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712/98-99號文件
檔 號:CB2/BC/18/98
| 日 期 : |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 |
|---|---|
| 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
| 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
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何秀蘭議員
呂明華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體出席會議。
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醫生協會(下稱"執照醫生協會")
(立法會1608/98-99(03)號文件)
2. 執照醫生協會李深和醫生應主席邀請提出下列數點
3. 李健鴻醫生代表醫務委員會提出下列各點
4. 蘇啟明醫生代表醫學會發言時指出,條例草案就"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所載的定義並不清晰,或會令市民感到混淆,影響中醫藥在香港的長遠發展。
5.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現代科學方法"的定義,並詢問針灸是否屬於一種現代科學方法。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是否有需要按醫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一項豁免條文,醫務委員會方津生醫生回應時表示,由於在界定中醫或西醫範疇時,有一些不易明確界定範疇的灰色地帶,因而需加入豁免條文。舉例而言,許多西藥實際上是由草藥提鍊而成,西醫處方該等藥物時,或會被誤以為作中醫執業。此外,擬議的豁免條文與《醫生註冊條例》第31條的規定相若,訂明執業中醫如根據傳統中醫藥方法行醫,便可獲豁免。何敏嘉議員同意存在灰色地帶,而事實上現時部分醫生亦有採用針灸療法。他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一項豁免條文,或對有關的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以解決問題。
6. 鑑於各方普遍關注"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的涵蓋範圍,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有關的附屬法例內作出更清楚明確的定義。他質疑將條例草案重新命名為"傳統中醫藥條例草案"是否更加明確。醫務委員會麥列菲菲教授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建議。然而, 何敏嘉議員並不贊同將條例草案重新命名,因為條例草案旨在規管現代執業中醫,並為中醫藥的日後發展作出規定。
7. 醫學會蘇啟明醫生請議員注意條例草案第2條就"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所載的定義,是指 "以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的"任何作為或活動"(例如診斷、治療、開方等)。他指出條例草案載述的範疇似乎與何敏嘉議員的期望背道而馳。此外,蘇醫生亦關注在劃分中醫執業及西醫執業方面會否出現糾紛。舉例而言,中醫診症時常用的"望、聞、問、切"方法,部分執業西醫亦有應用。
8. 醫務委員會勞永樂醫生認為必定有所述的灰色地帶。他認為中、西醫藥相輔相成,並建議中醫藥學的培訓應給予學生學習西方醫學的機會,使學生得知何時應轉介病人接受西醫診治。同樣地,他贊同西方醫學的培訓亦應包括一些有關中醫藥學的課程。
9. 梁智鴻議員認為法案委員會需關注下列3類 人士
11. 黃宜弘議員認為,為中、西醫藥學的長遠發展著想,沒有人可以肯定地指出哪些活動/方法應納入或不應納入中、西醫藥學的範疇。舉例而言,他認為中醫將來為病人進行手術亦非沒有可能的事。
徐文龍先生、游展邦先生及易潔貞小姐(執業中醫)
(立法會CB(2)1418/98-99號文件附件(5))
12. 徐文龍先生提出下列數點
13. 方生先生認為只根據中醫的執業年資作為註冊準則是不能接受的,因為該項準則不能保證中醫的專業水準。他要求所有申請註冊的中醫均須參加考試,並認為兼職中醫亦應獲准參加執業試。
葉禮林先生(氣功師)
(立法會CB(2)1608/98-99(04)號文件)
14. 葉禮林先生建議,規管制度應包括"氣功",並主張政府當局應向公眾推廣"氣功"及在本港發展"氣功"。
國際中醫中藥總會(下稱"中藥總會")
(立法會CB(2)1655/98-99(02)號文件)
15. 中藥總會伍卓林先生表示支持條例草案及所載的建議。他亦提出下列數點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下稱"研究中心")
(立法會CB(2)1635/98-99(02)號文件)
17. 邵善波先生提述其意見書,並介紹由研究中心提出的建議,其中包括
18. 天使軟件有限公司任忠邦博士建議,政府當局應設法在世界市場推廣中醫藥。他認為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應包括提高中醫藥的安全標準,以及增強海外客戶採用中醫藥的信心。應優先發展的,是研究測試中藥產品的科學方法。他認為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過於狹窄,主要關乎中醫的註冊事宜。
中國整體手法國際(香港)學會(下稱"整體手法學會")
(立法會CB(2)1655/98-99(04)、(05)及(06)號文件)
19. 整體手法學會林樹芬先生向議員簡述中國整體手法的性質,詳情載於意見書。
20. 梁智鴻議員在回應研究中心提出的建議時指出,條例草案第83條所規定的有限制註冊,目的是容許在香港以外地方執業的中醫來港進行研究及教學。此外,他亦擔心有關建議會否被濫用,以致許多香港以外地方的中醫聲稱他們經驗豐富及享有盛名。對於須通過考試才獲准執業的本地中醫並不公平。
21. 邵善波先生回應時指出,僅設立有限制註冊制度並不足夠,因為香港以外地方的中醫只獲准來港進行教學/研究工作,但卻不獲准在港執業。他強調為推廣香港成為中醫藥中心,有必要容許有名望的中醫在本港執業。由於該等中醫大多年事已高,要求他們參加考試不切實際。他亦指出無須擔心出現濫用的情況,因為中醫組將會嚴格審核每項申請。此外,該等中醫須向中醫組出示證明(例如顯示執業經驗的紀錄),以備審核。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中醫同學會(下稱"中醫同學會")
(立法會CB(2)1655/98-99(07)號文件)
22. 莫應帆先生表示,該會支持條例草案。然而,他要求管委會在成立後,應公布審核及核實執業年資的細節,並在業內進行更多諮詢工作,以提高管委會的透明度。
23. 周梁淑怡議員請莫應帆先生提出意見,說明如何能在不影響現任中醫生計的情況下,既能確保中醫的執業水準,又可保障公眾利益。莫應帆先生答覆時表示,中醫組在審核中醫的執業年資時,應採用嚴格的準則。他建議不應依靠商業登記證為執業證明。中醫組應參考中醫保存的病人紀錄、曾接受中醫培訓的證明書,以及任何可以證明他曾跟隨著名執業中醫學習的證明。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該等建議十分有用,並請莫應帆先生日後向法案委員會提供更多建議。
24. 陳婉嫻議員請莫應帆先生就研究中心的建議發表意見。莫應帆先生回應時表示,對於把在香港以外地方執業的年資計算在內的建議,他並無強烈意見,但對於容許香港以外地方的著名中醫來港執業,他則持保留意見,因為這樣對本地中醫不公平。
香港藥行商會(下稱"藥商會")
(立法會CB(2)1671/98-99(02)號文件)
25. 藥商會方俊鎮先生表示,業界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下列建議表示關注
27. 主席請黃先生再行提交意見書,闡述該會的意見,供議員審閱。梁智鴻議員及何敏嘉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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