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1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6/98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26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8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曾鈺成議員

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
陸恭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
李美美女士

法律草擬專員
嚴元浩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黃慶康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張月華女士

高級政府律師
王澤剛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I. 通過1998年11月25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082/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25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待議事項
(立法會CB(2)1344/98-99(01)號文件)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2.助理法律顧問6表示,他已應吳靄儀議員的要求以資料摘要的形式擬備一份文件(立法
會 CB(2)1362/98-99(01) 號文件),藉以就某一條例所訂的擬議條文如不在弁言或詳題的
涵蓋範圍內,會否因而變成無效的問題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扼要而言,迄今並無任
何法律原則,述明某一條例所訂條文只要超越詳題的涵蓋範圍即告無效。

3.吳靄儀議員表示,就"藥用鴉片"的定義提出的擬議修訂反映了現行做法,她對其草擬
方式並不表示反對。然而,她不支持在法律適應化工作中處理上述建議修訂。對現行
法例作出任何修訂以反映某一政府部門的現行做法,實超越了法律適應化工作的範圍
。有關問題應以另一修訂條例草案處理。

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當局只會在法律適應化工作中建議作出必要的文句修改
,以便符合《基本法》或切合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政府當局認為有關"藥用鴉
片"定義的擬議修訂,屬法律適應化工作範圍內的事項。此外,以另一修訂條例草案處
理有關的修訂事項,會對當局為 "藥用鴉片"採用可反映現行做法的適當標準造成不必
要的阻延。

5.劉健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提出的擬議修訂可以接受。由於該項修訂屬輕微修訂,
而且其目的是為了反映現行做法,故此應可以較具彈性的方式處理法律適應化工作的
範圍,因為在此方面將難以劃定明確的分界線。她認為無須以另一修訂條例草案處理
有關的修訂事項。

6.曾鈺成議員表示,法律適應化工作的範圍已有相當明確的界定。以條文不合時宜為
理由提出的修訂建議,可能已超越法律適應化工作的範圍。他詢問在眾多法律適應化
修改條例草案中,是否有任何其他條文純粹基於不合時宜的理由而建議作出適應化修
改。倘此類修訂的數目不多而且性質上屬輕微修訂,則或可在法律適應化工作中處理
,否則應以另一修訂條例草案處理此等修訂事項。

7.法律草擬專員回應曾議員時表示,從草擬角度而言,政府當局在處理法律適應化工
作時確曾遇到若干涉及灰色地帶的問題。他表示,當局或會在法律適應化工作的最後
階段提出一項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藉以處理任何尚未作出適應化修改的剩餘條文或涉
及灰色地帶的條文。然而,此項工作將頗為複雜,因為當中將涉及多條條例及多個政
策局。

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指出,政府當局的原來建議是在有關"藥用鴉片"的定義中,刪
除"符合英國藥典規定"一語。經考慮議員所提出,指刪除該語的建議會令製造藥用鴉
片的標準變得含糊不清的意見後,政府當局建議刪除"符合英國藥典規定"一語,並以
"符合歐洲藥典或美國藥典規定"取代。此項建議將可更準確反映衞生署現時在決定生
鴉片可否作醫藥用途方面所採取的做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促請議員支持該項修
訂建議。

9.曾鈺成議員詢問現時是否仍有採用英國藥典;若然,英國藥典與歐洲藥典或美國藥
典有何不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回應時表示,衞生署在研究"藥用鴉片"的標
準時除了參考英國藥典外,亦會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藥典。她表示,"生鴉片 "和"
藥用鴉片"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形式及用途。藥典所訂的"藥用鴉片"的標準,是以其主
要成分的多寡表示。英國藥典所訂標準與歐洲藥典完全相同,和美國藥典的規定比
較之下,兩者亦只在嗎啡成分多寡方面出現輕微差別。她重申,上述修訂建議可更
準確反映衞生署現時在決定生鴉片可否作醫藥用途方面所採取的做法。

10.曾鈺成議員表示,參考英國的標準並非不切合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的做法。
由於當局會參考英國藥典、歐洲藥典及美國藥典,研究其他國家或來源地製造的"藥用
鴉片"的標準,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以"符合英國藥典、歐洲藥典或美國藥典規定"取代
有關的適應化修改用語。

11.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回應時表示,由於《危險藥物條例》在60年代初次制定
,政府當局已無法追溯在藥用鴉片的定義中引用英國藥典規定的立法意圖何在。推斷
當局是因為有關規定屬國際認可標準,加上基於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的地位,因而採
用英國藥典的規定,亦非不合理的想法。目前,香港分別從歐洲國家及北美洲國家輸
入藥用鴉片。此等國家均採用歐洲藥典或美國藥典所訂標準,而有關標準均屬國際認
可標準。歐洲藥典及美國藥典所載藥物品質標準普遍甚高,故有關藥物的效能亦可獲
得保證。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補充,歐洲藥典同時載有英國藥典所訂標準。

1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應主席所請表示,經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後,政府當局
仍然認為"藥用鴉片"的現有定義已不再適用,並應以下述兩個方法的其中之一對其作
出修訂:刪除"符合英國藥典規定"一語而不以任何其他字眼取代;或刪除上述用語並
以"符合歐洲藥典或美國藥典規定"取代。政府當局屬意以首個擬議方法作出修訂。

13.曾鈺成議員認為從進行適應化修改的角度而言,在採用"符合歐洲藥典或美國藥典
規定"一語和單單刪除"符合英國藥典規定"兩者之中,前者是較可接受的處理方法。

14.劉漢銓議員表示,他傾向支持政府當局提出從"藥用鴉片"的定義刪除"符合英國藥典
規定"一語的原來建議。儘管如此,他對政府當局提出的最新建議並無強烈的反對意見。

15.涂謹申議員表示,就進行適應化修改的原則而言,當局只應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建
議。政府當局已作出解釋,指推斷當局是基於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的地位而採用英國
藥典的規定,亦非不合理的想法。經考慮上述解釋後,他支持作出有關的修訂。

16.在總結有關此事的討論時,主席表示雖然他傾向保留"符合英國藥典規定"一語,如
有需要,則在稍後才處理將該語刪除的問題,但大部分議員均支持政府當局提出的修
訂建議,並接納該項修訂屬法律適應化工作範圍內的事項。政府當局將會就條例草案
動議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 廢除第41條的建議

17.高級政府律師張月華女士表示,政府當局贊同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意見,認為任何人
以個人名義提出檢控的權利,不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影響。然而,政府當局仍認
為該條例第41條不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因而應在現階段的法律適應化
工作中將之廢除。原因是該條例第41條賦予法官或裁判官權力,使其可指示對其認為
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罪行的人提出檢控。此條文侵犯了律政司司長對是否就上述罪行向
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作出獨立決定的權力。

18.吳靄儀議員表示,她支持以該條例第41條已屬過時為理由將之廢除,但不贊成以該
條文不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作為將之廢除的理由。因此,她不支持在法律適應
化工作中處理擬議的修訂事項。

19.曾鈺成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認為應在法律適應化工作中廢除該
條例第41條。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

20.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政府當局將會按照法案委員會就《基本法》第五十六
條的詮釋問題而舉行的聯席會議席上所通過,有關把"總督"適應化修改為"行政長官"的
新處理方法,對該條例第4(2)條作出適應化修改。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公安條例》(第245章)

21.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由於該條例所處理的是內部保安事宜,政府當局因而
建議把有關"官方"的提述適應化修改為"政府"。至於"官方受僱人"的定義,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長E表示,"受僱人"一詞意味雙方存在僱主與受僱人的僱傭關係。某些人士會否
被當作"官方受僱人",須視乎合約條款而定。獨立承包商與受僱人的分別,須取決於
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據警方所稱,在暴亂期間以合約或分包合約方式聘用某些人士
為政府執行維修或緊急工作,實有其運作上的需要。第31(6)(j)條倘經過適應化修改,
將可繼續發揮有效的作用,得以涵蓋其他法例條文未有顧及的情況。

22. 高級政府律師王澤剛先生回應主席時表示,"公職人員"的定義載於第1章。

23.主席及劉健儀議員認為,鑑於雙方存在僱主及受僱人的關係,獨立承包商可能並非
第1章所界定的公職人員。曾鈺成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對於第(6)(j)款所提及的人是誰表示
關注。劉健儀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是否有需要在稍後階段廢除有關條文。儘管如此
,議員同意把"官方"的提述適應化修改為"政府"。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24.高級政府律師張月華女士指出,現行第28(10)條與《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23(10)
條極其相似,兩者同樣規定命令的送達方式,應恰如在控告政府的民事法律程序所採
用的方式。根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14條,為針對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而須
向官方送達的所有文件,須向律政司(現稱"律政司司長")送達。因此,把第28(10)條中
有關"Crown"的提述適應化修改為"Government"的建議,可被理解為有關的命令應向"律
政司司長"送達。故此,有關的修訂只涉及根據第455章送達文件的事宜,而不會影響
《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的適用範圍。

25. 議員對此事再無提出其他問題。

26. 議員同意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擬本應以傳閱文件的方式送交議員省覽。

2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9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