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7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4/98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22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榮燦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李立新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盧志偉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陸綺華女士

稅務局助理局長
劉麥懿明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
牌照事務處總主任
袁漢權先生

律政司
高級政府律師
鄺美霞女士
應邀出席者: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
執行總幹事
李漢城先生

助理執行總幹事
陳淑芳女士

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

主席
劉功成先生

理事
林惠龍女士

理事
周順鏞先生

港九賓館旅業商會有限公司
張浩先生
黃作民先生
譚天德先生
吳明澤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主席歡迎香港酒店業主聯會、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及港九賓館旅業商會有限公司的代表出席會議。

I. 與團體代表會晤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
[立法會CB(2)438/98-99(01)號文件]

2.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李漢城先生應主席所請,重點講述其意見書所載兩項關注事項。首先,香港酒店業主聯會要求政府當局分開界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內"hotel"及"guesthouse"("旅館")的涵義。其次,該會建議把牌照的有效期延長至最多可達7年。李先生表示,按簡單的分類系統區分"酒店"與"賓館",會有助為海外旅客提供清晰的指引,使他們可在香港覓得合適的酒店下榻,從而為本港酒店樹立更佳的國際形象。至於把牌照有效期定為7年的建議,李先生表示,這會方便酒店籌劃每7年進行一次的大型翻新工程。大部分酒店均樂意在7年的牌照有效期內,每年呈交由一名認可人士發出的證明書,證明酒店的核准圖則未經任何重大修改,而酒店所在的建築物也沒有違反任何規例。牌照事務處亦可在任何時間對有關建築物進行突擊檢查。

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
[立法會CB(2)438/98-99(02)號文件]

3. 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的劉功成先生提出下述意見

  1. 政府當局應就安全規定訂立明確的指引,避免經常修改有關規定。

  2. 雖然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有關定義,但某些由國內機構營辦的賓館(其中一些更佔整幢大廈)仍可在第349章和第348章所訂規管制度範圍以外經營。該等賓館所用的藉口是,其住房均以月租形式出租,而且只租予所屬機構在國內的職員。聯會建議,凡向訪客(沒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提供住宿的賓館,即使其住房是以月租形式出租,亦須接受規管。

  3. 聯會贊成把牌照有效期延長至最多可達3年,條件是賓館在3年的牌照有效期內無須每年呈交由認可人士證明其符合規定的證明書,以減輕小型賓館經營者的財政負擔。
港九賓館旅業商會有限公司

4. 港九賓館旅業商會有限公司的張浩先生提出以下各點

  1. 該會贊成把牌照最長有效期延展至3年的建議,條件是當局須訂立一套各方同意而不會經常修改的發牌標準;

  2. 鑑於經濟不景氣,牌照費用應調低50%;

  3. 公職人員在酒店及賓館進行視察時應更有禮貌,而牌照事務處應為此等人員提供統一的指引;

  4. 《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的現行豁免準則(房間不足10間)應予放寬,使房間不多於15間的處所亦包括在內;及

  5. 非法賓館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當局應對該等賓館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
與團體代表進行討論

"酒店"與"賓館"的定義

5. 關於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建議在法例定義中對"酒店"與"賓館"作出區分一事,楊耀忠議員請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代表提出一個可行的定義。他又詢問,按處所內房間數目或"連續租住28天的規則"把酒店或賓館分類是否恰當。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李先生表示,"酒店"有公認的國際標準。根據有關標準,"酒店"通常是專作酒店用途的建築物,內有各種設施和服務,提供質素較高的住宿。在"酒店"的定義中指明該等標準,可為消費者的利益提供更大保障。

6. 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建議,任何場所如以月租形式租予並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的人士,應納入"酒店"的定義範圍內,何承天議員及何世柱議員對該建議表示有所保留。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的代表認為,政府一直對賓館施加嚴厲的管制,因此他們希望同等標準亦適用於酒店及目前不在規管制度範圍內的其他無牌場所。

牌照最長有效期

7. 楊孝華議員詢問香港酒店業主聯會會否接受一項不同的建議,就是把牌照的最長有效期延展至5年而非7年,其間酒店須每年由當局進行視察。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李先生回應時表示,訂立7年有效期雖是理想的安排,但聯會亦可考慮把牌照有效期定為5年的建議。他表示,只要發牌或安全規定在牌照有效期內維持不變,每年進行視察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李先生回應陳榮燦議員時表示,酒店業認為,政府當局行使酌情權,按各酒店及賓館以往符合規定的紀錄決定所批予的牌照最長有效期,實屬合理之舉。他指出,本港的酒店在建築物及防火安全方面具有出色紀錄,在過去40年只曾發生過一次嚴重火警。

8. 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的劉先生表示,牌照有效期越長,賓館經營者所得到的保障越周全。港九賓館旅業商會有限公司的張先生認為建議的3年牌照有效期可以接受。

改變發牌條件

9. 楊孝華議員詢問各團體代表是否擔心發牌條件在牌照續期時可能會有改變。何承天議員亦詢問,酒店東主會如何編定酒店進行翻新工程的時間表,以配合防火安全標準每10年作出的修訂。

10. 3個獲邀團體的代表普遍認為,有些視察人員確實對建築物及防火安全標準有不同理解,而經常修改圖則,會加重酒店及賓館經營者的財政負擔。然而,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李先生指出,設立諮詢機制(旅館業條例實施工作小組)確能改善政府與業界的溝通。業界代表可就影響業內人士經營的事宜,向工作小組提出建議和意見。

11. 蔡素玉議員詢問,酒店或賓館東主在牌照發出或續期後需時多久,才能迎合建築物或防火安全規定的轉變。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的劉先生表示,完成所需改善工程有時會需時一兩年。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李先生則認為,當局須訂立一年的寬限期,以便酒店及賓館符合新規定。

12. 主席感謝3個獲邀團體的代表出席會議。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酒店"與"賓館"的定義

13. 楊耀忠議員詢問可否在法例中訂立不同定義,來區分酒店與賓館。

14.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第349章於1991年5月制定,對規管及管制旅館住宿和旅館的安全作出規定。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所有作為酒店及賓館的場所均屬安全,並適合作酒店及賓館用途。條例草案旨在堵塞現存漏洞,因為有些向限定類別人士(例如某一國籍的人士或某一旅行社的客人)提供住宿的場所,目前並不在3條有關條例(第349章、第348章和第158章)的規管範圍內。

15. 至於在定義中區分酒店與賓館的需要,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有關建議會涉及多項問題,例如酒店和賓館所提供的各類服務及其服務水準,而且須向業界及各有關政策局進行廣泛諮詢。他同意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李先生所提出的意見,認為對"酒店"和"賓館"作出區分有助遊客選擇住宿地方。不過,該項建議可在另一次立法工作中處理。

16. 蔡素玉議員認為酒店肯定有別於賓館,並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盡早在有關法例中為"酒店"和"賓館"訂立不同定義。

17.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在定義上作出區分,長遠來說會很有用。他答應稍後檢討有關定義。主席同意政府當局有需要諮詢業界及有關人士或機構,然後才對法例提出修訂。

旅館業條例實施工作小組的成員組合

18. 楊孝華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讓賓館業的代表加入旅館業條例實施工作小組,以便他們向政府當局充分反映賓館經營者的意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察悉該項建議。

牌照最長有效期

19. 議員明白牌照的有效期較長,會方便酒店東主有效地策劃所需的大型翻新工程,從而節省成本。議員亦察悉,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建議把牌照的最長有效期延展至7年,其間酒店須每年由一名認可人士簽發證明書,證明未有就核准圖則進行任何重大改動工程。因此,議員請政府當局就該項建議的可行性提出意見。

20.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留意到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建議,並樂意考慮把牌照的最長有效期延展至7年,但牌照有效期超過36個月的酒店,每年須由認可人士簽發證明書。每年呈交證明書,作用是證明有關處所未經任何重大改動或違反任何規例。

21. 主席詢問,牌照有效期為3年或以下的酒店為何無須每年呈交證明書。何承天議員亦詢問,獲發牌照而牌照有效期超過3年的酒店東主,應否只從第四年開始才須每年呈交證明書。

22.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把牌照有效期由12個月延長至84個月已是一大改進,政府當局亦須確保不會過份放寬公眾安全標準。在此方面,政府當局同意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建議,規定牌照有效期最長達84個月的酒店須每年呈交證明書。該項規定會有助維持公眾信心和確保客人安全,對旅遊業的長遠發展亦有益處。他強調,把牌照有效期延長至84個月,只是為了滿足業界的需求。

23. 何承天議員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解釋擬議發牌制度。他詢問在遵守建築物及防火安全規定方面有良好紀錄的賓館,是否亦可申請有效期超過36個月的牌照。他關注到,就有效期超過36個月的牌照而言,規模較小的場所可能會認為每年作出證明所須支付的費用太高。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該等場所的東主可選擇申請無須每年作出證明而有效期為3年的牌照。楊孝華議員表示,向大型而規模完善的場所批出有效期最長達7年的牌照,其後或有助訂出區別酒店與賓館的準則。

24. 何承天議員表示,牌照有效期為7年,可向酒店東主提供若干保證,確保防火及建築物安全規定在7年內維持不變。

符合新訂安全規定的寬限期

25. 鑑於酒店及賓館經營者需要時間進行改建工程,以符合新訂的安全規定,何承天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訂立寬限期,以便酒店及賓館符合新規定。

26.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答時表示,有關法例並無訂立此類寬限期,但一直視乎個別情況,容許某些改善工程分數年進行,例如給予酒店寬限期,讓其可分階段安裝消防灑水系統。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大部分酒店每年獲發的牌照附載某些條件,規定持牌人須進行某些改善酒店安全的工程,以及完成此等工程的時間表。視乎所涉工程的複雜程度,牌照事務處會讓經營者在一段適當時間內完成所需的改善工程。若有新的重大規定,政府當局會透過旅館業條例實施工作小組諮詢業內人士,以商定一段適當的期限。

27.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何議員另一提問時表示,前政務司於1993年發出的政策指引已清楚載明,在牌照續期時不會施加任何新條件,除非有關處所經過改建而影響安全,又或對安全構成明顯威脅。

28.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應議員要求,答允在行政指引內訂明符合新訂安全規定的寬限期。此點會在民政事務局局長於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發言的講稿中予以強調。

牌照費用與酒店房租稅

29. 楊孝華議員詢問有效期超過12個月的牌照所需費用的計算方法。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答時表示,政府當局須在下一財政年度研究牌照費用水平,然後對《旅館業(費用)規例》作出修訂。

30. 鑑於經濟不景氣,蔡素玉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調低牌照費用和房租稅,以減輕酒店及賓館東主的財政負擔。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答稱,牌照費用在本財政年度未有提高,以現行費用水平而言,只能收回成本的26%。

下次會議日期

31. 秘書會在徵詢主席的意見後,告知議員下次會議的日期。

(會後補註:下次會議其後訂於1998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

III. 其他事項

32.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2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