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8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0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22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張永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專員
區禮義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9年2月24日會議的紀要

1999年2月24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立法會CB(2)1759/98-99(01)及1763/98-99(01)號文件)

2.主席表示,吳清輝議員曾經徵求主席同意,希望在這次會議上動議一項議案,提議以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別取代擬設的飲食界功能界別,並希望主席批准在這次會議上將該議案付諸表決。他請議員參閱吳議員的信件,該信件於1999年4月21日隨立法會CB(2)1759/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主席建議在日後安排一次會議,以考慮由個別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包括吳議員現時提出的修正案。他請議員就其建議表達意見。

3.劉慧卿議員認為,法案委員會應在討論條例草案條文時,一併處理相關的擬議修正案(如有的話),讓擬提出修正案的議員約略得悉法案委員會是否支持其修正案。她亦促請議員,如擬提出任何修正案,應預先告知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同意劉議員的意見,並認為議員應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所採用的措辭提交法案委員會考慮。楊孝華議員認為,議員如擬就條例草案的條文提出任何修正案,便應在法案委員會討論相關的條文時告知委員會,而法案委員會則可在指定的會議席上詳細討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吳靄儀議員、吳清輝議員及譚耀宗議員支持主席的建議。主席在總結時表示,法案委員會稍後會定出一個會議日期,以討論各項擬議修正案,秘書處會向立法會全體議員發出會議預告。

III. 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14條(條例第22(1)條) -- 選舉委員會的設立

《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所訂明的選舉委員會

4.議員察悉,《基本法》附件二所訂的選舉委員會的職能是為第二屆立法會選出6名議員。附件二第(二)段訂明,除第一屆立法會外,該附件內提及的選舉委員會即《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附件一所訂的選舉委員會的職能是選出行政長官,而該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其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界別委員數目
    a) 工商、金融界 200
    b) 專業界 200
    c)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200
    d)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
    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200

5.李永達議員請政府當局澄清,附件二第(二)段所指為第二屆立法會選出6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與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是否意指同一個選舉委員會。由於該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意味着該選舉委員會亦負責為第三屆立法會選出議員。

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條例草案訂明成立選舉委員會的目的是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選出6名議員,而條例草案建議的選舉委員會是根據《基本法》條文的規定而成立。政府當局稍後會另行提交條例草案,就行政長官的選舉作出規定。關於由李議員提出的最後一項問題,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由於第三屆立法會不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因此有關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安排屬過渡性質。李啟明議員補充,根據附件一成立的選舉委員會的任期,旨在配合行政長官的任期。如需要在任期內進行行政長官補選,便可隨時展開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7.法律顧問就政府當局的答覆提出意見時表示,若條例草案建議成立的選舉委員會,有別於為選舉行政長官而提交的條例草案所建議成立的選舉委員會,便可能會抵觸《基本法》。黃宏發議員關注為第二屆立法會選出6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在2000至2005年的5年任期內的委員組合。他指出,如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組合要在該5年內保持不變,則到了2002年選舉行政長官的時候,便會由立法會前任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負責選出行政長官,而不是由當時的立法會在任議員負責。

8.李永達議員表示,《基本法》附件二第(二)段的字面意思似乎相當明確,就是為第二屆立法會選出議員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受《基本法》附件一所訂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方法所限制。他要求政府當局和法律顧問就以下兩點提供意見:其一,是《基本法》附件一訂明的選舉委員會與附件二所指的選舉委員會之間的關係;其二,是條例草案中有關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條文如獲通過,會否抵觸《基本法》,或會否就附件一所訂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作出預先規限。他指出從實際角度而言,選舉委員會的職能會影響某人是否參與競逐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決定。他強調這個問題應在條例草案獲制定成為法例前予以解決。

選舉委員會第4界別

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立法會條例》附表2載列選舉委員會4個界別的劃分情況,以及各個界別分組獲分配的委員名額。建議的選舉委員會第4界別的組成方法如下

    界別分組 委員數目
    a) 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36
    b) 立法會議員 60
    c)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 41
    d) 鄉議局 21
    e) 港九各區議會 21
    f) 新界各區議會 21

10.議員察悉,首兩個界別分組的委員屬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在1997年,政府當局在《立法會條例草案》內原本建議,除在地方選區選舉中投票外,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如同時為功能界別的選民,必須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投其餘的一票,而不得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因應為研究該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委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如同時為功能界別的選民,應獲准選擇在選舉委員會選舉或在所屬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根據現行安排,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可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委員,以保留他在所屬功能界別的投票權。如該人選擇這樣做,則根據立法會選民最多可在立法會選舉中投兩票的原則,他不會被納入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登記冊內,亦因而喪失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投票的權利。

11.吳清輝議員詢問,如選舉委員會的若干當然委員選擇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而不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投票,則多出的名額將如何處置。李啟明議員指出,由於立法會議員亦可能同時身兼全國人大代表,因此亦可能出現超逾名額的情況。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時表示,《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1部第1(10)及(11)條規定,屬於立法會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委員會席位如有任何餘額,將會撥予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界別分組;如仍有餘額,有關的委員名額便會撥給臨時區議會(將修訂為區議會)的界別分組。

12.黃宏發議員向議員簡介有關分配餘額的背景資料。他表示,由於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及區議會議員的人數超過分配予上述人士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因此他們的人數足以吸納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所剩餘的名額。然而,依黃議員之見,實無必要悉數填補選舉委員會全部800個委員的名額。

13.楊孝華議員表示,若有很多立法會議員選擇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而不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投票,則全國政協委員及區議會議員是否有足夠人數填補剩餘的名額。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稱人數肯定足夠,原因是區議會有超過400名議員。

14.何秀蘭議員詢問當局是基於甚麼理據,把餘額優先撥予全國政協,然後才撥予區議會。劉慧卿議員建議,為確保公平起見,應把餘額(如有的話)公開讓選舉委員會的所有界別競逐。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分配超逾名額的程序與1998年立法會選舉時所採用的程序相同。既然此項安排在上次選舉時行之有效,政府當局認為並無任何理據,支持改變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相關安排。

15.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條例第1(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可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向選舉登記主任發出書面通知,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發出通知的最後限期,會在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內指明。如上述人士沒有向選舉登記主任發出通知,選舉登記主任便會將其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在進一步回應劉慧卿議員時明確表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與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一樣,並非一定要投票。在1998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在選舉委員會800名委員當中,共有790人投票。

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擔任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16.吳靄儀議員指出,鑑於首屆立法會的任期將於2000年6月30日屆滿,若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在2000年6月30日之後才舉行,屆時將沒有任何在任議員會符合資格,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成為選舉委員會第4界別的當然委員。

17.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稱,《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1(7)(c)(ii)條訂明,在"有關日期"擔任臨時立法會議員的人,符合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條例草案第43(b)條旨在修訂條文,以"立法會"取代"臨時立法會"。條例草案第43(d)條將"有關日期"由"1998年4月1日"改為"2000年6月30日"。這樣,在2000年6月30日擔任立法會議員的人,便符合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18.吳亮星議員支持政府當局的見解。他表示既然法律規定,在2000年6月30日擔任立法會議員的人符合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即使該人在2000年6月30日之後停任立法會議員,他仍然合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劉慧卿議員表示不明白吳議員所持論據的邏輯。黃宏發議員同意劉慧卿議員的意見。他指出,該制度的主旨,是讓立法會議員出任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如某人停任立法會議員,他理應不再符合資格出任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假如容許立法會前任議員成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根本不合情理,尤其是考慮到選舉委員會每屆的任期為5年。他認為,只有立法會在任議員才可成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如沒有在任的立法會議員,則在立法會上屆任期內擔任議員的人,應被視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因應議員提出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以書面回應議員的意見。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1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表示,《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3部載列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程序,包括提名候選人的程序、符合選民資格的準則、投票制度等。該選舉程序及《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均適用於界別分組選舉。

20.劉慧卿議員提及附表2第1部的5個列表,並詢問當局如何釐定分配予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分組的名額數目,舉例說,當局是否把名額平均分配予有關的界別分組,抑或是按照有關界別分組的選民數目而按比例分配。政府當局答稱,800個委員名額是平均分配予4個界別。列表1至5載列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分組的名額。

21.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在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解釋,列表5所載的界別分組沒有相等的功能界別。由於條例草案建議開設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因此列表5內選舉委員會的飲食界(第7項)予以刪除。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時答允提供資料,列明在1998年舉行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的登記選民人數、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及當年的投票率。

宗教界界別分組

22.李啟明議員詢問,若天主教香港教區及香港基督教協會一如報章的報道所述,決定不參與2000年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則由宗教界界別分組選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數目會否減少。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正在與該兩個團體商討此事。政府當局在現階段無意削減由宗教界界別分組選出的委員數目。

2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解釋,當局理解到宗教界性質獨特,因此宗教界界別分組的代表將由6個指定的宗教團體負責挑選及提名。附表2第2部第3(1)條規定,每個指定團體可提名其所挑選的若干名人士作為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每個指定團體可以其認為恰當的方法挑選獲提名人。由於不能把40個名額平均分配予6個團體,有關團體會一起商定分配予每個團體的名額數目。根據附表2第2部第2(2)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將配予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

24.由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三段訂明,各界別法定團體應選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而不是提名委員人選,李永達議員詢問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程序有否抵觸《基本法》。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該程序並無問題,原因是《基本法》附件二第(二)段規定,選舉委員會選舉立法會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區政府提出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會後補註 --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於1999年5月5日隨立法會CB(2)1854/98-99(03)號文件發出;法律顧問就該等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於1999年6月2日隨立法會CB(2)2171/98-99號文件所夾附的立法會LS198/98-99號文件發出。)

IV. 下次會議日期

25.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4月27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

26.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