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5月28及31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現行《立法會條例》第37條規定,非中國籍公民或擁有其他地方居留
權的人士,可參選指定的12個功能界別。就梁智鴻議員對有關安排的
建議,請政府提供資料,說明選擇現行12個界別的理由,以及有否收
到其他功能界別要求成為12個指定的功能界別之一。此外,請提供有
關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非中國籍公民或擁有其他地方居留權的候選人
及當選議員的資料。


答覆1: 現行《立法會條例》第37條規定,非中國籍公民或擁有其他地方居留權
的人士,可參選指定的12個功能界別。建議選擇這12個功能界別的原因
,是這些功能界別應有較大的機會,有非中國籍公民希望在這些界別參
選。有關的建議亦為臨時立法會所通過。在1998年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中
,有關的安排運作良好,我們亦沒有收到其他功能界別要求成為這12個
指定的功能界別之一。因此,《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
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沿用有關的安排。

在1998年 5 月的選舉中,共有27位候選人在12個指定的功能界別參選,
其中16位為非中國籍公民或擁有其他地方居留權的人士。在12位當選的
議員中,則有5位是非中國籍公民或擁有其他地方居留權的人士。

事項2: 就李家祥議員修訂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的建議,諮詢已登
記成為該功能界別選民的獲豁免註冊的社團和非牟利公司。


答覆2: 我們正諮詢這些選民。我們稍後會回覆委員會。

事項3: 請政府就由法律顧問擬備有關《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選舉委員會的
文件﹙LC Paper No. LS198/98-99﹚提出意見。


答覆3: 我們注意到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但正如我們在過往的草案委員會會
議上指出,《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旨在為第二屆立法會選
舉確立法律基礎。就第二屆立法會而言, 6 位議員須由選舉委員會選出
。因此,《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在2000年的立法會選
舉中,將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以產生 6 位立法會議員。條例草案的條文
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的。

至於這個選舉委員會會否與將來負責選出第二屆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
相同,我們會在提交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條例草案時處理這個問題。我
們會確保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條例草案條文不會抵觸《基本法》的規定。

事項4: 請政府提出意見,說明如果行政長官在1999年、2001年或2003年缺位
時,哪一個團體會負責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以填補有關的空缺。


答覆4: 《基本法》第53條規定,在行政長官缺位時,新的行政長官應於 6 個月
內依第45條的規定產生。詳細的產生辦法見《基本法》附件一。我們會
在適當時候提交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法案,並確保法案符合《基本法》
有關的規定。

事項5: 就議員提出關於預先投票計劃的意見,請政府再考慮有關的安排。

答覆5: 議員在 5 月31日的會議上,就預先投票計劃提出多項寶貴意見。我們會
在制定有關的附屬法例時仔細考慮各項建議。

議員所提出的意見中,其中一項涉及現時條例草案的內容,即是否容許
選民不經事先申請便可在預先投票日投票。相信議員亦同意,預先投票
計劃的目的,是讓部分不能在大選當天投票的選民可預先投票,而並非
提供多一天的投票日。因此,我們認為要求選民通過一個簡單的申請程
序方可在大選前預先投票的安排是合理的。

預先投票是首次引入香港的選舉安排。在沒有以往的經驗可供參考的情
況下,我們很難估計將會使用預先投票安排的選民的數目。因此,我們
建議在2000年立法會的選舉中實施一項預先投票的試驗計劃。我們建議
設立一個簡單的申請程序,以便我們可以預先掌握有關的選民人數,從
而作出合適的人手調配以及其他各項安排,確保預先投票日當天的投票
過程可順利及快捷的進行。我們會在2000的選舉後檢討是項計劃。

我們亦暸解議員對申請程序會否對選民構成不便的關注。我們會研究盡
量簡化有關程序,避免對選民造成額外的不便。我們會在制定有關的附
屬法例時提交建議與議員討論。

事項6: 一位委員考慮提出修訂,重組各個功能界別,並規定選舉委員會選舉
,須按照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度進行。請告知委員,這項建議是否會
導致動用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


答覆6: 該委員在 5 月25日的會議上提出這事項,我們並已作出回覆(見文件
CB(2) 2135/98-99(01)第9項)。該委員提供了進一步資料給我們考慮。

我們曾在1997年 9 月就重組各個功能界別的建議修正案作回應。根據該
建議修正案,每名地方選區選民,除了地方選區的1票外,還有權在這5
個功能界別的每一個功能界別投票。該建議修正案將令功能界別的選民
數目大幅增加。政府需要承擔大量額外開支,為每名功能界別候選人提
供免費服務,讓他們郵寄兩封信件給每名選民。我們認為,該建議修正
案是會導致動用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的。我們目前持相同的意見。

我們目前估計,在選舉委員會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建議,未必會導致
動用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

政制事務局
19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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