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檔號:CAB C4/17/7

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
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跟進1999年7月會議上所提事項


1999年7月28和31日來信收悉。信中轉達了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政府提供的資料。現就各待覆事項,作覆如下 -

7月23日會議

提供一份文件,說明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以及《中醫藥條例》等其他有關法例,規管食物和藥物衞生的分工情況。

說明規管食物和藥物衞生分工情況的文件,載於附件A。

7月27日會議

1. 提供一份文件,說明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與衞生署和漁農處在監察、調查、評估及控制爆發由食物引起的疾病各方面的協調程序;現行和建議程序的比較和處理食物和環境衞生事宜的工作流程;由衞生署借調衞生人員的現行和建議安排;以及確定、評估、控制和防止傳染疾病(包括與泳灘、牲畜和海鮮有關的傳染疾病)的主管當局。 附件B所載文件就上述事宜,提供資料。

2(a) 清楚說明負責就在機場管理局、未批租土地、由未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文化康樂場地,以及地下鐵路公司和土地發展公司等其他公共機構所管轄的土地範圍內張貼招貼、海報和廣告牌給予准許的主管當局。 一般來說,某一建築物或土地的擁有人、合法佔用人或管理人,負責批准在該範圍內張貼招貼、海報和廣告牌。 下文撮述負責就在上述土地和場地範圍內張貼招貼、海報和廣告牌給予准許的主管當局:

(i) 由機場管理局管理的機場

機場管理局是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成立的機構,負責在赤鱲角提供、營運、發展及維持一個機場。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35條,管理局可訂立附例,以規管機場的使用及營運及機場有關地區內的人士的行為。《機場管理局附例》(第483章附屬法例)第38條訂明,任何人不得未獲機場管理局許可而在附例適用區的任何部分豎立任何宣傳品。機場管理局可將在附例適用區內展示的宣傳品移走或處置。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E(1)(a)條指明民航處處長為管轄在《香港機場(規例)條例》(第292章)所界定的機場界線內展示招貼和海報的主管當局。由於《香港機場(規例)條例》只適用於舊啟德機場,上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有關條文已經過時。鑑於啟德機場已停止運作,我們會於稍後廢除第292章,而在廢除第292章的相應修訂中,第132章第104E(1)(a)條也會廢除。

(ii) 未批租土地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所訂立的定義,未批租土地指未有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或未有由某一條例歸屬於某人的土地。未批租土地包括用作街道及郊野公園等用途的政府土地。根據第28章第5條的規定,地政總署署長負責發出佔用未批租土地的許可證。在第28章,"佔用"一詞廣泛界定為包括"使用、居住、管有或享用土地,及在土地上或土地上空建造或保存任何構築物,以及在土地上放置或保存任何物件"。因此,在未批租土地豎設招貼、海報和廣告牌須取得由地政總署署長或獲該署長轉授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發出的許可證。

另一方面,根據第132章第104A和104E(1)條,除了第104E(1)(a)至(e)條所述的土地外(例如由房屋委員會管理或管轄的土地及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的土地),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分別負責就在市區和新界區的政府土地上展示招貼和海報給予准許。根據第104B和104C條,兩個臨時市政局亦有權移走未經准許而展示或未能保持清潔整齊的招貼或海報。

根據現行安排,地政總署負責發出佔用未批租土地的許可證,有關許可證以批准通知書的形式發出,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就在未批租土地上展示橫額和廣告牌給予准許。移走未經准許而展示的招貼、海報及廣告牌的工作,則通常由市政總署或區域市政總署的人員負責執行。

(iii) 由未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文化康樂場地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人員將會負責妥善管理該署轄下的文化康樂場地。根據建議的《博物館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13(1)(a)條,除非獲得博物館主管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得在博物館內豎設任何構築物或將該等構築物所需的任何物料,或任何用作陳列的物料,帶進或容許其留在博物館內。建議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0(1)(a)條亦訂有類似規定,授予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委任負責管理或協助管理文娛中心的經理,就有關事宜給予准許的權力。

同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屬下人員有權根據第132章所訂立的有關附屬法例,例如建議的《泳灘規例》第8條、《遊樂場地規例》第15條和《體育場規例》第13條,管制在康樂場地張貼、豎設或展示招貼、標語牌或告示。

(iv) 地鐵公司所管轄的土地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1條和附表明確訂明,第132章第IX部有關宣傳品、裝飾及標誌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由地鐵公司或代表地鐵公司於鐵路範圍內豎設的任何標誌或宣傳品。《地下鐵路附例》(第270章附屬法例)第32條進一步訂明,除非得到地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展示任何招貼或海報等物品。

(v) 土地發展公司所管轄的土地

《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第5(2)條授權公司租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或持有土地,以及管理由公司所租用、購買、獲取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任何建築物、處所或構築物,以及該等建築物、處所或構築物的公共部分,包括其任何附屬土地,管理時須顧及該處的租戶、擁有人或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及舒適狀況。雖然第15章並沒有特別訂立條文,就在土地發展公司所管理或管轄的土地及財產展示招貼、海報及廣告牌,作出管制,但土地發展公司作為管理人,應有權就在這些建築物和土地的範圍內張貼招貼、海報和廣告牌給予准許。

2(b) 解釋在博物館以外地方展示藝術藏品的政策和安排;借出藏品供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官邸及其他地方展示時有所損毀,追討損失的安排。

博物館按其特別用途而建造,是最適合存放和展示藝術作品的地方,讓市民欣賞這些作品。不過,自1977年起,市政局/臨時市政局訂有政策,借出選定的原作,在前總督府和其他官邸展出。博物館的藏品修復專家每年檢查這些作品兩次,如有需要,會取回進行修復或供博物館展出。臨時市政局就博物館的藏品購有綜合保險,借出的展品亦在受保範圍之內,以顧及這些展品在香港範圍內借出時遺失或損毀的情況。

在1997年4月,市政局通過一項有關借出博物館藏品在全港性重要建築物展出的新政策,目前,共有25件藏品在香港國際機場的貴賓室展出。這些藏品亦在受保範圍之內。

除了借出藏品外,臨時市政局在轄下的不同場地擺放了23個戶外雕塑。臨時市政局轄下一個工作小組亦正研究在該局轄下更多場地展出藝術作品。

2(c) 研究是否需要在條例草案附表3第50條有關遊戲和運動項目的提述中,保留"有組織"一詞。

第132章第107(2)條的用意,是把由正式團體/協會舉辦的遊戲項目和個別人士的租用區分開來,而無意歧視並非有組織的遊戲活動。為免生誤會,我們不反對刪除第50條"有組織"一詞,並會提出相應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d) 考慮把公眾墳場交由另一部門(例如民政事務總署)管轄或管理,是否更適當的做法。

基於公眾健康和環境衞生理由,兩個臨時市政局負責監管有關處理遺骸的各項服務,包括墳場、火葬場、殯儀館、殮葬商、土葬和檢拾遺骸,以及移走無人認領的遺骸等相關事宜。由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衞生督察人員繼續監管公眾和私營墳場的管理,實屬恰當。

2(e) 考慮把檢拾遺骸的工作交由另一部門(例如衞生署)處理,是否更適當的做法。

就檢拾遺骸作出管制,主要是基於環境衞生理由,這方面的工作與墳場的整體管理息息相關。由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衞生督察人員繼續監管檢拾遺骸的工作,實屬恰當。

7月30日會議

(a) 解釋釐定街市檔位租金的現行機制和現行的上訴制度,以及讓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監察收費調整的建議機制。 附件C所載文件,就公眾街市的管理和釐定街市檔位租金等事宜,提供進一步資料。

(b) 提供資料,說明建議成立的食物及環境衞生諮詢委員會在食物和衞生事務方面所擔當的角色,以及政府對精簡食物業發牌程序的顧問報告的初步看法。

我們接納顧問的建議,打算成立食物及環境衞生諮詢委員會,向政府就涉及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重大政策事宜,提供意見,以及在全港性層面,監察這些服務的提供情況。我們仍在研究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細節一經落實,便會向議員匯報我們的建議。

有關部門正仔細研究在1999年8月初完成的食肆發牌制度顧問報告。該報告的摘要載於附件D。顧問所提出精簡食肆發牌程序的主要建議,是委托認可專業人士(包括認可專業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和註冊通風系統承辦商等)確定和證明有關處所在各方面均達安全標準,可簽發食肆牌照。根據建議的新發牌制度,獲取牌照所需的時間取決於申請人,發牌當局會在收到申請人所委托的認可專業人士所簽發的有關證明書後,發出食肆牌照。各個參與食肆發牌工作的部門,包括屋宇署、消防處和市政總署大體上支持這個建議的方向。在諮詢過程中,業界人士亦表示接納有關建議。

(c) 解釋設立建議上訴機制的原因、成員的建議任期,以及這些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會否出現重叠。

架構重組之後,我們建議:

(a) 成立牌照上訴委員會,負責審理就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作出的發牌決定所提出的上訴。這將取代現時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覆檢委員會。覆檢委員會乃根據第132章125(9)條設立,負責覆檢兩個市政總署代表兩個臨市局所作的發牌決定;及

(b) 兩個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將合而為一,處理就牌照上訴委員會、酒牌局的決定,以及根據第132章和《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作出的其他決定所提出的上訴。

設立牌照上訴委員會作為第一層上訴機制,將可保留現時採用形式較為簡單的第一層覆檢/上訴機制的權利,以及避免日後的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須處理太多上訴個案,應接不暇。由於新的酒牌局將會全部由非官方人士組成,我們欠缺理據,要求就酒牌局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須先由背景相類似的非官方人士組成的牌照上訴委員會審理,才可將個案交由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審議。

根據《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220章),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日後稱為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期為3年。至於新成立的牌照上訴委員會,我們打算委任期為2年或3年,任期屆滿後,有關成員有機會獲延任。在委任各成員時,我們會小心處理,避免委任同一名人士擔任牌照上訴委員會和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成員。

(d) 解釋就管制公共和私人泳池訂立兩項制度的原因、現行標準(例如水質方面)的差異,以及是否可以就公共和私人泳池訂立統一標準。

私人泳池(只供為數不多於20個住宅單位使用而公眾又不得進入的泳池除外)須根據《泳池(市政局)附例》和《泳池(區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遵守兩個臨時市政局的發牌管制規定。訂立管制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有關附例主要就泳池的水質、須符合的標準、適當的設計、衞生和安全標準訂立規定。衞生督察人員負責有關發牌事宜,並會徵詢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例如就結構安全徵詢屋宇署的意見,以及就加氯消毒裝置徵詢消防處的意見。衞生督察亦負責定期視察領有牌照的私人泳池,並抽取池水樣本,進行細菌化驗和化學分析。

公眾泳池由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提供和管理。由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管轄的泳池分別為16個和18個。有關公共泳池的事宜,由《公共泳池(市政局)附例》和《公共泳池(區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作出規管,主要就泳池的適當管理和管轄,以及使用者的行為,訂立規定。雖然根據《泳池附例》,公共泳池獲豁免領牌,但整體來說,公共泳池依循適用於私人泳池的標準。附件E所載文件,概括比較適用於私人和公共泳池的標準,當中只在操作標準和日常的監察工作方面有輕微分別。公共泳池受到稍為更嚴格的管制,因為公共泳池可容納的人士和使用者的人數一般較私人泳池為多。

(e) 解釋在政府和房屋委員會處所的公共街市和私人處所的街市採用不同規管規定的原因。

請參閱附件C所載文件。


政制事務局局長
(梁志仁代行)



199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