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立法會《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1999年9月8日會議)

對食物及藥物的規管


引言

在1999年7月23日的立法會《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要求政府提供文件,說明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以及《中醫藥條例》等其他有關法例,規管食物和藥物衞生的分工情況。文件亦應闡釋政府建議規管中醫藥的計劃,以及涼茶和健康食品會否納入規管範圍之內。

2. 本文件概述現行的規管架構。

現行對食物安全和食物衞生的規管

3. 有關食物的基本法例載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V部(食物及藥物)。主要條文包括對食物購買人的一般保障、有關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或攙雜食物的罪行、食物衞生、檢取及銷毀不宜食用的食物。該條例之下的附屬法例就特定範疇,例如成分組合及標籤、使用防腐劑、食物所含的有害物質、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奶類、冰凍甜點和食物業的發牌等方面,訂立管制。此外,《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及附屬法例涵蓋禽畜的檢疫和檢驗,以及農場衞生的管制等方面。

4. 有關食物安全和食物衞生的工作主要分由衞生福利局、衞生署、兩個臨時市政局(以下簡稱兩局)及其執行部門(即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負責。

5. 總體來說,兩局和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負責食物衞生工作,包括食物業處所發牌和巡查,以及某些食品的安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授權兩局就這些事宜,訂立適用於其轄區的附例。該條例第55條則授權衞生署署長訂立附屬法例,規管有關事項,例如:在食物添加或抽取指明的物質;在配製或保存食物時,使用任何物質作配料;該等食物的成分組合或其細菌標準或化學標準,以及食物的標籤、標記或宣傳等。衞生署轄下的衞生事務科由兩局提供撥款。該科除了負責在全港執行有關食物安全管制的法定職能外,亦獲兩局轉授權力,執行與食物安全有關的附例的某些條文。該科亦透過食物監察計劃和健康教育等,參與監察和促進食物安全和衞生的工作。

6.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5(1A)條,衞生福利局局長亦獲授權訂立規例,以禁止、限制或規管輸入、製造、出售、託付或交付不符合有關食物安全規例的食物或其配料,或有損或可能有損公眾衞生的食物。此外,漁農處亦參與食物安全禽畜衞生方面的工作,包括禽畜檢疫和檢驗、農場衞生和珊瑚魚繁殖區登記計劃。經濟局也間接參與有關工作。

7. 食物安全和食物衞生的工作分散由兩局和不同機構負責,不但影響協調和領導,亦有損我們處理食物安全危機的應變能力。建議成立提供食物安全和衞生服務的新架構旨在解決這些問題。

現行對藥物的管制

8. 有關藥物的管制規定主要在下述法例中訂明:

  1.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2.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V部)
  3.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衞生福利局正檢討與藥物有關的法例,包括上文(a)及(b)項,使有關規定更易於執行。

(a)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9.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就藥物(medicines)和藥劑製品(即藥物(drugs))的註冊,以及這些產品的製造商、入口商、批發商和零售商的發牌,訂立條文。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由有關的政府官員、執業醫生、藥劑師和學者組成,並由衞生署署長擔任主席,負責監管本條例所訂明的管制的實施情況。

(b)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V部)

10.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作的定義,"藥物"(drugs)包括供人內服或外用的藥物。1999年7月制定的《中醫藥條例》把藥物的定義擴大至包括中藥材和中成藥(見下文第13段)。只用作藥物的物品及物質,不納入"食物"的定義內。

11.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5條授權衞生署署長訂立附屬法例,規管有關事項,例如:在藥物添加或抽取指明的物質;在配製或保存藥物時,使用任何物質作配料;該等藥物的成分組合或其細菌標準或化學標準,以及藥物的標籤、標記或宣傳等。該條例之下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就藥物的成分組合標準作出規管。根據該條例第55(1A)條,衞生福利局局長獲授權訂立規例,以禁止、限制或規管輸入、製造、出售、託付或交付不符合衞生署署長所訂規例的藥物或其配料,或有損或可能有損公眾衞生的藥物。

(c) 《危險藥物條例》

12. 一些容易被濫用的危險藥物由《危險藥物條例》規管。根據該條例,衞生署署長負責就危險藥物的入口、出口、製造、銷售和擁有,簽發牌照。

對中醫藥的管制

13. 新制定的《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訂立法定的制度,對中醫藥(包括中藥材和中成藥)的應用、使用、銷售和製造,作出規管,以期保障公眾健康和消費者的權利,以及確保中醫執業的專業水準。該條例涵蓋個別中成藥的註冊、中成藥的批發商和製造商的領牌,以及中藥材的零售商和批發商的領牌。由衞生署署長授權擔任視察員的公職人員負責執行該條例的規定。由2000年起,我們會分階段對中醫藥作出規管。

涼茶

14. 目前,涼茶舖須根據有關的食物業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向兩局申領許可證,方可營業。除了須遵照食物業處所領牌的一般規定外,經營者並須提交所售賣的涼茶清單和有關配方。為了確保公眾健康得到更佳保障,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在簽發准許售賣該些涼茶的許可證前,會先就有關配方,徵詢衞生署署長的意見。如有需要,衞生署人員會抽取涼茶的樣本化驗。隨着《中醫藥條例》已予以制定,我們會檢討有關安排。

健康食品

15. "健康食品"一般泛指飲食補充劑,是為着調節人體機能狀態而製造或銷售的。"健康食品"通常不包括藥劑製品及藥物,但國際間並未對"健康食品"的定義和管制達成共識。

16. 目前市面上若干健康食品,其實可能會納入《中醫藥條例》就"中成藥"所作的定義。根據該條例所訂立的定義,中成藥指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

  1. 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

    1. 任何中藥材;或
    2.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或
    3. 第(i)及(ii)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

  2. 配製成劑型形式;及
  3. 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

17. 並非《中醫藥條例》所界定的"中成藥"的健康食品將繼續受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規管,情況與其他食品相同。

18. "健康食品"是一類較新穎的產品。政府會緊密留意國際間在這方面的發展,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就現行規管模式作出修改。


政制事務局
1999年9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