行討論。

第1項 -- 違例罰款

3.議員接受政府當局的回應,同意除罰款外,處以監禁及吊銷牌照亦可收到阻嚇作
用。

第2及3項 --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的成員組合

4.梁智鴻議員表示,醫療界認為或可委任持牌人和負責人為管理局成員,原因是他們
可提供專業意見。至於政府當局擔心出現利益衝突,梁議員表示,鑑於管理局成員人
數眾多,持牌人和負責人對管理局影響過大的機會甚微。何敏嘉議員不同意梁議員的
見解,他認為可透過其他途徑向管理局表達專業意見。議員接受政府當局所作的回應
,但認為政府當局應更詳細地解釋禁止持牌人和負責人出任管理局成員制這類委任的
原因。

5.關於委任曾接受生殖科技服務的業外人士為管理局成員的建議,主席憂慮此舉或會
披露有關人士的身份。何敏嘉議員在回應時表示,情況未非必然,因為不論政府或管
理局均不應披露這方面的任何資料。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贊同此見解,並表示並無限制
委任業外人士為管理局成員,但可能難以辨別那些人曾接受生殖科技治療。

6.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應鄧兆棠議員的詢問時解釋,建議管理局男女成員人數應相
等的目的,是平衡管理局內不同的意見,因為男性和女性可能從不同的角度,考慮道
德、法律、社會及操守等問題。

第4項 -- 生殖科技活動的紀錄

7. 議員贊成香港中文大學(下稱*中大*)的意見,認為不應由個別單位發布生殖科技活
動的數據,以預防披露曾接受生殖科技治療的個別人士的身份,並防止個別單位宣傳
其服務。關於政府當局的回應,表示有待未來的管理局決定發布的資料詳情,何敏嘉
議員對此有所保留,認為現時便應作出決定。他又建議應分階段發布生殖科技活動的
數據。初期應發布總括數據,或以個別單位不會被識辨的方式發布資料。數年後,當
生殖科技程序越趨普遍,或可考慮提供更詳盡的數據。

8.梁智鴻議員表示,雖然法例可訂明個別單位提交的報告數目,但不應指明報告應涵
蓋的資料詳情。他建議應讓管理局作出彈性安排,就報告應包括的資料提供指引。衛
生福利局副局長答稱,提供生殖科技活動統計的規定,大體上已於條例草案第4(1)(b)
(ii)條列明,規定管理局須刊登或提供關於已進行的*有關活動*的統計及摘要。不過,
實難阻止個別單位以年報方式,刊登曾進行的生殖科技活動的結果。梁議員補充說,
亦沒法阻止這類單位透過醫學刊物披露有關生殖科技的資料。

第5項 -- 只限向已婚夫婦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9.主席關注禁制向未婚人士提供生殖科技程序,或會在法律上受到質疑。高級助理法
律顧問表示,英國的《1990年人類授精及胚胎學法令》已實施約8年,據他所知,此
項法律條文並沒有引起任何法律訴訟程序。他表示有關規定沒有違反香港各項反歧
視的有關條例。鑑於中大指出,在外國類似的法例曾在法律上受到質疑,並獲勝訴
,主席指示法案委員會秘書請中大提供外地案例的詳情,以期在有需要時,可收緊
此項條文的規定。

10. 梁智鴻議員表示,為着兒童的福祉,他贊成應只限向已婚夫婦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第6項 -- 入口精子

11.議員察悉中大憂慮入口精子會成為商品。梁智鴻議員表示,雖然代母安排或會涉及
商業交易,但他認為這情況不可能發生在捐精者及接受入口精子的人的身上,理由如
下:第一,不可能列明捐出的精子的特性;第二,所有入口精子均以數字編號,並無
捐精者的姓名;第三,只有業內的專業機構,才具備提供儲存入口精子的科技。

12.何敏嘉議員表示,他較為關注香港入口精子和外地出口精子的監察機制、入口精子
的品質控制和保存技術、提供捐精者的資料,以及出口精子的一方應否屬海外國家的
法定機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曾考慮禁止入口精子,但考慮到香港少
數族裔人士可能有此需求後,於是決定應批准此項服務。

13.衛生署助理署長表示,雖然入口配子或胚胎不受《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下稱
"條例草案")所規管,但實務守則會指明有關入口配子或胚胎的規定。

14.何敏嘉議員關注入口的精子會否帶有遺傳病。梁智鴻議員在回應時表示,為能確定
捐精者的身份、減少遺傳疾病的機會、確保精子的質素受到控制,以及控制成功授精
的個案數目,世界各地均已趨向使用由信譽昭著機構的精子庫所提供的精子。主席指
出,少數族裔所來自的國家也許並無精子庫,未能達致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較早時所提
及的需求。何敏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設立妥善的監管機制,並索取有關外國慣例
的資料。

第7至9項 -- 輔導、條例草案的追溯力及胚胎研究

15. 議員接受政府當局對以上3項問題的回應。

第10項 -- 管理局的正、副主席

16.主席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亦禁止醫生出任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主席。梁智
鴻議員在回應時指出,由於器官移植手術必須由醫生進行,因此若由醫生出任委員會
主席,或會出現利益,但他不明白為何禁制不涉及生殖科技程序的其他專科醫生(如矯
形外科醫生),出任管理局正、副主席一職。鄧兆棠議員及劉漢銓議員贊成此見解。

17. 議員察悉,在以往的會議席上曾討論此議題,政府當局仍在考慮此事。

第11及12項 -- 持牌人及負責人

18. 議員察悉,在以往的會議席上曾討論此議題。

19.關於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梁智鴻議員表示,是否准許某人同時兼任持牌人及負責
人的決定,會影響所要求的資格。何敏嘉議員表示,情況未必如此,因為政策可准許
同一人或不同人士為持牌人及負責人。鑑於生殖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議員同意不應
在法例內訂明所需資格。考慮到負責人定會涉及生殖科技服務,議員亦同意應由管理
局決定其資格、經驗和背景,並在實務守則內或以附屬法例形式加以訂明。

待議事項一覽表
(立法會CB(2)660/98-99(02)號文件)

20.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跟進待議事項一覽表內尚待審議的第1、2、3、7、9及10項。

查閱資料
(政府當局的文件於會上提交,並於1998年11月19日隨立法會CB(2)672/98-99號
文件送交議員)

21.衛生署首席醫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概述該文件所載有關澳洲在查閱資料方面的做
法。主要而言,在維多利亞省及西澳洲省,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的子女,有權查閱
不能辨別捐贈生殖物質人士身份的資料。在維多利亞省,家長及其子女亦可查閱可辨
別捐贈者身份的資料,而捐贈者亦可查閱由其精子所成孕的子女及其父母的資料。

22.梁智鴻議員重申,披露捐贈者身份會引致很多問題,如勒索、遺產糾紛,以及令捐
精者卻步等。他表示澳洲的做法僅可作為參考,因為在決定某項政策前,必須考慮該
地區的文化背景。何敏嘉議員認為,現有的資料並不足夠,並要求政府當局搜集多些
有關英國及美國慣例的資料,供議員考慮。

23.鄧兆棠議員問及子女在遺產方面所享有的權利,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在回應時解釋,
《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9至12條,就藉醫療懷孕或出生的子女的 "母親"及"父
親"的定義作出規定。基本上,經由生殖科技程序而懷孕的母親,會被視為懷有的子
女的母親,而該名女性的丈夫,或與其共同接受生殖科技治療的男性伴侶,會被視
為子女的父親。捐精者不會被視為子女的父親。

代母懷孕
(政府當局的文件於會上提交,並於1998年11月19日隨立法會CB(2)672/98-99號
文件送交議員)

24.衛生署首席醫生向議員概述該文件所載、有關政府當局在最後制定代母懷孕政策前
所考慮的意見,以及外國的法定管制。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補充說,政府當局仍在等候
美國的回覆。何敏嘉議員表示,鑑於代母懷孕問題相當複雜,當中涉及社會、道德、
倫理及法律事宜,他希望取得更多有關英國及美國代母懷孕慣例的資料作為參考。政
府當局答允搜集有關資料。

25.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解釋,與生殖科技無關的代母懷孕,是
指一對已婚夫婦與一名女性所達成的協議,由該對已婚夫婦的男方,在非經生殖科技
程序下令該名女性懷孕,因而出生的子女將交予該對已婚夫婦。梁智鴻議員指出,鑑
於條例草案禁止使用婚姻雙方的配子以外的捐贈配子,作為代母安排,因此與生殖科
技無關的代母懷孕在香港並不合法。

26.梁智鴻議員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解釋有關代母懷孕"在法律上不能強制執行"、 "在
法律上可行"及"不合法"三者之間的分別。他表示,法律上不能強制執行的代母懷孕是
指已婚夫婦與代母之間所訂定的合約安排,不得由作出該安排的人強制執行,亦不得
針對合約的任何一方強制執行。倘代母安排在某個家不能強制執行,則代母懷孕在該
國必定是"在法律上可行"的。倘某國家禁止作出代母安排,則代母安排便屬"不合法"。
就香港而言,若該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則涉及商業交易或捐贈配子的代母安排
屬違法行為。

胚胎研究

27. 關於製造胚胎作研究之用,議員察悉,條例草案第13(1)條禁止在受精後14天進行
胚胎研究、混種受精,以及將胚胎進行無性繁殖。衛生署助理署長在回應何敏嘉議員
時表示,供研究用的胚胎,屬接受治療夫婦所剩餘的胚胎,並徵得他們同意,捐出胚
胎作研究用途。條例草案第13(1)(b)條訂明,禁止保留或使用已出現原痕的胚胎,此項
禁制與國際慣例一致。衛生署助理署長解釋,原痕指胚胎於受精後大約14天所形成的
早期神經組織。她表示條例草案第13(1)(a)至(f)條所載的禁制頗具技術性,當中有些涉
及人類與非人類配子的受精,基於道德理由須予禁止。議員沒有提出其他問題,並同
意胚胎研究應予管制。

28.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並要求當局就性別選擇、冷藏的限制及有關
的外國慣例事宜擬備文件,供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II. 內部討論

29.梁智鴻議員及陳婉嫻議員建議邀請團體出席日後舉行的會議,以發達意見。何敏嘉
議員表示,除非團體另有意見補充,否則無須邀請他們出席會議。梁議員及陳議員認
為,團體作出口頭陳述時,能更充分表達意見。經討論後,議員同意待法案委員會完
成審議各項政策事宜後,及在開始逐項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前,邀請以下曾參與生殖
科技有關活動的團體出席會議 --

  1. 香港大學;

  2. 香港中文大學;

  3.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及

  4. 養和醫院。
III. 下次會議日期

30.下兩次會議將分別在1998年12月8日及1999年1月5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31. 會議於上午10時2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