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3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0/98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5月24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經濟局副局長
袁銘輝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譚百樂先生

經濟局助理局長
郭仲佳先生

海事處副處長
曾文清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
李家武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事務)
華啟思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與代表團體會商

代表團體的陳述

與港九電船拖輪商會有限公司會商
(立法會CP1231/98-99號文件)

雖然港九電船拖輪商會有限公司(下稱"港九電船拖輪商會")原則上支持規管及管制本地船隻的擬議新法定機制,但認為有關遊樂船隻的規管措施並不足夠。港九電船拖輪商會的意見及評論概述如下 --

  1. 港九電船拖輪商會歡迎當局提出的建議,包括精簡船隻的分類制度、制定透明度較高的安全及檢驗標準、設立一個更有效的船隻證明文件制度、精簡本地合格證明書制度、設立紀律研訊機制、擴大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範圍及設立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

  2. 至於建議對運載超過60名乘客及船員的船隻,採取與小輪及渡輪船隻相同的驗船標準,港九電船拖輪商會表示歡迎;

  3. 准許根據租船協議的條款租用或出租遊樂船隻的做法,將導致作商業用途的不同類型船隻採取不一致的安全標準。由於遊樂船隻是作私人用途,因此該等船隻須遵守的安全標準較為寬鬆。然而,出租遊樂船隻作商業活動的現象並非不常見,該等活動忽略乘客的安全,並侵犯了小輪及渡輪經營者的業務,因為小輪及渡輪經營者為遵守有關的安全標準,均已作出龐大的資本投資。港九電船拖輪商會認為,上述現象對小輪及渡輪經營者並不公平。由於需要面對不公平的競爭,約有一半的小輪及渡輪業務被迫終止;

  4. 根據現行的安排,遊樂船隻的船東必須在出租船隻的72小時內將訂立租船協議一事知會海事處。這項安排造成漏洞,導致當局對非法租賃服務採取執法行動及提出檢控方面出現困難;及

  5. 港九電船拖輪商會舉出一些例子,說明由於遊樂船隻獲豁免接受強制安全檢查,這些船隻倘用作商業用途,在船上的乘客安全便受到影響。因此,該會要求政府當局收緊對遊樂船隻的安全規定,該等船隻倘用作商業用途,便應遵守適用於載客船隻的規定。該會促請政府當局明確界定遊樂船隻的定義,規定該等船隻只應作私人用途,並為所有商業船隻設立全面及嚴格的發牌制度。

與西貢遊艇協會會商
(立法會CB(2)2068/98-99(01)號文件)

2. 西貢遊艇協會(下稱"遊艇協會")的意見重點概述如下 --

  1. 關於准許遊樂船隻根據租船協議的條款租用或出租,以及規定遊樂船隻只有在用作商業用途並涉及售票的情況下才屬於違法的建議,遊艇協會認為可以接納。倘完全禁止遊樂船隻從事商業活動,將會嚴重打擊眾多漁民的生計;

  2. 遊艇協會的會員十分重視在遊樂船隻上的乘客的安全。除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外,該會的會員亦替乘客及船長購買保險;及

  3. 遊艇協會強烈要求政府當局保留准許可根據租船協議的條款出租或租用遊樂船隻的條文。該會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為租賃遊樂船隻另訂獨立的類別。

與海上遊覽業聯會會商
(立法會CB(2)2068/98-99(02)號文件)

3. 海上遊覽業聯會的意見重點概述如下 --

  1. 海上遊覽業聯會支持建議將現行的船隻類別精簡為4個新類別,以及在條例草案中明確界定遊樂船隻的定義,並訂明准許根據租船協議的條款出租遊樂船隻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然而,該會亦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下列建議

    1. 在法例中清楚說明在哪些情況下,遊樂船隻不得用作商業用途;

    2. 精簡現時的知會制度,使遊樂船隻的船東無須就每份租船協議逐一知會海事處;

    3. 在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中加入海上遊覽業聯會的代表;及

    4. 將第IV類-遊樂船隻再細分為兩類,即只用作私人遊樂用途的船隻,以及租用或出租作運載乘客用途的遊樂船隻;

  2. 海上遊覽業聯會的會員十分重視遊樂船隻的安全及維修。由於海上遊覽活動大部分在每年5月至11月期間進行,遊樂船隻的船東可使用數個月時間維修船隻。該等遊樂船隻上的救生裝置及滅火器具,均符合海事處對載客船隻的要求。該等遊樂船隻的船東亦為其船隻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及

  3. 根據海事處公布的統計數字,導致海事意外的主要原因是超速、超載或人為錯誤,而不是船隻的結構出現問題。

4. 海上遊覽業聯會一名代表亦就條例草案提出問題,並要求當局作出澄清(立法會CB(2)2083/98-99(01)號文件),例如"船長"的角色、條例草案對"功率"作出的釋義等。

與港九水上漁民福利促進會會商
(立法會CB(2)2068/98-99(02)號文件)

5. 港九水上漁民福利促進會原則上支持有關的立法建議。該會的意見書重點概述如下

  1. 該會建議應廢除有關《領港條例》(第84章)第10D(1)(a)條對屬於女皇陛下的船隻的提述;

  2. 該會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將捕魚船隻的總馬力限制由350匹增加至700匹;

  3. 該會要求政府當局准許長度不超逾100呎的捕魚船隻使用避風塘;及

  4. 為確保規管措施順利運作,該會建議政府當局考慮設立一個監察委員會。

與代表團體進行討論

遊樂船隻的安全標準及檢查

6. 劉健儀議員表示,在評估遊樂船隻是否適宜用作商業用途時,所關注的是遊樂船隻的安全問題。由於代表團體的意見分歧,她要求代表團體提供額外資料,說明遊樂船隻現時的安全標準。港九電船拖輪商會在回應時表示,他們無須就遊樂船隻的設計及建造事宜要求海事處批准。此外,遊樂船隻亦無須接受定期強制檢查或遵守時速限制。海事處只會在意外發生後,才檢查遊樂船隻。不過,豁免安排並不適用於小輪及渡輪,其設計及建造事宜均須受海事處規管,並須遵守較嚴格的安全標準。

7. 為了解船隻的安全與發生意外兩者之間的關係,劉健儀議員要求當局根據船隻的類型及意外的原因,提供過去3年海事意外的統計數字,特別是有否任何意外是由於船隻的建造不符合標準所致。海事處副處長同意在會後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會後補註:所要求的資料已隨立法會CB(2)2181/98-99(01)號文件送交委員。)

8. 海事處副處長在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所有類型的船隻,包括遊樂船隻,在載客量方面均受到限制。按照一般的規則,遊樂船隻的最高載客量,是面積相約的其他類型船隻載客量的一半。

9. 劉健儀議員詢問,豁免遊樂船隻接受安全檢查是否符合國際慣例,以及在英國及澳洲等海外國家,是否准許出租或租用遊樂船隻;若然,該等國家有否就遊樂船隻的租賃制定任何規管機制。海事處副處長回應謂,英國、新加坡及澳洲均不會檢查遊樂船隻,亦沒有規定該類船隻必須取得牌照。政府當局在擬備有關的立法建議時,曾參考該等國家的安排。當局察悉,該等國家的遊樂船隻是根據租船協議出租或租用。

10. 譚耀宗議員詢問,建造遊樂船隻需否遵守任何基本的規格。海事處副處長表示,建造遊樂船隻無須遵守任何規格上的要求。有關的建造商可證明有關的遊樂船隻的規格。然而,遊樂船隻必須遵守救生裝置及滅火器具的規定,並須由本地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操作。這些規定均與國際慣例相符。

11. 楊孝華議員詢問,可否假設新取得的遊樂船隻符合海事處的安全規定。

12. 港九電船拖輪商會在回應楊孝華議員時指出,海事處在簽發遊樂船隻牌照時,不會進行任何實地檢查,以核實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至於遊樂船隻建造商在建造遊樂船隻時有否遵守海事處的安全規定,則全賴製造商與海事處之間的君子協定。然而,該等協定可能因種種原因而受到破壞,例如提供虛假資料,誇大遊樂船隻的載客量以運載較多乘客的情況,或會危及船隻上的乘客的安全。此外,海事處在考慮某宗申請時,單憑申請人就有關的遊樂船隻的規格所提供照片作為參考的做法,並不可靠。該會認為,由於遊樂船隻的規格差別很大,政府當局應考慮在簽發遊樂船隻牌照前,先核實遊樂船隻的規格。

13. 劉健儀議員詢問,倘牌照申請人就遊樂船隻的規格提供虛假資料,海事處會否知悉。海事處助理處長 (港口管理)表示,雖然海事處曾發現該等個案,但沒有為此保存獨立的紀錄。然而,有關情況並不嚴重。

14. 劉健儀議員指出,根據現行機制,政府當局不會核實申請人就其遊樂船隻牌照申請而提供的遊樂船隻規格資料。她認為,該項安排過於寬鬆,政府當局應考慮設立機制,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海事處助理處長 (港口管理)表示,由於遊樂船隻無須接受安全檢查,其規管政策較為寬鬆。然而,海事處其實已設立核實遊樂船隻規格的機制。舉例而言,申請人須就有關的遊樂船隻提供照片。此外,對於長度超逾24米的遊樂船隻,海事處的海事主任或督察會進行實地檢查。再者,由於船隻的規格並不涉及有關建造商的任何金錢利益,建造商沒有理由就船隻的規格提供虛假資料。

15. 關於遊樂船隻的安全方面,海事處助理處長 (港口管理)強調,海事處沒有表示遊樂船隻並不安全。他重申,由於遊樂船隻是作私人遊樂用途,所以無須接受強制檢查,因此海事處沒有關於個別遊樂船隻的安全標準的資料。他進一步表示,倘遊樂船隻必須接受強制檢查,結果是船東須付出檢查費用。此舉對於逾3 000艘遊樂船隻的船東並不公平,因為他們只以本身的船隻作私人遊樂用途。現時約有4 900艘遊樂船隻,其中只有若200艘是海上遊覽業聯會的會員。雖然海事處助理處長 (港口管理)並不反對就遊樂船隻進行強制安全檢查的建議,但相信大部分遊樂船隻均未能符合最低的安全標準。

16. 海上遊覽業聯會指出,作商業用途的遊樂船隻的船東均有遵守安全規定。與小輪及渡輪船隻比較,遊樂船隻的經營成本較低,因為該會大部分會員均以家族業務的形式經營。此外,小輪及渡輪船隻均獲准運載購票乘客,並可根據租船協議租賃,而遊樂船隻則不得運載購票乘客。該會認為,小輪、渡輪船隻及遊樂船隻事實上是為迎合市場不同的需要而設。

17. 譚耀宗議員認為,由於小輪及渡輪經營者須遵守多項規例,經營環境頗為困難。海事處副處長表示,近年當局已將安全檢驗標準調低至最低可接受的水平。此外,小輪及渡輪經營者亦可在市場取得現成的船隻作運載乘客用途,因此他們無需提交船隻的設計予海事處批核。他重申,只有在根據租船協議租用或出租的情況下,遊樂船隻才獲准作商業用途。

捕魚船隻

18. 關於港九水上漁民福利促進會的意見書,黃容根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捕魚船隻引擎動力的上限,以及准許持有適當證明書及在船上身兼多職的船長操作捕魚船隻。海事處副處長回應謂,當局會考慮捕魚船隻的適當人手數目,適當地研究該項建議。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事務)補充,雖然任何人可以同時取得操作船隻所需的所有牌照,但該混合牌照持有人未必能夠同一時間操作位於船隻不同位置的引擎及機器。預期在實施有關精簡本地合格證明書制度的建議後,會有更多人通過本地合格證明書考試,並獲得證明書。

19. 黃容根議員以台灣的經驗為例,表示政府當局可考慮為觀光船隻設立獨立的牌照,藉此協助日漸衰落的捕魚業,以及促進香港的旅遊業。

與政府當局會商

遊樂船隻的規管事宜

20. 主席表示,根據租船協議出租遊樂船隻,其實是容許遊樂船隻用作商業用途,同時又豁免該等船隻無須接受安全檢驗檢查。鑑於業界代表並不反對受到若干安全規定所規管,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將第IV類船隻再分為兩個不同類別,即純粹作私人遊樂用途的遊樂船隻,以及根據租船協議的條款出租或租賃的遊樂 船隻。

21. 李啟明議員表示,他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遊樂船隻如用作私人用途,該等船隻可受到較小輪及渡輪船隻寬鬆的安全標準所規管。不過,考慮到部分遊樂船隻確實從事商業活動,他認為政府當局應負責保障在出租遊樂船隻上的乘客的安全。為了在施加不必要的規管與保障乘客安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李議員贊同主席的建議,將第IV類船隻再分為兩個不同類別。

22. 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時謂,經審慎考慮在第I類船隻下增設出租遊樂船隻類別的可行性後,政府當局認為該項構思並不可行。為使業界能作出靈活安排,海事處正積極考慮修訂現時租船協議的通知規定。根據擬議的安排,出租遊樂船隻的船東無須在出租船隻前72小時通知海事處,該名船東只須在遊樂船隻上展示有關的租船協議及有效的第三者保險保單。海事處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如遊樂船隻的船東未能出示有關的租船協議或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當局會對該名船東提出檢控。該項建議旨在解決現時在執行上所面對的困難。海事處副處長補充,出租遊樂船隻如運載購票乘客,便屬於觸犯法例。

23. 譚耀宗議員認為,規定在遊樂船隻上必須展示租船協議的建議可以接受。

24. 海事處副處長回應主席的提問時表示,在遊樂船隻上展示租船協議的規定有待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討論。根據該項擬議安排,遊樂船隻的船東將不須就任何租船協議通知海事處。經濟局副局長補充,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必定會事先諮詢業界的意見,然後才訂定該項建議的實施細節。

出租遊樂船隻的活動範圍

25. 劉健儀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在法例內清楚訂明獲准在出租遊樂船隻上進行的各項指定活動。經濟局副局長表示,小輪及渡輪船隻是為運載固定航線的購票乘客而建造及設計,因此有關的安全標準較其他類型船隻的安全標準更嚴格。鑑於遊樂船隻用作私人用途,遊樂船隻的船東應負責其船隻的安全。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與現行做法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更清楚界定"遊樂船隻"的定義,並簡化檢控遊樂船隻從事非法商業活動的程序。倘若遊樂船隻須受到與第I類船隻相同嚴格的安全標準所規管,便會增加遊樂船隻船東的經濟負擔。

26. 經濟局副局長並表示,由於大部分遊樂船隻並非經常使用,因此當局准許船東出租或租賃遊樂船隻。然而,政府當局不希望使現時規管遊樂船隻的法例變得複雜,故容許船東根據租船協議出租或租賃遊樂船隻。他強調,遊樂船隻如用作運載購票乘客,便屬於觸犯法例。

27. 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提問時澄清,租船協議是指單一承租人與遊樂船隻船東之間訂立的 協議。

28. 李啟明議員詢問有關小輪與遊樂船隻之間的競爭,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與遊樂船隻比較,小輪及渡輪船隻是為不同用途而建造及設計,該等船隻其實是為迎合市場上不同的需要。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補充,小輪及渡輪船隻須經海事處進行安全檢查。此外,由於小輪及渡輪船隻需要聘用船長,因此該等船隻的營運開支會較高。

工作守則

29. 李啟明議員詢問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會否考慮讓業界自行制訂一套規管指引,以便他們能夠及願意遵守該等指引。李議員認為,鑑於遊樂船隻無須接受安全檢查,因此當局應在條例草案內清楚界定乘客安全的 責任。

30. 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謂,由於小輪及渡輪船隻涉及的乘客數目龐大,因此當局對該等船隻施加更嚴格的安全標準。事實上,實在難以分辨遊樂船隻是用作私人遊樂用途,或是用作出租用途。不過,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會在諮詢業界後嘗試制訂有關的指引。海事處亦會登船抽樣檢查遊樂船隻。海事處副處長補充,在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制訂有關指引後,便會將工作守則發給業界人士,並把工作守則納入有關規例內。海事處在進行抽樣檢查時,如發現任何違反工作守則的情況,便會對違例者提出檢控。

31. 雖然劉健儀議員支持當局的建議,向業界發出有關使用遊樂船隻作商業用途的工作守則,但她表示,由於不同類別的牌照及所需遵守的檢查標準頗為混亂,因此政府當局應清楚告知業界有關的檢查標準。此外,有關安排應公平對待第I類船隻的經營者及遊樂船隻的船東,並保障這些船隻上乘客的安全。經濟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無意窒礙出租遊樂船隻這行業的發展,對出租遊樂船隻進行抽樣檢查,目的是使業界對改善遊樂船隻的安全標準提高警覺。政府當局認為現行運作情況令人滿意。因此,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更清楚界定"遊樂船隻"的定義。

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32. 劉健儀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委任小輪和渡輪經營者及海上遊覽業的代表,成為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的成員。黃容根議員認為,鑑於本港共有約6 000艘漁船,他促請政府當局在委任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成員時,應反映不同類型船隻所佔的適當比例。

33. 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時謂,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的任期將於本年底屆滿。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當局將會成立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他表示,政府當局在委任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成員時,會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

II. 下次會議日期

34. 下次會議訂於1999年6月2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35. 會議於下午6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