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B

有關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工作的建議分工


引言

在1999年7月27日的立法會《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要求政府提供文件,闡釋下述事項:

  1. 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與衞生署和漁農處在監察、調查、評估和控制爆發由食物引起的疾病各方面的協調程序,並以禽流感,懷疑食物受二噁莢污染和珊瑚魚含雪卡毒等事件為例,加以說明;

  2. 上文(a)段所述每個工作步驟的主管當局;

  3. 現時和建議程序的比較和處理食物和環境衞生事宜的工作流程;

  4. 由衞生署借調衞生人員的現行和建議安排、各有關人員的從屬關係和職責範圍;及

  5. 確定、評估、控制和預防傳染病(包括與泳灘、牲畜和海鮮有關的傳染病)的主管當局。

2. 本文件載述有關政府部門處理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事務的現行分工安排,以及在2000年1月1日成立的新架構下,政府就分工建議的初步看法。

現行職責分工

3. 參與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工作的主要機構計有:兩個臨時市政局、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衞生福利局、衞生署、經濟局、漁農處、規劃環境地政局和環境保護署。下文和附錄I的圖表扼述各機構的職能。其他機構亦有參與有關工作,包括政府化驗所和醫院管理局。前者負責分析食品是否符合有關的管制規定,後者則負責治療可傳染和由食物引起的疾病。

兩個臨時市政局和兩個市政總署

4. 兩個臨時市政局為法定機構,並享有高度自主權,可在其轄區制定政策及運用資源,以提供服務及設施。他們亦同時享有財政自主權,並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獲賦予權力制定附例,在其轄區內實施。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是兩個臨時市政局的執行機構。兩個臨時市政局負責多項與食物安全和衞生有關的職能,包括訂定一些食物標準(例如奶類和冰凍甜點)、發牌予食物業處所(例如食物製造廠、食肆、新鮮糧食店)和進行巡查、管理街市和監察街市的衞生情況、在屠房檢驗肉類,以及發牌予私營屠房等。兩個臨時市政局亦是負責環境衞生的主要機構,包括潔淨街道、防治蟲鼠、廢物收集和實施處置屍體的管制。

衞生署

5. 衞生署是政府的衞生顧問,並負責執行醫療護理政策及法定職能。衞生署衞生事務部由兩個臨時市政局提供撥款,負責管制進口及本地製造食品的食物安全。此外,亦定期進行食物監察計劃,在入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食物樣本進行實驗室化驗。該部亦就防治蟲鼠及健康教育等事宜,向兩個臨時市政局提供意見。此外,兩個臨時市政局把一些第132章和該章附屬法例所訂明的食物安全職能,轉授予衞生事務部的人員,例如批准入口奶類和冰凍甜點的製造來源地的權力。

漁農處

6. 漁農處負責在農場、入口和批發市場層面,實施活牲畜和家禽的管制措施,並負責管制除害劑、監察紅潮和追查受雪卡毒污染的魚類源頭等相關事宜。此外,該處亦負責簽發牛奶場牌照,以及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等可由動物傳染給人類的疾病。

環境保護署

7. 環境保護署負責處理和減少廢物,以及預防和控制空氣、噪音和水質污染。

決策局

8. 衞生署向衞生福利局報告,亦就食物安全和衞生事宜向兩個臨時市政局負責。漁農處向經濟局報告(郊野公園和環保方面的事宜除外,這方面的政策事宜,由規劃環境地政局負責),而環境保護署則向規劃環境地政局報告。

衞生事務委員會和跨部門協調

9. 為了加強兩個臨時市政局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和協調,當局成立了一個行政協調組織,名為"衞生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衞生署署長擔任主席,成員來自兩個臨時市政局、兩個市政總署和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例如衞生福利局和漁農處。該委員會在正常情況下會定期召開會議,若發生「食物危機」或流行病爆發的事故,則會較頻密舉行會議。若發生大規模由食物引起的疾病等事故,當局會成立專責跨部門委員會,協調有關政府部門的工作。

處理食物和環境衞生事故的現行安排

10. 視乎食物和環境衞生事故的性質和源頭,衞生署、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和有些時候環境保護署會參與監察、調查、評估和控制疾病爆發的事故。在政策層面,衞生福利局、經濟局、規劃環境地政局和兩個臨時市政局亦會參與有關工作。附錄II所載流程圖,說明處理食物事故的現行總體安排。下文扼述各工作部門的大致分工情況。

監察

11. 衞生署、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漁農處和環境保護署各就食物和環境衞生的不同範疇,訂立了監察計劃。詳情如下:

  1. 衞生署:疾病監察、食物監察計劃(包括監察蔬菜、奶類等進口新鮮食品和本地食品,以及處理食物投訴);

  2. 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定期巡查食物業處所、處理食物投訴、在屠房檢驗肉類、監察公共街市的衞生情況和管制街邊小販等;

  3. 漁農處:監察本地禽畜農場的衞生情況、在進口檢查站、牲口欄和農場監察禽畜衞生,以及實施珊瑚魚繁殖區的報告和登記制度;及

  4. 環境保護署:監察泳灘水質,包括大腸桿菌含量。

各有關部門之間訂有既定程序,報告在監察期間所發現的懷疑食物或環境衞生事故。

調查

12. 若發現懷疑食物或環境衞生事故,視乎事件的性質,衞生署、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漁農處和環境保護署會參與有關的調查工作。這些部門分別負責以下工作:

  1. 衞生署對病人/食物中毒的受害人及其他可能受感染的人士進行調查,如有需要,並會參與聯合調查,研究可能的感染源頭。如有需要,該署亦會向國際或海外衞生組織(例如世界衞生組織),徵求意見和索取資料;

  2. 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在食物製造的各個環節,調查和研究污染源頭,特別是食物業處所和街市檔位等地方,如有需要,會參與衞生署的聯合調查;

  3. 漁農處調查涉及動物疾病的事故(例如:H5禽流感)和禽畜殘餘藥物(例如:鹽酸黑崙特羅),以及追查受雪卡毒感染的珊瑚魚的源頭和銷售點;及

  4. 環境保護署調查泳灘水質突然變壞的事故。

13. 若爆發大規模的傳染/由食物引起的疾病,當局會成立跨部門的協調委員會,統籌相關部門的工作,以處理有關問題,包括採取聯合行動,調查有關疾病。其中一個例子是成立「H5N1跨部門協調委員會」,統籌各部門的管制措施。

評估

14. 衞生署通常帶頭評估食物或環境衞生事故對公眾健康的影響,而漁農處則負責評估對禽畜公共衞生和漁農業的影響。爆發大規模疾病時,通常需要各部門之間互相協調和合作。在適當的情況下,會知會兩個臨時市政局有關的評估工作或徵詢他們的意見。

控制和預防

15. 為了控制和預防疾病蔓延,通常需要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採取聯合行動。在一般情況下,會由跨部門協調委員會決定採取何種行動,或經進行跨部門諮詢後作出決定。之後,各部門會負責在其職能範圍內,執行有關的控制和預防措施。下文舉例說明各部門負責執行的控制和預防措施:

  1. 衞生署會抽取受影響的食物樣本化驗、建議暫停出售或收回受影響的食品,或根據《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第141章附屬法例)命令把有關地區或處所隔離。在適當情況下,衞生署會與國際或海外衞生組織保持緊密接觸;

  2. 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會協助衞生署抽取食物樣本和檢驗食物、巡查食物業處所及清潔公共街市,或暫時封閉受影響的泳灘;

  3. 漁農處監察有關活禽畜的衞生情況,並與主要供應商接觸,商討進行適當的預防工作,以及追查可能源頭及零售商;及

  4. 環境保護署監察受影響泳灘的水質,以及確保適當處置受污染的食物或家禽屍體等。

16. 有關部門亦會就危機處理,與市民和有關業界人士溝通。實施一些控制和預防措施可能涉及檢討和修訂政策和法例。有關決策局和兩個臨時市政局會參與有關工作。

所遇到的問題

17. 在現行架構下,合共有3個決策局、兩個臨時市政局和5個部門參與處理食物和環境衞生事故。職責過於分散導致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事務在整體協調和督導工作方面,缺乏中央層面的領導。這削弱了我們應付大規模食物安全或環境衞生緊急事故的能力。處理此類事故,實須迅速作出決定,而各部門/機構須在極短時間內大規模調動資源。

建議的新架構

18. 在建議的新架構下,食物環境衞生署會負責處理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各項主要事務。除了衞生督察外,該署亦會從衞生署和漁農處抽調專業人員協助。衞生和獸醫人員會正式從衞生署和漁農處借調到新部門,負責提供專業意見及/或執行與食物安全有關的職能,並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負責。新部門會從多方面入手,管理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事務。

19. 此外,建議成立的新環境食物局會就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事務擔當整體的統籌角色,以及提供政策指引。食物環境衞生署、漁農處和環境保護署會向該決策局負責。這個安排有助集中資源,制定和實施全港性政策和工作計劃,以及加強食物管制制度。此外,亦可改善食物監察和研究計劃,更為重視食物和環境衞生事故的預防工作。

處理食物和環境衞生事故的未來安排

20. 架構重組後,處理食物和環境衞生事故的領導架構會更為精簡,主要集中於建議成立的環境食物局。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在監察、調查、評估、控制和預防食物和環境衞生事故方面的角色,會予以加強。

21. 不過,基於有關事故的不同性質和牽涉的範圍,食物環境衞生署難以執行全部工作。架構重組後,衞生署會繼續負責控制和預防人類的傳染病的整體工作,並在疾病管制的全球網絡,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漁農處會繼續負責控制動物和禽鳥的傳染病。有關部門會在新決策局的整體統籌下,緊密合作。

22. 舉例來說,如遇上食物中毒事件,衞生署會繼續接收醫院或診所所發出的通知,然後集中對病人及其他可能受感染的人士進行臨床調查,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與國際或海外衞生組織聯繫。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從食物製造的各個環節和環境衞生方面,追查感染或污染源頭,並採取適當的管制和預防措施。若在特殊的情況下,須採取重大措施,控制動物或禽鳥的傳染病,例如須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宣布受這些疾病感染的地方,漁農處會參與有關工作。

23. 附錄III所載流程圖,闡述未來處理食物事故的總體安排。


政制事務局
1999年9月4日