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6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5/98

《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26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馬逢國議員

缺席委員 :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鈞儀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長
王學玲女士

香港警務處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杜偉義先生

警司(牌照)
范錫明先生

律政司

政府律師
葉蘊玉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705/98-99(01)號文件)

修訂牌照的權力

  二三八關注組(下稱“關注組”)對於警方在處理牌照續期申請時,不應藉機對牌照作出修訂或取消牌照一事表示關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就此作出回應時表示,為使有關條文具備所需彈性,方便警務處處長(下稱“處長”)對管有及經營槍械和彈藥作出規管,條例草案建議賦權處長修訂牌照。處長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然後才作出決定。任何人如因處長就修訂牌照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處長不能隨意修訂牌照,或在牌照上加添額外條件。

2.  助理法律顧問4應主席所請表示,《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稱“主體條例”)第35(1)條訂明,任何人如因處長拒絕批給牌照、拒絕將牌照續期或取消牌照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3.  田北俊議員認為,警方在考慮牌照續期申請時,不應輕率地在牌照上加添不必要的限制,或修訂牌照所附帶的條件,因為持牌人在提出牌照續期申請時已管有有關火器,而該火器在最初送交警方以便准予使用時已曾接受檢驗。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在處理牌照續期申請時,處長必須考慮申請人是否依然是適當的人(fit and proper person),可讓其持有有關牌照,以及申請人是否有合法理由繼續管有火器。此外,基於情況轉變,當局可能有需要對牌照作出修訂。然而,在現行法例下,處長只獲賦權取消牌照,但卻不可修訂牌照。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補充,雖然現行法例及條例草案均未有訂定“適當的人”一詞,但申請人如因警方取消或修訂其牌照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4.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答田北俊議員的查詢時表示,處長會基於多種因素決定修訂牌照,例如若干類型的火器被認為不再適宜由個別持牌人保存。然而,根據主體條例的規定,處長並沒有修訂牌照的權力,因此,警方只能勸喻有關的持牌人交出其火器或取消有關的牌照。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由於一個牌照可能同時涵蓋數件火器,賦權處長修訂牌照是一項具彈性的安排。

5.  田北俊議員詢問,處長可於何時修訂或取消牌照。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處長可在考慮牌照續期申請時,以及在他認為持牌人不再是適當的人,或由於簽發牌照時的情況有所轉變而出現此一需要時,對牌照作出修訂或取消牌照。處長考慮的因素必須涉及重大改變。
 
政府當局 6.  主席認為儘管並無必要在條例草案中界定“適當的人”的定義,政府當局亦應訂明處長在符合何種先決條件及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修訂或取消牌照。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考慮此點。

槍械導師及射擊場主任的考核及委任

7.  田北俊議員關注到為委任槍械導師及射擊場主任而進行的考核測試會否過於困難,以致服務射擊會的槍械導師及射擊場主任的數目不足。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局未有接獲射擊會作出的回應,指考核測試對其運作造成負面影響。他指出,考核測試的主要目的是確定某人是否適宜獲委任為槍械導師或射擊場主任,以確保射擊場的安全。根據警方的紀錄,迄今未有接獲任何有關射擊會安全的舉報。

8.  關注組強烈反對賦權發牌當局決定某人是否適宜獲委任為射擊會的槍械導師或射擊場主任的建議,因為警隊槍械訓練員及彈械官的訓練及專業知識,與進行體育∕康樂活動所需者並不相同。有見及此,主席就考核測試的內容大綱提出查詢。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重申,考核測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射擊場的安全。評核工作將著重於使用火器的安全問題。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補充,警方無意阻礙射擊活動的發展,但必須確保射擊場維持最低限度的安全標準。他指出,倘由個別射擊會進行評核工作,評核標準可出現頗大差別。此舉亦會在執法方面製造一大漏洞,因為要求有關方面對射擊會的射擊場安全負責將遇上困難。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進一步表示,有關建議結合了測試及豁免。警方將會因應射擊會的建議,考慮豁免在使用及處理火器方面具有所需經驗及資格的人士。截至1999年2月底為止,已有53人獲警方豁免參加考核測試,另有33人在通過考核測試後獲委任為射擊場主任。至於槍械導師方面,只有3人參加考核測試,並已全部合格。此外,有12人獲警方豁免參加槍械導師考核測試。鑑於現時全港只有約20間射擊會,當局認為本港已有一定數量的槍械導師及射擊場主任,可為射擊會提供所需服務。

9.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答田北俊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射擊會內現有的槍械導師及射擊場主任,大部分均已通過考核測試。

10.  鑑於擁有某些海外資格的人士可獲得豁免,無需參加為委任槍械導師及射擊場主任而進行的考核測試,主席詢問列出具體的海外資格及發給有關資格的機構名稱是否可行。警司(牌照)表示,此項安排在實行方面會有實際困難,因為世界各地的射擊會有如恆河沙數,不同國家對射擊會作出的規管亦有極大分別,部分國家甚至完全不作出任何規管。根據現有安排,任何人士倘擬獲豁免參加考核測試,必須提供其所獲得的資格的證明,以供警方考慮。

外國射擊運動員在訪港期間使用火器的問題

11.  警司(牌照)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按照現行做法,警方經考慮來港參加比賽的外國射擊運動員曾否在其所屬國家參與射擊活動,或有關的射擊會是否獲國際認可的射擊會後,一般都會向此類海外運動員發給豁免許可證。然而,主要的考慮因素是申請人是否確實為了參賽的目的而來港。當局迄今未曾拒絕任何為參賽目的而提出的豁免許可證申請,亦從未接獲有關此方面的投訴。

12.  馬逢國議員察悉外國射擊運動員必須親自前往警署申領豁免許可證,並對此感到關注。馬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准許本地射擊會代表外國射擊運動員提出申請,以便在有關運動員抵港前取得豁免許可證。警司(牌照)回應時表示,主體條例規定,豁免許可證應發給個別人士,有效期為一段指明期限。當局從未接獲外國射擊運動員因豁免許可證申請程序令其參賽安排受阻而提出的投訴。他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馬議員的建議。

(會後補註:警司(牌照)表示,豁免許可證申請一般由本地射擊會代表外國射擊運動員提出。然而,外國運動員必須親身前往領取其豁免許可證,並須在領證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

有限度管有權牌照的申請

13.  關於在會議席上提交,由關注組及全香港影視製作用槍械經營人(下稱“槍械經營人”)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是否知悉該兩個團體對於有限度管有權牌照的規定感到不滿。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根據主體條例第30條,持牌人必須申領有限度管有權牌照,以便將槍械及火器由指定地方運送到軍械法證科進行檢驗。為減輕軍械法證科的工作量及簡化申請程序,政府當局現正尋求律政司的意見,了解是否可能免除此等不必要的規定,容許持牌人在未領有有限度管有權牌照的情況下運送槍械及火器。

(會後補註:關注組及槍械經營人提交的意見書(立法會CB(2)1819/98-99(01)及CB(2)1819/98-99(02)號文件)已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14.  關於關注組提交的意見書(立法會CB(2)1819/98-99(01)號文件)第22段,田北俊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按照關注組的要求,把主體條例中“經營”一詞的定義所述的活動分為兩類。警司(牌照)回應時表示,雖然關注組認為進口、取得、購買、取得管有、運送、測試或試驗等活動均屬商業活動,因而不應受到規管,但是把“經營”一詞的定義中所述的各項活動明確區分為兩類活動,將存在若干實際困難,因為當中大部分活動均互有關連。舉例而言,“出售或出租”必然會涉及“運送”方面的活動,而“供應或修理”亦不可與“進口、出口或取得”等活動分割。

15.  警司(牌照)回應主席提出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如按照關注組的建議,不對“運送、測試或試驗”等活動作出規管,警方便無法得知已有多少火器進口香港。此外,在需要接受規管的活動的分類方面,亦會引起爭拗。

對使用改裝火器的限制

16.  馬逢國議員指出,在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所產生的噪音,已受到法定管制的規限,例如受到《噪音管制條例》的規管。因此,警方不應純粹因為在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會對附近居民造成噪音滋擾,而限制改裝火器的使用時間。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表示,警方會採取積極的態度處理此問題,而不會待至市民就電視∕電影製作所造成的噪音滋擾提出投訴,才採取所需的行動。

17.  從政府當局所作回覆中得知,倘拍攝地點遠離民居,或申請人能夠證明拍攝工作不會造成任何噪音滋擾,警方會考慮放寬電視∕電影拍攝工作中使用改裝火器的時間限制。有見及此,主席認為有關安排可以接受。

18.  馬逢國議員認為在電視∕電影製作方面,在拍攝過程中不可能完全沒有造成任何滋擾。因此,對所造成的滋擾予以容忍的程度,將涉及對環境的判斷及對電視∕電影業的了解。他詢問就此方面而言,警務處是否作出規管的適當主管當局。他又詢問政府當局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曾否諮詢電影服務統籌科。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應時表示,電視∕電影業人士提出的申請,只有少數不獲批准。當局認為對拍攝工作中使用改裝火器的時間施加限制,從公眾利益的角度而言是必要的安排。由於警務人員是實行執法工作的前線人員,因此,當局認為警務處是決定電視∕電影射擊場面拍攝時間的適當主管當局。

19.  為使有關安排更具彈性,主席建議如電視∕電影射擊場面的拍攝工作不會對附近居民造成過分或不合理的滋擾,警方可予以批准。田北俊議員認為難以物色評判員,確定拍攝工作有否造成任何滋擾。

20.  馬逢國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就電視∕電影業的需要諮詢各有關部門,特別是電影服務統籌科,而不應純粹從公眾安全的角度制訂規管措施。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應時表示,雖然警方與電視∕電影業人士對於就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的事宜作出規管一事意見分歧,但警方會嘗試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為電視∕電影業提供協助。然而,警方在平衡公眾安全及其他問題方面亦遇到不少困難,此等問題包括噪音滋擾、附近居民可能會因電視∕電影製作中產生的爆炸火焰而受驚等。他重申,警方在制訂發牌程序方面的修訂事宜時,一直有和其他有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此外,警方亦經常和電視∕電影業人士保持對話。

21.  儘管政府當局已作出上述解釋,馬逢國議員對於由警方擔任就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的事宜作出批准的主管當局,仍表示有所保留。

持牌人申請續牌的程序

22.  主席詢問警方會否考慮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後提出的續期申請。警司(牌照)回應時表示,雖然警方鼓勵所有持牌人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將牌照續期,但只要持牌人可提供延遲提出申請的合理理由,警方亦會考慮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後提出的續期申請。

23.  田北俊議員就參考文件第26段所述,查詢由經驗豐富的警務人員就牌照續期申請作出初步評估的詳情。警司(牌照)表示,負責的警務人員會研究是否需要進一步作出調查,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宜使用及管有火器。申請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將為主要的考慮因素。

24.  主席認為在考慮有關申請時,申請人的身份是否真確是一項重要因素。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根據主體條例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是有關火器的真正持有人。倘負責處理某項申請的警務人員存有懷疑,便會將有關申請轉介其他專業人士處理。

25.  警司(牌照)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過去遭拒絕的牌照續期申請只有數宗。

處理管有火器的申請的程序

26.  主席就參考文件第29段所述,查詢政府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某人是否被視為未有積極參與射擊活動。警司(牌照)解釋,不積極參與有關活動所指的是,某人甚少參與以康樂或體育為目的的射擊活動。假如持牌人已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沒有參與射擊活動,警方在考慮其牌照續期申請時會重新研究其是否有管有火器的需要。倘持牌人是為了觀賞而非使用火器的目的而希望保存火器,警方會建議他將火器改為失效火器。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補充,倘某人已沒有參與射擊活動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他對火器安全的整體態度可能會變得較為鬆懈。因此,警方認為讓有關人士管有失效火器將更為恰當。

27.  田北俊議員指出,由於現時並沒有對存放於射擊會的火器的保養情況作出規管,因此如火器擁有人已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沒有使用火器,火器的安全情況將令人感到憂慮。然而,朱幼麟議員認為火器擁有人必須對其火器的保養及安全負責。政府當局不應對公眾及火器擁有人施加過多限制,因為他認為此舉確會造成更多滋擾,並有損個人權利。

28.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表示,主體條例已實施多年,其間只曾作出非常輕微的修訂。然而,把火器用作康樂或體育用途,近年在本港卻日趨普及,射擊會的數目亦有所增加。隨著射擊會數目日益增多,當局認為須收緊對管有及使用火器的規管。

持牌人離開香港時須作出通知的規定

2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根據條例草案所訂,倘持牌人將火器存放於射擊會,即使他須離開香港亦無需通知處長。此項修訂的目的是在不妨害公眾安全的情況下簡化現行的發牌程序。

處理剩餘彈藥

30.  田北俊議員表示,將剩餘彈藥交還槍械庫或槍械經營人店舖的規定,是一項會造成不便的安排。警司(牌照)表示,倘射擊會設有槍械庫,便可將剩餘彈藥存放於該槍械庫內。警方知道並非所有射擊會均設有槍械庫,而槍械庫或槍械經營人店舖有時亦會在射擊活動結束時已經關門。因此,警方現正研究是否可以容許火器使用者將剩餘彈藥存放於射擊會附近的警署內,以便在翌日將剩餘彈藥交還槍械庫或槍械經營人。警司(牌照)在主席的要求下,答允提供設有槍械庫的射擊會的數目。

31.  田北俊議員認為,將剩餘彈藥存放於警署並非理想安排。然而,主席認為此項安排讓火器使用者可以靈活方式行事,並可循合法途徑處理剩餘彈藥的問題。

32.  田北俊議員認為應鼓勵射擊會自設槍械庫。
 存放於不同地點的火器的統計數字

33.  警司(牌照)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現時存放於槍械經營人的槍械庫的1 717支火器,是指由個別持牌人擁有的火器。由於並非所有射擊會均設有槍械庫,存放於射擊會的火器只有920支。

34.  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收緊對在家中管有火器作出的規管,警司(牌照)回應時表示,對於獲准存放於住宅的火器,有關的許可在條例草案下將繼續有效。警方只會因應新近提出的申請,研究申請人是否有需要將火器存放在家中。舉例而言,倘某人是數個射擊會的會員,他可能會獲准將火器存放於家中,以便盡量減低因為將火器由一個射擊會運送至另一射擊會而發生意外的危險。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35.  下次會議訂於1999年5月4日上午8時30分舉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建議邀請軍械法證科的專家出席下次會議的首一部分,以便再次作出示範,說明如何可將改裝火器還原為真正火器。主席對此表示贊成。

36.  會議於下午6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