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4月15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有議員關注到草案就"選舉廣告"所作的定義過於廣泛,未能反映真正的
政策用意,即"選舉廣告"只應包括具為了促使或阻礙一名候選人在選舉
中當選而發表(而並非具有這種效果)的資料。政府應就此作出回應。
答覆1: 若議員不持異議,我們建議在選舉廣告的定義中,加入一個意圖的元素
,即刪去"有促使……的效果"一詞,以"為了促使……"取代。這能更清
楚反映有關政策,即"選舉廣告"只包括為了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
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表的宣傳物品。
事項2: 就上文事項(1),請說明第三者或第三機構未獲候選人授權而發表關乎
該候選人的評論文章,會否納入"選舉廣告"的定義內,因而違反草案第
23條的規定。政府亦應研究限制第三者發表這種性質的資料是否有違
《基本法》第27條的精神,該條保證香港享有言論自由。
答覆2: 根據上文事項 (1) 所述的修訂,一篇評論文章是否納入"選舉廣告"的定
義內,須視乎是否具有所訂明的意圖。報章進行他們的日常工作,以
公正和客觀的態度報道和評論公共事務,不會受到限制。建議就"選舉
廣告"訂立限制是為了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基礎,並在公平選舉和言論
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事項3: 詳細說明接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和公帑資助機構現時規管
員工擔任受薪和非受薪公職所採取的政策,並考慮議員的建議,商定一
套統一的政策指引。
答覆3: 我們正向有關決策局和部門搜集所需資料,我們會盡快回應。
事項4: 說明僱主的某些言論,例如僱員當選後,其僱用條件和晉升機會可能會
受到影響,會否構成施用脅迫手段,誘使僱員在選舉中不參選。
答覆4: 草案第8條訂明,任何人施用脅迫手段,或威脅施用脅迫手段,誘使另
一人在選舉中不參選,即屬違法。不過,第8條並不阻止一名僱主扣減
僱員缺勤期間的薪金,甚或辭退未能履行職責的僱員。這條文不會限制
僱主向擬參選的僱員解釋因缺勤、未能履行職責或未能達到工作指標的
後果。但倘若僱主只由於僱員參選或在私人時間進行競選活動而辭退或
威脅辭退該僱員,則會構成本條所載罪行。同樣,假若僱主只因為僱員
參選和在私人時間進行競選活動而施加或威脅施加經濟懲罰,例如扣減
僱員的薪酬或其他福利,亦會構成本條所載罪行。
事項5: 說明那些沒有就為候選人提供義務性質服務訂立限制的海外國家,是否
設有選舉開支/選舉捐贈限額(見立法會第CB(2)1680/98-99(01)號文件
事項(3))。
答覆5:請參閱附件。 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26日

CWP124c

附件

海外國家對選舉開支的管制

國家對義務性質
服務的限制
選舉
開支限額
候選人接受
選舉捐贈的限額
澳洲
加拿大
德國
日本
新加坡
英國
美國


CWP12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