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8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1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27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森議員
劉皇發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專員(憲政事務)
區禮義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16條(條例第25條) -- 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

關於鄉議局的組成,議員察悉此事曾在先前的會議席上討論,政府當局已在立法會CB(2)1658/98-99(03)號文件作出回覆。

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民政事務局已成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鄉村選舉。預期工作小組會在6個月內完成研究,當局會因應研究的建議,在有需要時修訂《鄉議局條例》(第1097條)。倘須對《立法會條例》作出相應修訂,政府當局會通知議員。

條例草案第17及18條(條例第29(b)及32(1)條) -- 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

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條例草案第17條旨在訂明,某人如在2000年5月25日(即條例草案第18條所訂發表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或之前年滿18歲,則會有資格成為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選民。主席認為,在決定某人會否有資格成為選民時,應以選舉日期為準,而並非以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為準。他亦促請政府當局考慮早日實施自動選民登記制度,以方便日後作出該種安排。

4.陳鑑林議員詢問,當局在決定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時,有否根據任何準則;若否,他建議政府當局制訂一套準則,供日後的選舉遵從。何秀蘭議員表示,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舉,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日期是1998年3月31日,而選舉日則在1998年5月24日,兩者僅相距54天。若條例草案按建議獲得通過,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日期為2000年5月25日,選舉日則為2000年9月中,兩者相距超過3個月。她詢問為何將發表2000年立法會選舉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提前。劉慧卿議員表示,選民登記的限期應盡量安排在臨近選舉日的日子,以保持市民對投票的興趣。黃宏發議員關注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期會持續多久。他指出,提名期越長,候選人所承擔的選舉開支便會越大。

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及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作出以下回應 --

  1. 立法會選舉的時間表通常按逆時序編定:在訂定投票日後,政府當局會列明籌備工作的步驟及此等步驟所需的時間;

  2. 1998年立法會選舉時,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是3月15日而非3月31日;

  3. 就1998年立法會選舉作出各項安排的時間表非常緊迫。多方意見均認為提名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及選民登記等步驟的時間並不足夠。政府當局希望改善即將來臨的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各項選舉安排,讓每一步驟均有充裕的時間進行;

  4. 由於在第二屆立法會選舉中,選舉委員會將會選出6名議員,因此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必須在2000年9月中舉行立法會選舉前進行。由第三屆立法會開始,選舉委員會不再需要進行界別分組選舉。政府當局會考慮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發表選民登記冊的限期訂於臨近選舉日的日子;

  5. 在2000年4月15日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之後,以及2000年9月中選舉日之前,會有多項活動進行。該等活動包括:審裁官接受及聽取關於選民登記的反對個案、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提名及拉票活動、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發表選舉委員會的投票人登記冊、立法會選舉提名及拉票活動,以及預先投票;及

  6. 當局建議在6月初至7月中及8月初至9月中分別進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提名及拉票。提名候選人及進行競選活動會分別持續兩個及4個星期。預先投票會在9月初進行。

6.劉慧卿議員建議,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即擬議的2000年5月25日,應予以推遲,使市民有更多時間登記為選民。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雖然政府當局在決定2000年5月25日這個日子時,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但他同意進一步考慮劉議員的建議。

7.楊孝華議員憶述,1991年及1995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亦是在換屆選舉4個月前發表,做法與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擬議安排相若。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200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與1991年及1995年的前立法局選舉不同,是次須舉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因此,發表2000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所訂的限期,可能會較發表1991年及1995年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更早。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李永達議員時,承諾提交資料,將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擬議安排與過往選舉的安排作一比較。

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何秀蘭議員時,承諾提供資料,說明在1998年選民登記工作期間所接獲反對及要求登記的數目。

條例草案第19及20條(條例第35(2)及36(1)條) -- 立法會議席空缺

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及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解釋終止選舉程序的現行及擬議安排如下 --

  1. 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如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結束後但在投票結束前去世或喪失資格,選舉主任必須終止選舉程序。如候選人在投票結束後但在宣布結果前去世,而該候選人又在選舉中勝出,則立法會秘書將會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

  2. 為盡量減少選舉過程受阻的風險,條例草案建議,選舉主任如在選舉日之前得悉某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則可更改其就該候選人的資格作出的決定,使選舉程序得以繼續進行。如選舉主任在選舉日或之後才得悉有關資料,他應採取以下行動:

    1. 在投票結束前 -- 選舉主任會終止有關的選舉程序,並會進行補選;或

    2. 在投票結束後但在宣布結果前 -- 點票會繼續進行。如有關候選人在選舉中落敗,選舉主任應繼續進行選舉程序,宣布選舉結果;或如屬單議席選區,而有關候選人又在選舉中勝出,選舉主任會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並會舉行補選。如屬多議席選區,選舉主任會繼續進行選舉程序,宣布其他勝出候選人的選舉結果,並會舉行補選,以填補有關候選人的空缺。然而以下情況則屬例外:如有關候選人正在參與的是地方選區選舉,其議席將由其所屬名單上排名低於他的候選人填補;在此情況下,則無須舉行補選;

  3. 條例草案第19條旨在廢除條例第35(2)條,該條文授權立法會秘書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就該空缺作出宣布;及

  4. 條例草案第25條(新訂條文第42A條)旨在訂明,選舉主任如在一般投票日之前得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已經去世或喪失資格,則有權作出所需的選舉安排。如選舉主任在投票日才得悉有關資料,而選舉結果尚未宣布,條例草案第30條(新訂條文第46A條)則會適用。

立法會議席空缺

10.吳靄儀議員詢問為何廢除條例第35(2)條。副法律政策專員解釋,條例第35(1)條具體訂明,立法會秘書有責任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刪除條例第35(2)條屬技術上的修訂。此條文與現有條文第45條互相關聯,而該條文會藉條例草案第28條廢除。條例草案第30條已就終止選舉程序的事宜增訂替代條文(新訂條文第46A條),該條文列明選舉主任會在何種情況下宣布選舉出現空缺。吳靄儀議員支持擬議的安排,因為條文第35(2)條屬選舉過程的一部分,立法會秘書不應牽涉其中。她認為立法會秘書只應涉及與立法會議員有關的事宜。李永達議員亦同意,如某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宣布當選為議員前已去世或喪失資格,應由選舉主任負責宣布出現空缺。

11.議員繼而討論勝出的候選人何時才會被視為立法會議員: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該候選人為妥為選出的議員之前,還是在刊登公告後但在他宣誓就職之前。副法律政策專員答稱,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6條,選舉主任會公開宣布勝出的候選人為妥為選出的議員。換言之,點票結束,選舉主任公開宣布之時,便是候選人成為議員的時刻。如某人已獲宣布為妥為選出的議員,但其後去世,則條例第35(1)條會適用。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

12.副法律政策專員回應主席時解釋,條例第35(1)條訂明給予21天的原因,已顧及所有情況,包括議員在海外去世的情況。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補充,法案委員會先前曾建議更改該項規定,由21天縮短為14天。當局曾就此諮詢選舉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對此項建議並無任何意見。

終止選舉程序

13.主席表示,擬議的終止選舉程序安排十分繁複。他認為應只以投票結束之前及之後為分界線。選舉主任如在投票結束前得悉某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應終止選舉程序。如他在投票結束後得悉該等資料,則應繼續進行點票。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解釋,如某候選人在選舉日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而選舉過程仍可以繼續進行,對選舉過程的阻礙可減至最少。然而若該等情況在選舉日出現,但投票尚未結束,由於部分選民已經投票,選舉程序應予以終止。

14.主席詢問,在某功能界別的選舉,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參選,將會如何處理。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解釋,在提名候選人參加功能界別選舉的期限結束後,如某功能界別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主任必須在14天內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該候選人為在有關功能界別妥為選出的議員。無論選舉主任在宣布結果之前還是之後得悉某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均會進行補選。

15.劉慧卿議員提及1998年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發生的事件。在該次事件中,有關方面在宣布兩名候選人獲有效提名前,已發現他們喪失了獲提名的資格。她詢問,如在宣布他們獲有效提名前,已發現他們喪失獲提名的資格,根據現行法例及條例草案,這情況會如何處理。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答稱,根據現行條文,選舉程序理應終止。另一方面,條例草案授權選舉主任修訂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使選舉程序得以繼續進行。政府當局回應劉議員時,承諾擬備圖表,將新訂條文第42A及46A條所訂的擬議安排,與現行《立法會條例》所訂的安排作比較。

地方選區的提名名單

16.關於授權地方選區的選舉主任修訂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的建議,副法律政策專員解釋,現行《立法會條例》第38條,已顧及在所呈交的提名名單上獲提名人的數目多於有關選區須選出的議員數目這情況。該條文訂有程序,藉以剔除多出的獲提名人的姓名,使最終在地方選區提名名單上的獲提名人數目,會與該選區須選出的議員數目相同。條例草案建議,在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上,如某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可由原先提名名單上多出的獲提名人(如有的話)取代。新加入的候選人姓名會按呈交提名名單時的優先次序排列。

17.李永達議員支持新安排。根據新安排,選舉程序會繼續進行,不會因為一至兩名候選人去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而終止。主席指出,根據新安排,政黨會傾向就地方選區呈交很長的提名名單。黃宏發議員表示,現行安排有其優點。當局有理由在某候選人去世後終止選舉程序,例如事件涉及政治謀殺。他表示,新安排所造成的影響是鼓勵人們加入政黨,並對獨立候選人造成歧視。他亦認為,如名單上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有關地方選區的選舉主任不應獲准將多出的獲提名人的姓名加入該名單。他詢問提出新安排的理據。陳鑑林議員關注到,多出的獲提名人可能進行競選活動,一如他們是準候選人。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新安排沒有考慮候選人的政治背景。提出該項安排的目的,是盡量減低選舉程序受阻的風險,以維護選民及候選人的利益。主席經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後,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該項建議。

    (會後補註 --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席上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隨立法會CB(2)1854/98-99(03)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 下次會議日期

18.議員同意下兩次會議分別於1999年5月7日上午10時45分及1999年5月12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19.會議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