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檔號:CAB C4/17/7

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
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跟進1999年7月20日會議上所提事項



1999年7月20日來信收悉。信中轉達了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政府提供的資料,現
作覆如下 -

(a) 政府應舉例說明,制定《香港回歸條例》後,持續的罪行如何處理。

由於香港原有法律繼續適用,因此,《香港回歸條例》並沒有出現持續的罪行的
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於1997年7月1日成立後,法庭、檢控部
門等即成為香港特區的機關。考慮到這一點,《香港回歸條例》第15條保留待決
的法律程序,並把有關程序視為在香港特區的相應法庭或裁判法院,由香港特區
提出,或針對香港特區提出。

基於以下因素,本條例草案須處理持續的罪行的問題 -

  1. 就持續的罪行訂立條文的附例會予以廢除,並由技術上不同的規例
    取代;持續的罪行是指原罪行一經定罪,法例會就該罪行的持續按
    日施加罰則;

  2. 基於(a)項所述的因素,可能出現原罪行在2000年1月1日前觸犯,屬
    於已廢除附例所訂明的罪行,並持續至2000年1月1日之後的情況。
    在這個情況下,訂立原罪行的有關條文已於2000年1月1日開始廢除
    ,然而,被告人的行為仍屬觸犯罪行,但技術上,有關罪行會在不
    同的法例中訂明。換言之,持續的罪行所觸犯的法例,與把原罪行
    定罪的法例有所不同。舉例來說,原罪行觸犯了《食物業(區域市
    政局)附例》第31條,無牌經營食物業("附例所訂罪行");若在
    2000年1月1日,有關條文被廢除,由《食物業規例》取代,那麼,
    同一項行為會構成技術上不同的罪行,即違犯《食物業規例》第31
    條的規定,繼續無牌經營食物業("規例所訂罪行")。

(b)政府應改善草案第11條的草擬方式,把範圍限於相應、保留、過渡性條文。

草案第11條本身所涵蓋的範圍,只限於相應、保留、過渡性條文。現時的草擬
方式是考慮到草案已訂有相應修訂,以及過渡性、保留條文。政府所舉例子的
措詞有所不同,因為有關法例之下的全部過渡性、保留條文,均以附屬法例形
式訂立。為了釋除議員的疑慮,政府會重新草擬第11條,採用較簡單的表達方
式,表明所限範圍。法律草擬專員會與協助條例草案委員會的立法會法律顧問
磋商,商定可接受的文本。

(c)政府應解釋為何需要訂立草案第11條,以及倘若根據該條所訂立的條文超越
獲賦予的權力,哪些人士可提出司法覆核。


草案載有廣泛的相應修訂。不過,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訂立額外的相應、保
留、過渡性條文 -

  1. 相應條文 - 舉例來說,在草案進行審議期間或草案制定後,兩個臨
    時市政局訂立了附例,而基於時間問題,這些附例未能在2000年1月
    1日前作出修訂,以配合建議的新體制。若這些附例在2000年1月1日
    後予以修訂,以配合新體制,有關修訂須追溯至2000年1月1日。有
    關修訂會呈交立法會,進行正面議決程序,屆時,立法會可決定這些
    修訂是否確實屬於相應修訂。此外,第11條亦確保有關人士的既有權
    利不會因為有關的追溯修訂而受到損害。

  2. 過渡性、保留條文 - 由於移交職能須作出各項行政、實務安排,日
    後可能出現一些現時並不明顯或未能預知的情況,因而需要作出臨
    時安排。舉例來說,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覆檢委員會的職能移交牌照
    上訴委員會後,現時提出上訴的法定期限可能需要延長,惟只適用
    於2000年1月1日當日存在的上訴權利。在這個情況下,可根據草案
    第11條訂立過渡性條文,作出有關安排。

申請司法覆核的程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根據第53號命令第3(1)
條規則,必須取得法庭的許可,方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第53號命令第3(7)條規
則訂明:"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在申請所關乎的事宜中有足夠權益,否則不得批予
許可。"至於個別人士是否有足夠權益,則由法庭按每宗案件決定,並涉及法例、
事實情況和酌情權等事項。

(d)政府應提供額外資料,說明現行法例可否和怎樣適當取代附表2所廢除的附
例。


在7月23日的會議上,有議員問及廢除《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7至92條的建
議,這涉及按照草案附表2廢除的《地庫(市政局)附例》和《通風(市政局)附例》
。我們現正就廢除的條文和附例製備補充資料,並會盡快提交給議員參閱。

(e)政府應解釋衞生署、漁農處和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三個部門之間的分
工,並舉例說明。


在新架構下,衞生署、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新部門)和漁農處三個
部門的職責會清晰明確,但在某些工作範疇上仍須互相協調。大體來說,衞生署
仍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衞生的機構,並會繼續作為政府的公共衞生顧問及推
行衞生政策的執行機構。新部門會負責與食物及環境衞生有關的各項事務,包括
訂立食物標準、管理食物安全事宜、食物製成品的出入口管制、食肆的衞生標準
等。漁農處會繼續通過提供技術支援及新鮮食品批銷、管理貸款基金及執行漁業
資源存護計劃等,使漁農業得以發展並運作如常。此外,漁農處亦會繼續負責郊
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的管理、自然保育工作,以及動植物和除害劑的管制工作。

預防與食物有關的傳染病工作牽涉多項跨學科和跨界別事務,包括疾病的監察、
禽畜衞生管制、傳病媒介控制、執法、管理各個食物流程環節等。在新架構下,
衞生署將繼續負責疾病的監察,而新部門則負責處理與食物及環境衞生有關的事
務,例如巡查食肆。如遇上食物中毒事件,衞生署會繼續接收有關事件的通知,
然後集中對食物中毒的受害人及其他可能受感染的人士進行調查;新部門則會就
食物製造的各個環節和環境衞生方面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在新決策局的
整體統籌下,部門之間會保持緊密的工作關係,致力保障市民的健康。



政制事務局局長
(梁志仁代行)




199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