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建議訂立的〝欺詐〞罪
保留串謀行騙罪

1.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政府解釋,在建議訂立法定的欺詐罪時,一併保留
普通法中串謀行騙罪的原因。欺詐罪只是限於因欺詐所引致或可能引致的經濟或所有
權方面的損失或獲益。

律政司的意見

2.律政司確信有絕對理由支持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謀行騙罪。

法定罪行 - 〝欺騙〞罪的元素

3.欺詐罪在建議制訂的條例草案第16A(1)條作以下解釋 -

    〝(1)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
    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1.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2.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
    蒙受不利,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粗
    體為本文所加]

4.因此,若是觸犯本條文所指法定罪行,必須涉及下列要素﹕被騙者必須是被欺騙手
段所誘使而作出某行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必須導致他人獲益或
蒙受不利或有可能蒙受不利。

5.要證明觸犯該法定罪行,須證明所有涉罪元素,且需要證實這些元素互有關連 - 一宗
案件可以包括多項元素﹕欺騙﹑有人獲益﹑有人因而蒙受不利或有可能蒙受不利,但一
項元素未必會導致另一項元素出現。

法定罪行 - 只包括經濟或所有權方面的利益或不利

6. 根據建議制訂的第16A(3)條,〝利益〞及〝不利〝兩個詞作如 下解釋 -

    〝利益(benefit)指經濟上或所有權上暫時或永久性的獲益﹔
    不利(prejudice)指經濟上或所有權上暫時或永久性的損 失。〞
7.雖然有人促請在該法定罪行內加入導致他人作出違反公共責任行為的欺詐罪,不過,
條例草案委員會認為該法定罪行應該跟從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並只限於因欺詐所
引致的的經濟或所有權方面的損失或獲益。(問題﹕如不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謀行騙罪,
如何處理涉及公共責任的串謀事件﹖)

上述法定罪行適用便無法起訴的案件

8. 如果只有法定欺詐罪,以往好些案件便無法起訴。這些案件大都十分觸目,包括 -

  1. Kevin HSU案 - 這宗案件涉及簽發空頭支票罪,案中銀行職員知悉HSU的行
    為的真正性質。

  2. 嘉華銀行案 - LO氏兄弟是銀行董事,多次核准虛構借貸。

  3. 恒隆銀行案 - 這是另一宗空頭支票案,案中銀行職員作出妥協(案件導致
    銀行倒閉)。

  4. 海外信託銀行案 - 與恒隆銀行案相似。

  5. 華聯銀行案 - 這是一宗涉及信用證的欺詐案,案中銀行職員知悉有人進
    行欺詐,所以沒有欺騙成分。

  6. Conic Investments Cases - 這是一宗 -- 改公司帳目案,案中所有公司董
    事都有參與犯案,所以沒有欺騙成分。

  7. 裕民財務案(陳松清﹑Lorraine Osman等) - Osman,Saniman和Shamsuddin是銀行總行董事。他們沒有受騙。

  8. 世貿中心案 - 這宗案件有欺騙成分,但沒有經濟損失或獲益。

  9. 詹培忠案 - 這宗案件有欺騙成分,但沒有經濟損失或獲益。
9.以上述每宗案件而言,當時可以提控的實質罪行,例如偽造帳目罪等,不足以全面
恰當地反映所涉罪行。此外,要證實每位串謀者都曾經參與可能構成實質罪行的活動
,不一定可行,因為縱使他們顯然觸犯了較廣義的串謀詐騙罪,也不一定全部都意圖
觸犯有關實質罪行。由此看來,要不是控方可以用串謀詐騙罪提出檢控,陳松清便會
逍遙法外,因為他根本沒有觸犯任何實質罪行。

引渡和司法互助條約

10.要根據《逃犯條例》(第503章)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進行引
渡和提供司法互助,就必須符合'雙重罪行'這項先決條件。根據這項規則,構成被通
緝逃犯所犯罪行的行為,或構成與司法互助請求有關的調查中或檢控中罪行的行為,
如果在香港發生,則必須構成香港法例所訂罪行,香港才可以向外地司法管轄區提供
協助。

11.如果香港實行本條例草案,不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也許不可以向好些司法
管轄區提供協助。這些司法管轄區包括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它們各自的法律都
保存了較廣義的欺詐概念。如果串謀詐騙罪的指稱是由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作出,
而有關行為沒有披露欺騙或經濟損失或獲益的元素,香港便不可以根據第503或525章
提供協助,因為有關請求並不符合雙重罪行這項先決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行為
必須披露香港法例所訂另一罪行(例如偽造帳目罪),香港才可以提供協助。

12.雖然上述請求並不常見,但由於香港的大部分國際協議,特別是移交逃犯協議,明
確納入第503章訂為表列罪行的串謀詐騙罪,如果香港無法應請求提供協助,提出請求
的司法管轄區可以正式作出投訴。香港也會淪為國際騙子的"天堂"。

為何英格蘭保留涉及的普通法罪﹖ 13.英格蘭在1977年頒行《刑事法律法令》,以撤銷普通法內的串謀罪,同時訂立一項
法定的串謀罪。不過,由於立法者肯定串謀詐騙罪的價值,新法例特別保留這項原屬
於普通法的串謀罪。然而,礙於草擬法例的方式,每次引用串謀詐騙罪名提出起訴時
,都會在應用條文上遇到不少困難,結果很多案件最終要由上議院決定。

14.根據上議院對這條法例的解釋,新法例訂立了法定的串謀罪後,法定的串謀罪和串
謀詐騙罪是互不相容的﹔屬於前者的行為不可以用後者的罪名予以起訴。因此,嚴重
削弱了串謀詐騙罪的成效。

15.英格蘭政府委任Roskill大法官擬定一份報告書,研究由上議院決定引起的問題。基
於Roskill大法官在報告中提出的意見,以及掌管刑事司法制度的人員所表達的關注,
英格蘭政府在1987年修訂《刑事司法法令》,以全面恢復串謀詐騙罪的成效。

16.英格蘭法律委員會向來都有檢討各項涉及不誠實的罪行,並且要待檢討完成後,才
就串謀詐騙罪提出最後建議。我們的欺詐法例 -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實際上與英
格蘭的法令相同。英格蘭法律委員會的檢討結果對我們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明智的
做法看來唯有仿效英格蘭,暫且保留串謀詐騙罪,直至我們有機會研究英格蘭法律委
員會目前檢討所得的結論。

17. 本文件附件臚列其他司法管轄區欺詐罪資料摘要。

結論

18. 總括來說 -

  1. 最重要的,是切記建議的法定欺詐罪會受到構成這項罪行的各個元素性
    質不一所限制,以及有需要證實這些元素確實互有關連 -

      這樣可能導致有些犯人沒有受到起訴﹔

  2. 香港遵從各條約規定對國際社會負有法律責任﹔若違反這些責任將會令
    聲譽受損 - 香港不可成為世界各地詐騙者的避風港﹔

  3. 串謀詐騙罪的成效多年來均得到證明,這一點可以見諸(i)上文引述的
    案例(大部分是重要和知名的商業罪行案件)﹔以及(ii)很多普通法司法
    管轄區都有保留這項罪的事實。
香港應該從別人的過失中汲取教訓,而不是重蹈覆轍。

律政司
1999年4月

附件

其他司法管轄區欺詐罪資料摘要

澳洲

澳洲的州和地區各有不同的刑事法例,聯邦政府也有法例規管澳洲聯邦內的欺詐行
為。聯邦欺詐罪十分簡單,沒有為〝欺詐〞立下定義,法院只是將〝欺詐〞定為日
常用語中該詞所述的一般意義。不誠實是構成欺詐罪的成分。

各州均訂有〝以詐偽手段取得財產〞的法定罪行,設有刑事法典的州亦有〝串謀詐
騙〞的法定罪行。目前,昆士蘭州的法例規定,有八種欺詐行為屬於刑事罪行,任
何人不誠實地作出任何一種行為,即屬欺詐,無須證明涉及欺騙成分。《塔斯馬尼
亞州法典》的條文更簡單,完全沒有任何有關欺騙元素的字句。

加拿大

加拿大法例規定,詐騙罪行是〝以欺騙﹑虛假陳示或其他有欺詐成分的手段作出的
行為,不論有關行為是否屬於本法令所指的詐偽手段〞。法庭當經裁定不誠實是構
成詐騙罪的必要元素。另一項元素是〝剝奪〞。〝剝奪〞不須導致實在的經濟損失
,只須〝證明使受害人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或不利或有可能遭受不利。〞根據〝其
他有欺詐成分的手段〞的涵義,〝被告人和受害人不需有任何關係或關連。〞

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經建議以涵蓋範圍較為具體的欺詐罪,取代現行的欺詐罪。

英格蘭及威爾斯

英格蘭的法律沒有一般性的欺詐罪。1987年,英格蘭法律委員會就訂立有關罪項提
出建議。建議中的罪項並不包含欺騙成分,只須證明以不誠實行為獲益或使他人蒙
受損失,即屬犯罪。英格蘭法律委員會作出這定義是基於現有的〝串謀詐騙罪〞,
但決定待完成〝就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進行全面檢討〞後,才廢除普通法中的有
關罪行。

澤西島

在澤西島,欺詐屬普通法罪行(澤西島的普通法源出於挪威的習慣法)。在澤西島
,為了證明有刑事欺詐,必須首先證明被告人在有意圖藉着作出虛假陳述導致他人
蒙受實在的不利或使自己或其他人獲得實在的利益的情況下,蓄意作出虛假陳述,
並事實上因此而得出導致他人蒙受實在的不利或使自己或其他人獲得實在的利益的
結果。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 這兩個國家的法律均以《印度刑事法典》為藍本。有關欺詐的罪行分別為欺騙罪和
違反信託罪。欺騙罪行相當近似香港的"藉欺騙取得財物"的罪行,但是內含藉欺騙
手段蓄意誘使某人"做或不做一些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該人在身體、心智、聲譽或財
產上受到損害的事情。"

違反信託罪則關乎受託人不誠實侵吞委託人財產的行為。

新西蘭

新西蘭對串謀欺詐罪有一套成文法的規定,訂明該罪行包含下列元素 -

  1. 一項在兩人或多於兩人之間所訂立的協議或共謀;

  2. 藉進行欺騙或虛假陳示或其他有欺詐成分的手段;

  3. 詐騙公眾人士或任何人,或影響任何公開發售的東西的價格。
但是,該國的刑事罪行諮詢委員會提議增訂有關罪行條文,"欺騙手段"這個元素,
有關條文正在重新草擬。

蘇格蘭

蘇格蘭普通法的欺詐罪包含下列三項重要元素 -

  1. 一種詐偽手段;

  2. 一個明確而實際的結果;以及

  3. 該手段和結果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當中第(ii)項達致的結果並不一定造成經濟損失。

南非

南非普通法中的有關罪行包括下列重要元素 -

  1. 不合法地;

  2. 作出一項失實陳述;

  3. 意圖詐騙;

  4. 導致;

  5. 實在或潛在的不利。
意圖詐騙的定義包含兩方面:第一,必須有欺騙的意圖;第二,必須有誘使受害人
改變或迴避改變其法律地位的意圖。

津巴布韋

在津巴布韋,欺詐屬普通法罪行,溯源於羅馬/荷蘭法律體系。有關欺詐的法律是
以南非法院制訂的法理為依據,構成元素與上文南非部分所列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