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7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7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25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李永達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儀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續議事項

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黃宏發議員表示,他曾對先前的《立法會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其中之一是把全部功能界別重新劃分為5個功能界別,每個界別各佔6個議席。而該30名代表功能界別的議員則由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透過比例代表名單制選出。政府當局認為該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臨時立法會主席當時裁定該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不屬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另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則建議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名單制。黃議員表示擬對現行條例草案提出相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希望政府當局告知,該等修正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為方便當局作出回覆,主席指示法案委員會秘書把黃議員先前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送交當局參考。

條例草案第43條

2. 對於陳榮燦議員就選舉委員會的飲食界界別分組所提出的問題,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飲食界界別分組獲分配的11名委員的數目維持不變。條例草案旨在把飲食界界別分組從主體條例附表2的列表5中刪除,原因是在設立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後,飲食界界別分組便會有相同的功能界別,因此再沒有必要把該界別分組包括在列表5內,因為該列表所載列的是沒有相同的功能界別的界別分組。

II.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45條--過渡性條文

3.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條例草案第45條旨在述明一點,就是儘管當局建議在1999年12月31日後解散兩個臨時市政局,兩名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分別由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選出的現任議員仍可留任,直至其任期在2000年6月30日屆滿為止。條例草案第45(2)條訂明,當兩個臨時巿政局的任期在1999年12月31日後屆滿,若先前代表該兩個功能界別的議席在此之後懸空,當局不得舉行補選以填補有關空缺。他進一步解釋,條例草案第45(3)條旨在訂明,第一屆立法會的議員根據主體條例第40(1)(b)(iii)條作出的誓言,須被視為已按照條例草案第24(a)條的建議作出修改。當局會為第二屆立法會選舉製備新的提名表格,加入條例草案第24(a)條所建議的各項修訂。

4. 黃宏發議員問及條例草案第45條將會置於《立法會條例》哪一條條文之下。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解釋,條例草案第45條所包含的是過渡性條文,只會載於條例草案,而不會在《立法會條例》中出現。這是常用的草擬方法。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補充,條例草案中大部分條文會在2000年6月30日後全面生效,部分條文則會在條例草案獲制定成為法例後便會生效。過渡性條文將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生效,並會在2000年6月30日第一屆立法會任期屆滿後失效。經過一番討論後,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建議由法律草擬專員及法律事務部共同解決此事。

5. 主席指出,根據1997年5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具體產生辦法")第五條,立法會其中30名議員應由功能界別選出。由於兩個臨時市政局將在1999年12月31日後解散,而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有關的兩名議員將可留任直至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屆滿為止,他質疑在某功能界別所選出的議員的任期內,廢除該功能界別的做法是否合憲。他亦關注到,由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選出的兩名議員,在1999年12月31日後失去與各自所屬界別的密切聯繫後,仍然保留其立法會議員席位的情況。楊森議員對此亦有同感,並質疑條例草案第45(1)條的法律基礎。

6.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鑑於兩個臨時市政局的任期會在1999年12月31日屆滿,政府當局認為,訂定條文令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選出的兩名現任議員可留任至立法會的任期屆滿為止的做法既恰當亦切合實際。該兩名議員可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的各項職責。他表示有必要作此項安排,以配合特殊情況。他再次向議員保證,條例草案第45(1)條並無抵觸《基本法》。

7. 劉慧卿議員認為,當該兩名議員不再代表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後,他們便不應繼續擔任立法會議員。她詢問在兩個臨時市政局解散後讓該兩個席位懸空有何含義。她指出,《立法會條例》第17(1)條訂明,立法會議席空缺並不影響立法會處理事務的權力。主席補充說,《立法會條例》第17(2)條亦訂明,立法會議席空缺或任何人擔任議員的資格有欠妥之處,均不影響立法會程序的有效性。

8.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一如條例草案第45(2)條所建議,當局不會在1999年12月31日之後舉行填補市政局功能界別及臨時市政局功能界別議席空缺的補選。主席回應時表示,舉行補選實際上並不可行,因為在1999年12月31日之後,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不再有任何選民。黃宏發議員表示,要解決此問題,只需制定一項條文,訂明若須舉行補選,先前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將被當作合資格選民。鄧兆棠議員認為,應把兩個臨時市政局的任期延長至2000年6月30日,以配合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

9. 主席指出,當兩個臨時市政局解散後,該兩名分別由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便不再與他們所屬的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因而可能違反他們根據主體條例第40(1)(b)(iii)(I)條採用承諾形式作出的誓言。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任何在功能界別的選舉中參選的人,須採用承諾形式作出誓言,表明他/她如獲選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會引致多種後果的行為,包括令其不再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就由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選出的兩名現任議員的情況而言,他們不會被視為確實作出任何行為,令他們不再與各自代表的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原因是解散兩個臨時市政局的建議是由政府當局提出。

10. 主席表示,《立法會條例》或《基本法》均無就在某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的任期內廢除該功能界別的安排訂定條文。他要求政府當局就議員關注的事項作出書面回覆。他亦要求法律顧問就此事提供法律意見。

條例草案第46至48條

11.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其餘條文作出解釋,議員並無就此提出任何疑問。

    (會後補註 -- 政府當局及法律事務部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覆,已分別隨立法會CB(2)2135/98-99(01)及LS205/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 日後會議的日期

12. 法案委員會商定將於1999年5月28日上午8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議員就功能界別提出的修正案。法案委員會亦邀請本身並非法案委員會委員的議員把他們建議的修正案提交法案委員會研究。議員亦商定,當政府當局已就多項尚未有結論的事宜向法案委員會匯報後,會另外安排一次會議,討論關乎其他事宜的修訂建議。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會出席1999年5月31日的會議,解釋政府當局對於《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別提及的選舉委員會的見解。

13. 會議於上午9時31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