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71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8/98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7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敏嘉議員
呂明華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衛生署副署長2
林秉恩醫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
尤桂莊女士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吳鳳霞女士

衛生署助理署長(中醫藥)
梁挺雄醫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CB(2)1637/98-99(01)及(02)號文件)

其他國家規管傳統醫藥的經驗

1. 衛生署副署長2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述"香港以外地方的傳統醫藥規管制度"文件的要點。他表示,內地將由1999年年中起,推行中醫註冊制度,但現時尚未取得推行時間表的資料。除內地外,政府當局亦參考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及澳洲維多利亞省的中醫及中藥規管制度。

2. 何世柱議員詢問韓國的中醫執業情況,以及日本及加拿大規管中醫藥的制度。主席亦要求當局提供有關澳洲維多利亞省及加拿大溫哥華市規管制度的資料。衛生署副署長2答應進行資料搜集,一俟取得資料即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提交一份文件,闡述美國、加拿大及日本的規管制度,該份文件已隨立法會CB(2)1778/98-99(04)號文件送交議員。)

3. 衛生署副署長2因應議員的提問時指出,中醫藥籌備委員會已同意,只准許註冊中醫應用針灸療法,以確保只有對中醫藥有全面認識的人,才可應用針灸療法。

限制出售附表2的中藥材

4. 政府當局因應議員的要求擬備一份文件,載列現時在超級市場出售、並含有附表2所列中藥材的產品。衛生署副署長2指出,日後當條例草案獲通過後,該等產品(主要為預先包裝的湯料包)只可在領有牌照的中藥材零售店舖或在其他領有出售表列中藥材牌照的零售店舖發售。衛生署副署長2解釋,如不實施限制,法例便會出現漏洞,只須將表列中藥材預先包裝為湯料包,便可以在任何零售店舖出售。政府當局認為,由於許多不含有任何表列中藥材的其他種類湯料包,仍可繼續在超級市場發售,是項新規定對超級市場業務的影響微不足道。

5. 衛生署副署長2指出,出售表列中藥材的零售商牌照不難取得,當局可能不會對申請此類零售商牌照的超級市場,施加適用於中藥材店舖的同一發牌條件。他表示,鑑於超級市場的經營模式及設施,發牌條件主要是規定超級市場須紀錄在該處出售的表列中藥材的供應商資料,以便政府當局追查有問題中藥材的供應商。

6. 然而,梁智鴻議員認為,此舉令當局對中藥材店舖及超級市場實施雙重標準的發牌規定,寬緊程度不一。主席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將超級市場及中藥材店舖劃分為兩類別,有不同寬緊程度的發牌規定。不過,衛生署副署長2認為,這項安排會令業界混淆不清,不知個別零售業務屬於哪一類別。

7. 何世柱議員亦關注擬議限制對超級市場業務的影響。衛生署副署長2指出,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中成藥仍可放在超級市場貨架上出售。對超級市場實施的惟一新限制,是禁止出售含有表列中藥材的預先包裝湯料包。然而,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在訂定相關的發牌條件時,會考慮超級市場的不同運作模式。衛生署助理署長(中醫藥)補充,部分超級市場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經營毒藥零售業務。由於該等超級市場已符合上述條例的相關註冊規定,衛生署助理署長(中醫藥)相信該等超級市場應可符合申請中藥材零售牌照的規定,因為兩項牌照的發牌條件大致相同。

8. 梁智鴻議員得悉,部分海味批發店亦有出售附表2所列的中藥材,他詢問該等店舖是否亦須申領有關的零售商牌照。衛生署副署長2回應時表示,如該等店舖亦從事表列中藥材的零售業務,便需申領有關的零售商牌照。然而,他補充,有關的發牌條件主要涉及產品的標籤,不會很繁複。

9. 何世柱議員質疑超級市場及海味批發店等零售店舖是否真的很輕易可申領出售表列中藥材的零售商牌照。他贊同主席的建議,將超級市場及海味批發店舖列作同類店舖,有別於中藥材店舖。衛生署副署長2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直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並向業內人士派發小冊,解釋申領出售表列中藥材的零售商牌照的基本規定。他相信零售商在申領牌照方面不會遇到困難。儘管如此,衛生署副署長2答應當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成立後會再行考慮上述建議。

10. 衛生署副署長2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提問時確定,店舖(包括超級市場及海味批發店)在取得表列中藥材的零售商牌照後,可同時出售附表1及附表2的中藥材。在申請該等零售商牌照時,店舖須根據條例草案第114(2)(b)(i)條的規定,提名一人負責監管店舖內配發中藥材的工作。

11. 何秀蘭議員察悉,公共屋邨部分街市檔位亦出售預先包裝的湯料包,其中部分湯料包含有表列中藥材。她詢問該等街市檔位能否符合發牌規定,並取得有關的零售商牌照。她認為超級市場、海味批發店及街市檔位等店舖,顯然在經營模式上各有不同,她支持主席的建議,將該等店舖劃分為不同類別,受不同的發牌條件所規管。梁智鴻議員補充,街市檔位有別於超級市場,出售預先包裝湯料包的收入,可能佔營業額重要比重。衛生署助理署長(中醫藥)回應時請議員注意,附表2實際上只包括必要的中藥材,一些烹調及煲湯常用的中藥材如冬菇及蓮子等,並不列入附表2內。他亦提及條例草案第114條及第115(3)條,並指出有關條文已賦予中藥組權力,向申領零售商牌照的人施加該組認為恰當的限制或條件。他重申有需要規管表列中藥材的銷售情況,以奠定中藥日後發展的基礎。

12. 梁智鴻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承諾,日後成立的管委會會考慮制定規例,根據零售店舖的不同經營模式及設施,劃分為不同類別,受不同程度的發牌條件所規管。若當局未能作出此承諾,他認為衛生福利局最低限度應答允,會建議管委會考慮此建議,衛生福利局局長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發言時,應確實表明會這樣做。衛生署副署長2回應時答應將建議轉達管委會考慮。

13. 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如何向零售界宣傳有關限制,使他們知悉就出售表列中藥材即將實施的新規例。衛生署副署長2答覆時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把即將實施的限制告知業界有關組別,並向他們深入解釋新規定。

條例草案第86條 - 有限制註冊

14. 議員曾於過往的會議表示關注此事,衛生署副署長2回應時指出,政府當局答應在有關附屬法例下,考慮為"教育/科學研究機構"的定義作清楚界定。

條例草案第122條 - 中成藥的註冊:與註冊申請的決定有關的因素

15. 周梁淑怡議員於上次會議上要求當局在附屬法例內訂立條文,界定中成藥的定義,衛生署副署長2就此表示,政府當局已決定不採納該項建議。他解釋,基於技術上的問題,任何有關中成藥定義及評估的指引均須需不時予以修改,他並引述內地的情況為例,指出該等指引須經常修改。他表示政府當局不贊成在附屬法例內訂明中成藥的定義,以便管委會判決該等個案時能作出更靈活的考慮。此外,他答應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於日後發出指引,提供有關中成藥註冊事宜的資料,供業內人士參考。此外,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確定,當局可於附屬法例內訂明,當局須每隔一段時間發出該等指引。 涼茶舖的規管

16. 衛生署副署長2解釋,涼茶舖目前受兩個臨時市政局的發牌制度監管。事實上,很多此類店舖亦同時售賣魚蛋、糖水等食品,因此當局視此類店舖為食肆。政府當局認為,此類店舖出售的涼茶,療效或許言過其實,但不會損害飲用者的健康。再者,衛生署一向負責審核此類店舖所售涼茶的配方,亦負責調查對此類店舖所售製品的投訴。因此,政府當局對現行安排感到滿意,沒有建議將涼茶舖納入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不過,梁智鴻議員認為,由於過往並沒有管制中藥材的特定法例,才會將涼茶舖交由兩個市政局規管。鑑於中藥材將會受到規管,又正如政府當局曾指出,很容易申請到出售表列中藥材的零售商牌照,因此他贊成規定涼茶舖須申領此類零售商牌照。衛生署副署長2在回應時表示,現行安排已能確保此類店舖的安全水準,足以保障公眾健康。不過,他同意再行考慮梁智鴻議員的建議。

17. 何秀蘭議員指出,一些中藥店為顧客提供煎藥服務。她關注是否需要規管此類服務。衛生署副署長2在回應時承認,現時此類服務不受規管,並同意徵詢法律意見。

18. 鄧兆棠議員詢問,當局會設立何種機制,以鑑辨中藥材的真偽。衛生署副署長2在回應時指出,鑑於中藥材種類繁多,政府當局不可能在設立有關的規管制度後,立即確立此類機制。此外,政府當局仍未就進行此項工作訂出劃一的方法。不過,他察悉一些學術機構現正進行此方面的研究工作。他同意有需要訂定鑑辨中藥真偽的科學方法,現時則須依賴有關業內人士的經驗作出判斷。他表示,香港可透過與內地合作,參照內地的經驗,以便進一步探討未來的方向。

條例草案的約束力

19. 何秀蘭議員指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5段表示,"條例草案對國家並沒有明文規定的約束力"。她詢問此說法的理據。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在回應時表示,在此項建議下,條例草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對國家,包括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並無約束力。她解釋,此建議的目的,是使可能並非註冊中醫的衛生署職員,免受擬議法例的規限,可在會議席上或向傳媒發表有關中藥材事宜的意見。她補充,這做法與現時規管其他醫療護理人員的法例一致。何秀蘭議員進一步詢問,內地的中藥業人士是否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因而不受條例草案管制。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表示,據她所知,本港並無任何中藥材進口商及批發商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助理法律顧問4表示,香法法例第1章第3條對"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的定義,已排除任何行使商業職能的組織。

接受中醫簽發的醫生紙作放取病假及申索保險用途,以及接受中醫轉介進行X光檢驗的信件

20. 衛生署副署長2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解釋,條例草案並沒有包括此類條文,但視乎諮詢醫療護理專業團體及其他有關方面(例如勞工顧問委員會及保險業)的結果,當局會另行處理此類問題。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此等問題不在本條例草案的範圍內。

II. 下次會議日期

21. 議員同意於下述日期舉行會議,再進行討論:

  1. 1999年4月26日下午2時30分;及

  2. 1999年5月5日上午8時30分。
22. 會議於上午10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