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7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5/98

《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馬逢國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保安局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鈞儀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長
王學玲女士

香港警務處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杜偉義先生

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
夏厚德先生

警司(牌照)
范錫明先生

律政司

政府律師
葉蘊玉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蔡素玉議員於法案委員會主席暫時缺席期間擔任會議的主持。

續議事項

改裝火器是否可還原為真正火器

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由於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可否劃定一分界線,使證實不可還原為真正火器的改裝火器無須受到警方的規管,因此,警務處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將作出示範,說明改裝火器如何可還原為真正火器。

3.  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指出,電視∕電影業使用的改裝火器的機械規格,實際上與真正火器相若,以便達到所需的視聽效果,唯一不同之處是改裝火器只能發射空彈。因此,改裝火器可被視為武器。他繼而作出示範,說明此類火器如何可在數分鐘內還原為真正火器。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補充,由於改裝火器並非經過永久的改換,故可頗為輕易地還原為具備真正功能的武器。

4.  楊孝華議員詢問有否其他可行方法,可防止把改裝火器還原為真正火器,例如在改裝火器上加裝額外零件,令還原火器的成本變得極之高昂。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回應時表示,火器零件可從外地以廉宜價錢購入。既然改裝火器是由真正火器改換而成,必定有方法可將之還原。

5.  程介南議員及楊孝華議員進一步詢問,有否任何方法可將真正火器改換為實際上無法還原的改裝火器,例如將槍管完全堵塞。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回應時表示,把火器改裝的規格是與槍械業人士進行廣泛討論後訂定的,它是為了進行拍攝而把真正火器改換成改裝火器所必須依循的最低限度的規定。他指出,將槍管完全堵塞在技術上並不可行,因為槍支的內部壓力會在開槍時把整支槍摧毀。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補充,電視∕電影業所需要的是在電視∕電影製作中發射時具有逼真效果的某些類型火器。

對改裝火器的規管

6.  蔡素玉議員表示,在現行法例下,任何人如將改裝火器還原為真正火器,並在未領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管有該火器,即屬違法。因此,當局實無必要對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的改裝火器作出規管。馬逢國議員對於蔡議員的意見表示贊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一如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所作示範,改裝火器可頗為輕易地還原為真正火器。相對之下,把改裝火器還原為真正火器比非法取得火器更為容易。因此,從公眾安全的角度而言,當局有必要對改裝火器作出規管。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補充,鑑於由槍械經營人保存並可供電視∕電影業使用的改裝火器約有1 200支,當局有必要對改裝火器的使用作出規管,使公眾人士不致取得該等火器作非法用途。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進一步指出,倘失效或改裝火器的儲藏量變得龐大,便可從每一失效∕改裝火器抽取一件零件,然後輕易將之裝嵌成具備真正功能的火器。

7.  主席詢問就改裝火器制訂各項規管措施的目的何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警方如發現有人將改裝火器還原為真正火器,或接到有關盜竊火器的舉報,將可識別並追查由誰管有改裝火器,以及此類火器的所在地點。

8.  助理法律顧問4應程介南議員所請表示,儘管火器可用作體育用途,但由於火器一旦被用作非法用途,將會對公眾構成潛在危險,因此,對火器作出規管是可取的做法,而其他類型武器如刀則無需受到管限。政府律師表示,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稱“該條例”)第2(4)條,凡本屬於“槍械”或“彈藥”所指的物品,不得純因其欠妥善或失修而不在所指範圍內。因此,“改裝火器”屬於“槍械”所指涵義的範圍內。

9.  政府律師回應程介南議員時表示,由於改裝火器被視為“欠妥善”,因此屬現行法例下“槍械”所指涵義的範圍內。然而,有關法例未有納入關於“改裝火器”的具體提述。助理法律顧問4認同政府律師的意見,同意第2(4)條的適用範圍實在十分廣泛。

10.  蔡素玉議員雖明白當局有必要對管有改裝火器作出規管,但仍要求政府當局基於改裝火器有局限性的用途,以及從未發生涉及改裝火器的嚴重意外,考慮另行制訂一套發牌制度。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重申,鑑於現時使用中的改裝火器數目達1 200支以上,政府當局應採取積極態度以保障公眾的安全,而不應待至由於改裝火器處理失當或被錯誤使用,因而釀成嚴重意外後才採取所需行動。

11.  程介南議員認為制訂規管措施並不能防止意外發生,只能有助對意外進行調查或追究責任誰屬。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對於程議員的意見表示贊同。他表示,執法機關掌握的資料越多,在意外發生時進行的調查工作將越見得心應手。警方將會設立有關所有已領牌火器的資料庫。

1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根據彈械專家的意見,把火器改裝至無法還原其真正火器的功能,可說是絕無可能。因此,當局無法劃定界線,使改裝火器不致受到警方的規管。故此,釋除電視∕電影業人士的憂慮的關鍵因素,在於如何把有關該行業的不必要規管措施減至最少。

政府當局就意見書所述事項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1705/98-99(01)號文件)

對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的火器數目的限制

13.  全香港影視製作用槍械經營人(下稱“槍械經營人”)感到關注的是,當局把每一電視∕電影製作中可以使用的改裝火器數目限制為不多於20支。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就此作出回應時表示,根據警方的紀錄,牌照課去年共批准在72部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在其中30部製作中,每次使用的改裝火器數目均超過20支。在每一製作中可以使用的火器數目並無限制。根據一般規定,牌照課批准在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時所採用的基本原則是,一名演員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帶兩支火器。當局亦會按照個別情況及實際需要,考慮放寬對電視∕電影製作中可以使用的火器數目所施加的限制。警司(牌照)補充,計算每一製作中可以使用的火器總數的依據,是涉及使用火器的演員人數。當局假設每名演員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帶兩支火器。倘在電視∕電影製作中需要使用更多火器,當局會按照每一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批准。在電視∕電影製作中獲准使用的火器總數,在有關製作的每一階段均有效。換言之,只要未有超出在有關製作中獲准使用的火器總數,一名演員在某一場戲可以?帶超過兩支火器。

14.  程介南議員認為,人們印象中感到當局就電視∕電影製作使用改裝火器一事給予批准的工作有不一致的現象,完全是因為批核準則有欠清晰所致。程議員詢問是否有必要對一名演員可以使用的火器數目作出限制,以及當局有否向電視∕電影業人士清楚解釋有關的限制。警司(牌照)表示,當局得悉電視∕電影業人士對於在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的批核準則存有若干誤解。他表示警方會盡力向業內人士解釋有關的批核準則及申請程序。他重申,警方在給予批准時,會考慮每一電視∕電影製作的需要。

15.  程介南議員雖對規管改裝火器一事不表反對,但他認為從法律角度而言,實難以提出充分的理據,支持不容許每名演員在任何同一時間?帶超過兩支火器的規定。政府當局應制訂嚴格、清晰及一致的指引,而不是限制在每一製作中的每名演員皆不可?帶超過兩支火器。

簽發豁免許可證

16.  槍械經營人關注到在電視∕電影製作中涉及處理火器的個別演員,均須為管有火器申領豁免許可證,此項規定將會對電影業造成困難。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據律政司所稱,根據現行《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定,豁免許可證只會發給管有指明火器的個別人士。政府當局明白到規定每名演員繳交310元的申領豁免許可證費用,可能會令製作成本上升,因此,當局將連同庫務局研究調低每部電影製作所須繳交的費用的可行性。

17.  為求以靈活手法處理此事,蔡素玉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向某一製作的監製或導演發給豁免許可證,由他就有關製作中使用的全部改裝火器負責。她進一步表示,倘把豁免許可證發給電視∕電影製作的監製或導演,持牌人或會就使用改裝火器與演員訂立協議。楊孝華議員贊同蔡議員的意見,並表示電視∕電影業不應受到任何不必要的規管。

18.  馬逢國議員表示,演員實際上是按照有關製作的監製或導演的指示行事。因此,應由導演或監製就製作中使用火器一事承擔責任。在考慮是否接納豁免許可證的申請時,警方會查證申請人(即有關演員)的刑事紀錄。此舉會對監製造成困難,因為他與演員訂立拍攝工作協議時,並不會查證該名演員的刑事紀錄。

1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重申,該條例中有關簽發豁免許可證的規定並無彈性可言。當局的立法意圖是明確知悉誰人獲發給許可證。警司(牌照)補充,倘任何人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火器,即屬以個人身份犯罪。警務處處長可以豁免任何人,使其不受和管有槍械有關的禁制影響。豁免許可證只會發給個別人士,有效期亦僅限於一段指明時間。發給某人的許可證不可供第三者使用。

20.  為釋除槍械經營人表達的憂慮,馬逢國議員詢問是否有必要規定改裝火器必須符合適用於真正火器的嚴格規定,以及政府當局會否對改裝火器採取較具彈性的處理方法。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應時表示,改裝火器如得不到適當的保養或使用,又或經常使用,均可發生危險。火器的零件可能會分裂成碎片,並在槍支被扳動時被氣流推出,因而造成意外。

21.  助理法律顧問4指出,馬議員的問題只可藉著修訂該條例第2(4)條中“槍械”一詞的定義,才可得到解決。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將須尋求法律意見,了解如演員在處理改裝火器期間發生意外,而有關的豁免許可證卻批予肇事演員以外的第三者,則豁免許可證持有人須負上何種責任。

22.  馬逢國議員表示,電視∕電影業人士認為關於規管改裝火器的建議將阻礙該行業的發展。他們促請政府當局把規管改裝火器的工作交由對電視∕電影業有較深了解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處理。馬議員補充,在電視∕電影製作中已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而影視製作中使用火器的事宜亦由持牌人的代理人進行監督。政府當局可考慮規定由槍械經營人對此方面的改裝火器使用事宜負責。

23.  蔡素玉議員建議把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的改裝火器,與該條例所界定的其他類型“槍械”區分開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問題的關鍵在於以改裝火器可以還原為真正火器的程度而言,它應否被視為“槍械”。由於此問題涉及重大政策事宜,政府當局需要多花一些時間,以便徵詢法律意見及考慮有關建議。他認為訂定清楚的申請程序,較另訂條文以規管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的事宜更為重要。

24.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表示,警方明白到在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具有若干特殊的情況。因此,政府當局會就管有及使用改裝火器發出豁免許可證,而非簽發正式牌照。關於在條例草案中另訂條文以便對改裝火器作出規管的建議,警方必須審慎研究當中涉及的問題,特別是可能會為有關法例製造漏洞的問題。由於改裝火器可還原為真正火器,他擔心一旦放寬對改裝火器的規管,將會令危險武器得以危害公眾安全。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指出,據他所知,電視∕電影業人士所關注的,主要是現時訂為每個310元的豁免許可證費用的問題。政府當局現正研究有何方法可調低每一製作所須繳付的許可證費用。

25.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將會進一步考慮議員的建議,並會於下次會議向法案委員會作出匯報。

定期檢驗改裝火器

26.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局認為有必要定期檢驗改裝火器,以確保火器的安全,並確定改裝火器未被還原為真正火器。

27.  馬逢國議員表示,有關定期檢驗改裝火器的規定,將會為電視∕電影製作增添額外成本。由於部分火器將須送交當局檢驗,槍械經營人需要儲存更多改裝火器,因而令市面流通的改裝火器數量有所增加。

28.  主席詢問對改裝火器進行定期檢驗需時多久。警司(牌照)表示,現時並未訂有改裝火器須接受定期檢驗的規定。現時,軍械法證科需時約一個月才可完成有關的檢驗工作。條例草案生效後,當局將委任多一名彈械官,處理和擬議的定期檢驗制度有關的事宜,以及負責進行和各類檢驗及發牌規定有關的工作。當局將會在適當時候告知業內人士,為改裝火器進行定期檢驗所需的時間多久。

29.  馬逢國議員表示,需時一個月進行檢驗工作實屬過長。他詢問警隊內有否足夠專家應付所需的定期檢驗工作。

30.  朱幼麟議員質疑是否有必要把改裝火器送交牌照課進行周年檢驗,因為即使真正火器也無需接受周年檢驗。改裝火器的擁有人應為火器的安全負責。對改裝火器進行定期檢驗的規定,將令警隊需要動用額外資源。

31.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將考慮議員的意見,並於下次會議向法案委員會作出匯報。

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的改裝火器應否歸類為“槍械”

32.  關於把“發射”改為“鳴響”的建議,政府律師指出,作出該項修訂的目的是對該條例所使用的“firing”與“discharge”的中文本加以區分。該項建議旨在澄清該條例中有關條文的意思,但卻不會改變法例的實質內容。

33.  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回應助理法律顧問4時解釋,“鳴響”所指的是鳴響槍彈,但卻沒有發射任何投射物,而“發射”則指從槍管射出投射物。當利用改裝火器發射空彈以製造音響及視覺效果時,有關動作屬“鳴響”而非“發射”。

34.  軍械法證科高級警司回應蔡素玉議員時表示,儘管有關“鳴響”及“發射”的提述在一般情況下可交替使用,但該條例中載有此等用語的條文的文意,將足以把兩者的含義區分開來。

有關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的申請事宜

35.  二三八關注組對於條例草案建議以“指明格式”取代“訂明表格”,可能會導致在簽發管有權牌照方面有欠一致感到關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就此回應時表示,申請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的“訂明表格”已於1994年廢除,並由牌照課所訂的“指明格式”取代。牌照課現正就現時使用的“指明格式”作出檢討,以期納入申請人需要填報的所有資料。

36.  涂謹申議員詢問當局於1994年廢除“訂明表格”的背景為何。他表示政府當局應考慮重新制訂“訂明表格”,以便在附屬法例中列明申請人需要填報的所有資料。此舉或可解決在簽發槍械管有權牌照方面有欠一致的問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鑑於即使對有關表格的內容作出輕微修訂也要依循立法程序進行,推斷當局是為了提高處事的靈活程度而廢除“訂明表格”,亦不無道理。他將會就此進行研究,並於稍後向法案委員會作出匯報。
政府當局 37.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指明格式”的文本,供議員參閱,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答應有關要求。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38.  下次會議訂於1999年4月26日下午4時30分舉行。

3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