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會議

日 期:1999年1月27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議 程

I.與政府當局會晤
(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立法會CB(2)1165/98-99(01)
號文件
--議員在1999年1月13日會議上提出
的論點一覽表

立法會CB(2)1165/98-99(02)
號文件
--政府當局在1999年1月21日就上述
(01)號文件發出的覆函

立法會CB(2)1165/98-99(03)
號文件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
條提及的《1974年律師法令》第50條的文本

業已發出的文件

(a) 法案文本;

(b) 立法會CB(2)774/98-99(02)
號文件
--已標明有關修訂的法案文本;

(c)立法會CB(2)807/98-99
號文件
--助理法律顧問與政府當局的通信;

(d)立法會CB(2)851/98-99(01)
號文件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1998年12月4日
的來信;

(e)立法會CB(2)532/98-99(01)
號文件
--對"官方"的提述的適應化修改(已隨立法會
CB(2)796/98-99號文件發出);

(f)立法會CB(2)820/98-99(01)
號文件
--法律適應化修改指引沒有涵蓋或與法律適
應化修改指引處理方式不同的條文;

(g)立法會CB(2)820/98-99(02)
號文件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增訂的第
3(3)條;

(h)立法會CB(2)820/98-99(03)
號文件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3(1)條;

(i)立法會CB(2)820/98-99(04)
號文件
--《香港回歸條例》;及

(j)立法會CB(2)820/98-99(05)
號文件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A條;
附表7及8。

(k)立法會CB(2)1017/98-99(01)
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1998年12月7日會議上議員提
出的問題所作回應

(l) 立法會CB(2)1017/98-99(02)
號文件
--法案委員會討論事項一覽表(截至1999年
1月8日的情況)

II.下次會議日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