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59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8/98

立法會《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4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
尤桂莊女士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吳鳳霞女士

衛生署助理署長(中醫藥)
梁挺雄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選舉主席

在梁智鴻議員提名,朱幼麟議員、陳婉嫻議員及蔡素玉議員附議下,吳清輝議員當
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CB(3)1165/98-99號文件和立法會LS107/98-99號文件;以及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HW CR1/3911/98))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條例草案的目的

2.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 --

  1. 確保中醫的執業水準,並為中醫設立註冊制度;及

  2. 規管中藥的使用、製造及買賣事宜。規管機制包括為中藥材零售商和批發商、
    及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發牌,以及為個別中成藥註冊。

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3.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指出,條例草案規定設立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
負責推行有關中醫藥的各項管制措施。管委會負責確保中醫業符合專業水平和守則
,以及正確使用中藥。管委會及其轄下各分組/小組的大部分成員,來自中醫藥業
的不同組別,其他成員則來自政府及其他界別的代表,以確保該規管組織能全面顧
及市民的利益。

中醫

4.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指出,註冊規定適用於所有從事中醫全科、骨傷科及針灸科
的中醫。註冊架構會透過考試、註冊及紀律制度進行運作。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提
述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5(a)至(c)段,向議員簡述條例草案就執業資格試(下稱"執業
試")、執業證明書及其續期條件,以及有限制註冊安排所訂定的細則。

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繼而向議員簡述為現行7 000名執業中醫訂定的過渡安排,有
關詳情載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扼要而言,中醫組會視乎申請人的經驗、
知識水平及技能,考慮豁免申請人參加執業試而獲准註冊,或通過由該組進行的註
冊審核後獲准註冊。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指出,根據條例草案第90條,須通過註冊
審核或執業試才獲准註冊的執業中醫,仍獲准暫時繼續行醫。該等中醫須於衛生福
利局局長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定和公布的截止日期前,符合註冊標準及進行註
冊。

中藥

中藥材

6.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告知議員,條例草案附表1及附表2分別載列31種烈性中藥材
及 574 種本港常用的中藥材。該等中藥材的零售商及批發商,須向中藥組申請牌照
。至於附表1所列的31種烈性中藥材,須有註冊中醫處方,才可出售或配發。

中成藥

7.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告知議員,條例草案規定所有在本港製造或出售的中成藥,
均須向中藥組註冊。條例草案亦規定中成藥製造商及批發商須領牌。衛生福利局副
局長 1 解釋,中藥組在決定是否批准某種中成藥的註冊申請時,會考慮該中成藥的
安全、品質及療效。

8.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表示,為盡量減低法例生效後對中藥界做成的不便,條例草
案訂有條文,容許在註冊及發牌方面作出過渡安排。他指出只要買賣商於指定時限
內,向中藥組提出註冊或領牌申請,便可視為暫獲註冊或發牌而繼續經營,直至其
申請獲批准或遭否決為止。相關的擬議過渡安排,已列於條例草案第118、128及
138條。

配劑員

9.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指出,條例草案並無條文規管配劑員的水準。然而,政府當
局會鼓勵他們接受相關的培訓。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進一步指出,可能會在零售商
牌照內加入一項發牌條件,規定牌照持有人必須任命一名有能力及經驗的人士,負
責監察及督導在零售店舖進行的中藥材配劑工作。

議員提出的問題

執業試

10.蔡素玉議員詢問,執業試的題目是否會由中醫組擬定,以及當局如何確保考試題
目不會偏重某方面的中醫藥知識。衛生署助理署長( 中醫藥 )回應說,中醫組會負責
擬定執業試的題目,決定考試範圍及評估標準。他告知議員,中醫組會考慮委聘具
有關知識的教學人員或本港以外的中醫藥學專家,就有關考試事宜提供意見。

有限制註冊

11.蔡素玉議員察悉,根據財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3日發表的財政預算案演辭,政府
當局擬放寬對內地科研人才及高級技術人員的入境限制,使他們能來香港工作。她
詢問該項政策的涵蓋範圍會否擴大,以包括本港教育/研究機構認為適合在港從事
中醫藥學的臨床教學/研究工作的內地人士。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察悉蔡素玉議員
的建議,並於有需要時予以跟進。

12.梁智鴻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為中醫藥發展籌備委員會的成員。他關注有限制註
冊的條文會否被香港以外地方的中醫利用,以"進行臨床教學/研究"的名義來港工
作。他促請政府當局採取措施,防止有限制註冊機制被濫用,以保障本港中醫的權
益。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回應說,日後的管委會會謹慎審核每宗申請,避免出現濫
用情況。他認為政府當局難以或不可能在主體法例內訂明每項細節,規管進行有限
制註冊須符合的條件。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要求日後的管委會明確界定有限制註
冊的要求,以防止該機制被濫用。

配劑員的規管

13.蔡素玉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規定配劑員須於指定時間內接受若干基礎培訓,
才合資格進行中藥材的配劑工作。她進一步建議,配劑員在接受所需的訓練期間,
應獲准繼續從事配劑工作。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回應時解釋,當局須優先處理中醫
的註冊事宜,以及確立一套規管中醫藥的制度。有建議認為,倘有足夠的培訓設施
,當局日後可透過發牌條件,規定中藥零售商只可聘用已完成所要求的培訓課程的
配劑員。生福利局副局長 1 表示,政府當局會察悉此建議,並研究長遠而言能否推
行。

14.周梁淑怡議員持不同意見,認為中醫界的配劑員一般均頗具經驗,實際上並無太
大需要接受這方面的進一步培訓。她認為當確立了中藥材零售商的發牌管制後,當
局可透過發牌條件,規定零售商有責任確保其僱用的配劑員的水準。

15.梁智鴻議員認為,中醫藥界確有經驗不足的配劑員,因為該行業並無特定的入職
限制。他支持設立機制規管配劑員的水準,以保障公眾利益。蔡素玉議員表示,她
記得過往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曾發生配錯藥事件,因而有人要求當局加強對門診診療
所藥房的監管。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回應時表示,他察悉議員關注的問題,並答應
就此問題擬備一份文件,於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條例草案附表2

16.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附表 2 所指定中藥材,其中部分為市民廣泛使用,連超級市
場也有出售。她質疑是否有需要根據條例草案第 111 條所建議,對出售該等藥材施
加限制。她擔心該項建議會對消費者構成不便,此外,規定該等中藥材只可在領有
牌照的中藥材零售店舖出售,亦會影響其銷量。衛生署助理署長回答時指出,當局
經過審慎考慮後才制定附表 2 ,並已將廣泛用作菜餚及藥材湯配料的中藥材剔除,
例如乾冬菇及蓮子等。梁智鴻議員質疑為何"人蔘"及"冬蟲夏草"均會被列入附表2,
因為配發該兩種藥材十分普遍,更可在超級市場購買。衛生署助理署長解釋,當局
是根據部分中醫的意見,將該兩種物品列作"藥材",因為中醫認為該等物品有別於
乾冬菇,並非每日食用亦對健康無礙。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補充,根據條例草案第
111條,出售表列中藥材的零售商,須依照發牌條件,就貯存及包裝該等藥材作出特
別安排,以助保存藥材的效力,因而令消費者受惠。

17.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答應提供下列資料 --

  1. 附表2所列的中藥材中,哪些中藥材現時超級市場有售;及

  2. 含有表列中藥材成分的食品一覽表,並確定出售該等食品是否亦受條例草案
    第111條管制。

中成藥

18.關於中成藥的註冊事宜,周梁淑怡議員建議,由於該等藥物大部分在內地製造,
政府當局在決定是否批准某種中成藥的註冊申請時,可以考慮內地有關當局曾就該
藥物進行測試的結果。此舉可令日後設立的監管當局節省人手及資源。衛生署助理
署長回應時解釋,在決定是否批准申請時,中藥組主要考慮有關中成藥的安全、品
質及療效,而該 3 項準則均須同時得以符合。他強調對於那些已出售一段長時間及
廣為市民服用的中成藥,當局並不鼓勵進行臨床證驗。因為相信這些存在已久的藥
物能獲市民選購服用,足以顯示其安全程度及療效。他表示世界衛生組織事實上亦
建議只對新藥進行詳盡的臨床證驗。因此他相信中藥組會以不同的方法,處理存在
已久的中成藥及新成藥。衛生署助理署長補充,中醫組在決定藥物的註冊申請時,
會考慮有關藥物原產國進行的臨床證驗結果,以及顯示藥物已向有關當局註冊的資
料。

19.周梁淑怡議員及主席均關注中成藥安全程度的評估標準。衛生署助理署長回答說
,對於新的中成藥,可以進行臨床證驗,以確定藥物是否可供安全服用。然而,對
於那些已在市面出售一段長時間,並廣為市民服用的中成藥,當局會根據消費者服
用該藥後的反應,以評估其安全程度。此外,當局會測試中成藥的重金屬及/或農
藥含量是否過高。主席詢問,當局有否就"黃老吉涼茶"進行臨床證驗。衛生署助理
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會審核該等產品的配方是否符合中醫藥所主張的理論,以確
保可供安全服用。此外,亦可根據消費者的反應及抽樣測試的結果,以確定產品是
否符合安全標準。

20.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只要中成藥一經證實可供安全服用,便應獲准出售。她認為
不應因中成藥的療效不及所聲稱者,便禁止出售。她指出,事實上某藥物可能對部
分人士有效,但對其他人則無效,視乎個別人士的體質而定。梁智鴻議員亦認為有
時很難決定某種藥物的效力,並列舉一些例子加以說明。

21.梁智鴻議員強調,醫學界,包括他本人,均贊成對每種新的中成藥進行臨床證驗
,以確保可供安全服用,且不含任何西藥成分。然而,他雖然同意藥物安全應為首
要關注事項,但政府當局應研究如何能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推行條例草案所訂
明的管制措施,同時亦避免對業界造成過多滋擾。

22.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指出,於1999年3月1日前在香港
出售的中成藥,若已在指定期限內申請註冊,並正在等候完成註冊程序,應獲准繼
續出售。衛生署助理署長預計當局需要兩年時間,才能完成檢核於1999年3月1日前
已在香港發售的中成藥。

23.何秀蘭議員知道《英國藥典》是本港西醫界的重要參考資料。她詢問當局在審核
中成藥時,會參照哪本藥典。衛生署助理署長答稱,政府當局在制定附表 2 時,主
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下稱"《藥典》")、《中國藥材學》及由本地執業中
醫提供的資料。他表示,管委會將視乎需要,再行決定是否自行編纂一本藥典。

24.何秀蘭議員建議,為符合成本效益,中藥組在考慮中成藥的註冊申請時,可以參
考《藥典》,無需進行測試藥物的所有程序。衛生署助理署長答覆,除《藥典》外
,政府當局亦曾參考《中國藥材學》,因為《藥典》僅載有約 500 種中藥材及數百
種中成藥的資料。他重申認為只應對新的中成藥進行臨床證驗,以確定藥物的安全
程度及療效,但那些廣為市民服用及在市面出售已久的中成藥,則無須進行臨床證
驗。

25.蔡素玉議員指出,中國有一些預先配製的可溶性中藥,可供安全服用,但療效通
常不及所聲稱者。她詢問政府當局對該種產品的立場。衛生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解釋
,根據現時的建議,凡含有中藥材,包括表列中藥材成分的健康食品或藥物,均須
受註冊管制。在決定是否批准註冊申請時,中藥組會研究產品的成分說明,並根據
中醫藥的理論,決定該產品是否可能達到所聲稱的療效。就此,梁智鴻議員促請政
府當局制定政策,管制在本港出售的一般健康食品。

中醫的過渡安排

26.何秀蘭議員詢問,在過渡安排下執業的中醫,是否有需要展示其牌照,讓病人知
道他們須通過執業試或註冊審核後才獲准註冊。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回答時指出,
如須通過註冊審核或執業試才准予註冊的人,會被稱為中醫。至於已註冊的人士,
則稱為註冊中醫。病人因而可根據中醫的稱謂而得知他們的資歷。

27.何秀蘭議員詢問,在《中醫藥條例》獲通過成為法例後,( 註冊 )中醫用作行醫的
處所會否受法定管制。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回應說,根據政府當局所得
的資料,大部分中醫均與中藥材零售店聯營,只有少數在本身的處所內行醫。就後
者而言,他們須取得商業登記牌照,其處所多半位於商業大廈內,受有關當局的規
定所規管,例如消防安全及建築規格等。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1 建議,日後當
中醫申請註冊時,當局會提醒他們行醫的處所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中藥材零售商的牌照事宜

28.衛生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局會在有關的附屬法例內,
訂明零售商的發牌規定細則。他指出該等規定主要涉及中藥材零售店及工場的設施
及衛生條件,以及妥善保管藥物紀錄等。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所有獲發牌的中藥
材零售商,均可出售條例草案附表1及2所指定的藥材。

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29.周梁淑怡議員知悉中藥業包括多個不同組別,如製造、批發、零售及入口等。她
提及管委會的成員組合,並詢問該 5 名來自中藥業的人士中,會否包括上述各組別
的表。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知道中藥業包括多個不同組別,
並會盡可能令管委會有各組別的代表。

30.梁智鴻議員察悉管委會的成員包括兩名來自香港的教育機構的人士。他認為,由
於日後可能會在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轄下的公營醫院,提供中醫門診服務,因
而極力主張管委會的成員應包括醫管局的代表。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1 回應時解釋,
政府當局認為現階段並無需要作出此項安排,並指出如有需要,可在"業外人士"類
別下委任一名醫管局成員。

邀請關注團體提交意見書

31.議員經商議後,同意於報章刊登廣告,邀請關注條例草案的團體提交意見書。議
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已收到一些意見書,並會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已於1999年3月8日在南華早報及明報刊登廣告,邀請關注團體提交
    意見書。)

III. 日後會議的日期

32. 議員同意其後3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

  1.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

  2. 1999年4月7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

  3.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
    (接見代表團)。

33.周梁淑怡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曾被徵詢意見的中藥業團體,應
獲邀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她認為秘書處應與政府當局聯絡,取得有關該等團體的
詳細資料,以便邀請他們出席會議。

34.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