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3/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21/98

《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9月20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
陳國強議員
劉千石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國彬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
黃國倫先生

署理高級政府律師
林少忠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2843/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20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CB(2)2832/98-99(01)號文件)

有關減薪個案的統計數字

2.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向委員簡介政府當局有關減薪個案的統計數字的文件。關於劉千石議員先前提出的要求,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亦提供補充資料,說明在1998-99財政年度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基金")申請撥付特惠款項的宗數;有關的資料開列如下--

  1. 89.3%的欠薪申請人獲全數支付應得的款項;

  2. 95.5%的代通知金申請人獲全數支付應得的款項;

  3. 新的付款上限在1999年2月5日生效前,63.3%的遣散費申請人獲全數支付按舊付款上限(36,000元加超出數額的50%)計算的款項;及

  4. 由1999年2月5日至1999年3月31日,79%的申請人獲全數支付按經修訂的付款上限(50,000元加超出數額的50%)計算的款項。

3. 關於政府當局文件的第2段,主席要求當局澄清,說明有多少宗個案的僱主曾向僱員作出書面保證,會以僱員減薪前的工資水平計算遣散費。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澄清,當局根據勞工處勞資關係組在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30日期間所知悉的45宗減薪個案而得出第2段的統計數字。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在僱主向僱員作出保證的15宗個案中,其中12宗個案(涉及4 715名僱員)獲給予書面承諾。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在這45宗個案中,大部分僱主仍繼續經營及並非無力償債。

4.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間,向基金申索特惠款項的申請有6 051宗。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僱傭紀錄,有151名申請人曾在他們的僱主無力償債前遭到減薪,有12名申請人曾獲得其僱主以書面保證遣散費會按減薪前的工資水平計算。他補充,由於目前並無規定申請人必須呈報僱主曾否給予承諾,書面保證個案的實際數目可能不止12宗。

基金的財政狀況

5. 何世柱議員表示,鑒於基金在1998-99年度的赤字有1億8,530萬元,而目前的結餘為5億7,550萬元,他擔憂基金或會在數年內耗盡。田北俊議員亦關注到,倘向基金申索的申請數目持續增加,對基金的財政狀況會有不良影響。他強調,自由黨基於商業登記徵款不會因此有所增加的理解,才支持條例草案。丁午壽議員贊同田議員的意見。

6.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答稱,該基金自1985年開始運作以來,一直均有盈餘,直至1997-98年度才首次錄得虧損。在八百伴百貨公司清盤後,基金可從其資產收回代償的3,200萬元,因此,預期基金在本年內的收入會增加。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在答覆田北俊議員時表示,基金的大部分累積資金存放在銀行,而約6,000萬元則委託予一名基金經理作投資用途。

7.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在答覆主席時表示,基金目前的財政狀況健全,而政府在短期內並無計劃增加徵款。勞工處助理處長補充,負責管理基金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會密切監察基金的財政狀況。

8.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在答覆何世柱議員時表示,由於基金每年的徵款收入在過去數年均在1億7,000萬元至1億8,000萬元之間,應屬頗為穩定。至於基金的估計開支,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表示,基金在1999年首季錄得最多的申請宗數後,向基金申請撥付特惠款項的個案宗數已在近數月穩定下來。

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

9. 李啟明議員重申,他反對條例草案的建議,即有關強制要求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他表示,據政府當局就減薪個案所作的統計數字反映,只有少數僱主給予僱員書面承諾。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根據該項統計數字,在僱主給予僱員保證的15宗個案中,其中12宗(佔83%)是以書面承諾的形式作出。

10. 田北俊議員指出,倘口頭承諾獲接納為該基金按僱員減薪前的工資水平計算遣散費的根據,一些無力償債的僱主可能會透過串同僱員,濫用該計劃。他關注到,口頭承諾難以核實,特別是在無力償債的僱主不知所踪的情況下。對於那些有繳付徵款和向僱員支付遣散費的負責任僱主來說,並不公平。李卓人議員不同意田議員的意見。他表示,僱主亦可透過給予書面承諾串同其僱員。他擔憂,該項規定會意味着勞資審裁處所處理的個案和向基金作出的申請,會採用兩種不同的標準。這會造成不一致的情況,並違背條例草案為遭欠薪僱員提供更大保障的原意。主席指出,勞資審裁處已根據僱主的口頭承諾作出判決的該等個案,會獲得特別處理。

11. 陳婉嫻議員強烈反對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她表示,根據她的經驗,大多數僱主(特別是規模較小企業的僱主)均不願就有關保障僱員福利的事宜作出書面承諾。擬議規定在推行時會有重重困難。她認為並無必要作出書面承諾,理由是現行機制已規定,向基金申請撥款的申請人必須出示工資證明。因此,她強烈認為,在計算從基金撥付的遣散費特惠款項時,口頭承諾應獲得確認。本身屬香港工會聯合會成員的委員將就此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2. 李啟明議員強調,很少僱主會作出書面承諾;舉例而言,甚少僱主以書面訂明黑色暴雨警告期間的工作安排及應變計劃。他表示,條例草案要求僱主作出書面承諾的擬議過渡性條文會帶來更多勞資糾紛。他強調,由於口頭協議一般獲現行法律架構確認,作出書面承諾的擬議規定會為其他勞工法例開創不良的先例。他建議,在這些情況下所須提供的證明,應留待勞工處決定。

13. 何世柱議員扼要重申條例草案的目的。他表示,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支持立法建議,該項建議旨在保障僱員,即使他在其僱主無力償債前遭減薪,亦可獲得應得的款項。不過,由於基金的收入來自商業登記方面的徵款,當局有必要規定申請人提供明確證據,藉以防止濫發公帑。他因而支持訂定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田北俊議員提出相同的觀點,他並強調,如無力償債的僱主不知所踪,口頭承諾實難以核證。

14. 李卓人議員建議,對於要從基金撥付款項,是否絕對需要書面承諾一事,政府當局應再次諮詢勞顧會。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察悉這項建議。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15. 主席繼而邀請委員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第1條 -- 簡稱

16. 委員對這項條文並無意見。

第2條 -- 款項的支付

適用期

17. 李卓人議員提到擬議條例第16條第(2B)(a)款,並詢問為何將條例草案的適用期設定為12個月而非24或36個月。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基於實際理由,當局有需要設定截算期限,而勞顧會及基金委員會均同意12個月是合理的期限。

18.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回應陳婉嫻議員時解釋,第(2B)(a)(ii)(B)款中"以計算所得款額較小者為準"一句旨在令條文明確,訂明申請人有權獲得的遣散費,不會超過他在緊接減薪前有權獲得的遣散費。這句旨在防止僱主串同僱員,透過作出書面承諾,令僱員有權獲得的款額較其減薪前有權獲得的款額為多。陳議員關注該句可能在始料不及的情況下引起糾紛,她並建議可根據減薪前的實際工資證明作出計算。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薪酬保障)回應主席時表示,除書面承諾外,委員會亦會研究申請人減薪前後的工資紀錄。舉例來說,如僱員的工資由10,000元減至9,000元,勞工處處長不會批准撥付根據超過10,000元的工資計算的特惠款項。田北俊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

12個月內多次調整工資的情況

19. 關於第(2B)(d)(ii)款,李卓人議員詢問,如在緊接終止僱用日期之前的12個月內減薪超過一次,申請人有權獲得的款項將會如何計算。他舉例說明,某僱員在遭解僱前的12個月內,可能遭減薪兩次繼而獲加薪一次。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如僱員的工資在之前的12個月內多次調整,當局會按照新合約應取代先前所訂合約的原則,根據最近一次減薪後的工資(及書面承諾),計算僱員的遣散費。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該條文旨在就甚少出現的情況(即在終止僱用前的12個月內調整工資不止一次的情況)作出規定。此外,僱員可按照《僱傭條例》,選擇以終止服務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或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出計算。

20. 李卓人議員指出,減薪的條款及條件每次均有所不同。因此,條例草案在計算僱員有權獲得的款項時,在若干程度上應彈性處理。他建議提出一項修正案,訂明調整工資的情況如在終止僱用前12個月內出現多過一次,在計算特惠款項則須採用任何承諾中訂明的最高工資額。陳婉嫻議員同意這項建議,她並指出,對長期服務的僱員來說,即使調整幅度甚微,其遣散費亦可大幅削減。何秀蘭議員及李啟明議員表示支持李卓人議員的建議。田北俊議員認為,雖然李卓人議員在第19段引述的例子甚少出現,但他會同意採用解僱前12個月內在任何承諾中訂明的最高薪酬,以計算從基金撥付的款額。

21.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委員的建議,即修訂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確保涉及在12個月內多次調整工資的個案,能公平計算特惠款項。他強調,作出該項修訂的條件是,此舉不會引致濫用的情況。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承諾諮詢勞顧會及基金委員會。

第3條-- 過渡性條文

22.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陳婉嫻議員時解釋,第3(1)(b)條所訂的過渡安排旨在讓僱主在兩個月內,以書面確認先前作出的口頭承諾,根據減薪前的工資支付遣散費。陳婉嫻議員對兩個月限期是否足夠的問題有所保留,勞工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勞顧會經詳細討論該項建議後,認為兩個月的時間屬充裕,足以作出有關安排。他補充謂,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政府會推行連串宣傳活動,以鼓勵僱員向僱主取得書面承諾。何世柱議員證實,勞顧會支持設立為期兩個月的期限。他表示,設立較長的期限未必對僱員有利,因為當局的立法意圖是及早為僱員提供更大保障,確保他們獲取應得的款項。如僱主在作出書面承諾前宣布無力償債,有關遣散費的糾紛則會出現。

23. 李卓人議員表示,如接納口頭承諾,據以從基金撥付特惠款項,則將無須提供過渡安排。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重申,當局與勞顧會及有關各方詳細討論後,認為書面承諾能給予僱員最大的保障,令他們在僱主無力償債時也能獲得應得的款項。書面承諾亦可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並節省僱員的時間及精力,無須證明他們有權申領特惠款項。

日後工作路向

24.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對於作出書面承諾的規定,委員意見分歧。不過,與會者的共識是,政府當局應考慮修訂條例草案第2條,訂明如在12個月內調整工資的情況發生不止一次,則在計算補償額時,須以緊接僱員遭解僱或停工前12個月內在任何承諾中訂明的最高工資為根據。

25. 主席建議政府當局約在3星期內,就委員所關注的事宜提交書面回覆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法案委員會隨後會決定會否舉行另一次會議,以討論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2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