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會議上就有關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a)項︰議員建議,修讀建訓局安全訓練課程的學員如能完成有關課程,而出席情況又
令人滿意,則有關學員(或贊助他們的僱主或行業團體)可獲退回所有或部分學費。

建造業訓練局 (建訓局) 表示,議員提出的建議或可解決所預期的問題,即防止已報讀
免費安全訓練課程的學員缺課,但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所作回應中提出的
首兩項原因仍須予以考慮。建訓局強調,該局已為安全訓練課程提供大量資助,免費
開辦課程會對建訓局的財政資源造成非常沉重的負擔。此外,該局從未接獲任何投訴
指100元的學費妨礙建築工人報讀有關課程。建訓局重申,擬報讀訓練課程的人士如
能證明本身為綜援受助人,建訓局會豁免他們的學費。

(b)項︰要求政府按季度提供過去三年工業經營發生意外的統計數字,並按其工業經營
類別、意外類別和損傷程度,提供分項數字和作出分析。

一九九六和一九九七年按季度的統計數字,以及一九九八年首三季的統計數字,載於
附件。一九九八年的全年統計數字須待本月稍後才可備妥。附件所載的統計數字,是
按行業和意外類別(於一九九六及一九九七年稱為"意外成因")臚列。勞工處並無按損傷
程度備存該等意外的分析資料。

(c)項︰要求政府解釋為何在一九九八年第三季度,工業經營發生意外的數目大幅上
升。

根據勞工處的經驗和觀察所得,在每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工業意外數目通常有所增
加。我們相信,這個現象相當可能與該兩個季度炎熱潮濕的天氣和下雨次數較頻密有
關。在炎熱和潮濕的環境下工作,工人較易感到勞累或疲憊,對工作上潛在危險的警
覺性亦會因而減弱。對於在戶外工作的工人來說,雨季亦會帶來更多危險。此外,這
兩個季度的月份較其他月份有更多工作天(例如︰在第一季度裏有農曆年長假),較長
的工作時間亦可能導致更多工傷意外。

(d)項︰要求政府就一九九八年第三季度所發生的八宗致命意外,按工業經營類別提供
細目分類。

根據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提交議員有關工業意外數目的統計數字表,在一九九八年
首三季度 (而非一九九八年第三季度) ,"石礦業、公用事業、運輸業及服務業"共發生
了八宗致命意外。現就這八宗個案按工業經營類別提供細目分類如下︰

行業類別宗數
石礦業1
運輸業4
汽車維修1
其他維修服務2
總數8

(e)項︰由於製造業的意外發生率較低,且運作方式有別於建造業和貨櫃搬運業,故促
請政府考慮可否放寬製造業在安全管理方面所受到的規限。

一九九五年進行的香港工業安全檢討提出一項十分重要的建議,就是推行安全管理制
度。該建議在公眾諮詢期間獲得廣泛支持,其後獲政府接納為一項有效改善工業安全
的新策略。由於我們所關注的問題是工人的安全和性命,因此,我們認為不適宜就推
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某些工業界別作出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擬訂建議規例的安全管理制度時,已考慮到工業界推行該制度
是否容易這個問題。為確保該制度發揮功效,該制度最少須包括若干項元素。這些元
素亦相互關聯,相輔相成,因此,如只推行部分元素,整個安全管理制度便會失去功
效。倘製造業在工業安全方面表現較佳,是因為工序的危險性較低或已奉行一套行之
有效的工作制度,則整個製造業應會發現,在遵行擬議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元素的各項
規定時,毋須投入太多人力物力。

(f)項︰請政府確定,條例草案及擬議的規例是否適用於僱用少於50人(該等僱員和其
他次承判商的僱員在同一建築地盤內工作)的次承判商。

條例草案建議的強制性安全訓練條文適用於建築地盤的所有承判商,承判商僱用人數
多寡對此並無影響。

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並不適用於僱用少於50人的次承判商。不過,
政府的長遠目標,是把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及僱用少於50人的工業經營。

如果數個次承判商各自僱用少於50名工人一起工作,而所僱用人數總和是50名或以上
,則較高層的承判商須受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所規管。

(g)項︰如果條例草案亦適用於(f)項的情況,請政府確定,如有違反條例草案或擬議
規例的規定,須由哪一方(次承判商還是總承判商)負上法律責任。

如有違反條例草案有關強制性安全訓練的規定,則不論僱用人數多寡,所有相關的承
判商和次承判商均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因為安全訓練規定適用與否,並非取決於僱
員人數。就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來說,如有違反擬議規例的規定,
則由僱用50名或以上工人的總承判商及次承判商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