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1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4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21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秀蘭議員
吳靄儀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 森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區禮義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跟進工作

主席表示,如《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要在1999年7月14日舉行的本年度會期最後一次立法會會議上通過,法案委員會便須於1999年7月2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在此情況下,就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最後限期為1999年7月5日。他就有關的時間安排徵詢議員的意見。

2.李永達議員指出,鑑於所餘時間有限,議員只能處理此條例草案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兩者其中之一的審議工作。與會議員支持他的意見。

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感謝議員辛勞工作,並且表示,政府當局考慮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的審議進度,屬意優先處理《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議員對此表示贊同。議員並同意原先在1999年5月18日、24日及25日為審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而預留的3個時段,應撥予本法案委員會使用。

II.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5月7日提出的事項所作回應
(立法會CB(2)2028/98-99(01)號文件)

事項1 -- 銀行業和證券期貨市場的重組

4.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正就此事諮詢財經事務局局長,在適當時候便會向法案委員會匯報。

事項2 -- 功能界別的概念

5.李永達議員提及香港獸醫學會有限公司在其意見書(立法會CB(2)1941/98-99(01)號文件)中反對當局未有把該學會列為任何功能界別的選民,他指出政府當局在此事上的立場令人不能接受。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並非所有註冊的專業人士均為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政府當局曾考慮把獸醫列為醫學界、衛生服務界或漁農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但經諮詢有關部門和政策局,並考慮該3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所提供的服務後,政府當局認為不宜把獸醫納入上述任何一個功能界別。

事項3 -- 《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別提述的選舉委員會

6. 議員對當局的答覆未感滿意,認為該答覆未能解答他們的問題,即條例草案建議為2000年立法會選舉而設立的選舉委員會與負責在2002年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是否相同。

7.李永達議員表示,若政府當局未能澄清此問題,可能會引起訴訟。他指出,有關的選舉委員會存在多項未知之數,包括 --

  1. 參與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是否與負責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相同;

  2. 參與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是否與負責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相同;及

  3. 當局會否在2002年組成一個新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

8. 張文光議員相信,政府當局已權衡過由相同或不同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第二屆立法會及第二任行政長官的利弊。他認為,政府當局應披露此方面的資料,以便公眾和議員就此事進行商議,然後才制定任何有關法例。他擔心倘若由同一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該選舉委員會在2000年至2002年期間可能會對行政長官有所影響。單仲偕議員指出,選舉委員會的職能會影響某人是否決定參選選舉委員會委員。

9. 主席表示,此方面牽涉多項實際及技術問題,政府當局必須予以澄清。鑑於《基本法》附件一訂明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其成員組合可能會因某些事件(例如立法會議員的變換)而改變。他支持黃宏發議員在先前會議上提出的建議,即只有在任立法會議員才可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如沒有在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一屆立法會任期擔任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應被當作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此原則亦應適用於選舉委員會其他當然委員。

10. 楊孝華議員表示,由於政府當局並未就此事明確作覆,他不會排除一個可能情況,就是在2002年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可能與參與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不同。他指出,現時並無補選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法定機制。

11. 陳鑑林議員對議員提出的事項亦表關注。鑑於此事相當複雜,須由有關各方詳加商議,他建議暫且不談此事,繼續進行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12. 吳亮星議員表示,既然政府當局沒有給予直接的答覆,議員可自行考慮是否接受政府當局的答覆,要不便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澄清此事。他要求法律顧問就此提供法律意見。

13.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議員時重申政府當局在其回覆內所述的立場。主席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此事,並在1999年5月28日的會議上向法案委員會匯報。鑑於事關重大,議員亦要求政制事務局局長出席該次會議,以便解釋政府當局的立場。

III.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5月12日提出的事項所作回應
(立法會CB(2)2028/98-99(02)號文件)

事項1 -- 選舉委員會宗教界界別分組

14.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曾就選舉委員會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安排與6個宗教團體交換意見。他會就有關條文是否須作修訂向法案委員會匯報。

事項2 -- 附表2第1(9)及(10)條的草擬方式

15. 議員察悉當局的答覆。

事項3 -- 立法會議員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16. 議員察悉當局的答覆。

IV.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22條(第38條) -- 地方選區的提名名單

17.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同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除容許選舉主任在提名結束後但在投票結束前若得悉有候選人喪失資格或去世,可將多出的獲提名人的姓名加入該地方選區的候選人名單內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23條(第39條) -- 候選人及議員喪失資格的情況

18. 李永達議員表示,民主黨對第39(1)(c)條有所保留。該條規定,任何人如被裁定犯叛逆罪,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條例草案第24條(第40(1)(b)(iii)條) -- 候選人的資格

19. 主席表示,缺席是次會議的黃宏發議員希望在下次會議上討論此項條文。

條例草案第25條(新訂第42A條) --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就某候選人去世作出宣布

20. 楊孝華議員提及新訂第42A(2)(a)條時質疑應否由選舉主任就某候選人去世作出宣布;若然,選舉主任必須掌握哪些證據,才可作出這樣的宣布。楊議員認為,選舉主任並不是就某候選人去世作出宣告的適當主管當局。

21. 副法律政策專員回應時表示,第42A(2)(a)條所規定的宣布只是為了施行《立法會條例》而作出,並無任何其他目的。有關的選舉主任在作出該等宣布前必須確定該候選人確已去世。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改進該條文的草擬方式,以述明此意。 功能界別選舉程序終止的情況

22. 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倘若有候選人在投票日之前喪失資格或去世,選舉應繼續進行。就功能界別選舉的情況而言,倘若只有兩名候選人角逐,而其中一人喪失資格或去世,餘下的候選人將會自動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根據新安排,當局將不會安排補選。主席重申他關注到此項為功能界別而設的擬議安排。

23. 單仲偕議員表示,現行容許進行補選的安排有本身的優點。擬議安排有違選舉的原則,因為公平選舉的原則是絕不剝奪選民的選擇權。李永達議員和李啟明議員亦贊同此看法,他們並指出,新安排適合由多議席選區組成的地方選區選舉。李啟明議員補充,由於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不多,進行補選亦不會花費太多。

24.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新安排旨在盡量減低選舉過程受到干擾的風險。政府當局認為,應為地方選區選舉及功能界別選舉採用劃一的方法,以避免產生混淆。

25. 主席回應時表示,對地方選區選舉及功能界別選舉採用一刀切的劃一方法未必恰當。他指出,新安排對於由不同類別專業人士組成的功能界別(例如由建築師、測量師及都市規劃師組成的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尤其不公平。倘若代表某個專業的獲提名候選人喪失資格或去世,有關的選民將沒有機會提名另一位候選人在選舉中角逐。他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此事。

26. 陳鑑林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如能提供資料,講述其他實行不同選舉及投票制度的國家(例如新西蘭)在此方面所採用的安排,將有助議員考慮此事。 條例草案第27條(新訂第43A條) -- 預先投票

27.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解釋,新訂第43A條中"(如沒有任何較後的預先投票日)"一句,旨在讓行政長官在沒有任何較後的預先投票日的情況下,指示取消在某個日期舉行的預先投票,而投票在一般選舉日進行。副法律政策專員補充,在憲報刊登指定的預先投票日是法例規定的程序。倘若因出現未能預見的情況而須更改預先投票日,當局會透過大眾傳媒通知市民,因為屆時可能沒有足夠時間在憲報刊登修訂日期。

28. 李永達議員建議,預先投票日應定在換屆選舉舉行前兩星期,以便在有需要時,可把預先投票日押後一星期。

29.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在非指定日期進行預先投票會有實際困難,原因是當局需為此進行大量的籌備工作,包括預訂投票站、擬備選民登記冊及安排人手等。主席認為,在此情況下,當局不必為預先投票指定多於一個日期。李永達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並且指出,涉及超過200萬名選民的一般選舉日亦只不過持續一天。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考慮議員的建議。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及法律顧問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分別於1999年5月28日隨立法會CB(2)2135/98-99(01)號文件及1999年6月2日隨立法會CB(2)2171/98-99號文件所附的LS19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 下次會議日期

30. 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5月24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31.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