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67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16/98
| 日 期 : | 1999年4月14日(星期三) |
|---|---|
| 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
| 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張永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1 -- 功能界別選民的排列次序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解釋,載於新附表內的功能界別選民名單可按照英文字母或中文筆劃序排列,以方
便閱覽。
2.主席詢問可否同時使用兩種方法,亦即中文本採用筆劃序,而英文本則按照字母排列。吳靄儀議員建議,
無論使用何種方法,中、英文本應排列在同一頁。楊孝華議員認為,按照英文字母排列選民名單較為方便使
用,因為中文字的筆劃難以計算,而且不同中文字的筆劃數目可能相同。
3.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表示,慣常的做法是按照英文字母排列附表內的項目。她表示,由於每名選民均
獲指定一個項目編號,因此,若採用主席的建議,同一名選民在兩份清單上出現的項目編號便會不相符。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舉例指出,第43(m)條提及附表1B第3部的項目編號。他解釋,就選民的編號而言,同時採用
兩種方法會導致混淆。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有關問題由政府當局決定。只要功能界別的選民清單方便閱覽,
他們對於兩種方法均無強烈意見。
項目(2) -- 條例草案各條文的生效日期
4.李永達議員察悉,條例草案中若干條文涉及廢除或修訂《立法會條例》中關於設立選舉委員會的條文。他
問及有關的修訂條文會在何時生效。李啟明議員詢問,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選民登記工作會在何時展
開。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覆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0條規定,如任何條例須在憲報所訂明的某日
期生效,有關公告可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目的訂定不同的生效日期。舉例而言,有關選民登記的條文會在
2000年7月1日前生效,但關於選舉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選舉委員會所須選出的立法會議員人數,以及選舉
委員會委員在選舉中須投下的票數的條文,均不能在2000年7月1日前全面生效。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李啟
明議員的關注時表示,界別分組選舉的大部分選民均為功能界別選民。功能界別選民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選舉的選民登記工作,會在2000年年初進行。
項目(3) -- 《立法會條例》第11條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5.吳靄儀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答覆是《立法會條例》第11條並無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她詢問政府當局
此一立場的基礎。她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立法會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在兩年的任期屆滿時,
在任議員不再是立法會議員。因此,《立法會條例》第11(2)條,亦即關於就召開緊急會議而言,上一任的議
員須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規定,並無法律基礎,或會受到質疑。張文光議員對延長議員任期至超越《基本法
》訂明的兩年任期表示關注。
6.應吳靄儀議員要求,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立法會條例》第11條的背景。他表示,在1997年7月1日前,《
皇室訓令》有就立法會解散後召開緊急會議的事宜作出明文規定,但《基本法》中並無包括類似的條文。雖
然《基本法》第七十二(五)條規定,立法會主席須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但對於該條文可否在立
法會任期之間應用,則意見分歧。《立法會條例》加入第11條,是由於一名議員曾在其主動提出的多項建議
中要求制定條文,就主席在立法會任期完結後的期間召開緊急會議,以及就召開緊急會議而言,立法會解散
前擔任議員的人須當作為立法會議員,作出規定。他在此問題上的意見是,不應純粹由於《基本法》並無就
此作出規定,而視此條文違反《基本法》。
7.主席表示,雖然《皇室訓令》已就立法會任期及會期開始的安排訂定條文,但並無提及有關任期。然而,
立法會的任期其實已載列於《立法會條例》。法律顧問補充,《基本法》第六十九條訂明,立法會第一屆任
期應為兩年,而隨後則為4年。《立法會條例》第4(2)及(3)條規定,首屆立法會的任期於1998年7月1日開始,
而其後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指明的日期開始。雖然《立法會條例》第10(1)條規定行政長官須指明首屆任期的首
次會議的日期及時間,但當局並未就決定其後的任期的首次會議日期及時間制定條文。
8.吳靄儀議員表示,議事規則委員會曾討論此事項,大部分委員均贊成2000年的立法會會期及其後的任期於
10月開始,以配合《施政報告》,而《施政報告》發表的時間會受財政預算案編製周期所影響。由於首屆立
法會的任期會在2000年 6 月30日結束,而第二屆任期會在2000年10月開始,兩屆任期之間將會出現空隙。她
對為解決任期之間出現空隙的問題而制定的《立法會條例》第11條的成效表示關注。
9.副法律政策專員回應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知悉在任期之間有空隙,並且認為,為了就出現緊急情況作出
規定,《立法會條例》第11條是合理的。政府當局亦知悉,立法會在該種會議上通過的法例,尤其會有被質
疑的風險。由法律程序產生的問題,最終須由法庭決定。吳靄儀議員認為,政府當局知道確實有可能被質疑
,便不應明知故犯。副法律政策專員答稱,政府當局認為該類質疑不會成功。
10.吳靄儀議員認為,倘若當局認為《立法會條例》第11條並無效力,則應把該條文從《立法會條例》中除去
。張永森議員表示,他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雖然第11條有被質疑的風險,但該條文應能承受法庭上的任何
質疑,因為根據第11條為召開緊急會議而把上一任期的議員當作議員的做法,不應視作延續議員的任期。
11.劉慧卿議員表示,鑑於議員在2000年 6 月30日後的身份存疑,議事規則委員會部分委員曾研究第二屆立法
會的任期應否在2000年7月1日開始。當局察悉,在該等情況下,立法會在首屆任期快將完結時會需要休會,
以便可在2000年7月前進行換屆選舉。
12.劉健儀議員補充,議事規則委員會已充分討論吳靄儀議員關注的問題。事實上,議事規則委員會已作出決
定,並在其"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的工作進度報告"第3.11段解釋其立場如下 --
| (a) 當然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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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李永達議員指出,約28%的議員是新界太平紳士,但他們均由政府委任而並非透過直接選舉選出,他對此
表示關注。他亦詢問,獲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數目有否任何限制。李永達議員及張文光議員指出,新界太平
紳士的數目增加,或會令政府可影響鄉議局,他們對此表示關注。主席問及新界太平紳士是否新界原居民,
以及有關委任的準則。鄧兆棠議員簡略解釋鄉議局議員大會的組成方法,供議員參考。
30.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四)回應議員時表示,鄉議局議員大會的組成由《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規管,
而新界太平紳士的委任在《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已有規定。政務司司長獲授權委任她認為合適和適當的
人為新界太平紳士。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四)答允諮詢民政事務局,並提供更多書面資料,說明鄉議局
現時的組成方式,以及委任新界太平紳士的準則。
IV. 下次會議日期
31.下次會議訂於1999年4月15日舉行,繼續討論立法會CB(2)1658/98-99(03)號文件。
32.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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