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 期:1999年9月8日(星期三)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程

  1. 通過會議紀要


  2. 1999年6月11日會議的紀要[立法會CB(2)2701/98-99號文件]

  3. 續議事項


  4. 背景文件

    1. 於1999年4月23日隨立法會CB(3)1542/98-99號文件發出的條例草案文本

    2. 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4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4/17/7);

    3. 法律事務部就該條例草案提交的報告[立法會LS170/98-99號文件],該文件已隨立法會CB(2)1823/98-99號文件發出;及

    4. 已提出的關注事項一覽(截至1999年9月6日的情況)[隨文夾附的立法會CB(2)2747/98-99(01)號文件]。

    政府當局的回應

    1. 政制事務局局長1999年9月4日的函件(英文本)[隨文夾附的立法會CB(2)2747/98-99(02)號文件];

    2. 食物及藥物的管制(英文本)(附件A)[隨文夾附的立法會CB(2)2747/98-99(03)號文件];
    3.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宜(英文本)(附件B)[隨文夾附的立法會CB(2)2747/98-99(04)號文件];

    4. 公眾街市及街市租金政策(英文本)(附件C)[隨文夾附的立法會CB(2)2747/98-99(05)號文件];

    5. 《食肆發牌檢討顧問報告》摘要(附件D)[隨文夾附的立法會CB(2)2747/98-99(06)號文件];及

    6. 公眾泳池及持牌泳池的有關標準的比較(英文本)(附件E)[隨文夾附的立法會CB(2)2747/98-99(07)號文件]。

  5.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6. (附表3第84段和以後各段的條文)

    1. 有關法例條文的標明修訂文本(A、B及C組);



    2. 載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各項條文所訂明的法定權力及獲兩個臨時市政局授權人員類別的列表[立法會CB(2)2387/98-99(01)號文件的附錄III];

    3.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3中指定主管當局的修改建議[立法會CB(2)2646/98-99(02)號文件的附件C];及

    4. 政府當局就各項費用規定提交的文件[立法會CB(2)2085/98-99CB(2)2204/98-99(01)CB(2)2374/98-99(01)CB(2)2522/98-99(02)號文件]。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一覽

    附錄

  7. 其他事項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6日


附錄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一覽


(A)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顧問報告》(1998年11月)及政府的初步回應(1998年12月);

  2. 《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1999年2月)及政府的初步回應(1999年3月);

  3.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中有關費用的規定提供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2)2085/98-99號文件];

  4.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13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088/98-99(01)號文件];

  5.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

  6. 政府當局就未來釐定文化康樂服務收費的政策提交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2)2374/98-99(01)號文件];

  7.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6月4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374/98-99(02)號文件];

  8. 政府當局就向公職人員轉授法定權力提交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2)2387/98-99號文件];

  9.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522/98-99(02)號文件];

  10.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7月6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598/98-99(02)號文件];

  11.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7月20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630/98-99(02)號文件];及

  12.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7月23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646/98-99(02)號文件]。


(B) 其他有關文件

  1. 張永森議員就條例草案有關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會CB(2)2124/98-99(01)號文件];

  2.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於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當中就條例草案提出了若干問題和建議[立法會CB(2)2164/98-99(01)號文件];以及政府當局1999年5月31日的覆函[立法會CB(2)2164/98-99(02)號文件];

  3. 一篇有關近期一宗在物業轉讓擁有權後追討欠租的法庭案件的剪報[立法會CB(2)2451/98-99號文件],楊孝華議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議上曾提及該法庭案件;

  4. 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題為"美國及英國的食物安全管制及相關的環境衛生事宜"的研究報告[立法會CB(2)2483/98-99號文件];

  5. 政府當局所提供法庭就一宗在物業轉讓擁有權後追討欠租的案件作出的裁定[立法會CB(2)2598/98-99(02)號文件];及

  6. 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題為"食肆發牌事宜"的研究報告[立法會CB(2)2636/98-99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