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檔號:CAB C4/17/7
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
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今早給你的信件,想已收悉。現再夾附下述資料,供議員參閱 -

  1. 臨時市政局/市政總署正在洽談的合約數目,而這些合約很可能在
    1999年12月31日後生效或仍然有效(附錄I);

  2. 預計臨時區域市政局/區域市政總署在1999年12月31日仍在處理的
    合約數目(附錄II);及

  3. 載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各項條文所訂明的法定權
    力及獲兩個臨時市政局授權人員類別的列表(附錄III)。
未得有關方面同意,我們不宜透露正在洽談的個別合約的詳情。

如需要進一步資料,請與本人聯絡。

政制事務局局長
(梁志仁代行)
1999年6月23日

附錄I

臨時市政局/市政總署
正在洽談的合約數目而該等合約很可能
在1999年12月31日後生效或仍然有效


合約數目
1. 供應物品21
2. 與園藝有關的服務3
3. 潔淨服務(包括廁所衞生服務)5
4. 文化節目132
5. 娛樂節目73
6. 雜項服務(如影印服務)19
7. 保險2
8. 警衞服務4

附錄II

預計臨時區域市政局/區域市政總署
在1999年12月31日仍在處理的合約數目


合約數目
1. 供應物品28
2. 與園藝有關的服務2
3. 潔淨服務(包括廁所衞生服務)12
4. 街道潔淨服務9
5. 經營餐廳/小食亭19
6. 文化節目234
7. 娛樂節目296
8. 雜項服務76
9. 為防鯊網提供維修保養服務4
10. 為防鯊網提供檢查服務3
11. 為度假營提供洗衣服務1
12. 為度假營提供游泳池服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