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20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13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馮志堅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永達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
陳梁夢蓮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
梁志仁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高級政府律師
陳元新先生

政府律師
劉雪清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選舉主席

黃宏發議員獲選為主持法案委員會主席選舉的議員。黃議員繼而主持會議。

2.黃宏發議員邀請議員提名法案委員會主席一職的人選。楊孝華議員提名黃宏
發議員,陳榮燦議員附議。黃宏發議員接納提名。

3.由於並無其他提名,黃宏發議員宣布自己當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法案委員
會決定無需選舉副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政制事務局在1999年4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4/17/7)]

4.應主席之請,政制事務局局長按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向委員簡介條例
草案的目的及條文。他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為解散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
局(下稱"兩個市政局"),以及將其所有財產、權利、法律責任、權力和職能移交
政府或指定的公職人員訂定條文。政制事務局局長又扼要介紹條例草的下列要
點:

  1. 在適當情況下,條例草案會消除兩個市政局訂立的附屬法例之間的
    歧異;

  2. 刪除《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中若干條文,
    以及廢除某些重覆的附屬法例;

  3. 條例草案只是就落實解散兩個市政局的建議提出必要的修改,有關
    現行政策的改變極為有限;

  4. 成立3個法定機構,即酒牌局、牌照上訴委員會及市政服務上訴委員
    會,以取代現時兩個市政局轄下執行類似職能的委員會;

  5. 保留因觸犯被廢除成文法則所訂罪行而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就持續
    觸犯被廢除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的權力;及

  6. 保留兩個市政局徵收的各項費用,直至該等費用另作調整。

5.關於日後釐定費用的機制,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兩個市政局合共徵收約900
項不同種類的費用。在新架構下,政府當局建議兩種釐定費用的方法。具有法
律效力的牌照及許可證費用,將在有關規例中訂明,並須經立法會以不否決或
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審核。但若該方法亦用以釐定其他費用(主要包括文化和
康樂活動的入場費或課程費用,以及場地租金),便會引起行政上的問題。該類
費用的收費標準取決於多項因素,例如場地的位置及活動的受歡迎程度。由於
該等費用的收費標準各有不同,而且費用一般是以"市場導向"的方式釐定,故
此政府當局建議該類費用在財政司司長批准下,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釐定
。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張永森議員時表示,現行費用在兩個市政局移交職能時
將予保留,並在兩年內作出檢討。

6.政制事務局局長亦明白委員對日後發牌制度的關注。他表示,政府當局現正
專注處理兩個市政局移交職能的籌備工作。在新架構設立之前,兩個市政局會
繼續負責執行發牌政策,而條例草案只包括落實提供市政服務的新架構所必須
的修改。

7.關於藝術發展局及康體發展局成員組合的改動,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法例
的有關修訂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出,並會盡早提交立法會審議。

8.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條例草案共有7個附表,建議對約60條條例及100條附
屬條例作出修訂,當中大部分條文只涉及技術性修訂,不會太過複雜。

9.關於立法程序表,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由於兩個市政局的議員任期將在1999
年12月31日屆滿,故此接管兩個市政局的職能和權力的新架構必須在2000年1月
1日開始運作,以免影響為大眾提供的服務。他感謝立法會議員優先處理條例草
案,並希望該條例草案可在1999年10月尾之前獲得通過,以預留足夠時間作出
所需的行政安排。他表示,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當局須就新的組織架構、
重新調配職位及其他過渡性安排,尋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批准。他向委員保
證,政府當局會在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的工作上,盡力與法案委員會合作


III. 未來工作

10.鑑於條例草案的條文繁多,而且立法會議員已在有關事務委員會及委員會過
往會議上就廢除兩個臨時市政局一事進行辯論和申明立場,主席建議,若其他
委員同意,法案委員會將不會再討論此項基本政策問題。為了更有效運用會議
時間,主席建議,法案委員會應開始逐項審議條例草案條文的工作,而該等條
文所涉及的其他政策事宜或原則將在較後階段再作討論。如有需要,法案委員
會可在日後邀請代表團體就條例草案或特定事宜提交意見書。楊孝華議員、陳
鑑林議員及楊耀忠議員支持該建議。楊孝華議員表示,除涉及更改政策、設立
新機構或設定新職能的條文外,法案委員會不應就技術性修訂花太多時間。

11.李華明議員及李永達議員不贊同該做法。他們認為,法案委員會須先就若干
政策事宜進行討論,例如釐定費用的機制及新機構(包括非法定的文化委員會)的
角色和職能,然後才研究有關條文。張永森議員接納有關建議,即法案委員會
無需討論廢除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整體政策問題。但他認為,法案委員會應討論
關於新發牌及上訴機制、新酒牌局的職能,以及新架構運作等"中期"政策事宜
,因為條例草案並沒有提供該等事宜的詳情。

12.經若干討論後,委員同意採取並進的方式,同時討論政策事宜和逐項審議條
例草案的條文。法案委員會將指定某些會議,以供討論"中期"政策事宜,例如有
關發牌機制和釐定費用的事宜。主席亦請委員向其建議擬在日後討論的其他政策
事宜。委員又同意,如有需要,法案委員會將另行安排會議與代表團體會晤。

13.關於會議時間安排,委員同意,法案委員會將在1999年6月至10月逢星期五
上午8時30分舉行定期會議,但在8月則暫停舉行會議。如有需要,法案委員會
將加開會議。

IV.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14.法案委員會繼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應主席時告
知各委員,條例草案的13條條文是一般性條文,涉及將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權力
、職能、財產及法律責任移交予條例草案所界定的"新主管當局"的法律事宜。
實質條文及相應修訂則載於7個附表內,特別附表3,其中載列了《公眾衞生及
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的修訂建議。法律事務部正就有關臨市局及
臨區局的現行附屬法例,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1條 簡稱及生效日期

15.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應主席時表示,政策局局長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20條,就日後制定的條例內不同條文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條例草案第2條 釋義

16.李永達議員問及 前主管當局 的涵義,以及該詞是指兩個臨時市政局,抑或
各個行政部門的署長。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告知各委員,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
條例》(第132章)的現有條文,"主管當局"在多數情況下是指按地區劃分的臨市
局或臨區局。鑑於區域市政總署署長負責代表臨區局簽訂合約,李議員詢問兩
個市政區轉授權力的情況如何。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前主管當局"只
是一般定義,其具體涵義取決於在轉授權力後某職能實際上由誰人履行。

17.李永達議員詢問,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權力的轉授是否隨即生效,抑或要
經過新的轉授程序。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附表所載的具體條文會指明
署長抑或其他機構有權履行某職能。政制事務局局長亦請委員參閱條例草案第
8(2)(e)條,該條文是一項保留條文,規定任何在緊接職能移交前由前主管當局
行使或由他人代其行使的權力,將仍然具有效力,猶如它們是由新主管當局授
予的一樣。政府當局會考慮在移交職能時,新主管當局須否作出新的轉授。應
主席的建議,委員同意日後才研究條例草案第8(2)(e)條的法律效力。

18.何秀蘭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在條例草案第2條加入"市政服務"的定義。政
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有關服務主要是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及其附屬法例所涵蓋的範圍。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補充,第132章亦沒有界定
"市政服務"一詞。該等服務的範圍須按第132章所訂的不同服務理解。主席提及
根據第132章訂立的附屬法例為數眾多,並表示界定"市政服務"一詞未必可行。

19.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何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解釋,第132章所涵蓋的市政服
務範圍極為廣泛,包括文化及藝術等。條例草案亦規定,兩個臨時市政局在文
化、藝術、康樂及體育服務方面的職能及權力,須移交民政事務局及新的康樂
及文化事務署。但條例草案卻沒有包括設立文化委員會一事,因為該委員會並
非為法定機構,無需藉立法作出規定。何秀蘭議員關注到市政服務的範圍在重
組後可能變得模糊,並認為有必要界定"市政服務"一詞。政制事務局局長澄清
,除了廢除若干過時或重覆的條文,例如有關管制洗衣店、乾洗場所及工人臨
時宿舍的條文,條例草案並無建議就兩個臨時市政局現時所提供市政服務的範
圍作任何修改。就此,李永達議員質疑政府當局為何建議廢除有關工人臨時宿
舍的條文,因為若干偏遠地區現時仍設有該等宿舍。應主席建議,委員同意在
較後階段才討論有關廢除過時條文的事宜。

20.張永森議員詢問,將音樂事務統籌處(下稱"音統處")的服務移交予演藝學院
的立法安排為何。政制事務局局長澄清,音統處以往是政府部門,但其後已轉
為歸屬兩個臨時市政局。由於音統處的服務現時並非由第132章涵蓋,故此該
等服務會藉行政安排移交予演藝學院。張永森議員又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列表,
說明實施兩個顧問報告有關新架構的建議所需的立法及/或行政安排為何。政
府當局若只建議行政安排,亦應解釋為何無需立法措施。政府當局答允提供該
列表。

條例草案第3條 廢除《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及《臨時市政局條例》

21.李永達議員就刪除條例草案中的第3條的法律效力提出問題,高級助理法律
顧問回應時解釋,由於兩個臨時市政局現任議員的任期將在1999年12月31日屆
滿,若條例草案第3條被刪除,兩個臨時市政局將繼續存在但卻沒有議員。主席
補充,若條例草案所有其他條文均獲通過,兩個臨時市政局的全部權力會移交
予新主管當局。

V. 下次會議日期

22.委員同意在1999年5月25日舉行下次會議,而其後兩次會議則在1999年6月
4日及11日舉行。日後的會議逢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舉行。委員又同意在下次會
議上,討論釐定費用的政策和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23.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