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4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21/98

《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20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劉千石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國彬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
黃國倫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陳元新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 選舉主席

法案委員會由排名最先的丁午壽議員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主持選舉的議員邀請委員提名主席一職的人選。田北俊議員提名李家祥議員,並獲蔡素玉議員附議。李家祥議員接納該項提名。由於並無其他提名,主持選舉的議員宣布李家祥議員獲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

2. 李家祥議員繼而接手主持會議。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EMB CR7/3051/82 XVIII)、立法會CB(3)1478/98-99及CB(2)941/98-99(01)號文件)

3. 主席邀請政府當局的代表向委員簡介條例 草案的內容。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下稱"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說明有關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的重點--

  1.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使遭無力償債的僱主減薪及拖欠遣散費的僱員獲得更大保障。條例草案建議,如僱主曾以書面承諾,按僱員減薪前的工資水平計算遣散費,則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基金")撥付的遣散費特惠款項,應根據該水平計算。這規定會適用於在緊接終止僱用之前12個月內發生的減薪個案。

  2. 條例草案亦訂明一項過渡安排,如在條例草案生效前,僱主曾作出口頭承諾,則可在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後兩個月內,以書面確認該項承諾。

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

4. 李啟明議員對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表示深切關注。由於《僱傭條例》承認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口頭及書面協定,李議員質疑僱主的口頭承諾為何不獲條例草案接納為計算特惠款項的根據。他關注到書面承諾倘成為法定規定,對勞資審裁處審理的類似個案會帶來負面影響。

5.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僱主根據《僱傭條例》按減薪前的工資計算遣散費所作的口頭承諾,其有效性不會受條例草案影響。當局建議,如要由基金撥付特惠款項,將須得到僱主的書面承諾,這是因為要找出無力償債的僱主,以證明他曾否確實作出口頭承諾,可能會遇到實際困難。

6. 李啟明議員表示,條例草案應旨在為那些在同意減薪後,遭無力償債僱主拖欠遣散費的僱員提供更大保障。由於勞資審裁處先前在審理只涉及口頭承諾的個案時問題不大,他強烈反對強制規定必須有書面承諾,才能由基金撥付遣散費的做法。

7.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答稱,書面承諾會使僱員獲得更大保障,因為這可減少糾紛,特別是在無力償債的僱主不知所踪,以致無法證實有否作出口頭承諾的情況。他指出,條例草案建議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方法,較《僱傭條例》所訂的計算方法更為優厚。由於基金撥付的款項屬公帑,因此有必要訂定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從而避免出現濫用的情況。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強調,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曾詳細討論該等事宜,最終同意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

8. 劉千石議員關注,在一些個案中,僱員真誠地同意減薪,但其僱主卻隨後破產,並且不知所踪,僱員的利益因而蒙受損害。他強調,僱員應獲得他們應得的款項,而不應受到額外掣肘,例如訂明僱主在減薪前作出書面承諾的法定規定。劉議員認為擬議的安排對僱員及那些支付所有遣散費的負責任僱主並不公平。他認為,政府似乎正鼓勵僱主提出減薪,因為這做法亦可減少僱主在遣散費方面的承擔。就此,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在1998年11月以後,僱員全數獲取他們應得遣散費的個案的實際宗數。

9.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答稱,訂明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會有助有關僱員得到僱主保證會按減薪前的工資計算遣散費。如僱主不同意作出該等承諾,則會按照《僱傭條例》,以終止僱用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計算遣散費。訂明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會有助僱員在同意減薪前,了解減薪對遣散費的影響。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回應劉千石議員時強調,政府當局不鼓勵減薪,而訂立該規定的用意,純粹是鼓勵僱主與僱員以書面承諾的方式,就減薪的事宜達成協議。

10. 李啟明議員強烈認為,僱員應獲取他們應得的遣散費,而條例草案應保障他們的權益。他認為,僱主建議減薪,即相等於終止原來的僱傭合約,僱員因而可立即要求按減薪前的工資計算遣散費。由於多數僱主並無採取給予書面承諾的做法,李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繼續接納口頭承諾,以致得以從基金撥付有關的特惠款項。他表示,雖然他支持及鼓勵僱主作出書面承諾,但如僱員只獲僱主作出口頭承諾,當局也不應拒絕給予他們所應得的款項。

11.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答稱,條例草案已處理這項關注事宜,並訂有過渡安排。僱主如先前已作出口頭承諾,表示會根據減薪前的工資計算遣散費,則可在修訂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之後兩個月內,以書面確認該項承諾。就施行條例草案而言,當局會視該書面承諾為在減薪前作出。李啟明議員質疑該條文的成效,原因是根據條例草案,即使僱主不遵從該條文,亦不屬違法。他就此表示,勞工處多年來一直鼓吹勞資雙方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所得成效只屬有限。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表示,勞工處自1999年年初推出書面僱傭合約的樣本後,一直廣泛推廣,不少機構已採用該僱傭合約的樣本。

12. 身兼勞顧會成員的何世柱議員,向法案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的背景,以及勞顧會就建議進行的商議工作。他表示,勞顧會同樣關注僱員不獲無力償債僱主支付他們應有遣散費的問題,而勞顧會已同意應由基金撥付該等款項。然而,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下稱"該條例")所訂最高特惠款項為228,500元計算,基金目前的結餘只能應付約3 000宗申索個案。為了確保不會出現濫用基金的情況,勞顧會同意,如要從基金撥付遣散費,必須得到僱主的書面承諾。他指出,根據現行機制,僱員亦須出示以往的工資證明。

13. 劉千石議員重申不贊成訂立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他表示,他會考慮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致就施行該條例而言,口頭承諾亦獲得確認。

基金的財政狀況

14. 田北俊議員察悉,基金的結餘已由1998年11月30日的7億7,700萬元減至1999年2月28日的6億9,220萬元。由於公司破產的個案有所增加,田北俊議員關注基金的款項可能即將耗盡。因此,他詢問基金的財政狀況,以及政府會否增加每年向每張商業登記證收取的250元徵款,或向基金注資,以應付在該條例下所支付的特惠款項有所增加的需求。

15. 關於基金在未來3年的預計財政狀況,主席請委員參閱政府當局在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對其質詢的回覆。立法會議事錄中有關該項質詢及政府當局回覆的部分在席上提交,其後並隨CB(2)2619/98-99(01)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16. 關於基金結餘的最新資料,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表示,截至1999年6月底,基金的累積款項約為6億元。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向委員保證,基金的財政狀況穩健,預期在現階段無須增加徵款。他表示,作為一項集體保險計劃,基金的收入來自向商界的徵款,而政府不會向該計劃注資。

17. 田北俊議員表示,由負責任的僱主補貼在無力償債後不知所踪的無良僱主,並不公平。丁午壽議員持類似觀點。他詢問政府當局如何可確保基金的財政狀況會維持穩健。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條例草案並非建議從根本上修改基金的運作方式,而鑑於基金自1985年成立後,一直健全運作,他不認為基金的款項為何會在短期內耗盡。

18.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答覆田北俊議員時表示,在無力償債的小型公司僱主中,約有90%不知所踪,而有關當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例如工資及其他僱傭紀錄),向受影響僱員支付特惠款項。

19. 部分議員關注到仍營運中的僱主所承受的額外財政負擔,李啟明議員提到此問題時提出以下各點 ??

  1. 基金會令僱主(包括負責任但在短期內面對財政困難的僱主)受惠。此基金的存在為工人帶來信心,以致即使僱主在到期付款日7天後仍未能支付工資,他們也會樂意推遲就此事針對其僱主提出破產呈請。因此,基金不但有助建立融洽的勞資關係,而且亦為香港這個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家建立良好的形象。

  2. 基金以4,000萬元的資金開始運作,最高累積款額曾一度高達約10億元。從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會從無力償債僱主的資產收回。基金的財政紀錄良好,不應擔心其財政狀況。

20. 田北俊議員詢問,國際勞工組織其他成員國家曾否透過向公司徵款,資助基金的營運,以代表無力償債的僱主支付特惠款項。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答稱,部分國家採用不同模式的僱傭補償,或實施社會保險/保障制度。他表示,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以發放特惠款項的形式,為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提供迅速的援助,並在維持社會穩定及促進融洽勞資關係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

21. 主席告知委員,香港會計師公會先前曾就企業拯救諮詢文件及基金提交意見書,當中就支付工人應得款項的各個方案作出討論。他要求秘書把該文件送交法案委員會委員參閱。

(會後補註: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此事提交的意見書已隨CB(2)2619/98-99(02)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把遣散費的付款上限提高至50,000元

22.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證實,立法會曾於1999年2月3日通過決議,把基金撥付的遣散費上限提高至50,000元另加超出此數餘額的50%。新的付款上限於1999年2月5日生效。

政府當局進一步提供的資料

23. 鑑於委員關注有關當局曾接納多少宗根據口頭承諾申請特惠款項的個案,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就以下方面提供統計數據及進行分析--

  1. 過往9個月內,僱主無力償債的個案的實際數目(按根據減薪前或減薪後的工資支付遣散費的個案分類);及

  2. 有助解決委員所關注事宜的任何進一步資料。

III. 工作路向及下次會議日期

24. 委員認為,由於勞顧會及人力事務委員會已詳細討論該項立法建議,因此無需邀請各代表團向法案委員會複述其意見。

25. 委員同意在1999年9月20日舉行下次會議。

2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