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99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8/98

立法會《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署副署長
林秉恩醫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
尤桂莊女士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吳鳳霞女士

衛生署助理署長(中醫藥)
梁挺雄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9年3月4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599/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4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中藥材配劑員的規管事宜
(立法會CB(2)1604/98-99(01)號文件)

2.衛生署副署長 2 提述政府當局就此事發出的文件,並告知議員政府當局並不建議
引入推行一套法定制度以制度,規管中藥材配劑員,但。不過,政府當局建議採取
多項工作規範,確保中藥材得以妥善正確的方法配發。中藥材,有關詳情載於政府
當局的文件第8(a)至(c)段。此外,政府當局會鼓勵各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為現職職配劑
員開舉辦一些專為他們工作迎合運作所需而設計要的課程。他欣悉一所間高等教育
學院現正開辦一項校外課程,培訓現職配劑員。他表示,由於本港可能大約有3 000
名配劑員,因而所以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完成首輪培訓。政府當局待首輪培訓工作完
成後,政府當局便會研究如何就可行的方案,就條例草案第114(2)(b)(i)條所訂的"提
名一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的資格,作出具體的訂明規定。

3.楊耀忠議員問及為配劑員提供的培訓課程,衛生署副署長 2 回應時表示,待政府
當局舉辦多項此類該等課程的次數增多,並參照從受訓者人士的回應及累積的經驗
後,便可對在課程的期間長短及內容方面,有更佳的掌握得更好。至於有建議認為
可聘請內地教育學院提供培訓課程,讓現職配劑員於假期間修讀參加的建議,衛生
署副署長2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該方案。

4.關於條例草案第114(2)(b)(i)條,何秀蘭議員認為,由於沒有具體訂明未有就負責配
劑員發中藥材監管的人員的資格訂明特定規定,該條文並未能發揮保障公眾健康的
作效用。衛生署副署長 2 就此解釋,鑑於持牌照持有人未必可能整天任何時間均留
駐在其中藥材零售店內,該項條文旨在確保店內任何時間內,中藥材零售店均最少
有 1 名資深位有經驗的人員士負責監管配發中藥材的配發工作。經討論後,衛生署
副署長 2 同意可進一步訂定研究有關該名被提名人士的要求詳細則規定,並於相關
的附屬法例內作出訂明該等規定。

5.何秀蘭議員詢問,為何以不能採用一套與中醫註冊相若類似的制度,根據按照現
職配劑員的年資為他們註冊。衛生署副署長 2 回答時解釋,由於政府當局沒未有進
行任何調查,以收集有關就現職配劑員的年資的進行調查收集數據,因此無從在建
議配劑員應具備多少年的經驗,才能獲准所需的註冊年資方面並無依據。

6.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由於現職配劑員的人數眾多,而他們大多部分具有豐富的配
劑工作經驗,因此當局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法,實施法定制度予以規監管他們。衛
生署副署長 2 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如執業中醫僅為其病人配發中藥
材,便無需另行申請中藥材零售商牌照。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指出,根
據條例草案的規定,中醫亦可申請零售商牌照以出售中藥材,在申請該零售商牌照
時,中醫可以提名他其本人為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

7.朱幼麟議員支持政府當局建議加強管制配發對中藥材配發的管制方法。他朱議員
關注管制出售及配發烈性中藥材的出售及配發事宜,衛生署副署長2回應時解釋,
條例草案已就零售及批發31種烈性中藥材訂有管制條文,訂明日後必須只有按照註
冊中醫開出的處方,才可出售或配發該等中藥材。

8.呂明華議員認為,確保現職配劑員的水準至為重要,並建議為他們舉辦審核查試
。他認為要求現職配劑員參加培訓課程並不實際,因為大部分配劑員均經驗豐富。
衛生署副署長 2 回答時指出,當局很難以採用審核試的方法,因為迄今尚未能訂定
配劑員在履行職務執行工作方面時必須具備的知識。他認為,雖然現職配劑員經驗
豐富,但培訓仍有助他們增進工作知識,讓使他們知悉中醫藥的最新發展。

9.黃宜弘議員認為,要求現職配劑員抽空參加培訓課程或會遇到困難,較佳的做法
是容許他們以自修方式完成培訓課程較為理想。此外,配劑員須於課程完結前通過
一項考試。衛生署副署長2答應考慮該項建議。

10.周梁淑怡議員反對規定現職配劑員參加任何考試,因為許多配劑員均是以學徒方
式學習配發中藥材的知識,當中並不包括任何考試。此外,她認為亦應考慮到大部
分現職配劑員的年齡因素亦應列入考慮範圍。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衛生
署副署長2肯定證實指出,須進一步研究條例草案第114(3)條提及的"訂明的領牌規定"
的細則節須待進一步研究,並於附屬法例內訂明。

11.陳婉嫻議員亦不贊同規定現職配劑員參加考試。不過,她認為政府當局應進一步
考慮如何監管配劑員,並就此訂定時間表。衛生署副署長 2 回應時表示,鑑於配劑
員的工作性質並非十分專業,而目前可供現職配劑員接受培訓的機會亦有限,政府
當局認為透過法定制度監管配劑員的做法,只可屬一項以在長遠措施方面推行。

12.梁智鴻議員重申,規管中藥材配劑員對保障公眾健康的十分重要性。他指出,如
不採取措施,確保現職配劑員能分辨別烈性中藥材與其他中藥材的分別,則將31種
烈性中藥材的一覽表載於附表 1 ,以管制該等中藥材的出售及配發情況並無作用亦
不能發揮保障公眾健康效用。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時間表,說明實施規管配劑員機
制的長遠計劃。衛生署副署長 2 回應時表示,中醫實際上甚少為病人處方表列的烈
性中藥材。不過,他同意在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成立後,應進一步
商議對中藥材配劑員進行規管的需要,他答應將議員關注的問題及意見向轉達管委
會轉達,以備供其考慮。

13.梁智鴻議員關注,若倘中藥材零售店的配劑員在配發藥材時出現嚴重疏忽,對令
顧客造成傷害蒙受損失,持牌人所承擔甚麼的法律責任為何。衛生署副署長 2 回應
時表示,有關店舖的持牌人須接受紀律處分,如情況嚴重,會被吊銷其零售商牌照
將會被撤銷。此外,持牌人或須承擔根據普通法所訂的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證實
個案涉及註冊中醫專業上的失當行為,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中醫組可下令
撤銷有關中醫的註冊。梁智鴻議員認為,就所以上引述的兩類的個案而言,持牌人
與註冊中醫所承擔的罰則差別很大。他指出,就後者一個個案而言,有關中醫被撤
銷註冊後,即喪失生計,但前者所涉及一個個案的零售商,則只須提名另一名人士
負責監管配劑工作,便可再度申請零售商牌照。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指
出,條例草案第139條授權中藥組譴責零售商持牌人,以及吊銷或撤銷其牌照,該
等措施應對有關零售店舖做成一定的影響。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收到的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1604/98-99(02)號文件)

14.衛生署副署長 2 提及政府當局的文件,並指出該等意見書主要表達的關注事項涉
及下列範圍:

  1. 規管中醫及中藥材的理據;

  2. 香港中醫藥法定架構的細則;

  3. "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的定義;

  4. 禁止執業中醫以西醫方法行醫的需要;

  5. 有關過渡性安排的建議;

  6. 執業資格試的細則;

  7. 使用名銜的限制;

  8. 有限制註冊的安排;

  9. 執業證明書的用途;

  10. 在申請註冊為註冊中醫時作出有欺詐成分的申述的罰則;

  11. 中西藥結合應用;及

  12. 規管中成藥。

15.衛生署副署長2向議員解釋,政府當局認為並無需要制定規管"氣功"的法例,因
為氣功尚未發展為一套全面的醫療體制。他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氣功",以及中國
式推拿及指壓等,均為中醫學上的治療方法。因此,條例草案並沒有建議禁止中醫
以"氣功"治療病人。反之,曾接受中醫藥訓練的"氣功"師,如符合法例訂明的規定,
可申請註冊為註冊中醫。

條例草案第83至89條 -- 有限制註冊

16.梁智鴻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均關注條例草案第83條提及的"教育或科學研究機構"
的定義。梁智鴻議員認為有必要清楚界定該詞的定義,以免制度被濫用。周梁淑怡
議員指出,目前本港已有很多中醫藥機構,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制定附表,列明哪
些機構屬於"教學或科學研究機構"。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回應時解釋,
政府當局不打算制訂此類附表,原因是該等機構數目眾多,以及須讓管委會在作出
有關決定時,能有彈性安排。她建議在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發出若干指引,解
釋審核該等機構的準則。不過,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此事十分重要,並建議應在附屬
法例內訂明有關準則的細則。衛生署副署長2答應考慮該項建議。

條例草案第111條 -- 限制附表2藥物的銷售等

17.衛生署副署長 2 告知議員,根據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於下次會議提
供一份列表,列明有哪些在超級市場發售的產品包括附表2載列的中藥材(主要是預
先包裝的湯料包)。

18.梁智鴻議員提到"人蔘雞精",並詢問日後該等產品是否只可在領有銷售表列中藥
材牌照的中藥材零售店出售。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
的政策,並指出含有附表2所列的中藥材的產品(例如一些預先包裝的湯料包),必須
在領有銷售表列中藥材牌照的零售店舖出售。然而,含有中藥材的成藥產品,如聲
稱或已知用於治療疾病等,即被列為中成藥,其銷售不受條例草案第111條訂明的
限制所規限。

19.梁智鴻議員察悉,目前許多產品(如"伊美婷")既不屬於西藥亦非中藥,現時列為健
康食品。他促請政府當局制定政策,規管該類產品。衛生署副署長2回應時表示,市
民顯然要求當局對該等產品加以規管,政府當局會積極研究如何處理此事。

20.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如何區分中藥材與中成藥。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回
應時解釋,條例草案第 2 條"釋義"下,載列界定中成藥的3項準則。她認為在大多數
情況下,區分兩者不會有問題,如遇有困難,可由中藥組視乎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請議員注意條例草案第122條,列明中藥組在決定中成藥的註
冊申請時,將會考慮的3項因素。不過,周梁淑怡議員認為,中藥組應在附屬法例再
行制定條文,界定中成藥的定義,因為此舉可使業界有機會向中藥組表達意見。衛
生署副署長2答覆說,中藥組可以向業界發出一些指引,清楚解釋有關中成藥註冊申
請的事宜。

21.梁智鴻議員指出,若干進口商在進口含有附表 2 中藥材的食物時,或許不知道出
售該等產品的限制。衛生署副署長 2 回應說,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當局便會
進行宣傳,提高業界對新規定的認識。政府當局亦會確保在新的規管架構下,中藥
業者有足夠的渠道索取資料及發表意見。

22.羅致光議員問及規管涼茶舖的細則。衛生署副署長 2 回應時解釋,根據現行法例
,該等店舖受兩個市政局的發牌制度監管,而衛生署則負責提供專家意見,確保該
等店舖所出售的含有中藥成分的產品,可供安全飲用。如涼茶舖出售根據新處方配
製的新品種涼茶,須先將該處方提交衛生署檢驗,確保可供安全飲用。此外,如有
市民投訴該等店舖出售的產品,衛生署便會進行調查。衛生署副署署長 2 解釋,由
於政府當局認為目前已有足夠的保障以規管該等店舖及其出售的產品,因此應如條
例草案所建議,豁免該等店舖受新法例規管,以免出現雙重規管的情況。不過,部
分議員不滿意為何出售含有中藥材產品的涼茶舖不受擬議規例規管。該等議員更認
為,由衛生署負責簽發牌照予涼茶舖更為恰當,因為該署人員具有專業知識,可檢
驗店舖出售的產品是否安全。

23.主席詢問,條例草案是否訂有條文,禁止中醫在診治病人時採用西醫的醫療設備
,如聽診器及心電圖等。衛生署副署長 2 回應時表示,如中醫在診斷疾病時有需要
使用現代醫療設備,應獲准使用。他認為中醫藥學有需要進行現代化,並應就此事
諮詢西醫界的意見。他指出,若同意中醫在診治病人時應獲准使用現代醫學設備,
執業資格試便應包括該科目。梁智鴻議員認為,當局必須確保只有那些曾接受相關
培訓的中醫,以及有關中醫只應在有真正需要時,才獲准使用現代醫療設備。

24.衛生署副署長 2 在回應主席詢問時,解釋中醫為何不能簽署死亡證,原因是中醫
學上形容疾病的醫學名詞,與國際病症分類系統編碼所使用的名詞不同。政府當局
在編制死因的統計資料時,是以該系統的編碼為依據。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5.周梁淑怡議員告知與會者,由於她未能出席訂於1999年4月7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的下次會議,她要求取消該次會議。經討論後,法案委員會決定不取消該次會議,
原因是已有10位議員確定能出席下次會議,即達致會議的法定人數,而法案委員會
亦有需要加快審議條例草案。

26.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